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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你可能不知道的那些辯點

作者:由 周輝律師 發表于 動漫時間:2020-11-07

危險駕駛罪,已經成為我國發案量最多的一類罪。由於危險駕駛罪案情簡單,量刑較輕,緩刑比例高,所以很多當事人不找律師,認為作用不大,法院開庭也只是走走過場。

但是,一旦入刑終身就會有犯罪記錄,影響巨大,尤其對於某些人來說更是如此,比如:公務員、國企高管、上市公司負責人、名人等。

雖然該罪案情簡單,但對於專業律師來說,沒有不能辯護的案件,沒有完美無缺的指控,只要足夠的專業和認真去審視案件,辯點往往就會與你不期而遇。

主體辯護

坐在駕駛座上的人,就一定是開車的人嗎?一般人認為的常識,在法庭上有時卻並非如此。

實踐中,警方在取證過程中存在“唯酒精論”的傾向,忽視對飲酒過程、駕駛過程的取證,有時會導致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嫌疑人有實際駕駛的行為。

在安徽某地的一則判決中【(2018)皖07刑終50號判決書】,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不構成危險駕駛罪。該案中,雖然有證人證明被告人陳某喝了酒,被抓獲時在駕駛座上睡覺,但是不能證明其醉酒後駕駛過車輛到達案發地。雖然被告人陳某也無法解釋如何開車到案發現場,但不能排除系他人駕駛的可能性。

另外,在山西的一則判決中,也有同樣的認定。在該案中,雖然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張某醉駕,但被抓獲時,張某是坐在副駕駛座上的,法官認為現有證據只能證明張某是乘車人,不能證明有駕駛行為。

可見,即便醉酒的人在車上被抓個現行,如果控方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有駕駛行為,也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程式辯護

醉酒的人一旦被抓,就是吹氣、驗血、訊問、羈押等一系列程式,一般人都是老老實實配合,不敢提出任何異議。但是在律師的眼裡,卻並非如此,血液採取的方法、消毒劑使用、盛裝容器、標識與封裝、保管與送檢,甚至一般人看來板上釘釘的鑑定意見等方方面面都有可能存在問題,而這,有時會起到起死回生的作用。

例如,王某某危險駕駛案中,血液酒精含量86毫克/100毫升,超過了入罪標準。但我們發現,其是喝酒後馬上開車被抓,隔了一小時後提取血液。

根據有關測算,酒精度和時間關係是開口朝下的拋物線形狀,拋物線定點峰值對應時間是1。5-2小時。也就是說,如果喝酒後馬上開車被抓,此時酒精含量應該屬於低點,而隔了一個小時後去驗血,此時酒精含量達到頂峰。

如果鑑定下來是85毫克/100毫升左右,按照業內通行的每小時1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清除率推算,則被抓時酒精含量可能低於80毫克/100毫升。律師向檢察院提出了這個問題,最終,檢察院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實踐中,還存在這樣的問題:

比如,警方在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中對盛裝容器僅註明A、B管,未註明是否使用抗凝劑及容器具體編號,無法確定當事人血液的對應和唯一性。有時甚至存在同一當事人血液提取在試管規格、醫務人員提取量、鑑定樣本容量三者不一致的情況。

比如,消毒液存在使用含醇類即酒精,尤其是含有酒精的碘伏溶液的情況,酒精的使用就會嚴重影響酒精鑑定的精準度。

除此之外,警方有時會對醉駕當事人濫用強制措施,任意適用延長拘留期限30天。根據刑訴法規定,適用拘留強制措施一般3日至7日,特殊情況下延長至300日。而醉駕案件根本就不具有延長30日的法定事由。

“道路”辯護

由於醉駕入刑,很多好酒之徒有所收斂,不再酒後駕車,改為叫代駕,但有時發生代駕來了找不到車的情況,或者代駕開車到小區,但是小區不讓代駕進的情況,這時候,醉酒的人經常會腦袋一熱,主動上去開車,認為只是簡單的“挪挪車”,不能算醉駕。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檢察官、法官都這樣認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對於企事業單位、校園、住宅小區等單位管轄內路段、停車場是否屬於“道路”,判斷的關鍵在於其是否符合道路的公共性特徵。如果只允許與管轄單位及其人員有業務往來、親友關係等特定事由的來訪者的機動車通行,則不屬於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不能認定為道路。

在廣東某市的一則案件中,被告人王某酒後讓代駕送其回家,代駕將車輛停在小區樓下附近路邊後離開。王某下車後發現停放車輛位置不當,遂開車在小區裡另尋停車位,過程中與小區內停放的一輛車輛發生剮蹭,對方車主報警。交警接警後趕到現場將王某抓獲。

然而,後來法院認為:王某醉酒後在半封閉小區內以挪車為目的駕車的行為,雖然造成剮蹭他人車輛的危害後果,但遠低於醉酒在道路上駕駛行為的危險性。因此,王某的行為不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我們也曾處理過這樣一個案件,當事人劉某跟朋友喝酒後,叫了代駕司機,因代駕司機找不到具體位置,劉某就自告奮勇將車輛從停車場內挪動20米開至停車場出口時被查獲。案件移到檢察院,律師跟檢察官反覆溝通,認為劉某酒駕地點在停車場,行駛距離較短、速度較慢,沒有發生實際危害結果,建議不起訴。最終,檢察院予以不起訴。

曾有學者呼籲,醉駕入刑雖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酒後駕車現象,但是也付出了巨大代價,因該罪而入刑之人眾多,影響極其巨大,必須對入刑尺度進行限縮。然而,大局如此,作為專業律師,我們無力改變,唯有在每一起醉駕案件中做到極致,尋找轉機和空間。

標簽: 駕駛  酒精  代駕  醉酒  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