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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24)

作者:由 文君子 發表于 收藏時間:202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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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 食

主要為絲(5),絹3)和棉絮(II)

田賦 麻(8)

田賦變化形式

無法徵收專案

的合併

馬差(入),蕩價(^),政府草場、

皇莊等租額(0^8)

漁課(),商稅3 ),契稅3 )

流失官田的租米(^)

16世紀晚期的田賦結構

100 黃仁宇全集?|?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勺稅收

將留待下一章“稅收管理”中進行。

換言之,對特殊個案的區域性精確評估將會先於全域性總括,某些結

論的給出將會早於對大量資料的梳理。對制度進行的動態分析,也

將早於詳盡的術語解釋。

這種順序調整,因主旨而定。明代田賦絕非完全靜態,而是受到

控制與反控制增長的制約。我們可以經常從這些不協調中發現變化

的依據。如果能確知在其增長過程中何處受到控制,何處又缺乏控制,

那麼理解田賦的結構和功能也就不會那麼困難了。

第一節稅收結構的複雜性

複雜的程度:以順德縣為例

1585年版的《順德縣誌》中的《食貨志》部分講到,該地佃農

通常是每畝土地向地主交納2石稻穀(11命財燈(1 14暗),相當於0。9

石的稻米(質謀由藥眼)。由於基本稅率估計為每畝0。03石米,則徵

收部分只佔田主收入的1/30。由於佃農與田主五五分成,實際上稅

額也就佔農作物總收成的1/60。縣誌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為什麼

還會有稅收過重的抱怨呢‘?當代史家也許會問同樣的問題。然而,

在回答此問題之前,有必要描述一下稅收估算的地方背景。

順德屬於廣州府,位於現在西江東南岸的廣州附近。這裡的

1《丿頓德縣誌》3/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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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賦(一) 稅收結構 101

氣候和土壤都適合種植水稻。丘陵土地只佔本區稅田面積的8%\

1581年,為了重新分配稅收,進行了一次土地清丈(張居正的土地

清丈,見第七章第三節)。像其他地方的情況一樣,直到那時,縣裡

的稅收估算還很不合理。雖然官方的記載顯示,官田有48 313畝,

但實際上,這種公共財產無法確知。納稅人被分為較高和較低的等級,

然而,納稅大戶到底佔有多少最初曾是官田的土地無法確定。同樣,

納稅小戶對他們的土地是否擁有清晰的產權,也是不能確定的。換

言之,土地的使用和佔有變得混亂,官租很難與民田正賦區分開來。

賦稅額的差異與地力也沒有多大關係。土地清丈結束後,縣衙最終

承認官田已經喪失,這一點顯然得到了中央政府的認可。隨後,所

有登I己的地畝都被視為民田。缺失的官租就由所有新註冊的民田田

主共同分攤。充分利用土地清丈的成果,使得正賦在全部田主中進

行「重新分配。因此,帝國政府分配給縣裡的稅額就平均地分攤到

所有納稅人頭上了。

重新分配無疑是很大的改進。由新田主共同擔負官產流失的決

定,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批評,但儘管如此,分到每個單獨納稅人頭

上的數量卻是微不足道的。

稅收評估的新規則既公平又簡單。它主要包含以下三項2:

(/)根據地力,把縣裡所有應納稅的土地分為上、中、下三等。

山地被列為下等。上等田的基本稅額為每畝科米0。0404石;中等田

每畝科米0。0273石;下等田每畝科米0。0172石。

(1))無論納稅田土的分類情況如何,每畝納稅0。0094石糧食,

用以補償流失的官米損失。

(。)將7%的加耗新增到田賦中以彌補管理損耗。這適用於正

I《明史》45/507 ;《順德縣誌》3/6-8。

2《順德縣誌》3從

102 黃仁宇全集?I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稅和餘租。縣誌中的正稅是指民米(析用曲「庭)和官米(。倍面1

006)0為避免混淆,在以下的段落將採用這兩個術語。

列出這三個主要規定後,縣誌修纂者沒有進一步記述從各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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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可以徵收的官米、民米和加耗的總數。很奇怪,他們迴避瞭如此簡單

的數學計算。他們只需要算岀精確的民米稅率和官米稅率,再加上兩

者之和的7%0據此町以算出上田的稅率為每畝0。053286石,中田為每

畝0。039269石,下田為每畝0。028462石,這個比例接近於5 : 4 : 3。

事實上,這種計算幾乎沒有什麼實際意義,因為到1585年,這

個縣的所有賦稅都是用白銀來交納。民米與官米之間的折納比率有

一些差異。前者按每石米0。6028兩白銀進行折納,這接近於16世紀

晚期的市場價格;後者則按每石米0。2653兩白銀折納,對於納稅人

而言,這是相當有利的1。這使得收稅手續相當麻煩,但並沒有妨礙

對全部稅額的計算。唯一不同的是,此次7%的加耗被分開追加。當

分別加耗後的官米和民米款項合在一起,就構成了全部的稅額。這

種計算顯示,上等田的稅額估計為每畝0。0287262258兩白銀,中等

田為每畝0。0202767782兩白銀,下等田為每0*0。0137623186兩白銀,

三者的比例接近於4 : 3 : 2。

可能會產生這樣的疑問:為什麼如此重要的數字竟被縣誌忽略

了呢?同樣令人不解的是,為什麼當官田流失後,民米與官米兩種

稅名仍然保留,並有與之相適應的不同折納比率呢?第一個問題在

這裡可以得到完整的答案;第二個問題將在下文“複雜的原因” 一

節中進行討論。

應該牢記,明代任何時候都沒有將白銀宣佈為官方標準。國家

仍然以糧食的石數來作為基本的財政單位,為了保持帝國財政體制

的同一性,地方官府也只能如法炮製。即使糧食和白銀之間的折納

1《順德縣誌》3/15。

由賦(一) 稅收結構 103

已經很普遍,在理論上卻不能保證當中央政府遇到突發事件時,不

會命令州縣官員把一定數量的糧食運送到另一個地方。出現這種情

況時,折納比率就會被丟開,而加耗比例也會被修正。在縣誌中被

大略描述了的稅收則例,迄今為止,事實上都包括永久性規則和臨

時變通性做法;它們都遵從中央會計制度和地方慣例。在當時的情

況下,以糧食石數分配到州縣的全部稅額,都可以被視為永久性稅額。

民米和官米的基本分配比例,原則上與整個國家的標準一致。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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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色折銀,7%的加耗,以及複雜的折率,都要服從於後來的調整。

而且,上面以白銀計算的稅額在小數點後都包括十位數字,這

並不是單個納稅人上交的實際數量,而僅僅是一個大致的標準。稅

收結構還必須與役的部分攤入相適應。1585年,順德縣有七項主要

的役(每項又可以分為兩種或更多的部分),都全部或部分地按田土

來徵收。與其他地區二十多項附加稅相比較,這算是簡單的了。這

部分是由於廣東省按察使(應為巡按御史。— 譯者)潘季馴的努力,

他積極地推動稅收的簡化(第一章第一節)。1559年,潘季馴要求其

下屬在所有轄區內都推行均平銀,這與一條鞭法改革很相近\

縣誌顯示,順德透過三條渠道徵收均平銀。其一,由全體壯年

男子組成的納稅人構成,即“丁”

。其二,以每田五十畝加一 “丁”

的均平方式進行收稅,形成抽象的“丁”

。這個稅額新增到所有的“丁”

的頭上。其三,額外的“隨帶(卩誼切-晶4)”稅,被新增到每石民米

正稅的徵收之中二

此規則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它包含了人頭稅與財產稅,前者以

第一條渠道為其稅源,後者則以第二條和第三條為其來源。但第二

條和第三條卻不能合併起來,因為它們體現的是不同的稅收原則。

1《明史》223/2574 ;張萱《西園聞見錄》32/9;焦弦《獻徵錄》59/95 ;《世宗實錄》頁

8181~8182 ;《順德縣誌》3/23~24。

2《順德縣誌》3/24。

104 黃仁宇全集-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以50畝納稅土地為徵稅單位只涉及了面積,而不管地力如何,它的

冃的在於使稅收具有廣泛的基礎,確保每位田主都為他的田鹵數付

出他的那一份。少於50畝的田主同樣也要付抽象“丁”的相應部分。

另一方面,增加到民米上的總數,既反映了土地面積,也反映了糧

食產量,並以後者為其重點。一個要交納大量民米正稅的人,可能

是因為擁有較好的土地,並具有很穩定的糧食來源,而未必就是因

為他佔有大量的下等田。既然均平銀意味著這個人既要按他的田產,

又要按他的糧食收成來兩次納稅,這一制度就意味著是累進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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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論上,即使富有的田主將他的財產分成很多的小塊土地,或者

以不同的名字來登記,也能有效地實施這一制度。

均平銀用於支付知縣每年的辦公管理開支,並代替了一部分裡

甲正役。與此相似,用於取代各種勞役而徵收的均徭(第三章第二

節),也同樣由知縣掌握。在縣誌出版的時候,還沒有跡象表明,這

兩種役會合並,因為均徭徵收剛由五年一徵改為一年一徵,而且方

法還沒有固定下來1。均徭也吸收了人頭稅和財產稅的特點,然而它

是由兩部分,而不是三部分演化而來的。它是基於丁的徵收和加徵

民米的附加稅,但省去了每50畝納稅土地轉為一個抽象“丁”的部分。

理所當然,它的比例與均平銀也就不同了。

另外,在工部的監管下,該縣還辦納上供物料。這些物資的一

部分以實物的形式,由知縣派人解運,一部分折銀支納。由於會計

預算體制是基於預先分配而不是徵收後進行分配,這種估算仍然包

括各自分開的三項(宮廷供給,實物;工部物料,實物;工部物料,

現金),每項都涉及了對官米和民米的附加稅。在每一種情況下,官

米的比例都要比民米少得多。因為按以前的原則,官田佃戶要向官

府交納更多的糧食收入,因而役的負擔要比民田田主少。但由於現

1《順德縣誌》3/26-27。

山賦(一) 稅收結構 105

在每位納稅人的基本稅額都同樣包括官米和民米,這三種役的估算

也就導致了對其財產的六種不同附加稅1。知縣也被要求為附近的驛

站提供銀錢,它是由民米的一項單獨附加稅發展而來的七與其他縣

的情況相似,順德也不得不維持它的民壯額,這通常由御史隨糧帶管。

大約所需費用的2/3按民米編銀,剩餘的1/3則按“丁”編銀3。

上面的專案顯示,官米有三項附加稅,民米有七項,這些稅收

多合併于田土之中,其中還有三種按戸丁計稅。另外,還有其他的

較小的幾種役銀,例如為附近衛所軍需而徵收軍器料的銀錢4。其數

目很小,在此被視為小額稅而不列入討論範圍。

很明顯,最初的、似乎是單一的稅收方案,能夠衍生出大量復

雜的附加稅費。我們已經有了幾個模擬的稅收個案研究,不同的納

稅人有上、中、下不同的田則,每戶丁數亦有不同。如果按照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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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寫法,至少還得花一個半小時去解釋最簡單的個案。因為財政單

位中的十進位小數點,在理論上可以無限延伸。在另一方面,儘管

有14種附加稅,實際上的稅收標準仍然較低。對那些少於30畝土

地但主要是下等地的、家裡不多於兩個成年男子的小田主來說,稅

收負擔通常不到他們糧食收成的5%。累進稅制也能得到證實,對一

個擁有300畝土地,而且主要是上等田,以及戶中有五六個成年男

子的中等田主而言,他的稅收負擔接近於他糧食收成的10%左右。

稅收的低標準可以進一步從縣誌彙集的數字中得到證實。1585

年,民米、官米再加上7%的加耗,總計為34 689石糧食,這一數

字實際上是折成17 952兩白銀交納七依據縣誌詳細記載的關於賦

1《順德縣誌》3/19~21。

2 同上,3/1 ~32。

3 同上,3/3很31。

4《順德縣誌》3/21。

5 同上,3/15弓

106 黃仁宇全集?,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稅徵收方法的描述,我們把攤入田土之中的額外稅收負擔算做是一

種役的再分配,它一共有七項,但不包括人頭稅估算份額,透過計

算,合計為11 324兩白銀。因而稅田的負擔為29 276兩白銀。以此

數除以登記的883 706畝土地|,可以知道每畝土地的平均稅收負擔

為0。0332兩白銀。由於在順德的全部納稅土地中,僅有8%的田畝

為山地,它的低產不應該很明顯地影響當地的糧食平均產量。縣誌

的卷首提到,每畝土地的平均產量為1。8石米,而當地的糧價大致為

每石米0。5?0。6兩白銀(第四章第二節),即使不考慮正常季節會混

種各種不同的作物,平均每擊土地的年均收入也應當在1兩白銀左右。

因而大致的稅額,接近於土地收入的3。5%左右。一個非官方的資料

顯示,可能是受1570年至1580年間通貨緊縮的影響(第二章第四節,

第七章第三節),在16世紀晚期,廣州府的糧價可能跌至每石0。3兩

白銀二如果是那樣的話,就會使估汁的收入下降至每畝()。3兩白銀,

但即便如此,稅收依然不會超過土地收入的6。12%。

然而,我們卻不難想象,當這個複雜的稅收結構在16世紀的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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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社會中,被人員不足的地方官府管理時的真實情形。明代文人留

下了大量的關於殷實大戶逃避稅收以及鄉村收稅人、吏胥的腐敗和

濫用職權的記載,他們對這些行為深惡痛絕。這些不法行為有各種

形式,並採取了不同的手法,這也是可以想象得到的。

稅收體制的根本問題,不是因為稅率過高,也不是因為稅收立

法缺乏平等性的條款,恰恰相反,這些容易受到反對的特徵很少存

在。這個體制的缺陷在於稅收明細表的複雜性,即使縣誌也不能將

它們全部列舉出來。稅率可以多達小數點以後的12?14位數字,這

是很荒唐的,在明代以前從來沒有出現過這樣的事情。大約在同時代,

1《順德縣誌》3/19。

2周玄睦《涇林續紀》47。周也發現,此地區的糧價可能是最低的。

田賦(一)一稅收結構 107

面對同樣的荒唐情況,南直隸松江府的府志編纂者寫道:

