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遊戲

澄江中院:穿山甲鱗片價值等同於穿山甲價值

作者:由 王永亮律師 發表于 遊戲時間:2022-10-16

下列內容未經作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載。

穿山甲鱗片,作為維持穿山甲生命體徵的重要部件,在核定價值時,一致的做法都是要打八折的,儘管打折的規定目前已經廢止。但澄江中院的判決,卻將穿山甲鱗片的價值和穿山甲畫上了等號。

張玉權、劉周豔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案中,澄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走私了穿山甲鱗片。經鑑定,該副甲片為一隻鱗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的甲片,穿山甲屬於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1只穿山甲價值為40000元。

被告人張玉權的指定辯護人符利果對被告人張玉權的行為構成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沒有異議,但提出:被告人張玉權幫劉周豔從緬甸購買穿山甲並未獲利;本案涉案的僅是穿山甲甲片,而鑑定結論是對整隻穿山甲所作出的價值認定,現僅以涉案穿山甲是整隻穿山甲甲片便認定屬於整個穿山甲製品,從而認定價值為40000元不合理。

澄江中院審理後認為,經鑑定,本案涉案的穿山甲甲片是一整隻穿山甲的甲片,涉案的1只穿山甲價值為人民幣40000元,該鑑定結論繫有鑑定資質的機構依法作出,應予採納,故對被告人張玉權的指定辯護人所提“本案涉案的穿山甲價值認定為40000元不合理”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還好,這個案件當中只涉及一隻穿山甲的鱗片,最終是否打八折對案件的處理沒有實質性的影響。如果鱗片的數量眾多,是否打八折核定價值,影響可就大了。

附判決書原文:

張玉權、劉周豔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雲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原雲南省澄江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雲0422刑初113號

裁判日期:2020。11。20

公訴機關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雲南省澄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張玉權,男,1980年12月18日生,漢族,雲南省澄江市人,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雲南省澄江市。因本案於2020年1月18日被澄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指定辯護人:符利果,雲南澄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劉周豔,男,1973年9月16日生,漢族,雲南省羅平縣人,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雲南省澄江市。因本案於2020年1月18日被澄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指定辯護人:劉宗瓊,雲南澄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澄江市人民檢察院以澄檢一部刑訴〔2020〕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玉權、劉周豔犯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於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公益訴訟起訴人澄江市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附帶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經查,澄江市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3月9日公告了案件相關情況,公告期內未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20年7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澄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洪和興、代理檢察員洪晟堯出庭履行職務,上述人員均到庭參加訴訟。經報請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澄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周豔及其家人聽信穿山甲甲片能治療其妻子的病,遂委託長期進出中緬邊境的朋友張玉權幫忙從境外購買。2019年10月11日,張玉權與劉周豔用微信電話商定後,在緬甸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副疑似穿山甲甲片(495。38克),藏匿於其駕駛的雲F×××**東風天龍牌大貨車的工具箱內,從境外偷運回到澄江市鑫光車輛施救中心報廢汽車回收廠,並將該副甲片轉移到其雲F×××**摩托車上。2019年10月14日17時,張玉權騎行至澄江市行政中心南大門處被查獲。經鑑定,該副甲片為一隻鱗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的甲片,穿山甲屬於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1只穿山甲價值為40000元。

針對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列舉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指認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據此認為,被告人張玉權、劉周豔違反我國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明知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製品,仍非法攜帶、運輸珍貴動物製品入境,其行為依法構成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被告人張玉權、劉周豔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定罪處罰。訴請依法判處,並書面建議本院分別判處被告人張玉權、劉周豔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適用緩刑,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澄江市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人共同連帶賠償自然資源損失補償費人民幣40000元;2、判令二被告人對其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當庭進行公開道歉。事實及理由:

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是人類社會追求的重要目標,依法保護野生動物對於保障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系統完整性具有重要意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本案中,穿山甲屬於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並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被告人張玉權、劉周豔非法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的行為,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侵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已經構成侵權。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依法裁判。

庭審中,被告人張玉權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量刑情節、量刑建議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但提出:其從境外帶穿山甲甲片並不是為了獲利,是因其與劉周豔的妻子羅豔蘭是同學,羅豔蘭患病多年,其是為了治病救人,穿山甲甲片在藥店也能買到,其現在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對於公益訴訟賠償部分,其願意賠償,但希望數額能少一點。

被告人劉周豔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量刑情節、量刑建議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但提出:其購買穿山甲甲片是來治病,並不是用來買賣,希望法庭看在其妻子生病多年,對其從輕處罰;對於公益訴訟賠償部分,其願意賠償,但請求少賠一點。

被告人張玉權的指定辯護人符利果對被告人張玉權的行為構成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沒有異議,但提出:被告人張玉權幫劉周豔從緬甸購買穿山甲並未獲利;本案涉案的僅是穿山甲甲片,而鑑定結論是對整隻穿山甲所作出的價值認定,現僅以涉案穿山甲是整隻穿山甲甲片便認定屬於整個穿山甲製品,從而認定價值為40000元不合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系初犯、偶犯,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張玉權一年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並處罰金2000元。

