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收藏

雜文——關於明代優免問題小議

作者:由 平成肥宅 發表于 收藏時間:2020-02-19

①本文主要分析“士人”群體的“優免”政策,兼帶一點專業戶籍的“優免”政策。

②關於明代財政數字整理,參看:

關於明清賦役全書,參看:

③國家圖書館可線上瀏覽,已附上鍊接:

相關優免資料參看回答:

④本文計字四千,截圖較多。第一部分結尾處黑體段落為全篇總結,第二部分基本為原始史料,未作深入分析。

一、“士人”優免政策變遷

明代十六歲至六十歲的男丁皆應承當各種徭役,但也有部分人獲得免除雜泛差役的權利,稱為“優免”。

命發遼東官庫銀布給開原、鐵嶺、泛河海州、廣寧等處土兵九百九人,每人銀一兩、布二疋。

先是,上命自遼東至甘肅一帶,邊民有強勁精壯願報效者,募為土兵,收附近衛所,給與銀布鞍馬器械,秋冬操練,支與口糧,春夏務農住支,免其本戶五石稅糧、二丁雜差以供給之。

至是,遼東都司以其所募得者來報,故有是命。——《明英宗實錄·卷二百九十》 天順二年四月初十日

土兵抽選宜如例免糧五石,若改充正軍,已食糧者不得優免。其節年徵進獲功、已升授官旗等職役者,宜令所免糧,自正德二年俱全徵,留本府補支王府祿米。————《明武宗實錄·卷一百四十四》正德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以北方抽選“土兵”充“軍戶”的政策為例,很顯然這個政策在天順年間提議的的時候,包含“免糧”、“免丁”,到了正德朝再次抽選時,仍然保留了“免糧”。

再來看“士人”方面,從洪武朝一直到弘治朝,“士人”群體的“優免”政策並沒有正式規定出臺。

在京文武官員之家,除裡甲正役並稅糧外,其餘一應雜泛差役俱免。——《皇明太學志》卷二《優復》

在京文武各官,除裡甲正役外,一應均徭、雜役全免、外官半之。——《天下郡國利病書》第七冊《常鎮·武進縣誌》

這兩句話有時間前後差異及地方執行差異,如正統年間才出現“均徭法”,且過於籠統。

洪武年間“士人”的“優免”政策非常混亂,先是隻有“吏員”允“優免”,復加見任官員,後又改朝官與致仕官,亦無具體數額規範。

[1]

弘治十七年 , 戶部奏準:“今後除隨朝文職、內官、內使丁差,俱照舊優免。其餘見任方面官員之家,各免人丁十丁,知府免八丁,同知以下至知縣等官,各免人丁三丁,八品以下至雜職、省祭、聽選等官 , 及監生、舉人、生員、吏典之家,俱一例各免二丁。”

[2]

弘治十七年的新政策,我認為這次“優免”的適用群體不僅僅包括在任官員及致仕官員,還將吏員,士子等群體納入進來。應該說這一次的正式規定擴大了“適用群體”,並明確了相關額度。

嘉靖十年則例目前只見於《天下郡國利病書》。

嘉靖二十四年,增加額度後,即是《萬曆大明會典》所載規定,主要是調整了九品及其以上的額度。

雜文——關於明代優免問題小議

詳見:張顯清,林金樹《明代政治史》第五章,P647-648

在公佈此次政策以前也有官員提議,如丘濬曾提議直接“免田”,無田“免丁” 。

很顯然,“免田”和“免糧”之間肯定有一個換算標準,即“

每畝以三升為率,糧以品免,田以糧免

[3]

。”那麼我個人的猜想是,在計算某官員的應繳“稅糧”,可能是下面的公式:

實徵糧=(戶內糧-優免糧)*科則∥實徵糧=(戶內田-優免田)*科則

[4]

致仕首輔申時行寫過一封書信給友人:

至如例(指《優免則例》)載優免一款,此指丁糧而言,非指差解也。丁糧原從正稅中議派,故不得不為之限制。差解乃從大戶中僉點,自不必再及之縉紳,上下遵行已二百餘年矣。今以丁糧之則例比擬雜泛之差徭,使衣冠下同襏襫,科甲見笑閭閻,其於列聖養士之深恩,賢臣體國之厚意,無乃稍乖異乎?

