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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份詐騙罪判決淺析P2P領域的刑事規制特點

作者:由 王莉莉博士·律師 發表于 舞蹈時間:2021-10-28

前 言

近日筆者和刑事同仁針對一起P2P領域,涉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已下判決的真實典型案例,進行了模擬法庭,我們分別模擬控方和辯方,展開激烈交鋒。筆者作為辯護方。模擬法庭後,筆者將若干思考記錄下來,期待與刑法同仁進一步探討。

1、從刑事政策角度,打擊形勢一路趨嚴。

P2P領域門店涉刑,一般僅認定為詐騙罪,不涉黑涉惡,但是在本判決中,門店負責人和門店經理被認定為犯罪首要分子,客服經理等人被認定為骨幹,整體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法院審理認為,以被告人某某某、某某為首的犯罪組織,各被告人之間分工明確,組織架構清晰,且已多次實施套路貸行為,並以威脅、軟暴力等手段向多名被害人催討債務,擾亂了經濟秩序和被害人及其親朋好友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特徵。而一旦被認定為涉黑涉惡,將直接影響量刑從嚴掌握。

2、從共同犯罪角度,一般以門店為單位,分為主犯、從犯。

在判決書中,門店負責人1人、門店經理1人、客戶經理1人,被認定為主犯,其他員工,包括銷售團隊經理、銷售業務員、客服等10人被統稱為員工,認定為從犯,共計13人,形成嚴密的組織體系。

3、從罪名和量刑角度,主要涉及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

定罪上,明顯的區分了主犯和從犯。其中主犯被認定為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刑期在7-9年;不涉及詐騙罪的從犯,被單獨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刑期從8個月到3年零6個月不等。狹義的套路貸僅指詐騙罪,但是廣義的套路貸應當包括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一系列罪名。而且套路貸的案發一般是由於借款人對軟暴力催收行為報警,導致警方對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訴,進而引發對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的追訴。

從一份詐騙罪判決淺析P2P領域的刑事規制特點

4、從犯罪動機角度,主要是KPI驅動。在KPI的壓力和誘惑下,合規展業和合規催收已經形同虛設。

簡單來說,為了放貸,什麼都肯說,判決書中指出:“低息、高額度、放款快”、“規定短時間簽約完畢,利用客戶急需貸款的心理,簡省告知事項,在客戶不明真相的情況下,誘使客戶訂立虛高金額的借款協議和極不平等的格式服務協議”、“秒貸簽約攻略(實際要求20分鐘之內完成簽約),利用客戶貸款的急迫心理,模糊化本金、利息、服務費的實際金額,客戶提出質疑,利用業務模式同樣存在問題的同業的利息來對標,給客戶一種利息較低的假象和感受”;同時,為了回款,什麼都敢做,判決書中指出:“為了獲取客戶的手機通訊錄,籤合同的時候,其還會把客戶手機拿過來,聲稱是需要用手機匹配某貸資料,但其實把客戶手機拿過去是為了偷偷獲取客戶手機中的通訊錄、淘寶收貨地址、支付寶借唄、花唄以及銀行卡信用卡有無逾期情況”、“用呼死你來爆通訊錄”、“冒充銀行、甚至公檢法工作人員”。各大P2P公司總部,一般均有一套完整的合規守則,並組建了合規團隊予以檢查和規制,但是根本無法阻止“個別員工的過激行為”,甚至直接選擇對“個別員工的過激行為”予以默示。員工也有苦衷,一方面門店一般規定誰放貸誰催收,責任到人,如客戶逾期未進行有效催收回款,扣績效;如有效催收回款,可績效獎勵。綜上,P2P領域套路貸的本質實際是一個員工在KPI魔咒之下的操作風險問題。

5、從個人犯罪與職務犯罪角度,被認定為個人犯罪,並未大面積波及到全國其他門店和同業整體。

如被認定為職務犯罪,則該企業全國的門店均涉嫌犯罪,甚至被認定為萬人級別以上的全國性黑惡勢力集團,後果將不堪設想。

6、從犯罪行為之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角度,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誘使客戶簽約,逾期後開展暴力催收的行為。