“銀至釐而

止,米至合而止,其下悉宜抹除之,不然墮入好人云霧中” 1。然而,

明代從來沒有進行過類似的根本性改革。第一個取消小數點後5位

數字的帝國法令是在1685年由清朝的康熙皇帝簽署的2。即便如此,

複雜的數字依然在清朝的賬目上又保留了 50年。正如所觀察到的那

樣,順德縣也開始採用小數點後不多於4位數的稅率。小數點後位

數的增加,既不能因縣誌編纂者的呼籲而停止,也不可能因皇帝的

法令而消失。因為,它是基本稅收結構多樣性、複雜性的直接後果。

複雜性的原因

在16世紀晚期那些正在施行的稅收方式中,順德縣的稅收方式

絕不是最複雜的,當然它也不是最簡單的。因為每個地區都有自己

稅制方面的特殊問題,所以不可能引用一個典型的個案。但絕大多

數複雜的方法,都有一個共同的起源。結果可能不同,但起因卻都

是相似的。順德縣的稅收管理,已經被描述得相當清晰,因為它的

縣誌已經透過更多的解釋方式,逐步得出了徵稅的比率。

在導致稅收結構諸多複雜因素中,農耕方式是不應該被忽視的。

種植水稻,尤其是涉及到梯田種植時,它對田主有決定性的影響,

因為它導致了耕地的分割。對不同坡度的稻田進行的灌溉,因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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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而顯得更加複雜,無法進行大規模的耕作。何良俊曾認為,在

他的家鄉,屬於南直隸的華亭縣,一對夫婦只能耕田5畝至25畝,

這種情況在許多南方省份中肯定也適用)這導致了將耕地分成很多

小塊,有時甚至考慮不到土地的所有權問題。何良俊還進一步證實,

1《天下郡國利病書》&65。

2張其的等《清史》11,頁1閣,

3何良俊《四友齋》3/179。

108 黃仁宇全集?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一個民戶可能擁有20塊分散於各處的小塊土地,而這些小塊土地的

總稅額,則在0。1-0。2兩白銀之間變動

大約在1525年,浙江省嘉善縣的每個裡的納稅面積,被記載為

“不下3 000畝” 2。當它與110個納稅戶相除時,意味著平均每戶擁

有的土地,包括山地和池塘,接近於30畝,或者說略少於5英畝。當時,

一些小塊的土地被進一步分成更小部分的做法是很普遍的。有時,

為了岀售或典當,甚至有將一畝土地分成很多塊的情況。傅衣凌最

有揭示性的研究成果,提供了許多實際的例子。在福建省永安縣的

小村莊裡,發現了這種自16世紀以來,小塊土地因出售、典當協議

及家庭契約而產權變動的情況七傅衣凌所舉的例子很小,因為他所

用材料的型別,肯定是非常少的,而且從來沒有被傳統史家視為可

信的資料。韋慶遠引用的1644年南直隸祁門縣一戶的清冊供單,也

有相似的意味。這個納稅戶,總共有不少於32畝的土地,其中包括

分散於4個不同村莊的8塊土地\事實上,此類記載能不時被發現,

表明了在明代後期,地主在各地擁有小範圍的田產,絕不罕見。對

耕地產權的分割,還可以從1566年版的南直隸《徽州府志》及1572

年版的浙江《會稽志》得到進一步證實\

這種局面對稅收管理形成了一個雙重問題。稅收法規必須同時

應付眾多的小土地所有者、少量的中等田主和大田主。為「照顧到

小的納稅戶,稅率不得不固定在一個很小的範圍內,迴旋餘地受到

限制,而且增加附加稅也必須非常謹慎。原則上,大土地所有者承

應重役,但田土產權分佈的零星性,又使得富戶很容易以不同名字

I何良俊《四友齋》3/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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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西園聞見錄》32/24。

3傅衣凌《農扌井匕會》,發生於清初的例子也包括在其中。

4韋慶遠《黃冊制度》,清冊供單圖見該竹附圖二(計4幅)。

5《徽州府志》7/19X5 ;《會稽志》5/8?9。

田賦(一) 稅收結構 109

分開登記不同土地,以此方式來逃避過重的支出。順德縣的稅收方

法顯示出突破此兩難局面的嘗試,它拋開了分等級的“丁”並讓所

有的壯年男子按統一的標準納稅,透過釆用抽象的“丁”和將十餘

項附加稅附在基本稅額之上的方式進行徵收,力圖在一定程度上平

均稅收負擔。如果中等田主和大地主的所有地產合併到一起,絕大

多數複雜性無疑會被消除。如果那樣的話,較重的稅率就能肯接加

徵到這些富戶頭上。

田賦的評估單位由很小,但支付單位卻過大。與唐宋時代以銅

錢為財政單位不同,明代從來沒有發展起一套有效的貨幣體系(第

二章第四節)。問題在於,當稅收中使川沒有鑄成銀錢的白銀時,即

使是這種貴金屬的最小重量,對於一般納稅人而言,也是太重了些。

在16世紀中國的南方和中原地區,()。6兩白銀差不多是1石稲米的

正常價格。即使是基本稅額被簡化到每畝0。03石糧食,計算成白銀

也要到千分之一兩,而對基本支付的附加稅也不能固定為一個總的

比率。相反,每項都有一個単獨的比率;例如在順德,均徭是按每

石民米0。1403兩白銀的比率徵收七實際上,沒有哪位納稅戶以整石

交納民米,而多為1石的百分之一或幹分之一,折銀更小。就技術

角度而言,如果一開始就將多項附加稅率固定,那麼將這些附加稅

合併為一個較大的部分是很容易的。而附加稅的隨後合併也是自然

而然的事情了。

如順德的例子所顯示的那樣,幾項役銀都代表著不同的開支。

稅收中側面收受的存在,使得合併這些收入變得極端困難。帝國中

央政府沒有建’1起區域性的銀庫,省級官員也沒有建立起集中管理

的銀庫,即使白銀已経廣泛地應用於賦稅徵收,由於沒有透過銀行

技巧來處理公共基金,現金的流動就不得不遵循以前的程式,從一

1《順德縣誌》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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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黃仁宇全集?I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個省到另一個省或者從帝國一端到另一端的許多商品輸納只不過是

被等價的白銀輸納所取代罷了。認為使用白銀是財政管理上的一個

重大改進的想法,沒有什麼實質的理論意義,它不過是類似於在不

同的樂器上演奏同一種曲調罷了。

只要中央政府不修改總的財政方法,它就不會放鬆對地方行政

管理的控制。地方的稅收不斷地為各級政府提供經費,不僅每項賬

目都有各自的額度,而且還必須足額徵收,既不能超額,也不能短缺。

此外,稅收解運人與解納期限也有不同。按何良俊的說法,一直到

16世紀中期,鄉村各種不同款項的徵收也是由不同的人經手。由於

收稅是如此的缺乏整體性,以至於村民每隔幾天就會碰到徵租索錢

之吏因此,地方官員感到不管有無上級政府的法令許可,都有必

要進行一些基本的改革。

實際上,各種各樣的役不僅僅分別攤入田賦之中。它們也源於

其他稅收,依照同樣的稅收計算原則而部分或全部地進行徵收。順

德縣徵收均平銀是為了取代對一定數量的裡甲物資徵索,以及原則

上取代裡甲正役。均徭銀取代了力役。民壯起初也來自於裡甲。因

此,這三種徵收都是按“丁”徵收。考慮到該縣稅收水平很低,危

害還不會太大。如果所說的差徭已經取消,而整個財政負擔也合併

到田賦之中,過分簡化的益處也是可以取得的。然而,這是不可能

的。原則上,必須堅持所有的丁都有為國家服役的義務,不管他們

有無財產。廢除這項原則就將會損害帝國的統一性。將丁作為稅收

單位的好處是,如果納稅人不付錢,他們也可以被召集起來親自服役。

這就是為什麼上面只提到了三種徵收辦法,保留了一些人頭稅特徵。

然而,其中任何一種都不是僅僅作為一項人頭稅,大部分負擔都是

1最壞時,每個月有12個納稅截止日期,儘管不是所冇的截止日期都適用於所石的納稅人。

見何良俊《四友齋叢說摘抄》3/167、173。

由賦(一) 稅收結構 111

攤于田土之中。稅收結構不能取得所期待的簡化,是因為它服務於

多種原則和多種目的。

將官米保留為一項財政名目,是傳統的強烈影響的又一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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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紀很多省直的官田已經完全流失(第三章第二節)。這能從包括

順德等在內的一系列地區看岀來七但也仍然有一些州縣宣稱在當地

仍然保有這項田土 2。由於無法進行有效的調查,只要地方官府根據

確定的份額繼續上交官米,帝國政府就只好不追問細節。儘管如此,

它還沒有決定把取消官田作為一項基本政策。結果是絕大多數的州

縣,都將官米保留為一項獨立的統計款項。江西省的官田可能在16

世紀中期以前就沒有了 3,但在1610年的全省統計上,仍然保留了

此項收入,即徵收官米657 274石和民米1 871519石七因此,並不

僅僅是在順德,其他地區也有假想的官米的存在。

然而,實際上,透過地方官員的機智,那些已不存在的財政專案,

仍能被利用起來服務於特定的目的,這一點很值得注意。其目的是

將其與金花銀徵收聯絡起來。從1436年起,大約400萬石糧食的田

賦,已經按照每石0。25兩白銀的比例,永久地折納成白銀。這項收

入落入了皇帝的私人腰包(第二章第一節)。順德分擔這項金花銀的

數量大約為4 000兩白銀。從1585年起,以官米名義徵收的款項作

為金花銀解運京師七當官米不夠時,則挪用部分民米,以維持平衡。

官米的改折,由地方官員確定為每石0。2653兩白銀,實際上代表了

金花銀基本折納比例並加上接近於6%的一小部分加耗。由當地的所

1常熟縣在1462年取消了官山和民田區別,杭州府是在1572年,參見《常熟縣誌》2/33;《杭

州府志》29/1%

2《安化縣誌》2/8 ;《金華府志》6/29 ;《漳州府志》27/15。

3《順德縣誌》3/9。縣誌顯示出該地區是效仿江西的先例。

4《江西賦役全書》,

“省總”

,頁1?2。

5《順德縣誌》3/15。

112 黃仁宇全集?|?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II

有納稅戶負擔官米的損失是不合理的,但透過這種分配,命令的強

制性被有利的折納比率緩和了。地方官員可以宣稱,一定數量的糧

食仍然作為官米來徵收;同時,透過將其作為一項單獨的專案來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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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確保有足夠的收入來完成金花銀。金花銀運抵京城後,是被單獨

管理的。對於每個納稅戶而言,他們都被同時指派了不同的官米和

民米額,對於以後進行額外加耗也很方便。因為正如已經指出的那樣,

官米是基於田土面積而民米是基於糧食收入而徵收的。

順德縣的稅收結構看上去顯得比其他地方更為複雜,其原因是

縣誌在列出稅率後,又給出了精確的計算方法。這種細節通常要被

其他地方的官方出版物省略掉。

,然而,省略這類計算方法決不意味著其稅收結構簡單。正如一

個現代的會計在計算顧客的所得稅時,是由自己處理技術細節以簡

化稅收程式,同樣的,其他州縣沒有出版稅收計算方法,但可以從

它們稅率中的小數點中覺察得出來。

交錯補給線在帝國形成了一個奇怪的網路,這是稅收改革的另

一個實質性障礙。其不僅難於梳理也難於瞭解。供應首都的土貢,

就明顯地造成了很多地方的稅收專案複雜化。因為原則上,要從公

共稅額中拿出一定數額用以補償這項費用。1590年,南直隸的上海

縣被要求向太醫院上交12兩白銀以替代當地應交的藥材。在理論上,

這項支岀與其他幾項一樣,依然是分配到每個納稅人以及該地區的

每畝納稅土地之中七

透過對比可知,順德的情況還稍好一些。因為相較湖廣、浙江

和南直隸的其他各縣,它上納京師供應很少,也沒有被要求去長途解

運它的稅糧,更沒有被要求像北方的州縣那樣,提供官馬的馬差(第

三章第二節)。除開喪失的官田,順德的土地佔有與使用情況也較為

1《上海縣誌》3/12。

出賦(一) 稅收結構 113

簡單,從來沒有產生像福建和江西那樣複雜的土地租佃關係(第四章

第二節)。

這些複雜性是隨後一些章節的主題。這裡首先進行一個大致的

觀察,即絕大多數的複雜性都有一個長期形成的歷史淵源。馬差始

於洪武皇帝的法令。大運河缺乏中央財政的支援,導致了對稅糧運

輸不同的和額外的加耗,這是起源於永樂時期。第一個永久性的稅

糧改折方案發生於1436年,起初它只是想解決一個臨時性問題而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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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固定,並沒有考慮到它會對將來的管理產生什麼影響。稅收收

入的側面收受,是明王朝締造者的基本政策。一個似乎不可能發生

的事實是,到了 16世紀晚期,明王朝的基本田賦結構變得過於複雜,

已經無法再進行徹底的簡化。任何深層次的改革都不可避免地會引。 發管理的完全崩潰。

然而,稅收體系是一個整體,如果白銀能正式被宣佈為國家財

政標準,而餘下的實物稅收能夠被通行改折為白銀,那它就仍會有一

些存在的合理性。1572年,浙江會稽縣的田賦以銀徵收的部分,佔

全部財政收入的82%七1591年,山西臨汾縣,95%的田賦用白銀來

支付2。1585年,廣東順德縣的田賦及其加耗,已經百分之百地徹底

用銀徵收了。即使是在16世紀晚期,運送到京師的漕糧,也只有大

約250萬石糧食,不到帝國田賦總額的10% (第七章第一節)。然而,

沒有釆取任何措施,來消除以糧食石數作為基本財政單位的方式。

沒有采取以白銀作為標準和完全改折,是有許多原因的。改革

會損害掌管內府庫太監的利益。如果以白銀來作預算,朝廷自身也

將會受到更多的限制。在現存體制下,它依靠以糧食作為財政單位,

在一些地區內可以隨意伸縮。可以按照喜好,確定更低或更高的折

1這個估計以在縣誌中未經編輯的數字為基礎。很明顯,在45 213石稅額中,只

有9 780石納本色實物。見《會稽志》5/1?6。

2我計算出在全部的57 213石稅額中,只冇2780石由實物支付。見《臨汾縣誌》4/2~5。

114 黃仁宇全集?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納比率,並且強制要求地方坐辦各種物資,而不考慮和當地物價的

