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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家暴該怎麼辦?不知道這些只能白捱打!

作者:由 潘均 發表于 娛樂時間:2019-04-29

一、哪些情況屬於家庭暴力?

關於家庭暴力的具體情形,規定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和《婚姻法解釋(一 )》第一條中。

1、《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2、《婚姻法解釋(一)》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

給其他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3、從定義中可以看出,《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只需要有實施相應的行為,就構成家庭暴力,而《婚姻法解釋(一)》規定不但需要實施相應的行為,而且還需要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才可以構成家庭暴力。

4、按照當前的司法實踐,法官在具體認定家暴時比較嚴格,要求有一定的傷害後果,僅僅是謾罵和恐嚇很難被認定為家暴。《反家庭暴力法》體現的是對家暴的“零容忍”態度,在具體案件中,可以以此據理力爭,要求對於沒有嚴重後果的行為,也認定為家暴。

二、第一次遇到家暴時的正確做法

1、第一次遇到家暴,切莫做兩件事:(1)容忍。如果第一次選擇容忍,那麼接下來家暴會變成家常便飯,因為打老婆真的是會打上癮的。當然,打老公也一樣。(2)反抗。對方正在氣頭上,如果選擇反抗可能會導致對方惱羞成怒,隨之而來的是變本加厲地施暴。

2、第一次遇到家暴,最重要的是固定證據,正確的三種做法:(1)一定要保持冷靜,喝止對方的暴力行為,告訴對方家暴是違法的,並要求其書面承認錯誤並賠禮道歉,(2)如果對方不停止家暴行為,跑回自己的房間把門鎖上,開啟手機的錄音功能,然後質問對方:為什麼要打我?對方只要說了打你的原因,意味著他承認了家暴的事實。(3)如果身邊沒有手機,可以往有監控的地方跑或者往有人的地方跑,透過監控或者證人來證明家暴的事實。

三、正確的報警方式以及與民警的交涉方式

1、一定要打110電話報警,不要打派出所電話或者個人手機號。原因有二:一、打110報警電話,警察必須出警。二、打110報警電話有錄音功能,在報警時把被毆打的時間、地點講清楚,可以不在電話裡說家暴的事實,因為提到家暴,警察好像天然就不想攙和這個事。

2、(1)警察來了之後,一定要求把雙方帶回派出所做筆錄,筆錄一定要寫上“家庭暴力”四個字,而非其他諸如發生衝突,互有推搡等。(2)然後讓警察對傷口進行拍照和錄影片,錄影片時一定要把臉錄進去,不然你怎麼證明影片裡受傷的是自己呢?(3)讓承辦民警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一方面可以起到固定證據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警示對方的作用。對於這三個要求,警察可能會拒絕,他們的潛意識裡就是不想處理家庭糾紛的。解決方案是:賴著不走,裝可憐,一定要求民警完成這三件事。

3、如果傷情比較嚴重,可以先去醫院就醫,就醫時,就醫的記錄裡也寫明是家暴導致的。然後再去做傷情鑑定,最後再由民警做治安調解。這時候就需要考慮一個問題,是不是要離婚?因為這個階段能夠實現快速離婚的目的,家庭暴力導致結果嚴重的話,涉嫌故意傷害罪,可以作為和對方談判的籌碼。如果不懂得如何正確地和對方談判,可以聯絡專業的律師協助。

四、法院訴訟離婚時的保護措施

1、在提起離婚訴訟後,擔心對方繼續實施家庭暴力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目前,法院對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簽發十分慎重,所以就需要把之前準備的所有證據提交法院。法院簽發了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之後,對方還有家暴行為的,可以聯絡法院,要求對施暴者進行司法拘留。

2、同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的法院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之前所有的準備都是為了能夠順利離婚。有些人第一次面臨家暴,不想離婚,那麼找個隱蔽的地方,保留好家暴的證據,如果之後對方又實施家暴行為,到時候可以派上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