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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憲政簡史(3):《自由大憲章》的簽署及其意義

作者:由 元好問 發表于 文化時間:2017-05-28

英國憲政簡史(3):《自由大憲章》的簽署及其意義(1215年) 

1215年6月15日,在泰晤士河畔的蘭尼米德草地,發生了英國曆史上堪比諾曼征服和光榮革命的重要一刻,標誌著英國憲政史正式開啟的《自由大憲章》在這裡蓋上了國王約翰的玉璽,世界歷史上第一部以限制國王權力為目的的法律檔案在國王妥協下被合法頒佈。英國從此開始了他們在世界歷史上絕無僅有的馴化王權的歷史。

《大憲章》之所以能頒佈,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上文所述的盎格魯-撒克遜人的民族傳統、民族性格和諾曼征服後英國貴族階級興起這些深層次的根本原因之外,國王約翰的無道統治則是導致貴族和人民反抗約翰暴政,逼迫其簽署《大憲章》的直接原因。

12世紀亨利二世的改革之後,王權日漸強大,嚴重破壞了古制和習慣法傳統,損害了貴族的利益。亨利二世之子“獅心王”理查一世即位後長期在海外作戰,只將英國作為他的軍需基地。1199年理查一世戰死,他的弟弟“失地王”約翰即位後為了奪回在法諾曼底的屬地,多次發動對法戰爭,為了籌集戰爭資金,約翰變本加厲的在英國超負荷徵稅,剝奪貴族以及貴族以下階層的固有權利,致使英國哀鴻遍野,國困民貧,嚴重破壞了封建契約關係,激化了與貴族的矛盾。

1209年約翰因為英國主教的人選問題,與羅馬教皇產生矛盾,一度被教皇開除教籍,大大降低了在人民當中的威信,而1214年對法戰爭的再度失敗,不僅使原諾曼貴族徹底丟失了祖先留下來的封地,也使約翰的權威盡失,滿盤皆輸,成為了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1215年,在貴族和本土教會的領導下,市民階層的參與下,英國終於爆發了反抗約翰的大起義,孤家寡人的約翰很快被擊敗,貴族軍隊佔領了倫敦,1215年6月15日,大勢已去的約翰不得不在由貴族集團擬定的《自由大憲章》上簽字。

也許,有人會疑問,貴族們在對待已經四面楚歌、無力反抗的約翰為什麼會選擇迫使其簽訂限權法律的方式進行有限制裁,而不是像經常改朝換代的中國那樣,用徹底革命的方式將其取而代之呢?原因在於相比於古代中國的“無法無天”,英國一直有著“有法有天”的傳統。

“有法”是指英國的法律傳統和契約精神,英國人習慣在法律傳統和契約精神下行事,不僅國王需要遵守,貴族和人民同樣需要遵守,如果國王有違法律,貴族可以抗命拒絕服從契約義務,甚至可以透過反抗的方式來迫使國王遵守法律,但取而代之就會打破古之已有的習慣法傳統和契約精神,打破整個民族和社會賴以生存的基本秩序和價值體系,是人們無法接受,也是無法想象的。

“有天”是指基督教的信仰體系和羅馬教皇的權威。教皇掌控下的基督教會雖然在意識形態上限制了王權,並不斷有干涉王國內政的情況出現,但

基督教同時也保護了王權

,只有得到基督教廷的授權,國王才會得到繼承王位的合法性,正因為基督教對王權合法性的掌控,貴族才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取王權而代之。

此外貴族作為封建制度的既得利益者,他們的利益與國王既有矛盾和對抗的一面,同時又有利益繫結的一面,他們反抗約翰王的初衷即是奪回本屬於自己的合法權利,在法律傳統和基督教教義的天然限制下,心中“有法有天”的他們無力也無意,取約翰而代之。於是重申他們古之已有的自由和權利,以限制王權,就成為他們避免暴政的唯一選擇,這種以限權、妥協、和平的方式來保障個人自由和權利,而非徹底打倒,取而代之,使英國成功避免了陷入類似中國的王朝更替和治亂迴圈的歷史死結之中。

那麼,這樣一部只是以貴族的自身私利為出發點的《自由大憲章》,為什麼能夠成為英國憲政史的開端呢?這是因為《自由大憲章》在重複了貴族古之已有的既得權利之外,還有著此前法律從未有過的新性質:

(1)《自由大憲章》是第一部由下而上的成文法

在《自由大憲章》頒佈以前的歲月裡,也曾有過諸如1100年亨利一世《自由憲章》和1164年亨利二世的《克拉倫敦憲章》,以宣誓保障臣民權利和規定封建秩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檔案。但以上憲章均是一種君主由上而下的主動承諾,而《自由大憲章》則是第一部由貴族和平民主動締造並迫使國王簽字的由下而上的限權法案,其性質便與此前的《自由憲章》和《克拉倫敦憲章》截然不同。

(2)《自由大憲章》中包含的保障權利和自由的條款具有開放性特徵

《自由大憲章》除了重申貴族權利,稅款限額和封建習慣以外,還有一小部分條文規定了對個人自由和權利的保障,而這些條文采用了逆向規定的方式,規定了王權不得侵犯的各種自由權利,因此有著超越歷史,具有普遍適用的開放性價值。最為典型的是第39條:“

凡自由人除經其同等者依法判決或遵照王國法律的規定外,不得被處以扣留、監禁、沒收其財產、褫奪其法律保護權,或被處以放逐、傷害、搜查或逮捕。

對於個人抽象權利的解釋給了後人方向性的框架,後人正是在第39條的基礎上不斷拓寬對自由人的解釋範圍,拓寬對權利範圍的限制,到了一個多世紀以後的1331年,第39條中所保護的範圍便由自由人拓寬為了包括農奴在內的所有人。

(3)大憲章被後世王權不斷確認,成為了法律的法律

《自由大憲章》的簽訂之所以能夠成為英國憲政史的開端,還因為歷經近800年的《自由大憲章》在簽訂之後並沒有隨著歷史的變遷被丟進廢墟之中,而是得到了後世不斷的確立和遵循,並獲得了至高無上的權威,成為了法律的法律。

約翰王死後,其子亨利三世剛剛即位,便宣誓遵守《自由大憲章》,此後的兩百年間每位國王登基,都需要宣誓遵守。1297年愛德華一世時期《自由大憲章》正式成為了英格蘭成文法典的一部,確立了它作為英國法律之法律的法定地位。在17世紀,法學家弗朗西斯·艾施雷就在一次演講中提到“如果它(《自由大憲章》)是法律,它也是法律的法律,因為多數法律是由它派生出來的……簡而言之,藉助於它的功效,我們對我們的貨物才擁有了財產權,對我們的土地才有了所有權,我們的人民才有了自由,我們的生命才有了安全”《自由大憲章》在後世的遵循和應用中,逐漸有了憲法的權威性,《自由大憲章》開啟的保障自由和權利的濫觴,成為了英國憲法精神中永不磨滅的一部分。

(4)大憲章在對憲章的執行上做了嘗試和努力

如導論部分所述,成為一個憲政國家,只有一部憲法是不夠的,還需要一個能夠讓憲法得到有效執行的程式,《自由大憲章》的最後一條就對憲法如何執行方面作出了嘗試和努力。

第61條規定“由貴族推舉25人組成一個特別委員會,以監督《大憲章》的執行。如果該委員會中的4人發現國王或政府大臣有違反《大憲章》的行為,應立即奏請國王改正,如果40天后仍未見糾正,該4人應報告給25人委員會,經委員會多數同意後,可聯合全國人民,採取一切手段,包括採用武力奪取國王城堡、土地和財產,強迫國王改正錯誤”。

這一條由於過於偏激,不合時宜,不久就被約翰刪除,但英國貴族和英國人民對於執行《自由大憲章》的嘗試並非毫無價值,《自由大憲章》第61條的精神在隨後的《牛津條例》和《琉伊斯協定》上得到了延續,為等級議會的召開打下了思想基礎。

除了上述四點之外,大憲章中的其他很多內容也包含了顯而易見的憲政因素。如1。《大憲章》中

非經“大委員會”的同意不得徵稅

的條款,成了後人“無代表權不納稅”這一原則的基礎。2。徵稅要得到本王國一致的同意,就隱含了“國民”有被諮詢的權利。3。即便從當時的角度上看,《大憲章》也使貴族之外的一些社會等級也分享到了利益。這些都為半個世紀後平民代表進入議會奠定了基礎,也為近代公民意識和公民法權觀念的產生奠定了基礎,

因此《大憲章》在開啟憲政之路的同時也播撒了民主的種子

《自由大憲章》的許多內容在13世紀以後被賦予了新的內涵和更廣泛的意義,成為了社會各階層人民維護自身權利的法律武器和精神支柱。不僅影響了英國後來的《牛津條例》,《權利法案》等一系列法案,而且《自由大憲章》中保障個人自由和權利的精神對美國的1776年《獨立宣言》1789年《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法國1789年的《人權宣言》,1945年的《聯合國憲章》都有著直接而深刻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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