[5]

申時行的這封信,至少給了我們一個很重要的資訊,即:嘉靖十年開始所定則例中,“免糧”確實是影響到田賦,所以要加以限制。至於他想逃避限外差役那就是另一碼事了,而且與段話極其相似的內容還出現在申時行寫給徐民式的另一封書信中。

雜文——關於明代優免問題小議

徐學聚《國朝典匯》卷九十一《戶口五·田制》

萬曆十四年,即是以這個“一畝田準免三升”的標準,重訂了《優免則例》。

雜文——關於明代優免問題小議

張顯清,林金樹《明代政治史》第五章,P649

河南道御史傅光宅題八事,事之大者有四,曰勤政以安聖躬,務學以端化原,進賢以淑人心,納諫以作士氣。

事之小者有四,曰宗室之祿產當議

,有司之更調當議,驛遞之禁例當定,

士夫之優免當均

。上謂其言有可來,下各部及議覆。上命申飭行之。——《明神宗實錄·卷一百七十一》萬曆十四年二月廿一日

雜文——關於明代優免問題小議

《天下郡國利病書·中》第七冊《常鎮·武進縣誌》P10-11

嘉靖十年禮部尚書汪 題準:

其有丁多糧少者以丁準糧,丁少糧多者以糧準丁

萬曆十四年部議的政策裡有這麼一句話:“

有丁免丁,不者以田準;有田免田,不者以丁準。

”,意味著可以互相轉換,折算辦法大概是:一丁=田二十畝

[6]

而這個時候,“免丁糧”的形態就轉換成了“免丁田”,加之正嘉以來地方政府的賦役專案和白銀接軌。

萬曆三十七年十一月,徐民式任應天巡撫。第二年上奏戶部,重訂則例,而後編成《三吳均役全書》。這個新訂則例,加倍常額。粗略看過鬆江府三位知縣的附疏,未曾談及該政策是否只針對重差“力役”。因為松江府有別於蘇州府,“布解”是“上上役”,即松江所產粗細布運至北京。又如“裡甲(均平)”、“均徭”兩差是否按照新則繳納“役銀”,不得而知。

濱島敦俊介紹南直隸“均田均役”時,“照田派役”主要圍繞白糧解運來展開的。據《崇禎松江府志》來看,徐民式的改革很可能並沒有持續多久。

[7]

《萬曆常熟縣私志》

在《徭田》項下注明的很清楚:“

徭田(裡):徭裡以畝計,每田一畝,均徭銀六釐四毫零,裡中(甲)銀三釐二毫零。優免圓(原)役:止免均徭,不免裡甲。

”那麼看來,在改革結束後,正常執行的情況應該如下(僅以田簡略算,不論地山塘和大小畝):

郡人A君為甲科一品京官,按例優免田一萬畝。假設A君戶內三十三丁,田九百頃。那麼按照新標準:免丁三十,即免銀0。39兩,實徵銀0。039兩

[8]

