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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從男友居住地返回工作地上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是否認定為工傷

作者:由 曦明 發表于 遊戲時間:202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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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劉丹系某外國語學校教師,根據學校的請假、調休制度,李丹經學校有關領導批准休班期間,劉丹乘坐男友駕駛的車輛從男友居住地返回工作地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劉丹本人無事故責任。劉丹向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認為工傷的決定。劉丹所在學校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庭審理

法院認為,爭議焦點為李丹受傷是是否屬於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如何認定“上下班途中”作出了列舉性界定,符合認定工傷的上下班途中,包括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本案中,劉丹在學校有宿舍,其男友的居住地系屬於戀愛關係的留宿地,不屬於上述關於“居住地”規定的情形。法院判決撤銷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做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休息日從男友居住地返回工作地上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是否認定為工傷

法律拓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關於“上下班途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六條規定,“ 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處理意見的函》也指出,“ 該條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休息日從男友居住地返回工作地上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是否認定為工傷

類似於該案中,當事人休息期間從男友居住地返回學校上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因為其男友的居住地不屬於上述法律規定的“居住地”的情形,從而從其所在地返回工作地,不認為是屬於上下班途中。

與本案不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場所之間的路線是否屬於“上下班途中”的答覆》([2008]行他字第2號)就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翟恆芝鄒依蘭訴肥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一案的請示》,認為如鄒平確係下班直接回其在濟南的住所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該案中,當事人鄒平在其單位宿舍區有住房一處,某日下班後乘坐交通工具返回其在濟南市中區王官莊的住房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鄒平的兩個住處均應為其固定居所。其下班返回在濟南的住房的途中,應當認定為屬於“上下班途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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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上下班  途中  居住地  合理  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