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裡的股東有什麼不同?
有限合夥企業的出資人不叫股東,而是叫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分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管理合夥企業事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一般不管理合夥企業事務,在對外責任承擔上,也按照出資比例承擔有限責任,這就是有限合夥企業中兩種合夥人的區別。
我國《合夥企業法》裡所稱的合夥企業,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企業裡的“人”也不稱作“股東”,而是稱作“合夥人”。
普通合夥企業中,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所負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意味著共同合夥的這份事業無論欠付多少錢,合夥人都有義務共擔風險。
有限合夥企業裡面的有限合夥人以其財產份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還是承擔無限責任。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合夥企業裡面也必須要有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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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的股東中有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 簡稱GP)和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簡稱LP)兩種角色。其中,GP負責決策,承擔管理職能;其他人作為有限合夥人,只參與分紅,不參與企業管理。
有限合夥企業裡沒有股東,股東一般指的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者,持有公司的股權或者股份,叫做股東。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叫合夥人。分為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企業裡沒有股東,股東是指對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債務負有有限或者無限責任,並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者法人單位(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合夥人一般是指合夥企業中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分為一般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
那麼“合夥人”與“股東”有什麼區別?
對外一旦發生糾紛,責任應如何承擔? @財稅一哥 做了一個梳理,希望對題主能有所幫助。
合夥人和股東的區別:
1。承擔的責任不同
合夥人分為有限合夥人和無限合夥人a。有限合夥人依據自己的出資承擔有限責任;b。無限合夥人則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股東是以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中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2。身份不同
合夥人是依照《合夥企業法》、《民法通則》等成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即非法人組織的投資人;股東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獨立法人單位的投資人(股東名冊置備於公司,進行工商登記)。
3。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
合夥人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夥企業法》規定其權利義務,股東由《公司法》等規定其權利義務。
4。行使經營管理權不同
合夥人中,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管理,普通合夥人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執行人,普通合夥人也可以委託一名或幾名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股東,是透過公司治理,來實現經營管理權。參加股東會(大會),選舉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成立監事會。
5。競業的限制不同
對於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對於股東,公司章程可以載明,股東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公司相競爭的業務。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則股東是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股東的競業限制是相對禁止。
6。出資不同
普通合夥人除了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出資之外,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股東是不允許用勞務出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