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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動物園動物外逃可能涉及的罪名

作者:由 採菊楠溪畔 發表于 文化時間:2022-04-10

杭州動物園3只未成年金錢豹外逃,圓方隱瞞不報,目前為止還有一隻金錢豹未找到,查看了下杭州動物園屬於事業單位編制。杭州市公安局富陽區分局對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相關人員因“金錢豹外逃事件”涉嫌犯罪立案調查,5月10日,依法對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張德全等五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現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之中。

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是刑法第139條之一規定的一種犯罪行為。是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透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4條新增設的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

犯罪主體:負有組織、指揮或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立案條件:(一) 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

(二)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和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偽造和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與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毀滅及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以及記錄、計算機資料等資料及其其他證據的;

(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安全責任事故犯罪的典型罪名,在經歷了立法變革和30年的刑事司法實踐,尤為突出的是犯罪主體,由特殊主體發展為一般主體的變化。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從嚴密刑事法網,更好地預防和控制重大責任事故犯罪的角度出發,單位也應當成為我國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

犯罪主體: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違反安全管理“法規和制度”。

三、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後新增設的罪名,是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本罪的犯罪構成,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是企事業單位中的對造成重大責任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人員)。

四、瀆職罪

(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立案標準: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犯罪主體:

依法或者受委託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12〕18號)第七條,依法或者受委託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時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適用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標簽: 或者  責任事故  刑法  主體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