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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臺律師說法】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如何管轄?

作者:由 詩的國度2lb2XT 發表于 遊戲時間:2022-10-17

作者: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案件回放】

葉某和田某同是甲縣人,二人都經歷了一段失敗的婚姻,後經朋友介紹相識,二人於2006年登記結婚。2013年,田某受傷,出院後回到女兒在乙縣的家,與自己前夫的女兒共同生活居住。2020年,葉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和田某離婚,故向甲縣人民法院起訴,甲縣法院立案後向田某送達相關文書,後田某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表示自己一直居住在乙縣。後甲縣法院收到田某提交的相關證據後進行審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田某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成立,後將該案移送乙縣法院進行審理。

【瀛臺律師說法】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如何管轄?

【瀛臺律師論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本案中,葉某和田某在結婚後進行分開居住,葉某住在甲縣,田某住在乙縣,後葉某向甲縣法院起訴要求和田某離婚。但葉某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由被告田某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田某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故應當由田某的經常居住地乙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乙縣法院審理。

【瀛臺律師提醒】

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當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若被告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在某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應當由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瀛臺律師說法】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如何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