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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所對交通事故受害人張某傷殘等級及三期進行法醫臨床鑑定案

作者:由 財安司法鑑定所 發表于 文化時間:2022-01-18

案例內容

【案情簡介】

2018年8月30日,在104國道滁州境內某處發生交通事故,被鑑定人張某在事故中受傷,經滁州市某醫院住院治療,現治療終結。

為解決相關賠償問題,張某委託我所對其委託鑑定事項進行法醫學鑑定。

【鑑定過程】

(一)病歷摘要

2018年8月30日至10月13日住院病歷

被鑑定人張某因“車禍致頸部受傷伴雙手麻木1小時”急診入院,查體:神清,頸部頸託外固定,兩肺呼吸音粗,胸部乳房上方及雙上肢麻木、痛覺敏感,全頸椎CT:寰樞椎骨折,寰樞椎脫位,頸4左側附件骨折,胸1椎體骨折?入院後完善相關檢查,予以消除水腫、止血及營養神經、補液等對症治療。

出院診斷:被鑑定人張某頸椎骨折(寰樞椎骨折伴脫位);頸部脊髓損傷(脊髓震盪傷);頸椎骨折C4(附件骨折)。

(二)法醫學檢驗

1。 檢驗方法

按照《法醫臨床檢驗規範》(SF/Z JD0103003-2011)對被鑑定人進行檢驗。

2。 體格檢查

被鑑定人步入檢查室,神志清楚,回答切題,檢驗合作。

五官端正;頸背部壓痛(+),頸部活動受限,活動度(括弧內為正常值)為:前屈20°(45°),後伸20°(45°),左側屈30°(45°),右側屈30°(45°),左旋轉20°(80°),右旋轉20°(80°);胸廓對稱、無畸形;腹平軟;四肢肌力及感覺未見異常。

3。 閱片所見

2018年8月30日,滁州市某醫院2張CT片示:寰樞椎骨折,寰樞椎脫位,頸4左側附件骨折。

2018年12月3日,滁州市某醫院2張CT片示:頸1、2椎體多發骨折,伴寰樞關節半脫位。

【分析說明】

根據被鑑定人張某提供的現有材料,包括病歷及影像學資料,結合本所鑑定人檢驗所見綜合分析認為:

(一)傷殘等級程度

被鑑定人張某因車禍致寰樞關節骨折伴脫位,頸部脊髓損傷,C4左側附件骨折。入院後完善相關檢查,予以消除水腫、止血及營養神經、補液等對症治療。結合本所法醫學檢驗和閱片,診斷成立。目前檢查:頸部活動受限,經法醫學計算致頸部活動功能喪失10%以上。

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附則6。1條及附錄A-A。10條之規定,並比照第5。10。6條1款之規定,被鑑定人張某寰樞關節骨折伴脫位,影響功能的傷殘等級評定為: = 10 * ROMAN X(十)級。

(二)誤工期、護理期和營養期

被鑑定人張某因車禍致寰樞關節骨折伴脫位,頸部脊髓損傷,C4左側附件骨折。根據被鑑定人臨床實際發生情況及目前檢查,依照GA/T 1193-2014《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範》予以綜合評定,被鑑定人張某上述損傷符合標準第9。1。1、9。2、9。4。1條之規定,評定其誤工期15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60日為宜。

【鑑定意見】

1、被鑑定人張某寰樞關節骨折伴脫位,影響功能的傷殘等級為:10 X ROMAN X(十)級。

2、被鑑定人張某的誤工期15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60日。

標簽: 鑑定人  骨折  張某  脫位  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