關係。此外,全國各個地區的糧食價格和白銀供應量也有很大的不同,

這也會產生一些問題。

即使絕大多數困難能夠被及時解決,對體制任何有意義的重建,

都需要有一個不同的國家管理觀念,因為它將不可避免地影響整個帝

國的結構。宣佈以白銀來作為國家標準是很容易的事,但是戶部在各

省建立地方性的銀庫將會導致中央收入與地方收入相分離。加強省一

級後勤保障能力將會要求增加工作人員和行政預算。完全取消實物稅

和強制性徭役,必將會要求提高正稅徵收水平,要求用可調節的預算

來替代定額稅收體制,並要對鄉村地區實施更有效的控制。不用說,

明後期的政府既無能力亦無雄心去進行這樣一項根本性的變革。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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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到19世紀晚期,清代的改革家們也無法完成這一變革。

因此,16世紀的稅收結構包含了許多因素,它的一些基本原理

源於更早的先例。早期皇帝的特殊決定,被恭敬地奉為習慣法。隨

著時間的流逝,將會愈加難以進行一些細微的調整。王朝建立之初,

當帝國政府還妄稱擁有廣泛權力的時候還不能實施有效的控制。到

了 16世紀,明政府是既不能加強權力,又不願意放棄控制範圍。

因為中央政府不能推進所需要的改革,簡化賦稅徵收的努力,

就只有落到地方官員,通常是知府和知縣的頭上。他們改革的範圍必

然很狹窄,他們的努力也不能互相協調一致。16世紀晚期,絕大多

數的官員只有三年的任期。由於“迴避法”‘

,他們通常被委派到很

遠的地方。用顧炎武的話來說,即“風土不諳,語音不曉” 2。當一

個官員熟悉他自己轄區內的具體事務時,他的任期也就快要結束了。

I也就是說,一個官員不允許在自己的家鄉任職。除了少數情況外,也不許官員任職

於本省。在雲南和甘肅的有一些特例,見《大明會典》5/14~15;又見尚網脳,

“丁屁

阮「為口。皿丁 :心時。19 ”8眼屈億撲房’

,即。175—213。

2《日知錄集釋》3/85。

田賦(一) 稅收結構 115

在進行地方稅收改革方面,地方官員們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

但他們之中的許多人都要受到長期的阻撓,會遭受挫折。1547年,

浙江會稽縣知縣試圖將該地區64種稅則合併為3大類。他的建議被

送到了其頂頭上司紹興知府那裡。知府徵詢自己的佐貳— 官糧通

判的意見,討論推行這種新方法的可行性,以及它對本府管理及公

共輿論可能的影響。考慮到這一點,知府特別指出,任何重新將稅

收歸類的行為,都只能侷限於附加稅和加耗,由於基本稅額實際上

是一種“成憲”

,因而要被排除在討論範圍之外。這個計劃又被送到

代表布政使的分守道長官那裡。在他的指示下,一紙公告送到了府

縣衙門,要求“各鄉耆舊”發表自己的意見。該地區有影響的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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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召見並徵詢意見。由於會稽也是一個鹽場,從灶戶那裡徵收的

田糧已經成為當地鹽政收入的一部分,故爾也需要徵得帝國巡鹽御

史的許可。新的稅收法令上呈後,經由省級行政機關和巡撫獲得最

後的支援。當地的稅率後來確實被分成了三大類,但每一類都有如

此多的例外,例外之外還有例外,因此很難說還存在多少種類%結果,

這個最初的建議實際上大打折扣。

地方改革的主要阻力,可能都是來自於當地鄉紳。他們是致仕

的官員或有功名的人士,享有一定的賦役優免。在理論上,這種特

權只適用於他們自身及其家人,並且要依據複雜的則例。通常,他

們利用現存稅收方法的漏洞來擴大自己的利益。因而,任何稅收改

革都會影響到他們的利益。一旦不滿,他們就會故意拖欠不交賦稅,

或者透過有影響的人物向地方官員施加壓力。有時,他們向上級官

府尋求仲裁。這些手段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向上級

官府呼籲的正式合法手段,被稱為“籲請”

,但實際上是以民事訴訟

方式來反對地方官。會稽縣知縣楊節,在1572年記錄了該地區的5

I《會稽志》5/13?18。

116 黃仁宇全集?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個案例(其中之一可以追溯到上個世紀)中,有一個案例是當地有

影響的地主向匕級官府籲請,以否定知縣的稅收法令。楊只是簡單

地把這些例子稱為“爭訟”

。至少在一個例子中,知縣的決定被推翻,

另一個例子則引起了北京的關注I。

稅收立法遭到地方強烈反對的最有名的知縣是東阿知縣白棟,

1574年,他在山東東阿任職。白棟在當地推行一條鞭法,每地1畝,

徵銀0。011兩,外加差銀0。0092兩,丁 1人,徵銀0。13兩。這個比例,

在中國北方並不能算太低,但手續相當簡單。

“行之一年,逃移自首

歸業者一萬一千餘家”

,白的成績甚至得到了張居正的認可,但由於

地方不滿,他被一位監察御史彈劾,而且直到張居正親自過問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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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才得以了結二

明代後期,絕大多數地方官員在推行稅收改革之前都會求得當

地精英集團的認可與贊同,這樣的改革將較為穩妥。大約在1609年,

山東汶上縣知縣在縣誌中寫道:透過觀察,他解釋了當地賦稅文冊

的不合理性,

“乃薦紳先生各執所見,弗思潤澤,紛紛之議,幾聚訟

矣” 3。當然,盡責的地方官員並沒有向豪紳屈服,而是進行頑強的

反擊。然而,這種英雄主義行為很少會受到獎勵,反而常常是要求

這樣一些盡責的地方官員有相當大的自我犧牲精神。民眾心目中的

理想官員,是他能在沒有反對意見的情況下,進行他的管理。因而

可以理解,許多地方官員無意進行革新,放任自流成了保護自己和

官運亨通的最好策略七

1《會稽志》5/17?18。

2《神宗實錄》頁2953?2954 ;《西園聞見錄》32/27 ;張居正《張江陵8牘》4/1。

3《汶上縣誌》4/4。

4地方官缺乏進取心,受到了顧炎武的批判,他認為這是政治體制不可避免的後果。顧

的文章已由&阮在機時題7費&偵一竹中進行(翻譯並作出『概括性說明,

見該書II ,卩?611— 12。

出賦(一) 稅收結構 117

因此,稅收結構的複雜性是多種不同原因的產物。水稻耕種的

方式,貨幣體系的特性,稅制原則的差異,地方政府制定法律必須

符合中央法規,沒有運用銀行手段來管理公共資金,某些臨吋性調

整卻成為定例,中央政府不能進行普遍性的改革,地方政府權力有

限,地方官員不能自由採取行動,所有這些都導致了稅收結構的複雜。

明代的田賦,在折衷瞭如此多的矛盾之後,已經不再是一個簡單的

財政體制問題,它必須同時也被視為一個政治和社會的制度性問題。

第二節區域性差異

玲江三角洲

傳統上,長江三角洲包括南直隸的蘇州、松江、常州和鎮江府,

以及浙江嘉興和湖州府。對帝國管理者而言,它不僅是收入的源泉,

也是問題的頻發地帶。由於土地肥沃,以及太湖周邊較高的地下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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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地區農業產量甲於天下。由於水道運輸發達,它的多餘糧食能

夠外運。在此三角洲地區,手工業也相當發達。因此充分利用這一

富庶地區的財富,會使王朝能夠解決它的絕大部分財政問題。但是,

從該地區獲取更多的收入,卻不是一件簡単的事情。

自然力無疑加大了這種難度。當時的文人就提到,在長江三角洲

地區,大片的土地會被洪水沖走,而洪水過後又出現了新的沖積土地I。

1《明史》78/825 ;《西園聞見錄》33/7。

118 黃仁宇全集-卜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由於人為的失誤,這種境況更加惡化。正如清水泰次所指出的那樣,傳

統的灌溉方式是不停地與自然力作鬥爭。修堤壩而不考慮到地下水的基

礎,開挖河道以改變河水的自然流向,在獲得了短期的收益後,水利工

程自身既增加了洪澇災害的頻率,又加劇了它的強度,這反過來週期性

地改變當地的地形I。通常認為,一旦魚鱗圖冊(第一章第二節)編纂完成,

所有的田產便固定於冊籍之中。然而,實際情況並非如此,因為土地清

丈不可能經常進行,而地形特點卻不是固定不變的。

由於當地地形經常發生變化,地方官員不得不採用一種臨時性

的區域性補救措施,但其並不是依據精確的土地資料。當納稅田土被

沖掉後,損失的收入就只能分攤於其餘的土地之中。任何新的沖積

土地都難於被發現,並能很容易地逃稅,即使是最警覺和最盡職的

地方官員也只能是對稅收結構進行修修補補。對於這些問題並沒有

發現合適的解決辦法。

在這些地區,地權因法律的模糊而更加複雜。其原因時以追溯

到南宋,當時為了減輕財政困難,政府強行從氏江三角洲地區的田

主那裡收購耕地。從顧炎武的描述中我們可以知道,這個政策是極

不受歡迎的,非但沒有解決財政問題,而且還產生了更多的難題。

即使是在宋王朝滅亡後,按售價分期付款的許諾,仍然沒有兌現。

元朝可能繼續將此種財產作為官田,並擴大了它的面積2。當洪武皇

帝用武力佔領該地區後,他設法迴避了這個法律難題。他僅僅是說,

這一地區的百姓,尤其是蘇州府的百姓,支援過他的政敵,因而他

們的財產被沒收充公了。但他沒有建立起一套機構來管理這些籍設

的財產。這些官田的租米也被合併到正賦之中\這種模稜兩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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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水泰次《明代土地制度史研究》頁460X62。

2《日知錄集釋》4/53~56;《上海縣誌》3/1。強行購買似乎開始於1263年。

3《明史》71/818、78/824 ;《日知錄集釋》8/53。

田賦(一) 稅收結構 119

再加上變化的地形,使得登記田產完全沒有實效。在順德也存在同

樣的問題,但是根據1581年以前進行的土地清丈可以看出當地官田

只佔全部耕地面積的5%。而長江三角洲地區,在王朝建立之初,籍

沒的土地及其他官田就已經佔到當地土地的絕大部分,以至於民田

所剩無幾。例如,常熟縣在1391年登記的官田有933 763畝,相比

之下,民田只有308 737畝官田佔到全部地畝的70%以上。

沒有證據表明,最初官府已經默許了私人出售官田。然而,土

地所有權既不能透過實地確認也無法利用清丈冊籍進行核實,所以

15世紀前期已經出現了官田私售現象。從歷史上看,分割土地進行

典賣會加劇混亂性。顧炎武說,有時買主根本不知他們所購買財產

的性質2。在一個多世紀的時冋裡,明朝政府從不努力消除這種模糊

性。只有當更多的納稅大戶不斷地拖欠稅糧時,各地官員才會竄改

稅收冊籍,降低稅糧折算(見下文)。

到16世紀中期,土地的佔有與使用已經異常混亂,根本不可能

再無視這些十分棘手的問題了。同時,登記的官田沒有為國家帶來

任何實際的財政收益。1547年,嘉興知府趙瀛建議,所有的納稅土

地都要被確認為民田。由於找不到官方的正式批准檔案,目前還無

法知道這個建議是如何最終得到官方認可的。地方誌顯示,流失官

田的餘租,如順德縣採用的方法一樣,許多年以後,在所有的田主

之間進行了分攤二於是長江三角洲地區的許多府抓住這一機遇,進

行了同樣的奏請七此項龐大官田的取消,無疑是明代財政史上最重

要的里程碑之一。這就是說長江三角洲地區在創設官田時,沒有頒

1《常熟縣誌》2/31。

2《天下郡國利病書》6/74、7/4、8/32。《日知錄集釋》4/53。參見周良霄《蘇松地區》

頁 65~66。

3《日知錄集釋》4/53;和田清《食貨志譯註》頁187。

4《日知錄集釋》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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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黃仁宇全集?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稅收

布過任何正式的法令,差不多兩個世紀後,又是在沒有任何公告的

情況下被取消了。

然而,官田與民田的合併,產生了特殊的問題。由於有大量的

官田被勾銷,它大大地增加了所有納稅戶的平均稅額。在蘇州府嘉

定縣1547年的再分配中,造成了平均每畝土地的基本稅額為0。3石

米‘

。鄰近的長洲縣是平均每畝科米0。37石,而接壤的太倉州是每畝

科米0。29石2。這些平均稅率,差不多是此三角洲地區之外通行稅率

的10倍。但考慮到這些府的土地畝產量很高,這個比率絕不意味著

是完全不合理的。而且由於稅收已經部分地折成金花銀以及其他隱

蔽性好處,實際的支付進一步減少。但有的時候,當帝國把公平看

成第一稅收原則時,這種偏見性的稅率,就會給了當地的田主一個

不滿的口實。

長途解運賦稅的費用及其特定的折納,並非三角洲地區所獨有,

但卻造成了混亂。南直隸的四個府被指派把總共1 206 950石漕糧解

運京師的任務;也就是說,佔整個帝國年度稅額的1/3。通常的加耗

額要達到漕糧55% 3。隨著1471年實行的“正兌”和“改兌”

,漕糧

更進一步分為兩類,改兌只付加耗比例的一半(第二章第一節)。此外,

還有214 000石的白糧運輸之役。白糧多指宮廷歲用的白熟粳、糯

米,部分會直達皇帝的餐桌,部分則作為祭品。白糧主要是從長江

三角洲地區徵收,並且規定了嚴格的標準。運輸概由民解,而不交

由運軍解運。在運河運輸途中,解運糧長不得不甘受洪、閘官吏勒索。

而交納白糧時,監收內官更是科索無厭七“南糧”也是徵自長江三

角洲地區,總額共64 391石,要由納稅戶解送到南京。但解運距離

1《天下郡國利病書》6/13。

2《日知錄集釋》4/53。

3《大明會典》27/25-26, 280

4《大明會典》27/6心2 ;《天下郡國利病書》12/130

田賦(一) 稅收結構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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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加耗不多’ 其他對撥地方糧倉,加耗更少。因為這樣才有可能

由納稅戶解運大部分稅糧。因此,該地區總共有五種稅糧解運方式,

每種方式又都有不同的解運盤費。只有稅糧交入中央政府指定的倉

庫時,才算完成稅糧。所以,五種運輸方式實際上形成了五種不同

的稅收支付形式。

另外,這四個府也被要求按4石稅糧折成1兩白銀的比例,支

納365 135兩金花銀。這種支付均遠遠低於當地的糧價。有一部分稅

糧也被折成棉布,總計322 774匹,根據質地以每匹1石或2石的比

例折納。這種折納算是對納稅戶的一種補償)通過當地縣誌關於16

世紀晚期的物價、加耗和解運費用的記載,我計算了每一個納稅戶

每石稅糧折銀後的實際財政負擔,如表1所示3。

表1 1585年左右南直隸四個府納稅戶稅糧解運或折納的財政負擔

(單位:兩)