被告人劉周豔的指定辯護人劉宗瓊對被告人劉周豔的行為構成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沒有異議,但提出:被告人劉周豔係為治療妻子疾病而購買穿山甲甲片,而非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被告人劉周豔並沒有見到穿山甲甲片,也未直接購買穿山甲甲片,量刑時應考慮;被告人劉周豔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系初犯、偶犯。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劉周豔一年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並處罰金2000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周豔及其家人聽信穿山甲甲片能治療其妻子的病,遂委託長期進出中緬邊境的朋友張玉權幫忙從境外購買。2019年10月11日,張玉權與劉周豔用微信電話商定後,由被告人張玉權在緬甸小勐拉的集市上以人民幣21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副疑似穿山甲甲片(495。38克)後藏匿於張玉權駕駛的雲F×××**東風天龍牌大貨車的工具箱內,從境外偷運回到澄江市鑫光車輛施救中心報廢汽車回收廠。2019年10月14日17時,被告人張玉權駕駛雲F×××**號摩托車攜帶著該穿山甲甲片行至澄江市行政中心南大門處時被查獲。經鑑定,該副甲片為一隻鱗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的甲片,穿山甲屬於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涉案的1只穿山甲價值為人民幣40000元。

另查明:1、被告人張玉權、劉周豔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2、庭審中,被告人張玉權、劉周豔當庭進行了賠禮道歉,並得到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認可。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查實的內容真實、來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證,形成鎖鏈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過,到案經過,被告人張玉權、劉周豔的供述和辯解,證人郝某、羅某、葉某的證言,鑑定聘請書、委託書,玉溪市玉林司法鑑定中心野生動物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通知書,現場勘驗筆錄、示意圖、照片,現場指認筆錄、照片,檢查筆錄、照片,物證(穿山甲甲片)照片,稱重照片,扣押決定書、筆錄、清單,調取證據通知書、清單、進出收費站記錄、鑫恆晨貨運部運輸合同、出入境通行證、海關公路車輛出境(港)申報單、出入境記錄查詢結果單,行駛證、駕駛證,雲卡通,昆明市兒童醫院門診病歷、門診收費收據,羅豔蘭的殘疾人證、出院記錄、病情診斷證明書,張玉權微信朋友圈截圖,隨案移送清單,電子資料檢查筆錄,戶口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玉權、劉周豔違反我國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明知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製品,仍非法攜帶、運輸珍貴動物製品入境,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依律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公訴機關對二被告人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本院予以支援。本案系共同犯罪。

關於二被告人及指定辯護人所提“被告人張玉權、劉周豔購買穿山甲甲片的目的是為了給劉周豔的妻子治病,不是為了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主要辯護意見,經查,本案被告人劉周豔的妻子確患有疾病,但應採用合法的方式購買所需藥材,二被告人違反國家法律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的行為已觸犯我國法律構成犯罪,其走私的目的不影響本案的定性,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劉周豔的指定辯護人所提“劉周豔沒有見到穿山甲甲片,也未直接購買穿山甲甲片”的辯護意見,本案是因被告人劉周豔在得知穿山甲甲片能治療其妻子的病後,與被告人張玉權商議,委託被告人張玉權從境外購買穿山甲甲片後帶回境內,應認定為本案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的共犯,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關於本案涉案的穿山甲甲片的價值認定問題,經查,公安機關依法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對涉案的穿山甲甲片進行鑑定,經鑑定,本案涉案的穿山甲甲片是一整隻穿山甲的甲片,涉案的1只穿山甲價值為人民幣40000元,該鑑定結論繫有鑑定資質的機構依法作出,應予採納,故對被告人張玉權的指定辯護人所提“本案涉案的穿山甲價值認定為40000元不合理”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二位指定辯護人所提“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系初犯、偶犯”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事實相符,本院予以採納,依法決定對被告人張玉權、劉周豔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公訴機關及指定辯護人所提量刑意見適當,本院予以採納。

被告人張玉權、劉周豔的犯罪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所提請求判令被告人張玉權、劉周豔賠償自然資源損失補償費人民幣40000元、當庭進行賠禮道歉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且有有效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援;被告人張玉權、劉周豔所提少賠補償費的請求,本院不予採納。

據此,根據本案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玉權犯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劉周豔犯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繳納。)

三、隨案移送的穿山甲甲片495。38克,予以沒收。

四、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張玉權、劉周豔連帶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人民幣40000元。繳至澄江市財政局指定的賬戶,用作保護當地野生動物。(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支付。)

五、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張玉權、劉周豔當庭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本案系庭審直播,已經當庭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直接向雲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長:包廣良

審判員:溥喜燕

審判員:劉美菊

人民陪審員:吳金花

人民陪審員:保玉蓮

人民陪審員:趙仕彬

人民陪審員:王建壽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餘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