;免田一萬畝,當差田該八萬畝,並實徵裡甲銀288兩,均徭銀512兩;當差田已經過了萬畝,按照新政策,應該會編僉充“北運”。

上面的演算法主要基於《萬曆常熟縣私志》及《泰昌徽州府賦役全書》進行粗略計算該戶應免。

雜文——關於明代優免問題小議

申斌《清初田賦科則中本色米復歸的新解釋——兼論明清賦役全書性質的轉變》,P3

雜文——關於明代優免問題小議

申斌《清初田賦科則中本色米復歸的新解釋——兼論明清賦役全書性質的轉變》,P4

雜文——關於明代優免問題小議

申斌《清初田賦科則中本色米復歸的新解釋——兼論明清賦役全書性質的轉變》,P4

也許是徽州府沒有白糧重差,但從上表可以看出“優免”的部分。

應該說,明代開國之初,對於“士人”群體的優免政策不算完備。僅洪武朝就多次議定,且適用範圍和數額也不能確定下來。到了正統朝才開始確立“止免雜差”的規定,但未確定具體的額度,即戶內丁口是全免。但因為過於籠統,所以後續有官員不斷提建議,以品級來界定數額。弘治十七年,確立了“免丁”的具體的數額,但未涉及“免糧”,且對京官、內官並無限制。嘉靖元年再次議定時,很多官員並不滿意,希望以品級來界定。嘉靖十年,重新制定則例,增加了“免糧”一項,因這次數額偏低,施行效果不盡如官員意。嘉靖二十四年,調整現任官員的優免額度,即後來的通行版本。萬曆十四年,補充“丁”、“糧”、“田”互折演算法。至此,“士人”群體的優免政策已近完備。

[9]

需要注意的是,這是限免的,超出的部分,該納糧的納糧,該服役的服役。

是舉一例,來說明嘉靖二十四年後(我猜測是萬曆十四年後)計程車人“優免”情況。

一曰慎優免,以息民肩。此舉山西一省言也。

夫免役之法,所以優士大夫也。

國初京官有全戶優免者,後以民力不堪,

累朝更定

一品免田糧三十石、人三十丁,等差而至吏員免田糧一石、人一丁。

非謂一丁既免,而百役盡無也。

設一品之家有田糧四十石、人四十丁。

則此十石十丁者,凡一切糧長、里長、水馬伕、倉鬥、庫役重差,皆屬編派,不準蠲除矣。

而今也則不然,他無論,即如吏員上納候缺,最下者,十五兩行頭耳。本身雖系萬金之家,既不坐以重差,而外免一丁,亦無分毫力役。如免大戶、庫役、鬥級,一歲所省,不減百金。彼家有銀十五兩者,奈何不為吏。而大戶、庫役、鬥級之所派,皆無銀十五兩,不能上納之家者也。等而上之,又可知矣。

為奸者之言曰:“糧出於地,吾既納糧,差出於丁,吾應免丁,何差得以加我?”

不知後湖黃冊,皆載事產。糧長、大戶、驛庫、鬥級,皆照事產審編者也。即使優免本人,不親奔走之役,而頂應門戶,豈無同室之親,奈之何毫釐重差不坐,通加之小戶貧民哉。近日優免人丁,雖準下則人戶,而一切重役,常於免外不編,小民委不堪累。

合查田糧一石,應派差銀幾錢,本身一丁,原坐丁銀多少,盡與除豁外,其餘免外差徭,與百姓一體編當。

窮苦之民,庶幾其堪命乎?

[10]

請注意呂坤說的四個字:「

累朝更定

」,然後講了一個有些家產的富戶,出銀15兩充吏的小故事。即便是享受最低待遇的“吏員”身份,也能以此逃避差役,還說什麼我也合法納糧,我應該免丁。這也不奇怪,連當朝致仕首輔都能說出這種話,何必苛責一個吏員。

二、以賦役全書來看嘉萬時期優免政策的施行

以下參考

《徽州府賦役全書》

來補充說明嘉靖二十四年新訂則例及萬曆十四年重訂則例中的“免糧”是如何實際實行的。泰昌元年與萬曆四十八年實際在同一年,勉強湊數。主要還是找不到萬曆三十九年《江西賦役全書》影印本。

雜文——關於明代優免問題小議

泰昌元年《徽州府賦役全書》,第一冊P25,徽州府總數區域性

雜文——關於明代優免問題小議

泰昌元年《徽州府賦役全書》,第一冊P67,歙縣優免丁、米並折銀情況

雜文——關於明代優免問題小議

泰昌元年《徽州府賦役全書》,第一冊P94,休寧縣優免丁、米並折銀情況

雜文——關於明代優免問題小議

泰昌元年《徽州府賦役全書》,第二冊P7,婺源縣優免丁、米並折銀情況(上)