每石糧食的稅收支付形式 折銀後費用估算白糧

白糧 1。91

漕糧正兌 1。30

漕糧改兌 0。90

南糧 0。75

地方對撥的稅糧 0。63

折布 0。44

金花銀上 0。26

I《大明會典》40/40^44 ;《天下郡國利病8》6/47。

2《大明會典》26/13~15;《天下郡國利病書》847。

3當地糧價估^“為每石米0。6兩門銀。其他的參考資料有:《天下郡國利病書》&12、41、

67?9、83-4,7/32?3,12/95;《明臣奏議》34/656皇明經世文編》438/18?9。西鳩定生《棉

業市場》頁274。

122 黃仁宇全集。卜六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很明顯,此明細表既不十分合理,也不適合於按照它所顯示的

那樣進行實施;很有必要在不違背帝國法令的前提下進行一些小的

調整。這一調整實際上是被周忱(1430—1450年任南直隸巡撫)推

行。他想用加耗和折收比例中的不均平,來平衡基本稅額。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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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5世紀,官田制度還沒有被取消,而且經過幾次轉手之後,大部

分田產的稅率要麼過高,要麼過低。有些稅率高得驚人,多至每畝

科糧2石,甚至地方官員也承認他們也不知其起源為了不完全打

破這一切,周忱引進一種他稱之為“平米”的新方法到稅收結構中來。

首先,他命令所有的基本稅額,不管能否確定土地使用權,也

不管稅率是高還是低,都要保持原樣。但他取代直接根據稅額加增

耗米,也沒有將它們改折,而是向所有納稅戶均增加耗。在實施的

第一年,他實際上將加耗比例增加到90%。它對基本稅額平均加增

90%的耗米,稱為“平米”

。儘管如此,它卻不是完全用根食來支付

的。凡是科則較輕的田土(每畝0。4石或更少)的納稅戶要納本色實

物。科則較重田土的納稅戶則納棉布、金花銀等,這些折色實際負

擔較輕,納稅戶可以從中得到了好處。通常的加耗和解運負擔被取消

後,90%的耗米成為當地政府的節餘,以之應付各種各樣的解運費用。

換句話說,納稅人透過交納平米,在其本地就解除了他們的稅收義務,

而地方官員在徵收後則進行再分配。這在縣級及其上級,實現了更

為集中的管理。90%的耗羨,成為第一年的盈餘,這些耗羨會被留

用到第二年,以便於減少第二年的比例。因此,這一徵收並不完全

受制於定額制度,而且也顯示出年度預算的特點。然而,縱觀他的

巡撫任期,周忱每年調整的耗費,卻從來沒有低於過50% 2。

1《姑蘇志》15/6。

2《明史》153/1863-1864;^《獻徵錄》60/5?10;《天下郡國利病書》6/41、69, 7/53;《上

海縣誌》3/5% ;《常熟縣誌》3/50 ;《崑山縣誌》2/21~2。

田賦(一)— 稅收結構 123

1450年,周忱在大量的批評聲和彈劾的威脅下致仕,其罪名首

先是專擅徵科,其次是由於對耗羨的管理不利‘

。耗羨體系被永久

廢除了。沒有哪一位地方官員被允許均增加耗成為耗羨。但平米卻

作為一個制度而倖存下來,並被推行到長江三角洲地區的所有各府,

且一直到明王朝滅亡,仍還有影響。與周忱的平米體系不同,16世

紀合併的解運盤費,被計算出來固定到一個最低的水平,實際上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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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定額制度。1547年,因官田的流失而引發的賦稅再分配時,平

米不再根據基本稅額計算,而是以田畝為依據。在1581年的土地清

丈之後,松江府的上海縣報告說,它登記的納稅田土有1 494 775畝,

該科平米391 307石2。與此相似,蘇州府吳縣登記的納稅田土有

714 129畝,1589年該科平米為157 193石30但平米仍然與國家賬

目上的稅收定額不同,因為它合併了地方的多種額外費用和改折,

然後均平地攤到所有納稅人身上。國家賬目仍然是指特定倉庫實際

收到的款項,折色項冃也仍然以糧食,而不是以折色的價值來計算。

表面上,平米的徵收,尤其是當它取代了基本稅額後,已經代

表了一種最大可能的稅收結構簡化。但更進一步的觀察卻顯示,改

革並沒有走得更遠。平米仍然是一個抽象的賦稅單位,它的大部分,

仍然在16世紀晚期改折為白銀。從此,每位納稅人不得不部分用糧、

部分用銀納稅。後者的一部分要用來支付上供棉布的開銷。而且,

由於平米已經被永久地固定為儘可能的最小幅度,已沒有進一步調

整的餘地。這就限制了地方官府在處理各項事務中承擔起財政責任。

它的職責只是從裡甲中僉派民間代理人進行物資和資金的解運,因

而又恢復了糧長。當缺額不可避免地出現時,就由解運者本人賠補。

1《英宗實錄》頁2349-2350, 2727、4220、4453、4478。參見陸容《菽園雜記》5/54。

2《上海縣誌》3/18。

3《吳縣誌》8/1、3。

124 黃仁宇全集?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地方誌中有很多的例子表明,地方政府徵收的耗米與運費幾乎不足

彌補實際的開支,許多解戶因而破家。而且解運是裡甲之役,沒

有辦法阻止這些官方僉派的解運人向老百姓勒索物資、勞力和資金,

以濟解運。這方面的細節,將會在“稅收管理” 一章中進一步討論

(第四章第一節)。但在此必須指出,稅收構成不夠廣泛,沒有能包

括各項花費。

由周忱在15世紀開始徵收的平米,體現了與一條鞭法改革相同

的原則(第三章第三節)。平米適當地合併了田賦,而一條鞭法將這

種合併擴大到役。兩者都在徵收之先合併了各種名色稅收,並在徵

收後分配收入,而且兩者都有同樣的侷限性。即使地方稅收實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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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上層仍然缺乏整體性。各色收入,包括金花銀、官布、白糧、

南糧和漕糧,已經在國家賬目中作為開支款項而永久地被分配了。

側面收受及交錯補給線仍然在繼續。地方官員從來沒有被授權去獲

得足夠的運作費用,以支援擴大後的管理職能,這一點可以從耗羨

的取消中看得出來。分離的解運體系意味著,這些數目繁多的專案

仍然是稅收結構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北部中國

在北直隸以及山東、河南的部分地區,稅收結構的複雜是多種

原因造成的。在北方,以馬差替代了田賦。而在15世紀又建立起了

皇莊和貴族莊田。此外,官田和政府草場仍然保持。

馬政開始於王朝建立之初。洪武及永樂皇帝都力圖在中國以外

的地區獲得馬匹。在14世紀晚期和15世紀早期,馬匹是透過購買

1《皇明經世文編》438/18~19。《天下郡國利病書》6/50、79,12/13。《西園聞見

錄》32/18。

田賦(一) 稅收結構 125

或以物易物的方式,從北邊的朝鮮、女真,甚至中亞的浩罕(031。秘、

撒馬爾罕(83013^^^ )獲得。官方記錄顯示,到1424年,明朝政

府已經擁有1 736 618匹馬,而且馬的數量以10%?15%的年增長率

遞增\儘管這兩個數字似乎都明顯地被誇大了,但很清楚,馬匹太

多的話,對政府機構而言,是難以維持的,其中的一部分馬匹不得

不改由民牧。洪武皇帝透過將官馬寄牧給長江以北的幾個府,開始

了這一程序。當選定北京作為首都後,北部中國成為養馬的重點地區。

固定的馬差,由北直隸的七個府、山東的三個府及河南的三府一縣

的民眾來提供2。

直到1568年,所有的馬匹都是分配給民戶飼養。根據不同的上

報,在15世紀,它們的總數量在100 000至120 000匹之間儘可

能地以5戶為一組,養馬5匹七這些馬戶的田賦及其他差徭負擔可

以進行減免,但飼養、看護馬匹的開支要由馬戶自支。每一蛆馬戶

每年都要為北京上交1匹軍馬。另外,馬戶還被希望養岀一定數量

的馬駒。由馬戶飼養,直到被徵用。從15世紀晩期開始,一個通行

的原則是,種馬1匹每3年產馬駒兩匹。種馬死,或者是孳生不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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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由馬戶賠補七

從1466年起,軍馬之役逐漸折銀七1468年,帝國太僕寺始設

常盈庫,貯藏管理這些折銀”到16世紀早期,馬匹上交很少。例

1《仁宗實錄》頁0194。這一比率的依據《太宗實錄》的記載計算岀來。見該書頁

2182、2245、2301、2364、24210錯誤已經以《校勘志》為基礎進行了修正。

2《大明會典》151/6~13。

3《憲宗實錄》頁0655 ;《孝宗實錄》頁1498。楊時喬《馬政記》8/2。

4依《明史》卷92 :

“江南十一戶,江北五戶,養馬一”

。一譯者注

5《明史》92/968 ;《大明會典》152/7 ;孫承澤《夢餘錄》53/1-3 ;陸容《菽園

雜記》4/41。

6《孝宗實錄》頁0092 ;孫承澤《夢餘錄》53/5。

7楊時喬《馬政記》8/1 ;孫承澤《夢餘錄》53/8。

126 黃仁宇全集?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如,1528年,本來應該有25 000匹馬上供,結果卻只送來了 3 000匹,

其餘部分代以折銀:根據改折的時間及行政區域的不同,折銀比例

變化很大,從每匹馬折銀12兩到30兩不等2。同時,地方牧馬仍在

繼續。帝國分派郡監到各府,為新馬打製烙印、處理孳生的馬駒,以

及監管馬匹損失的賠補3。為了簡化稅收管理,絕大多數縣將他們的

納稅土地分為兩類,並冠之以“納糧地”和“養馬地”的名稱。這種

劃分很有必要,因為馬政運作每三年一迴圈七 除了歲納外,馬頭還

必須保證能達到規定的多產(每3年孳生2匹馬駒)。只有群監官作

出決定,否則這一賬目將無法了結。用於養馬的土地面積相當大,例如,

大約在1500年,北直隸宛平縣登記的納稅土地有355 999畝,其中

有142 143畝,約42%的土地留作養馬\這一情況在16世紀的大部

分時間裡都沒有發生變化。

1568年,朝廷下令進行一項重要的稅收改革,即變賣種馬,總

數大約有100 000匹。1581年盡將種馬賣盡6。要不是在京師有特殊

的財政程式,馬政將會正式結束。帝國太僕寺負責為軍隊提供戰馬,

需要有自己的預算收入並因而繼續維持這一賬目。年度開支款項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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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來源於地方,依然以先前馬匹的配額為依據,繼續送到常盈庫“

現在,民眾已經不再負有孳生馬匹的責任,不再有賠補馬匹的風險。

馬差在每個地區都被固定在一個年度額上,能夠被再度視為田賦的

一部分。在北部中國的這些地區,納稅土地與馬地合二為一。每年

向帝國太僕寺上交的稅額,在所有的納稅人之間進行平均分配,就

1《大明會典》152/4。

2《大明會典》152/4~5 ;孫承澤《夢餘錄》53/4。

3陸容《菽園雜記》4/41。

4《憲宗實錄》頁10700

5沈榜《宛署雜記》頁44、68。

6《明史》92/970 ;楊時喬《馬政記》8/4 ;孫承澤《夢餘錄》53/4。

7《大明會典》152/6-7 ;沈榜《宛署雜記》頁71。

田賦(一) 稅收結構 127

如同在南部中國徵收金花銀的方式一樣,這無疑是一個巨大的進步。

在賦稅賬目上,馬差仍然與田賦正稅分開,這就使得這些特殊地區

的基本田賦稅率看起來要大大低於其他地區通行的稅率。

在北直隸的一些縣,馬差一直持續到1581年。然而,不再是讓

民眾分牧種馬,而是讓他們領養馬匹。馬匹是由太僕寺在北邊購入。

領養期限很短,官員根據情況任命一些馬頭。1590年,宛平縣與香

河縣都被迫按每馬編地650畝的標準執行。官員給帖付馬頭收執,

馬頭在650畝納稅地的範圍內每月向鄰戶收討銀數。1585年,固安

縣也有相同的差役,但每馬平均編地為430畝七

皇莊及莊田基本是從15世紀發展起來的。大約到1500年,這

些地產的擴充套件達到了頂點。它們中的絕大多數集中於北直隸的四個府,

即順天、河間、真定和保定。王府莊田也同樣出現于山東和河南2。

整個16世紀,政府一直試圖核査他們的擴張,並對其加以控制。直

到17世紀早期,王府莊田一度乂開始增長。當時最受影響的地區是

南方的湖廣省。

土地佔有與使用的複雜性和模糊性也是這些田產擴大的部分原

因。為了鼓勵北方墾荒,洪武帝曾於1390年、1393年和1395年,

重申了在北方三省,民間田土,盡力開墾,永為己業,永不起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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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5世紀的最初25年,這些早期的法令已經引起了無法控制的混

亂。在同一府或同一縣內,有時甚至在同一村子中,有些田主需要

納稅而另一些則不需要。民眾中的爭執和訴訟非常頻繁,而旦一些

地方仍有廣闊的土地,此時或彼時因被政府徵用而做過牧場。很難

說對這些田產的後來佔有者,是合法佔有者,或者只不過是擅自圈

1《大明會典》150/15?18 ;沈榜《宛署雜記》頁68~71 ;《香河縣誌》5/2 ;《固安

縣誌》3/15。

2見清水泰次《土地制度史》頁】6~90、91~115。

3《大明會典》17/16-17 天下郡國利病書》1/61 ;《太祖實錄》頁3532。

128 黃仁宇全集?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佔者I。

皇莊的創立始於1425年2。當時,皇室分撥一些北直隸的土地

作為皇家財產。宣徳將一些拋荒土地,理論上的無主荒地分配給高

級將領,於是又岀現了最早的貴族莊田的記錄七隨著這兩項先例的

岀現,於是有了對不納稅土地的大量爭奪。在15世紀晚期,皇子、

公主及受寵太監和皇帝姻戚,開始到處發現不納稅的土地,奏討皇

帝賜予,作為他們的私人田產,並通常指明面積和地點二在許多情

況下,他們侵犯原主權利,使他們淪為佃農5。1489年,戶部尚書李

敏(1487—1491年在位)報告說,畿內之地,皇莊有5處,共有地1

200 000畝,勳戚太監等官莊田332處,共有地3 310 000餘畝6。

1521年,嘉靖皇帝登基後,政府力圖登記這些田產。貴族莊田

數目急劇減少,而且有一部分從民戶那裡掠奪的財產被退還原主。

最臭名昭著的莊田佔有者— 壽寧侯張延齡被皇帝處斬七大體來說,

沒有哪個貴族能夠長達五代地保持同樣的地產,也不允許他們趕走

莊田上的租佃戶,租糧應由州縣收納,給領佔有莊田的貴族)

16世紀晚期,這些財產與先前的草場,可以被分成下列六大類

(他們的面積、位置、收入,可見附錄時:3)皇莊;6)王莊;(?)

