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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資訊網路犯罪,銀行流水超過五百萬卻不起訴,因為這些原因

作者:由 楊恩雄律師 發表于 遊戲時間:2021-04-28

近日,有很多人因為詐騙罪、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罪”)而被刑事拘留,這些犯罪嫌疑人裡面,很多都是出借銀行卡而被處理,本文分析一下,如何可以做到金額較大的幫信罪而不被起訴。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銀行流水超過五百萬卻不起訴,因為這些原因

國家打擊網路詐騙犯罪

現在的網路詐騙手法層出不窮,從最開始的冒充公檢法、謊稱中獎進行詐騙,升級到現在刷單、返利、殺豬盤等手段,很多網友因此而上當受騙。

隨著受害的人增多,在2021年4月,國家明確要重點打擊治理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在這期間,很多人因為網路詐騙而被拘留。對於一些提供的幫助的人,也受到了牽連,例如提供資訊支援、轉賬洗錢的人,都被一網打盡。

在這個過程中,有些人為了一些小利益,將自己的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例如借銀行卡給別人,從流水中抽取一定的比例作為報酬。這種出借銀行卡的行為充滿著風險,借用的人一旦被認定存在詐騙行為,出借人很有可能會構成幫信罪甚至是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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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詐騙共犯還是幫信罪?

以下是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受騙者產生錯誤認識>>受騙者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詐騙罪的3檔刑罰:數額較大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處3至10年,數額特別巨大處10年以上或者無期徒刑。3000至1萬以上屬於數額較大,3萬至10萬屬於數額巨大,50萬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287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

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舉個例子,明知他人在實施網路詐騙,仍然為其提供賬戶的,最後被認定參與的詐騙金額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正犯需要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對於出借賬戶的人來說,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但是由於是從犯,可以減輕為3至10年有期徒刑。也就是不能按“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處理。

再舉個例子,不知道他人實施網路詐騙,但知道該筆款項“有問題”的,筆者認為不應構成詐騙罪,因為沒有詐騙的主觀故意,但應認定銀行卡出借人具有“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的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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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流水超過500萬不起訴案例

一旦出借銀行卡給別人,流水就不是自己能夠控制的,筆者曾經接觸過一個案例,流水高達上千萬,目前,犯罪嫌疑人還在看守所,公安與檢察院均不同意取保候審。

是不是出借的銀行卡,如果存在較大金額的流水就肯定會起訴呢?這個未必,筆者提供一下不起訴案例給大家,涉案流水超過500萬。

案號:都檢刑不訴〔2021〕31號,被不起訴人宦某某因涉嫌幫信罪而被拘留,在2021年3月移送審查起訴。據查明,宦某某在2020年12月期間,明知顧某某向其收購銀行卡並用於資訊網路犯罪活動,仍然將一套銀行卡以2000元的價格出售。出售的該銀行被他人用於資訊網路犯罪,騙得被害人十多萬元,該銀行卡流水高達588萬餘元。

檢察院認為宦某某為他人犯罪提供結算幫助,屬於情節嚴重,構成幫信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在歸案後如實供述、認罪認罰,最後決定對宦某某不起訴。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銀行流水超過五百萬卻不起訴,因為這些原因

寫在最後

國家目前正在打擊電信詐騙犯罪,如果曾經出借過銀行卡給別人,那就要小心了。如果自己銀行卡流水較大,可以考慮主動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如果一旦出事,即使被認定構成犯罪,也會有自首情節,而且有可能會被認定不具有犯罪故意,不起訴的可能性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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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銀行卡  詐騙  出借  犯罪  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