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心想請教一下廣大的律師和網友,誰能幫幫我?
個人意見:
確實不屬於工傷。如果題主的父親不是猝死,而是摔了一跤摔死的或者受到其他什麼事故傷害死亡的,屬於工傷。
因為猝死本身不是傷,而屬於自己身體疾病引起的,這類情況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十五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而室外的樓梯顯然不屬於題主父親的工作崗位。
假如是遭受事故傷害死亡,適用的則是《工傷保險條例》十四條第二項,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前後對比法條可以發現,一個規定是工作場所,一個規定是工作崗位。工作場所可以是企業的任意位置,而工作崗位只能是履行工作職責的地方。
當然以上只是我的個人意見,最終結果以當地工傷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內容為準。
我覺得有爭取認定屬於的空間。
工傷保險條例16條之規定,明確寫明兩個前提條件,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顯然透過這條無法認定工傷,但不能一杆子打死這種情況。工傷是指因工受傷,這個因工受傷範圍是擴大而不是單據字面意思縮小,工作有前期和收尾等工作。
本案中你父親工作強度大,很有可能是致死主要原因,而且是在辦公大樓猝死,對於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兩個前提條件的參照,緊密型很強,不能直接憑字面意思做出否定,而是要綜合全案來看。
所以工傷的人認定,我認為有很大的爭取空間。
前法官回答你的問題
首先我先說一下我個人的看法,這個有可能是構成工傷的,現在認定是否構成工傷出現了很大的爭議,不同地方認定是否構成工傷也不一樣,各個法院也不一樣。
建議你到公司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吧!如果人社局認定不構成,你可以到法院進行行政訴訟。
屬於工傷。因為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地點。按照工傷政策正常賠償。
不知道你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賠償方面你們是否已經收取了賠償金,達成了協議,首先建議你先進行工傷申報。
關於工傷賠償
一年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沒有勞動合同也沒事,可以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可以提供工裝、工資發記錄、工友證人證言、錄音錄影、工地錄入資訊等材料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與用人單位協商工傷賠償,協商不成是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具體是否構成工傷認定應當依據人社局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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