其他貴族莊田;(4)京軍草場,3)太僕寺草場;3)皇帝御馬和皇

1《明史》157/1904 ;《英宗實錄》頁5488~9。

2《明史》77/821。

3《英宗實錄》頁18763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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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這些事例見於《英宗實錄》頁1518,《憲宗實錄》頁0402、1065、3561、3678、

3708 ;《孝宗實錄》頁0629、3924。

5《天下郡國利病書》1/61 ;《武宗實錄》頁1531。

6《孝宗實錄》頁0629。

7《明史》300/3366~3367 ;《世宗實錄》頁2369~2370。然而,似乎嘉靖本人也不喜歡

張延齡。

8這些規章見於《大明會典》17/25^260對於不斷髮生的暴力事件的報道,見清水泰

次《土地制度史》頁87~90。

田賦(一) 稅收結構 129

家苑囿土地。

所有這田產都同納稅土地分開,它們的收入也與田賦正稅收入

相分離。然而實際上,這些土地的租金也產生了一個與田賦相類似

的情況。除了很少的例外,它們都由地方官員管理,甚至租率也與

田賦正稅相同。北直隸的香河縣,在合併了一部分徭役之後,稅收

接近於每畝0。027兩白銀,與通常每畝0。03兩白銀的租米比率相當

接近到16世紀晚期,絕大多數的牧場和苑囿,都已經轉化為耕地,

收取同樣的租米。貴族作為土地收益的接受者,除非他們自己耕種,

否則是不允許他們以田地為生,因而他們的永久佃農也就是事實上

的田主。這些強加於地方官員管理的田產租金的徵收變得更為困難,

因而又不得不為此僉派另外一些稅收代理人來完成徵收。

分配給德王的莊田在山東東昌府境內,佔地451 495畝,分佈

於六個縣和兩個州。包括黃河洪水氾濫之後被開墾的荒地,它的純

收入也只有6 552兩白銀。根據府志的記載,到1600年,租糧仍然

由地方官員管理二

土地的佔有與使用不明確的問題,到此還沒有結束。1529年,

河南杞縣知縣說,在轄區原額外得“不可知者”之無糧地1 174 046畝。

為了 “不之深究”

,他於是通融稅額,平攤於新舊地畝之中3。相似

的調整也出現於西華縣,其納糧地畝已10倍於洪武時期。永城則是

16倍於洪武時期。這種再分配,在允許這些縣降低正賦稅率的同時,

也擴大了地區間的不平衡性。雖然顧炎武並不是一個主張增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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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也認為這些地方是“宜增而未增” 4。1556年,河南省報告說在

1《香河縣誌》4/2、13。

2《東昌府志》11/4、6、8、10、13、15、17、19、26、31、33。又見《武宗實錄》

頁0468 ;《神宗實錄》頁4557。

3《天下郡國利病書》13/51。

4《日知錄集釋》3/63-64 ;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13/71。

130 黃仁宇全集?1-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轄區內有14 080 975畝這樣的土地。省志認為它是“先前未徵,已

在掌股” %在17世紀早期,山東泗水縣,仍然登記了一些很成問題

的土地,它被稱為“白地”(”巾我儲底廣。這些財產,與湖廣的

沖積土地一樣,為藩王所垂涎,成為潛在的莊田。

其他的不規則性

稅收結構還有其他的不規則性。土地測量和分類標準的多樣性

已經論及。由於地區的特殊性,有時這種差異還能導致非常罕見的

情況。在浙江淳安發現了一個這樣的例子:那裡的林木收益甚至比

種植水稻更有利可圖。然而,由於牽涉到技術難題,還找不到適當

的辦法去丈量這個山區。直到1558年,對一畝土地的傳統規定,即

確定為一個人喊的聲音能被聽到的範圍七“丁”是役徵收的財政単

位,在大多數情況下,和正常的稅收沒有什麼關係。但在湖廣永州府,

自南宋以來,當地田賦的1/3由丁出,每丁估計要交0。3石糧食作為

基本稅額。此種做法是為了將當地少數民族包括在全府稅收賬目之

中。晚至1571年,這種現象還沒有完全消除七在浙江杭州城,城

市居民要根據他們居住地房屋的間數,交納一小筆稅金,所有地基

面積都被包括在當地的土地資料中,而且這種間架收入也被納入田

賦之中七這種做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唐朝,到1579年,該城仍

然沿用這種做法,而其他任何地方都找不到這樣的例子。在福建省,

從王朝建立早期開始,該省的大部分寺院財產已獲得稅收優免。到

1《河南通志》12/6。

2顧炎武《天卩郡國利病書》】5/164~165。

3海瑞《海瑞集》頁73。

4《永州府志》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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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杭州府志》7/35 ; 29/9~1() ; 31/17。

田廳(一) 稅收結構 131

16世紀中期,當政府決定對這些財產徵稅時,卻發現佛寺主持、方

丈從來沒有掌管過這些土地,而僅僅是名義上徵收租金而已。這些

財產只是表面上由田主捐獻給寺院,目的是在於逃避賦役;實際上,

這些原主仍然任意地出售、抵押和出租這些土地。1564年,當譚綸

(1520—1577年)任福建巡撫時,他建議沒收所有寺院財產的60%,

但這項行動卻不可能真正展開,因為這些土地的每一塊都涉及好幾

個方面的利益,而且這一點連其原主也弄不清楚。沒有跡象表明該

問題得到了解決。按照原則,向這些土地徵稅,在理論上應受到支援,

但它的實際執行時卻有賴於地方官員能否找到最為可行的辦法。現

存的資料顯示出,只有無數的解決這一問題的建議和反建議,而沒

有任何可行辦法1。

第三節 役及其部分地攤入田賦之中

1500年以前役的分類

王朝建立之初,役與正賦被很清晰地分開。他們是兩種不同的

稅制。前者計丁派役,後者是計田定賦。然而,這種分類不可能絕對,

因為不可能完全忽略納稅戶承擔役的能力。在農業佔主導的社會中,

評判這種能力的主要標準是擁有的土地。因而很自然,到了 16世紀,

這兩種型別的稅收會逐漸地合併。

I《漳州府志》5/51?53;《天下郡國利病書》16/69、86~88、90~93 ;《神宗實錄》

頁 5269~5270。

132 黃仁宇全集?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役派徵於裡甲,它體現了累進稅原則。其實際分派沒有固定的

標準。從《實錄》的記載、地方誌的描述以及許多論著來看,各地

在實際管理中,有相當大的不同。例如,在許多地方,官府對物料

的需求,是由現年裡甲承應。然而,《實錄》中有一卷卻記載,四川

重慶府遇有朝廷徵科,現年裡長自出十之三,其餘十甲共出十之匕’

在浙江湖州府,一定的勞役被分配到那些很勤勞的田主頭上,因為

他們有足夠的土地去滿足2。5石種子或更多的要求2。另一方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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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例子,在很多地方,這個命令由里長臨時決定。《實錄》的另

一段記載當時實際上是“貧者出力,富者出財,各隨所有,聽從其便” 3。

然而,這條資料似乎可以這麼來看:在王朝的早期,物資和勞

役的需求都較小。專案也不多。沉重的差役義務,比如驛傳,原則

上從半地的稅糧大戶那裡直接徵收,是在裡甲體系之外進行的。在

這種情況下,才有可能讓這種體系以非正式的方式發揮作用。

15世紀,對物資和差役的需求顯著增加了,因為田賦額沒有增加,

各級政府的額外開支,也就只能由裡甲來支付。上文已經提到,當

俸給不足以維持官員生活時,就允許官員從民眾中徵用皂隸,很快地,

這種皂隸差役折支白銀。於是可以理解,它需要從同一裡甲中徵用

更多的人員從事真正的差役,但是貫之以一個不同的名目。在15世

紀,稅收就是透過這些名義逐漸增加。

裡甲體系被看成是簡陋地方政府體系的補充,而地方政府是適

應於簡單的農業社會(第一章第二節)。在一個村子裡,要求10戶

農民家庭在裡怛的指導下,決定應該由誰來提供維持政府的運作費

用,這個做法有些荒唐。很清楚,一旦政府變得複雜,而富戶逐漸

能夠逃避他們應該承擔的財政負擔時,這個體系就不可能維持不變。

1《英宗實錄》頁6032。

2由山根幸夫引用,見《徭役制度》頁66。

3《憲宗實錄》頁0650。

田賦(一) 稅收結構 133

因此,很有必要進行調整。

第一個全國範圍內的重大調 ?1匕 是1443年均徭法的引進,均徭

法產生的年代已經被山根幸夫和海因茨-弗里斯(1^102閂佃的

各自研究所確認‘

。這種方法並沒有取代裡甲體系,事實上,它還依

靠裡甲來運作。它的主要特徵是把以前徭役的十年一迴圈,分成兩

個五年一迴圈。在此之前,每戶十年一次承辦物資、承應勞役。在

引入此均徭法後,他們要在同樣的十年期間,應召服兩次役。有一

年服勞役,叫做“均徭”

;另一年提供物資和解運稅收,被叫做“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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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在這裡,裡甲變成了一個財政術語。但它不能和裡甲組織相混淆,

後者仍然管理著兩種役。對於納稅戶而言,原來九年間歇,現在變

成了更短的四年間歇2。

原則上,當每個縣推行均徭法時,知縣會編印均徭冊,詳載當

地各項差徭,同時根據負擔的輕重,將各項差徭分等。同樣,裡甲各戶,

也分成三等(上、中、下),每個等又被分成子一級的三等。這種分

等自然會將重點放到財產所有上。那些不能提供差徭之戶,被單獨

列為一本,叫“鼠尾冊”(字面意思是“老鼠的尾巴”),他們被期望

提供各種輔助性的徭役。編審均徭,按戶等高下僉派“本等差役”

這樣就有可能檢查出長期以來里長對權力的濫用,避免一些人重複

應役、而另外一些人卻逃避差役的問題。

但以上只是一種總的構想,其中一些做法可以追溯到宋代。通

常,只能說均徭法增加了應服差徭週期的頻率,擴大了民眾的參與

性,影響了官方差徭專案以及先前對於役的分類。均徭更看重於財產,

加強了政府的監督,削弱了鄉村的自治,其結果方便了雜泛差役折銀。

這些特點都是有內在聯絡的。

1山根幸夫《徭役制度》貞105 ;卩泓蹌,〃歸〃而知〃〃鏟輛包;,[)。97。

2《英宗實錄》頁 2425、4202、2975、6031~6032。

134 黃仁宇全集?卜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由於在不同的時間裡,均徭法既被明朝政府採納過,也受到批評,

所以均徭法並沒有完全取得成功。但在很多地方,卻是完全自覺地

推行了這一改革。1488年,朝廷最終命令所有地區,都編審均徭七

實際上到那時,許多府已經這麼做了。

“民壯”或者說是軍役是另外一項“役”

,它開始於15世紀30

年代早期七但正式地成為全國性的制度,還要到1494年。那一年,

朝廷命令每個裡都要根據自己的大小,僉派民壯2?3名3。由於這是

一種新的差役,而且只是一種兼職性的任務,所以民壯變成了一項

單獨的專案。與此相類似,為驛站提供後勤支援的驛傳(第一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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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節),根據它自身的獨特性,也沒有與其他役合併。

因此到1500年,所有地區都有四種役,根據它們在地方誌中一

般列岀的順序,將其排列如下:

(,)裡甲:稅收徵納和各種物資徵用,包括涉及解運的短期差役。

(人)均徭:全職的、全年的差役。

(。)驛傳:維護驛站,提供服務。

㈠)民壯:軍役。

從均徭法到-條鞭法改革

世紀之初,需要進一步的改革。對物資和差役的需求仍在增加,

政府機構在擴大,官員數量日益膨脹,驛站忙於提供館舍服務與公

文傳遞。宮中人員數量也在增加。因而朝廷繼續增加額外的隱蔽性

的稅收。例如,南直隸的徽州府有富庶之區的美譽,因而工部總是

I《大明會典》20/110

2民壯的起源。見梁方仲《明代的民兵》頁221。參見《明史》91/959。民兵不應與

地方均徭之一的弓兵之類相混。

3《孝宗實錄》頁1702。

田賦(一) 稅收結構 135

要求其提供固定數量的生漆及桐油。到1493年,這些物資是透過“坐

辦”取得,意即他們的費用是從地方的田賦收入中扣除的。然而到

第二年,知府接到北京的命令,從今以後,相同的供應被要求每歲

坐派裡甲供應(歲辦),意即此款項必須要由當地民眾提供,而不是

由政府出資。總計銀3 777兩,由該府分攤給屬下五縣,而知縣們則

又將它分攤給裡甲七因此以前專門用於應付坐辦的定額,現在被用

於應付新的派辦。這些額外的供應必須要解運,倉庫管理也需要更

多役差,因此各地出現的對物資需求的增加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對力

役需求的增長。即使是採用了均徭的方法在十年內輪值兩次為期一

年的官役,但村民們的稅收支付能力是有限的。裡甲體系壓力的增加,

使鄉村管理又一次陷入了困境。

與此同時,開始於15世紀早期的以白銀納稅的方式,已經逐漸

變得普遍起來。到16世紀,由於海外白銀的湧入,流通中貴金屬數

量大大增加了 2。可以設想,在這種情況下,取消役差,並在一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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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短暫的時間內,將財政負擔轉移到農業耕地中,已經相對變得簡