虛增服務費專案,虛增債務。一個重要的辯點在於:門店到底有沒有付出實質的諮詢服務?客戶到底有沒有實質的接受到諮詢服務?筆者認為是有的。如辯護稱,諮詢服務費、各項還款及貸後管理服務費收取是按照公司運營成本及市場行情來判定的。首先,每一個客戶可以借到的金額是不同的,這是經過對客戶的徵信、工作穩定性等多維度要素的大資料風控的結果,這本身是有計算成本的。其次,門店員工對客戶簽約全過程提供了指導,簽約、稽核、還款提示,這也是有成本的。為什麼有的客戶的服務費高?有的客戶的服務費低?這就涉及到客戶的資質問題。對於逾期風險大的客戶,即綜合評分低的客戶,服務費會稍高,對於逾期風險小的客戶,即綜合評分高的客戶,服務費會稍低。而服務費的計算方式、過程和結果,實際上門店人員根本不掌握,只是將客戶資訊提交後,最終拿到一個數字。因此,在P2P行業,服務費的實質是為了規避逾期風險,但實踐中,體現為“提前收取砍頭費用”。

7、從犯罪行為之尋釁滋事罪角度,電話催收和上門當場面催本不違法,但是“言語恐嚇”、“滋擾”、“滯留”、“大肆張貼含個人資訊催款單”、“拉電閘”、“爆通訊錄”“呼死你”就嚴重涉嫌違法。

但同時我們也要認識到,催收升級實際上是業內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現實選擇,筆者在此前的文章已經提到過,徵信、法催跟進滯後、乏力,必然導致催收升級。判決書中的涉案企業,事發於2019年4月,但是直至2020年1月,才獲准借貸資料上傳央行徵信系統。欠銀行的錢,銀行一般直接上央行徵信;但是欠P2P的錢,一般就只能是電催+面催,除此之外,未上徵信之前可以說是無計可施。總之一句話,P2P行業,始於催收,死於催收。

從一份詐騙罪判決淺析P2P領域的刑事規制特點

8、從犯罪形態角度,既遂金額較少,未遂金額較多。

以首犯二人程某、金某為例,詐騙既遂金額極低,僅佔總犯罪總金額的10。22%;敲詐勒索罪既遂部分僅佔犯罪總金額的0。27%,甚至不足1%。以主要骨幹孫某為例,詐騙既遂金額僅佔犯罪總金額的3。28%;敲詐勒索既遂金額僅佔犯罪總金額的0。3%。這從一個側面來說明,P2P行業基本上是選擇了從銀行借不到錢的信貸資質較差的客戶,還款意願低,甚至摻雜了意圖詐騙(含合同詐騙)的客戶,即便使用了上升到犯罪的極端暴力催收手段,回款的金額也是不容樂觀。

9、從被害人角度,被害人從主觀上是否真實陷入“認識錯誤”,是嚴重存疑的。

真實情況是,少數被害人抱著借錢不還的目的,自願承受高額利息,借到後1期不還,或只還3期以內,此後就一直逃廢債,行業俗稱老賴。且在各大平臺故技重施,大肆借貸,日復一日,借新還舊。對於這樣的借款人,很難說他陷入了“認識錯誤”,實際情況是其“自始明知”,但是在門店事發時,其統一稱陷入了“認識錯誤”,將自身混同於真正陷入認識錯誤的被害人中,真假難辨。但如果無法辨別和析出這部分人,其實對犯罪嫌疑人來講,是不公平的。

10、最後進一步討論一個問題,如果P2P不存線上下資產端,即門店,純線上的資產端是否也會構成套路貸?筆者認為不構成。

P2P分為“線上資金端+線下資產端”、“線上資金端+線上資產端”兩種模式,前者開設線下資產端的目的,判決中已經充分披露:保持客戶粘性,把客戶拉近門店,秒簽約,故意繞開合法合規的合同文字,由此導致詐騙的問題,使客戶陷入認識錯誤;但是純線上的資產端沒有這個環節,完全是客戶自身決定是否借款,即便是有諮詢服務費、保險費的收取,在合同中也列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且附明確的12期到36期還款列表,單期還款金額*總還款期數=總還款金額,在此種情況下,還自稱陷入了認識錯誤而導致平臺受到刑事追訴,只能說是客戶可能自始就明知。

從一份詐騙罪判決淺析P2P領域的刑事規制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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