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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家教猥褻10歲女童被判終身禁業,如何從法律角度解讀教師從業禁業的規定和現實意義?

作者:由 家子 發表于 動漫時間:2022-11-27

這男的從某種意義上說,也算倒黴,要是早幾天判,他可能只會被從業禁止幾年。現在卻是終身了。但從道德和法律上來說,肯定是罪有應得。

去年12月,女孩小雨的母親想給女兒提高成績,打聽了一番,找到了在校外培訓機構當老師的李某。

李某30多歲,已經結婚了。小雨的母親請他給小雨以及另外兩個小男孩一起補課。補課地點在其中一個小男孩家裡。

沒想到剛上課沒幾天,李某就趁上課的時候,對小雨動手動腳,隔著衣服觸控小雨的隱私部位。小雨回家以後,對母親說自己不想補課了,但沒說原因。小雨母親覺得孩子就是單純的不想學習,也沒當回事,仍然讓孩子去補課。

今年5月,李某再次對小雨下手。小雨實在忍不住了,回家以後,哭著對母親說了此事,說李某的行為讓她十分難受,不想再上課了。

母親聽說此事以後,氣壞了。當時就要發飆,但冷靜下來以後,她覺得這樣解決不了問題,沒有證據追究難以讓李某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其他家長商量以後,他們悄悄地在小雨上課的房間裡,安裝了攝像頭。等記錄下李某的罪惡行徑後,他們隨即報警。

對他的猥褻行為,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了他有期徒刑五年,但這還不夠。

在這個案件裡,男家教李某實施犯罪利用的是他當老師的便利條件。這種行為不但性質較一般身份的人犯罪更為惡劣,而且如果不採取措施,將來他還可能重新實施這類犯罪。

因此,早在幾年前,《刑法》中就新增了從業禁止規定,明確:“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規定這類情況,可以禁止其服刑完畢後再三到五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職業,以免其再次犯罪。

但是,這個三到五年只是一般情況,刑法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而今年11月10日,最高法、最高檢、教育部再次聯合釋出《關於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其中明確:“教職員工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判決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這裡有兩個亮點:

第一,明確對教職工犯這幾類犯罪的,不再是“可以”判決競業禁止,而是“應當”判決競業禁止。也就是隻要教職工犯這幾類犯罪的,必須附加從業禁止的判決。

第二,明確從業禁止沒有期限限制,也就是終生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這是基於《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特殊規定。

因此,這個案件裡,最終法院就在判決李某有期徒刑的同時,還判決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今後,他想再利用老師的身份犯案,恐怕是不太可能了。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這個從業禁止如何執行呢?

第一,法院要把判決通報李某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必要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裁判文書轉送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教育行政部門要收繳他的教師資格證。

第三,如果他違反了,公安機關可以對其做出處罰。必要的時候,可以追究他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

標簽: 李某  小雨  禁止  犯罪  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