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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減刑是怎麼算的?

作者:由 冷炎 發表于 文化時間:2015-01-1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條 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標簽: 減刑  無期徒刑  立功  表現  悔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