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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判例法”

作者:由 饅頭仙人 發表于 文化時間:2020-03-20

首先指出,

我國確實不存在海洋法系下的“判例”制度。但是這絲毫不影響既有案例對於其他案例的判決產生影響

以行政法為觀察物件,最高院出版過《中國行政審判案例》四卷本共計160個案例,還有每年都會增加的最高院指導案例(不同法律部門都有涉及),還有《最高院公報》上釋出的公報案例。這些案例都屬於由中國最高司法系統釋出的具有“權威性”的案例。

想要了解中國的案例是如何影響法官審判的,就必須首先了解海洋法系下判例的作用。

海洋法系下的判例的作用何在呢?在於之後的類似案件中,法官可以直接將之前既有的判決作為本案的裁判依據而引用,等於是前案成為了後案之“法”,而這種法,在歐美國家也被稱為“法官造法”,也就是我們通常認識的“判例法”。

中國沒有判例法制度,也就不能將前案作為本案的判決依據來用,唯一的判決依據必然是成文法。但是不能當作依據,可以當作判決理由啊。

前案的判決書提供的是一個完整而詳細的論證過程,是法官針對案件的具體案情作出的符合法律規定內涵的解釋——此屬於法教義學的內容,是任何一位法律人的基礎技能。

所以,

前案雖然不具有法律的屬性,但是其實際上已經起到了“解釋”法律的作用

,這種解釋法律的程度,應該達到足以讓所有閱讀到判決書的人(自然包括後案的審理法官在內),都可以順暢而無疑的理解前案判決的考量因素及最終的判決理由。當然這屬於法律水平的問題。

從小了講,每一份判決書都是一份“標準答案”,你當然可以抄答案,但是前提是把題目看準了,別第一題的答案抄到了第二題上。如果你願意多思考一步,去看看自己抄的答案對不對,反正前一份答案把思路過程都寫得很詳細,你如果質疑的話,自己做一遍就是了。

從大了講,每一份判決書都是一份“司法解釋”,是法官對於具體案件的涵攝,是抽象的法條在具體案件中的模樣。而且,判決書還提供了涵攝的步驟和思路,而這種判決思路,後案的法官當然可以採納和適用,而這種採納和適用,實質上已經使得前案成為了“判例”,已經發揮了判例的實際作用。

當然,既然前案的審判思路可以被後案的法官所採納和繼承,就有了一個新問題,中國的法院千千萬,判決書更是浩如煙海,如何做到同案同判呢?

答案就是由最高院釋出指導案例和公報案例。

這種由最高院背書過的案例,具有相當的權威性和指導意義,其作用完全不亞於司法解釋。其中每一個案例中的“裁判要旨”,都是重要的法律解釋資料。

所以,我們應當重視抽象法條的制定,但是絕不能僅僅停留在法條上,法條是抽象的,法條都是需要解釋的,

未經解釋的法條是毫無生命力的

。而最具有生命力的法條解釋,就是判決書。

所以,說我國沒有判例制度是正確的,但是不要就此認為中國的法官只能被動的適用法條,而沒有任何裁量的空間,從而對中國的法律產生偏見。

作為法律命運共同體中的一員,

目光要流連於規範和案例之間

,最重要的是對每一個案例的細緻入微的論證,這是我們每個個體能對法治國的建設做的最大的貢獻。

標簽: 案例  法條  前案  判例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