單了。然而,這一方法在實際推行過程中卻是十分複雜。四種役的

負擔代表著不同型別的收入,分配方式更多。沒有哪一位明朝官員

會希圖將它們完全合併,因此與田賦的合併過程遵循一個明確的順

序。下文將會對他們分別逐項進行討論。

在四種役中,驛傳轉變最為迅速。這部分是由於供給驛站的義

務問題總是涉及了特定的財產資格。另外,通常每個縣也只供給一個

驛站,因而驛傳賬目要比其他專案較為簡單。儘管驛站網是一項全國

性的制度,但是每一個驛站的後勤保障體系則是完全分權於地方。因

此花了幾十年的吋間才有一定效果。應該注意到,這些驛站的服務實

1《徽州府志》8/4。

2梁方仲《國際貿易》頁278~279、281~282。

136 黃仁宇全集?卜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際上是沒有限制的。只要一個持有兵部勘合的官員途經此地,他就有

享受免費的交通、館舍、食物和飲水的權利。而在16世紀,對此類

的通行又沒有什麼限制。對於地方政府而言,其財政預算固定而且有

限,地方官不願意在支付白銀後,再承擔此項財政義務,這是可以理

解的。149。年,一個對這方面有影響的建議被提出並得到了皇帝的

批准,當然,現在我們還無法確知這個命令是如何傳達的’

。但當兵

部提出另一個建議之後,全面改折命令才實際簽署2。據記載,福建

漳州府的驛傳轉化為田賦的附加稅,於1520年完成,其估算標準按

每石糧食附加0。12兩白銀用於驛傳。這個比例相當高,接近於基本

稅額的25%0由此,這項稅收負擔也就完全併入耕地之中\相類似

的變化,1524年出現於北直隸,1528年又出現於廣東的潮州府。費

用可能攤給了所有的田主七在16世紀的第二個25年,儘管改革不

徹底,但已經廣泛推行。然而,到16世紀50年代,杭州府依然僉派

各戶來為驛站服務,結果導致了很多應役者破產。當該地最終決定將

役差分攤於所有納稅戶之中時,並不完全是計田納銀,其中一部分是

根據丁來徵收七

在此應該指出,許多地方改革只是包含了驛傳的賬面款項,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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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完全包括所有驛站運作的費用。許多驛站的實際花費,不能為

固定的預算所限定。它們的赤字常常由輪值應役者負擔,尤其是倉

庫收納者,他們的役差已被包括在均徭賬目之中6。

民壯的轉化,賬目相對簡単,發生得稍遲一些。無疑,它因16

1《孝宗實錄》0795 ;蘇同炳《驛遞制度》頁277。

2《武宗實錄》頁0700。

3《漳州府志》5/38。

4蘇同炳《驛遞制度》頁287 ;山根幸夫《徭役制度》頁169。

5《杭州府志》31/15。

6蘇同炳《驛遞制度》頁320。

由賦(一) 稅收結構 137

世紀中期抗倭戰爭而加速。在同倭冠作戰中,軍事統帥們發現,志

願者比僉兵戰鬥力更強,絕大多數地方因而被命令要為募兵提供銀

兩,而不是繼續僉派軍役。戰爭結束後,這種辦法仍在繼續I。然而,

民壯與驛傳不同,因為驛傳在大多數情況下,完全喪失了作為役的

特點;而民壯即使在改折後,也仍然保留了人頭稅的一些特點。廣

東順德縣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本章升篇就已詳細論及。當然也有

一些例外的情況,如南直隸的寧國府以及湖廣的新化縣,那裡所有

的財政負擔,都被攤入土地之中2。但在中國南方的大部分地區,民

壯費用是由田、丁共同承擔。

在北方的許多省份,並沒有受到倭寇的影響。民壯沒有作為一

個單獨的專案列出。16世紀中期以後,許多地方開始把它與均徭合併。

山東汶上縣報告說,當地和鄰近地區的民兵僅僅是存在於字面之上3。

河南彰德府為那些只是偶爾召集起來服役的民兵付錢,而資金則是

源於其他的途徑,民壯沒有成為永久性款項\

餘下的兩種役轉化為田賦,被證明是最困難的。裡甲與均徭是

基於戶等而存在了許多年,並且無疑是真正的人頭稅。裡甲正役包

括的不僅有物資供應,還有對它們的解運,這儘管也被視為力役,

但在明代,卻經常與物料上供不可分割。因為政府從來沒有試圖去

發展它的中間一層的保障能力,省直官員也就既無人力又無資金來

接管解運職能。唯一的辦法就是要求民間機構管理這些供應,並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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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倉庫中的物資負責。儘管在16世紀,明朝廷不停地要求把正賦

折成白銀來支付,但宮廷供應卻很少包括在內。明代由部級官員所

做的兩個分別獨立的估計表明,在1600年左右,每年解送至宮中府

1梁方仲《明代的民兵》頁227。

2《天下郡國利病8》9/48 ;梁方仲《明代的民兵》頁227。

3《汶上縣誌》15/170。

4《天下郡國利病10 16/590

138 黃仁宇全集?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庫的各種供應,價值四五百萬兩白銀。一部分供應由田賦而來,一

部分則來自於對裡甲的徵索1。與文官相似,政府並不為內府庫的

太監提供日常開支,內府庫也沒有任何預算來維持正常的運作費用。

通常的辦法是,太監向稅收代理人榨取費用,這稱之為“墊錢”和“禮

錢”七如果供應被折成白銀,款項將會由大臣們控制,宮中人員的

額外收入就會減少。在推遲裡甲正役的改革中,太監扮演了一個至

關重要的角色。

均徭包含了一系列對改折不利的分工。如官府倉庫的庫子、鬥

級,必須要編寫稅目清冊,任何短少都由其個人賠補,有時甚至是

可以解釋的虧空糾獄卒也要為他們的職責承擔財政上的義務,因

為他們看守的絕大部分犯人,都可以在付一定數量的罰金後釋放。

巡卒也在同類之列。遲至1590年,南直隸上海的沿岸巡鹽應捕,要

負責緝拿一定數量的私鹽販。當年是中國的閏年,即這一年比其他

的年份多出一個月,這種數額就增加1/12、各級官衙所謂的“門子”

是一些工程的實際監督者,他們負責各種建築物的修繕,這就要支付

一定的費用。換句話說,這些包含財政責任的義務要分攤於納稅戶。

這種供給辦法反映了明代管理體制的真正特性,這不僅僅是官

吏們腐敗造成的,而且這也是稅收水平低下、官員數量嚴重不足、

固定的預算控制以及各級官府的相對自給自足的且接後果。所有這

些都有很長的歷史延續性。

通觀16世紀的大部分時間可知,許多地方官員都力圖將保留下

來的各種差役折成白銀支付,而更直接和更根本性的改革,被證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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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馮琦《馮宗伯集》51/34 ;孫承澤《夢餘錄》35/21。

2 1522年,八帥私派,每一項都以固定的比率加徵漕糧;他們由運糧軍官使用。見《世

宗實錄》頁0440~0441。這些做法在當時相當普遍。

3梁方仲《一條鞭法》頁7。

4《上海縣誌》4/32。

田賦(一)— 稅收結構 139

不可行的,變化必須保持在很小的範圍和很低層次的管理上進行。

在最初的對供應方法的改革中,十分有必要擴大地方行政費用

預算。例如,廣東的潘季馴發明的均平銀支付(第三章第一節),允

許知縣徵收多徵一倍的裡甲銀,部分攤入納稅土地,部分按丁計銀。

但由於數額很少,即使是進行了這樣1。。%的增加後,一個富縣至

多也不過1 000兩白銀七儘管納稅人名義上支出是以前的兩倍,但

實際上他們一旦從裡甲正役中解脫出來,就能從方法的變化中受益。

其他省直相似的徵收被稱為“綱銀”或“裡甲銀” %

所有的這些支付款項都有如下的共同特徵:十年一次岀辦供應

由每年支付所取代。這些財政負擔的一部分被併入田土之中,餘下

部分則按丁出銀。並公佈一個統一的支付比率,消除了先前的等級

差別以及里長僉派,以此希望透過此種徵收為地方政府提供足夠的

現金收入,滿足它的絕大部分辦公開支,並用於北京的科派。但解

戶由裡甲僉派並未完全取消,而是適當貼補。一定量的小數目供應,

或是由縣衙解運,或是合併到府一級,並且任命一些官方代表來配

合民間代理人工作七所有這些都是一個緩慢的過程。進行這種改革

的人多為相當有威望的官員二他們對此體系的修改,順應了時代的

發展。同時,抗倭戰爭則為這一改革提供了一個契機。在當時的緊

急情況下,南方几省的地方官員獲得了一定程度的財政自治,由此

在16世紀中期以後,改革獲得了明確的推動力量。但是,改革從來

不是徹底的,例如在長江三角洲,一直到王朝結束為止,大量的物

1《順德縣誌》3/24;《西園聞見錄》32/9。

2《明史“8/826。在王毓檢所譯的梁方仲的? 一條鞭法濾542頁,譯者所加的注5有誤。

此文中官銀與鹽課沒有任何關係。

3梁方仲《一條鞭法》頁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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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諸如王恕、龐尚鵬。見《皇明經世文編》357/6~7;《吳江縣誌》10/11~2;《吳縣誌》

7/7?8。

14() 黃仁宇全集?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資解運仍是一項公共義務。

均徭改革也經歷了同樣的耐心和持久的努力。由於同倭寇作戰

的負擔成為許多地區的最大役差,因此均徭改革成為全部改革運動

中最複雜的任務。它開始最早,卻費時更長,結果也不令人滿意。

16世紀之初,許多地方已經把這些役分為兩類。不連帶任何財政責

任的工作分派,被稱為“銀差”

,包括知縣的抬轎伕、官學膳夫、府

衙號手等。將此類差役進行折銀十分簡單,只要給了錢,地方官府

總是能募招他人充役。另一類則包括獄卒、門子、巡欄等,被稱為“力

差”

。此術語實際暗示應役者與財政責任不可分割。儘管可以僱請他

人,但必須由應役者自己僱人,以便他們能繼續承擔責任通常,

改革的方式是將銀差即時折納,並減少力差的分派,或者有時減少

他們的財政責任。而且,此類改革也不徹底。即使地方上的力役大

都改折,但一定數量的力差分派也仍然存在(第六章第一節)。

儘管已經摺成銀差,用貨幣支付,但省直官員仍然沒有呼籲過

要取消裡甲制度。地方管理者仍然堅持財政負擔由田、丁共出這一

制度,因而村民有義務每十年應役一次。但除了按丁均派外,還有

一個附加的費用,也被新增到了那些將要在那年應役的田主的納稅

土地中。這種做法發展成為著名的“十段錦法”

,它首先是在南直隸

的某些地區推行,後來又擴充套件至浙江和福建2。

在十段錦法推行的早期階段,它與裡甲體系沒有什麼不同。每

年一甲一戶輪應一里之役,只不過是用現金抵付義務。很快,管理

I參見梁方仲《一條鞭法》頁6。注意梁方仲的解釋是力差多輸於近地,銀差則多

輸於遠地。當然,16世紀有一些與此種解釋不相符的例子。見《天下郡國利病書》

6/18;海瑞《海瑞集》頁249。

2見梁方仲,“1也’‘血-阮擠‘臨%坨III 0(‘如明”(《明代十段錦法》),[)。6。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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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11 311(1 & ^1-811015,。鬲〃@應%「如打品衝,叩。271—280 ;也見《天下郡國利病書》

7/9-17 ;《大明會典》20/14 ;《徽州府志》8/42?43 ;《杭州府志》31/4。

田賊(一)一稅收結構 141

者發現每年應差戶的數量是相同的。但有的年份,戶中有更多的丁,

通常就會擁有更多的土地,在其他的年份,情況正好相反,有更少

的丁和更少的土地。既然役的需要是相對穩定的,這個方法就意味

著用變數來除以定數。當有更多的納稅單位時,每個財政單位的負

擔就相對輕一些;但是當納稅單位非常少的時候,每個單位的負擔

就會相對增加。於是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每年波動,官員預先將該

地區卜年內的全部徭役統一分配,儘管十年輪役依然保留,但透過

徵收統一的比率,銀差款項就會在丁多和地多的年份有盈餘。這種

盈餘將會用於補貼丁少、地少的“歉”年。

在此應注意到,裡甲組織、卜年輪役,實際上不是方便而是妨

礙了徵稅。依理而言,下一步驟應該是從所有的專案中解放均徭項11,

按統一比例,將十年的支付分成平均的十等份,並且每年把它們均

攤於每甲所有的丁及全部納稅田土之中,這種做法似乎更簡單一些。

當稅收管理進入這最後的階段,我們就能說,地方已經為進行一條

鞭法改革做了很好的鋪墊。各式各樣的銀差,已經每年按照相同的

比例確定,現在對於每個納稅人而言,已經合併為單一的支付額。

合併的支付額能夠進一步與正賦中折納的部分合並。由於稅糧不能

也像這樣折納,因此餘下的力差專案當然也就從這一文冊上刪除了。

一條鞭法改革及其侷限性

在過去的半個世紀中,中日兩國學者已經就一條鞭法寫出了許

多篇論文和專著,對它的起源問題投入了特別的關注。現在絕大多

數學者都同意,作為一項全國性的制度,一條鞭法應該起源於1531

年。那一年,這一術語出現在一個官員的奏議中,並引起了嘉靖皇

142 黃仁宇全集?卜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帝的注意I。

這一研究儘管滿足了我們的好奇,但這個調查卻沒有相應地增

加我們的認識,因為一條鞭法自身並沒有明確的界定。

在16世紀70年代,于慎行(1545—1607年)指出一條鞭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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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籠統的術語,而沒有明確定義,他認為其可以是如下的任何一

項或者幾項:(/) 丁不分上下,一體出銀,(卜)糧不分倉口,總收

分解,(。)差不分戶,則以丁為準,((1)糧差合而為一,皆出於地。

因此沒有必要為滿足對一條鞭法的描述,而讓稅收改革來符合所有

這些條件)于慎行的觀點最近被當代學者重複引用。梁方仲認為一

條鞭法的內容也有“精粗深淺的不同心。而費正清則聲稱一條鞭法“不

過是一種合併的趨勢”\

實際上,界定一條鞭法,用否定的方式遠比用肯定的方式來得

簡單,儘管描述一條鞭法操作的下限是很困難的,但它的上限卻是可

以確定的。因而,基於以上學者們的研究,我冒昧地給出瞭如下的定義:

