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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說形婚

作者:由 喵嗚 發表于 舞蹈時間:2022-10-14

以下故事為真實案例改編:

A是一名les,與B透過同志交友網站相識。A想要一個孩子,B也需要一個孩子,故雙方為了要小孩登記結婚。結婚後,因B的精子能力弱,故A同意用別人精液受孕,B先後找了其的兩個朋友提供精液。後A發現自己懷孕,雙方在B的老家舉辦了結婚儀式。雙方結婚前簽訂了《結婚協議》,協議約定:若雙方離婚,B需退還A結婚支出人民幣10萬元。2020年1月,A產下一子,取名C。孩子出生後,雙方已經沒有維持婚姻關係的必要,故A起訴到法院,要求:1、與B離婚;2、因孩子並非B親生,故孩子由A自行撫養,B不需承擔撫養費,也沒有探望權;3、B需返還A10萬元。

經過庭審,法院判決A和B離婚, 孩子C隨A生活,B按月給付A孩子撫養費1,500元,至孩子18週歲止;B可對孩子行使探望權,具體探望方式為:每月的第一週、第三週週六上午10點B至孩子住所接走孩子,於當日晚上8點之前將孩子送回孩子住所,A應予配合;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B返還A結婚支出10萬元;

律師點評:

1、關於雙方爭議孩子C的扶養問題: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A認為孩子的生父是案外捐精者,與B無關;而B認為從孩子的孕育、到出生、直至對孩子的撫養,其都盡了父親的責任,無論其是否是孩子的生父,其都認為其與孩子之間存在父子關係。對此法院認為,A的整個懷孕生子過程,均貫穿於雙方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其次,A雖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申請對B和孩子之間有無親子關係進行親子鑑定,但B認為會傷害C不予同意,故A所申請的親子鑑定無法進行。再次,B對生父為案外人的陳述做了否認,而根據法律規定,關於身份關係的確認,即使雙方當事人陳述一致,也需要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而A提供的證據無法排除B與孩子之間的親子關係。故法院根據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及孩子的戶籍資訊等相關法律事實,確認B為孩子的父親。

2、關於C的撫養費和探望權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因此,B有支付孩子撫養費的義務,同時也享有對孩子的探望權。

3、關於婚前協議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所有的方式。AB在婚前所簽署的《結婚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B同意離婚,應當按照協議退還A10萬元。

標簽: 孩子  雙方  探望  離婚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