雜文——關於明代優免問題小議

泰昌元年《徽州府賦役全書》,第二冊P8,婺源縣優免丁、米並折銀情況(中)夏稅

雜文——關於明代優免問題小議

泰昌元年《徽州府賦役全書》,第二冊P9,婺源縣優免丁、米並折銀情況(下)

雜文——關於明代優免問題小議

泰昌元年《徽州府賦役全書》,第二冊P31,婺源縣簡明科則區域性

雜文——關於明代優免問題小議

泰昌元年《徽州府賦役全書》,第二冊P34,祁門縣優免丁、米並折銀情況

雜文——關於明代優免問題小議

泰昌元年《徽州府賦役全書》,第二冊P56,黟縣優免丁、米並折銀情況

雜文——關於明代優免問題小議

泰昌元年《徽州府賦役全書》,第二冊P75,績溪縣優免丁、米並折銀情況

量徵貼役,減派婺民,不許仍前混入優免,致增民賦。

第一冊25頁並參看第二冊31頁,因歙縣部分莊田免編逃脫賦役,而最後的簡明科則全部減免一點,多出的莊田在起科的基礎上增加了“加丁加徭銀”。

第一冊第67頁為歙縣優免情況,第94頁休寧縣優免情況;第二冊7-9頁為婺源縣優免情況,第二冊34頁為祁門縣優免情況,第二冊56頁為黟縣優免情況,第二冊34頁為績溪縣優免情況。

以婺源縣為例,優免情況直接附在“夏稅”項下,而祁門縣的也可以證明大明律中的律條。當然,也需要注意其中包含擁有專業戶籍的人口,參照績溪縣和黟縣。

賦役二字重役字,科派徵取也。差役二字總承稅糧雜泛而言。蓋編定差役有二樣:有取于田丁者,照稅糧當差,即有賦役之謂;有取於人丁者,照本身當雜泛差役,即無賦役之謂。

[11]

三、小彩蛋

雜文——關於明代優免問題小議

《輯校萬曆起居注》萬曆十四年三月十八日

參考

^

詳見:張顯清,林金樹《明代政治史》第五章,P644-653

^

張滷校刊:《皇明制書》 卷二〇《節行事例 ·內外官員優免戶下差役例》

^

徐學聚《國朝典匯》卷九十一《戶部五·田制》,《明穆宗實錄·卷十九》隆慶二年四月三十日:巡撫應天都御史林潤勘上御史董堯封所奏丈量出兌、優免事宜。其略言,蘇常等府田地已經丈量,止按冊清理,松江等府未經丈量者,已屬良有司董,其事完有日矣。所謂宦籍大戶,自兌者蓋於各水次增設倉廒,糧五十石以上者,每年如期上倉,官為驗收,俟運軍至時,官為交兌,是漕卒無久候之費,而糧長免包賠之患也。所謂優免者,如張承賚言,每畝以三升為率,糧以品免,田以糧免,法亦甚平,而品級之中,亦非概論,以京朝外任相參,其致仕閒住與見任等,監生、生員、吏典人等更加斟酌;又丁田有多寡,田畝有饒瘠,其應免之內,當以丁田相準,每丁一名準糧一石,止及其身,無概庇其族人;官田二畝準民田一畝,山蕩四畝準民田一畝,皆以實徵糧冊為率。戶部覆請,從之。

^

前者作為簡明科則附在後,後者為《泰昌徽州府賦役全書》實際使用方法

^

《賜閒堂集》卷三八《與房素中按院》

^

詳見:張顯清,林金樹《明代政治史》第五章,P650

^

詳見:濱島敦俊,《論明末蘇松常三府之均田均役》

^

丁田:人丁一丁,準田二畝。每畝徭銀六釐四毫零,則一丁實徵銀一分三釐。——萬曆四十五年《常熟縣私志》卷三《丁田、徭田》,P139

^

詳見:張顯清《明代官紳優免和庶民“中戶”的徭役負擔》

^

《明經世文編》卷四百一十六,呂坤《摘陳邊計民艱疏(邊計民艱)》

^

《大明律集解附例》第四卷《戶律·戶役·賦役不均》

標簽: 優免  賦役  泰昌  全書  第二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