一條鞭法代表了 16世紀明代管理者試圖獲得一種理想狀

態的各種努力:役被完全取消;裡甲體系,不管在形式上,

還是實質含義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殘留的人頭稅,都將並

入田賦之中。而納稅人可以透過分期支付單一的、固定的白

銀來履行對國家的義務。

1和田清《食貨志》頁217。他是依據《世宗實錄》頁2971的記載。這個術語在沒

右精確定義的情況下,使用了很多次。粟林宣夫認為,一條鞭法到1560年時才較

為完備,見《一條鞭法8形成》頁115~130。

2《西園聞見錄》32/27。在此所作的說明做了輕微調整。

3梁方仲《一條鞭法》頁1。

4丄1?上畝市跚虹費正清),血晶5,以商:77?,0^31 77也/瀝山,與 如巧而0?四詼&合著(波

士頓 1958 年),^。340。

田賦(一)一稅收結構 143

很明顯,沒有任何地方能夠推行一條鞭法改革到如此理想的程

度,即使在最先進的形式下,也只能是接近這一目標。非常明顯的

困惑是,這種改革運動,在經過如此艱難的準備後,卻從來沒有最

終完成。然而,對此問題的解釋很簡單,即明代財政結構不能適應

如此徹底的重組。

在16世紀70年代到90年代,一條鞭法改革達到了它的最高潮,

但中央政府既沒有建立一個區域性的銀庫,也沒有一個通常的採買

機構。儘管地方政府的後勤保障能力有所提高,卻仍然不足,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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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由民眾無償應役。預算也沒有任何增加。稅收解運仍然是由專門

的接收部門對應專門的分配部門,沒有什麼變化。例如,1592年北

京宛平知縣報告說,他被要求將起運銀兩送到中央政府指定的27個

不同的倉庫和部門,但所涉及的總額不到2 000兩白銀在這種情

況下,就依然需要依靠納稅人服役。消除民眾所有的役差,將會造

成現有的財政機構所無法跨越的許多後勤保障鴻溝。

所有這些都意味著,儘管一條鞭法改革是中國經濟史上一個很

重要的里程碑,並有很多的積極因素,卻註定會侷限在一定範圍之內。

它的失敗是可以被預見的。從這一點來看,20世紀50年代一些大陸

學者對一條鞭法的描述很明顯有誇大、誤導的成分2。即使是梁方仲

的早期開拓性研究,以及最新的研究成果,他們的筆調也是過於樂

觀了。如果不能從以前論著的錯誤觀念中擺脫出來,我們就不可能

對役攤入田賦之後的稅收結構進行很有意義的討論。

首先,京師的宮廷堅決反對進行全面的稅收改折。除了儲存下

來的稅糧、棉絨、棉布、馬草等項冃仍由實物支付外,實際上在王

朝滅亡之前,有的地方仍然要上交漆、茶、蠟、金屬、弓、箭等。

倪元璐是明代最後一位戶部尚書,他在1635年力圖要把這些供應物

I沈榜《宛署雜記》頁49~50。

2 見“眼29永。

「的文章:

’阡。01 10 /叩膈瓜 [)()。107—108。

144 黃仁宇全集?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資折銀,但卻是徒勞。1643年,離王朝滅亡只有一年,他作為戶部

尚書,又舊事重提。他列出了 58項挑選岀來的專案要求折銀,但由

於太監的反對,其中只有8項被改折七

第二,力差涉及了納稅人親身應役,雖然已經減少,但並沒有

完全取消。即便是一條鞭法改革中最有力的推動者海瑞(1514—1587

年)和龐尚鵬(1550—1575年在任),在他們的直接監督下,也沒

有辦法取消官府倉庫的庫子、鬥級之役2。16世紀70年代,改革在

浙江沿海府縣廣泛推行時,正常僉派的弓兵、巡捕被革除。他們的

緝捕的走私額度就由均徭來彌補,而均徭是分派到所有納稅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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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紹興府對這方法是否能適用於鹽務巡察表示懷疑,最終巡鹽應捕

成為一個“例外” 3。

令人不解的是,有時一些地方誌提到了招募力差任務的工錢。

列出門子、算手等役工錢來,稱之為“榜注”

,意即“貼出的標準”

但僅僅是官定比率,它只是為僱人應役者以及地方官提供了一種指

導性方針,以便在幾個應役者之間分攤職役的財政負擔,1566年版

的《徽州府志》表明,當一個納稅人估計要交1兩白銀的力差任務時,

他可能最終會支付5兩或6兩5 0在廣東肇慶府,納稅人的實際費用,

可能要高達榜注所標明的100倍6。有些地方從普通百姓中徵收力

差錢付給應募者,並要他對所負擔工作承擔財政責任7。因此,從

所有納稅人中間徵收力差錢,並不能被認為是差徭已經改折的證據。

I倪會鼎《年譜》4/8。

2海瑞《海瑞集》頁269;《杭州府志》31/14。

3《會稽志》7/5。

4官方標準見於《順德縣誌》3/27,《天下郡國利病書》27/53。也參見《大明會典》

20/15。

5《徽州府志》8/38。

6《天下郡國利病書》22/53。

7 1579年,此法在杭州府實行,見《杭州府志》31、14。

田賦(一) 稅收結構 145

在大多數情況下,它僅僅意味著應募者按照榜注的標準接受公眾的

貼補。根本問題是,由於地方政府的行政預算過低,而且僵化不變,

以至於在行政運作過程中,很難不讓一些納稅人為它的虧折負責。

1584年,河南中牟縣推行一條鞭法,但直到1626年,該地區

仍有127種力差。而且還要為上級官府提供差役,超岀了知縣的管

轄範圍1 0 1620年,北直隸的香河縣仍然保留了 419項力差攤派,

縣誌也哀嘆應役者與代役者的財政義務過重,這些人“產化身傾而

奔命未已” 2。

應該記住的第三點是,在中國北方,這個改革要比南方几省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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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當南方官員將已經在他們家鄉行之有效的方法推行到北方時,

引起了騷動。主要的爭執是“戶銀”

。在16世紀,北方的大部分地區,

特別是山東,已經將其附加到“丁”上。戶銀同時也被分為三個主

要的類別及九個子類,最高一等的戶銀每年約為40兩白銀3。很可

能戶銀愈高,丁銀就愈低;下丁之銀只是一種象徵性的稅收。推行

一條鞭法改革,將會取消戶銀,而許多地方官員爭辯說戶餛是一種

累進稅制。一條鞭法改革的支持者轉而斷言,這種累進稅制從來不

可能真正實現,因為絕大多數上等之戶,在很多情況下,卻享有賦

稅優免七1570年,當爭論帶到京師時,朝廷也無法裁決(第七章第

三節)。後來,當一條鞭法改革在這些地區推行時,戶銀通常被取消了 ,

但不同的丁銀卻被保留下來。1590年,一個折衷的計算方法得到了

皇帝的許可七大約到1600年,山西潞城縣,北直隸的懷柔、香河縣,

1《中牟縣誌》2/15、17~180

2《香河縣誌》4/2~3、19?22。

3《天下郡國利病書》15/175~176 ;山根幸夫《役法60特質》頁221?250。

4最強烈的反對者是葛守禮,他於1567年任了六個月的戶部尚書,參見葛守禮《葛

端肅公集》2/10; 3/19; 14/15; 15/11 ; 15/18 ;?家訓》27。參見片岡芝於《土地所冇》

頁 148?149。

5《穆宗實錄》頁1200-1201 ;《神宗實錄》頁1095、1100、1112、1245、1338、4124。

146 黃仁宇全集?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山東曹縣和鄒縣都宣佈推行一條鞭法改革。但他們全都保留了分等

級的丁銀七個別地方甚至頑固地保留了戶銀。這就暗示岀必須在鄉

村確定戶等。一條鞭法改革的一個主要特點就是財政方法的標準化

與統一化,但維護地方確定的稅收原則就違背了這一根本要求。

第四個侷限性是一條鞭法改革只是修改了稅收徵收方法,但並

沒有簡化基本的稅收結構。相反,它使其更加複雜化了。稅收結構,

如順德的個案所顯示的那樣,仍然包含了大量的名目。地方官府所

能做到的,只是創造了 “條編銀”

,即將各種各樣合併的銀兩分成兩

大類,一類按土地攤派,另一類按人丁攤派。由於大量的稅收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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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被保暗,這種做法不可能簡化賬簿,而只會使官方文移更為繁雜,

這一點是可以想象得到的。

在一些地方,由於技術困難,甚至不可能統一比率2。地方政府

不過是將每個單獨納稅人的各項稅額累加起來;儘管它阻止了鄉村

管理者們對於稅收法規的歪曲濫用。但它只停留於賬面之上。梁方

仲在探討一條鞭法時,曾經引用過一張在隆慶( 1567—1572年)早

期由浙江會稽知縣刻印的《錢糧條鞭由帖》,時間可能是1568年。

1572年纂修的《會稽志》將其全文逐錄,《會稽志》的手抄本現藏於

哈佛— 燕京圖書館,

「分珍貴。這一由帖顯示此縣一個典型的納

稅戶估計有14種不同的糧差稅銀3。

儘管在南方,尤其是在沿海省份,改革可能已經停滯不前。但

到1590年,合併編派的確已經達到了它的極限。省直官員在其權力

範圍盡了最大的努力,已經無法走得更遠。在中國北方,這一運動

可能要持續另外15年。例如,山西省直到1588年才宣佈推行一條

1《潞城縣誌》3/46 ;《香河縣誌》4/2 ;《懷柔縣誌》2/6 ;《天下郡國利病書》15/175~176。

2許多地區的役是永久固定的,而其他專案可以短期調整。理論上,前者不能與後者

相混淆,後者也不能自相混淆。見梁方仲《一條験法》頁32。

3《會稽志》7/12~13。梁方仲在《一條鞭法》中提到這一由帖,見該書頁60~61。

田賦(一) 稅收結構 147

鞭法改革七由於軍費開支和其他政府需要不斷增加,到17世紀早期,

稅收改革實際上已經停止。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已被攤入田賦中的

部分差役,又回到了先前的體制。而毋寧說,對額外稅額的增加不

町避免地導致了公共報效的進一步增加。這意味著體制冋避了預算

限制,恢復了鄉村派徵,並再一次讓納稅人有親身應役的優先權。《明

史》總結這種情況為:“條鞭法行十餘年,規制頓紊,不能盡遵”

“糧

長、里長,名罷實存”七

役攤入田賦的方式

將部分役攤入田賦之中,官府通常採用了三種方式。第一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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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廣泛應用於浙江、福建和廣東,是以正賦稅糧的石數作為基本單

位,添上一個附加費用,類似於美國現在的對個人所得稅的附加稅。

第二種方式,是將役直接新增到每畝納稅土地中,實際上是創造了

一項總量的增加,這種做法在中國北方廣泛應用。第三種方式是將

以上兩種合併編派,比如在長江三角洲的蘇州府和松江府就是這樣,

它意味著當地的裡甲和均徭依據田畝徵收,而驛傳和民壯則對每石

平米徵收附加稅。在此章的第一部分,我們發現廣東順德縣採取了

一種混合方式,並作輕微調整。

“隨帶稅”(附加稅)的方式是最直接的。它的最大缺點,如已

經在順德的個案中解釋過,是折算必須有無限多的小數位。在16

世紀晚期,南直隸的嘉定縣採取了這種方式,每石平米要科均徭銀

0。0147445814487兩\這小數點後面的13位數字還只是一個開始,

它們還要乘以每個納稅人小數位的平米石數。

1《神宗實錄》頁37550

2《明史》78/828。

3《天下郡國利病書》6/61。

148 黃仁宇全集?,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在北方,直接把估算的役新增到地畝之中的方式更為流行,因

為北方各個地區的土地等級更為統一。否則,當每類土地,包括水田、

旱田、沼澤地和山地,都被分開來估算時,結果將會和基本支付估算

一樣複雜。這些地方選擇直接按統一比例將役分攤到田畝之中,一般

不考慮土地的產量。只有當役的負擔很少,產生的經濟不平等可以被

忽略時,這種做法還說得過去。但這種稅收方式仍受到了批評七

這種方法的優點是難以理解的。或許這種不一致性是過去稅收

立法不協調的結果,所以當不同的役被逐漸攤入土地之中時,它導

致了一種基本田賦額的附加稅,直接按田畝估算。稅收優免也是一

個因素,在一些地方,一種役差可以被免除,而在另一些地方則不行。

稅收優免是很複雜的事情。明朝的制度允許對現任官員和致仕

官員優免役差,同時也優免那些透過科舉或捐納獲得生員資格的人

的差役。優免自身非常複雜。優免比例通常根據品級而定。但對不

同的文官和武官,以及在任和致仕的官員而言都有不同,京官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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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免,外官半之2。優免也包括免丁和免田。土地的優免不按畝數,

因為田一畝在不同地區有不同的意義,因而免田就不是由面積來估

算,而更多是照糧免田。例如,1545年優免則例規定,在京城的正

三品或從三品官員免糧20石,人20 丁。但這並不意味著官員能夠

從他的基本稅額中扣除20石糧食;扣除數是地方官府對20石基本

田賦稅糧所加徵的役。大學士申時行(1578-1791年在任)曾估計過,

這種優免通常值6兩白銀3。這一優免則例於1531年公佈,1545年

修改,1567年又進行調整。原則上,免丁及免糧不可以互準,換句

話說,如果戶內丁不及數,也不許以丁準糧。但各省官員經常調整

1《神宗實錄》頁4214。

2優免則例可見於《大明會典》20/19;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冃》7/20-21 ;海瑞《海

瑞集》頁141-1420

3《西園聞見錄》32/21。

田賦(一) 稅收結構 149

當地的優免比例,朝廷也准許地方酌裁優免,背離了自己制定的法律。

結果是各地都用自己的方式來解釋帝國法令,絕大多數的地方都可

以丁、糧互準。

為使這兩類優免可以互準,以便計算,地方將每個單位的丁和

田土的徵收比率,都固定到一個簡單的算術比例上。如下文所引證之

例。由於帝國通常的賦稅優免是以糧食的石數作為納稅單位進行估算,

對於那些將役看成是附加稅的地區沒有困難。但對那些將役分攤到地

畝之中的地方,調整則不可避免。例如,南直隸的武進縣正三品官員

役的優免是準田670畝,而不是20石糧食1。優免數量在各個地區可

以有很大的不同。山東沂州府只優免62 832人中的910 丁 2。由於優

免之數所佔的不到總數的1。5%,優免也就無關緊要。但南直隸的上

海縣,優免之丁達12 789人,而該地區全部登記在冊丁數為73 623人,

優免丁額佔17。8%,因而引起了更大的關注3。除了官員及有功名者

以外,該縣還有大量的辦納鹽課的灶丁得到優免七1586年該縣的稅

收方法使這些人本身免於裡甲和均徭,但由於驛傳和民壯額是以全部

土地為標準的,所以就沒有任何優免七

合併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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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還沒有完整的、連貫的資料來說明1570-1590年冋稅收的

合併範圍。透過第二手的材料、稀見古書以及影印的或做成縮微膠

片的明代地方誌等資料,現在已經調查了 175個州縣的情況,大約

1《天下郡國利病書》7/20。

2《沂州志》3/2。

3《上海縣誌》3/25。

4此縣有12 084個灶丁享有一定形式的徭役優免,見《上海縣誌》4/8。灶丁也受此

規定的影響,見《大明會典》20/18。

5《上海縣誌》3/24-260

150 黃仁宇全集?卜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佔明朝全部1 138州縣中的16%。然而,這些資料很少能夠提供必

要的資訊。在16世紀,詳細的賦稅冊籍以“實徵冊”的形式被編輯1,

它們是地方官員的手冊,從來也沒有正式印行過。地方誌只是將那

些認為有長久價值的基本內容進行概述,因而他們給出的賦稅徵收

方法既不完全,也容易受到歪曲。這樣就造成了無法進行準確的估計。

但研究也不是完全沒有意義,因為還有少數的例子,能讓我們一瞥

稅收合併編派的方法是如何展開的。

在長江三角洲,上海縣能被視為一個例證。1590年,那個地區

在除去稅收優免後,有1210 007畝納稅土地(包括那些面積已被折

成到“稅畝”的次等土地)和60 834個應役之丁。對裡甲的徵收比

率為每丁 0。0042兩白銀,每畝0。0021兩(注意,比例為2 : 1)。均

徭的徵收比率是每畝和每丁均為0。0148兩(比例為1 : 1)。這種計

算方法實際上是把這兩項財政負擔的94。2%攤入土地之中,只留下

5。8%由丁出。縣誌也揭示岀,有一種附加稅是要攤入該區的全部農

業耕地中的,沒有任何優免,它叫“貼役銀”

,共徵收3 128石米及

10 010兩白銀,用於支付縣裡的民壯、驛傳及其他雜泛差役2。考慮

到這一因素,丁出的負擔進一步減少到低於4%,並很可能接近於3%,

這要取決於實際米價。

在長江三角洲,役很大程度攤入田賦之中,這似乎十分普遍。

例如,何炳棣提供了 1617年蘇州府7個縣的資料,顯示大量的差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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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田賦合併。比例從吳縣的65。5%到太倉州的92。6%之間七他的資

料沒有涉及任何“貼役銀”的資訊,但蘇州府從1538年起就已經開

始徵收“貼役銀” 了七如果包括這項支付,田出之銀還要略高。

1地方誌偶爾提到“實徵冊”

。見《杭州府志》28/6 ;《上海縣誌》3/25~26。

2《上海縣誌》3/24~25。

3 円昭一竹 II。(何炳棣)。5(11(^168 0/1 (11^ ^0()1^1^110/1 , [)。29。

4《吳江縣誌》10/《~12;《皇明經世文編》397/13。

田賦(一) 稅收結構 151

但是,長江三角洲稅收合併的高比例,是個特例。該地區耕地

多,產量高,由此導致了過高的田賦稅率,併產生了一個更大的稅額,

正如被同時代的人所指出的那樣,合併編派到這個程度是很簡單的

事情。上海縣的納稅田土所承擔的全部徭役負擔(包括那些用米支

付的負擔)的價值超過30 000兩白銀但當它被分攤到此區的總

共包括155 573石米及111 433兩白銀的田賦正額之中時,額外的

支付可能只佔基本稅額的15% (假定當地的糧價為每石0。55兩白

銀),長江三角洲以外沒有哪一個地區能夠享受到稅收合併後如此有

利的情況。

而且,長江三角洲地區差徭文冊也容易產生誤導,因為各府的

實際差徭要多於官方冊籍的記載。一個例子是將白糧和棉布運輸到

北京的費用,部分仍由解運人支付,而不是由役銀來貼補(第三章

第二節)。

長江三角洲地區以外的東南某些地區,徭役折銀後與他們的田

賦相比,數量很大。福建漳州府即是其中之一。1572年,該府十個

縣的全部田賦收入,估計只相當於56 262兩白銀2,平均每縣的份額

不到上海縣的3%。但該府的役銀總數為71 599兩。

為將役攤入納稅土地之中,漳州府釆取了附加稅的方式,換句

話說,是以基本田賦額中的糧食石數作為財政單位。徵收裡甲時,丁、

糧的比例為2 : 3,但徵收均徭和民壯時比例相同。驛傳只是依據土

地而不依丁來估算。根據這個稅收計算原則可以做出以下推算,如

表2所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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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賦稅原則通常被描述為“丁四田六”

,意即丁出40%的役銀,

1葛守禮《葛端肅公集-家訓下》27。

2該府部分正賦仍由實物支付,在此是按每石糧食0。5兩白銀折算,這是漳州府一般

折算率。— 譯者注

3《漳州府志》5/19-50 天卜一郡國利病8》26/85。

152 黃仁宇全集?卜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田出60%,的役銀,而實際的分配比例也接近於此。應該注意到,表

中作為附加稅徵收的42 504兩白銀,併入56 262兩正賦之後,就意

味著稅收增加了 75。5%。

表2 1572年福建漳州府的役銀徵收

役銀專案

丁出 田出 徵收總額

兩 % 兩 % (兩)

裡甲 3 004 43。4 3910 56。6 6914

均徭 11 786 53。4 10 255 46。5 22 041

驛傳 0 — 15 955 100。0 15 955

民壯 14 335 53。5 12 384 46。5 26 719

役銀總額 29 125 40。6 42 504 59。4 71 629

一個縣的役銀接近或超過正賦,並不為奇。儘管這種情況在北

部中國很少見,但在東南地區卻有很多這樣的例子。抗倭戰爭期間

民壯賬目的膨脹(它包括軍事供應,見第三章第四節)是其中一個

重要的促成因素。另外,由於多個原因,特定地區的正賦,已經在

王朝早期被固定到很低的水平。但地方官府的運作開支卻不能保持

相適應的低比例。因而,由地方提供給上級官員的開支,是根據戶

數而不是根據他們的田賦額來徵索。表3所列的6縣即是如此,那

裡的役銀與正賦相比較時,顯得很不協調。

在這6個縣中,順德已經在此章的第一部分中討論過了。漳平

縣位於漳州府,前文已有論及。開化縣位於山區,擁有的林地要多

於時耕地。而遂安縣專門生產生絲。歙縣和休寧縣位於徽州府,那

裡是許多富商的故鄉,經常被要求向京師上貢物料,因而積累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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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役銀專案(第六章第一節)。

田賦(一) 稅收結構 153

表3 1572-1621年東南地區六個縣的役銀分攤

役銀 役銀總額 正賦價值 役攤入山賦後的

「出(3 ) 田出(2 ( 51))估算(6 )增長幅度(瑚1)

年份 地區 兩 % 總額 % (兩) (兩) (%)

1572 福建漳平 2 189 32。4 4 558 67。6 6 747 3 185 143。1

1582 浙江開化 3 457 27。3 9 191 72。7 12 648 9 808 93。7

1585 廣東順德 5 304 31。9 11 324 68。1 16 628 17 952 92。1

1612 浙江遂安 2218 29。() 5 427 71。0 7 645 9 528 58。6

1621 南直隸飲縣 7 657 32。7 16012 67。3 23 669 24 940 64。2

1621 南直隸休寧 7 559 26。6 13 785 73。9 21 344 16010 86。1

全部六縣 28 384 32。0 60 297 68。0 88 681 81 423 74。1

很清楚,在那些地區,役銀額之多很不協調,將大約70%的款

項併入田賦之中,將會導致田賦額顯著增加。在一些情況下,達到或

超過了基本額度。這種情況發生在東南沿海各地。儘管這些資料過於

零碎,不可能進行任何全面的評估。例如,福建福寧州於1578年進

行一條鞭法改革後,通常每米1石折銀1?37兩2。16世紀70年代早期,

同在福建的龍溪、南靖、平和,在合併了徭役之後,米0。963石就要

歲納本折色銀1。2兩3。由於當地糧價不可能超過每石0。6兩白銀,這

些地方上的實際支付額就會達到或略超過基本稅額的兩倍。

當稅率達到這個水平時,可以說將役攤入田賦的程序就達到飽

和點了。這並不意味某個地方實際合併的稅額達到基本額度的兩倍

1《天下郡國利病書》23/27 ;《會稽志》3/1-11 ;《順德縣誌)3/1-27 ;《遂安縣誌》

1/48?65。《徽州賦役全書》,

“歙縣” 1~3, “休寧” 1~10。

2《天下郡國利病書》26/63。

3《天下郡國利病書》26冊。

154 黃仁宇全集?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時,耕地的納稅能力已經枯竭。畢竟,明代的田賦從來沒有定到一

個很高的水平(第四章第三節),也不統一、精確。由於各府的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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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並不相同,這就為調節提供了相當大的空間1。然而各地實際稅

率,已經存在了許多世紀,並已經成為地方制度。對它而言,民眾

已經把自己與土地的佔有、租佃、地租全部一股腦地揉在一起。因

此實際上,明顯的稅收增加是相當困難的。具體操作過程中,

“1石

糧食”的稅收可能要超過1石,而且通常也是這樣。但當它達到2石時,

公眾輿論就會認為這是太多了。將役攤入田賦之中,其目的只不過

是把一種稅收形式轉化為另一種形式。但對一些田主而言,它卻代

表了一種不合理的稅收增加。值得注意的是,在稅收改革的高潮時

期,儘管已盡很大的努力去限制丁的數量,並縮小它們的重要性(見

下文),卻沒有提出任何完全取消丁銀的建議。役徵收的人頭稅原則

總是受到支援的。

在那些田賦定額很低的地區,役的併入不會受到批評。在長江

三角洲區域之外的南方各地,通常是60%的役銀被分攤到土地之中。

1572年浙江杭州府8個縣的情況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2。在那裡,合

並編派導致了正賦的增加 1 ,其中四個縣增加了 50%到60%,另外的

四個縣增加了 34%到47%。一般來說,小縣比例較大,反之亦然。

換句話說,該府的田賦在吸收了 60%的役銀後,增長了近40%0這

些資料已在表7中列出(見第四章)。

由於可提供的情況或者是不完整,或者是完全混亂,因而不可能

對任何南方內陸各省份進行這樣的調查。即使這些省份宣佈推行一條

鞭法的最初階段,它們也沒有像沿海省份那樣推行的較為徹底。1566

年,湖廣巡撫宣佈轄區內的所有地區推行一條鞭法改革,但實質上他

1王士性對此變數的範圍做了評論,顧炎武在《日知錄集釋》3/62?63中引述了該評論。

2《杭州府志》29/1、31/70。

出賦(一) 稅收結構 155

的重點也只是均徭專案七1570年,嶽州府的賬目仍然顯示,有許多

裡甲上納實物二1571年,永州府也是採用同樣的方法,那裡的納稅

人每五年一次輪流服勞役,儘管事實上,役已大部分地折成銀兩\

然而,在這些省份,對納稅土地中的役銀進行估算不應該有嚴

重的問題。通常這些縣的役銀額與III賦額比較時比例較小。江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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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富庶的省份,1610年的田賦正額為2 616 889石糧食,然而據說

其役銀達到687 660兩七後者不可能超過前者價值的一半七1582年,

江西彭澤縣的賬目顯示,它的役銀為6 502兩白銀,而當地正賦為

13 277石糧食6。在內陸省份,役銀相當高,但其役銀與基本田賦的

比率,卻從來沒有達到過如表3所顯示的水平。

在北部中國,役銀通常都比南部少得多,因為北方各縣解運到

京師的物資不多。民壯也從來不像受抗倭戰爭影響的區域那麼緊迫。

最主要的原因町能是北方,尤其是北直隸,仍然要由民眾完成的許

多勞役沒有列出“

兒乎不可能詳細再現北方省份將役分攤到田賦中的情況。一些

縣公佈了丁額總數,但卻忽略了每個丁的丁銀。其他指明瞭各個等

級的丁銀,卻忽略了每一類的總丁數。為了方便起見,每個縣都採

用了以一組數字作為其稅收立法的基礎。任何其他的數字變化都被

當成是不時進行的必要調整。許多地方誌只記載了永久資料而忽略

1《永州府志》9/22。

2《嶽州府志》各處。

3《永州府志》9/11。

4《江西賦稅全書》“省總”

,頁1~55。

5這只是一個總的估計。通常田賦在徵收程式中有不同的交納形式,一些折銀,一些

由實物支付。加耗及折納比率因交納方式的不同而有差異。一譯者注

6《彭澤縣誌》3/10、II、12。

7例如,為了一些宮廷禮儀活動,宛平縣被要求提供1000名女轎伕,見沈榜《宛署

雜記》頁125。

156 黃仁字全集?卜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其變動。然而,在以下的3個例子中,它們都是17世紀早期的資料,

所有的丁數及每個單位的比率,都被清楚地列舉岀來。田賦正額及

加耗都已折銀。這種役銀分攤的計算如表4所示\

表4 1608-1620年北方地區三個縣的役銀分攤

役銀 役銀總額 正賦價值 役攤入出賦後的

丁出3) 田出(I))(心鮮2 估算3)増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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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地IX: 兩 % 總額 % (兩) (兩) (%)

1608 山東費縣 3 296 55。3 2 657 44。7 5 953 16 074 16。5

1608 山東部城 3 046 56。6 2 336 43。4 5 382 14 162 16。5

1620 北直隸香河 1 387 58。7 11 324 68。1 16 628 17 952 92。1

二。縣總額 7 729 56。4 5 968 43。6 13 697 39 226 15。2

在北方地區,通常可以估計有45%到50%的役併入田賦之中。以

上這些例子雖然不多,但役銀在北方各省可能很少,因此降低了合併

後田賦總額估算錯誤的風險。山西的33個州縣、山東的21個州縣、

河南3個州縣以及北直隸3個州縣的稅收賬目已經清楚地顯示出它們

的役銀和正賦相比較時,比例是很小的。在大多數情況下,前者的價

值佔後者的25%到40%0只有5個縣的役銀略高於正賦的50%0可

以肯定,役銀收入要高於正賦收入的地方,只有山東汶上縣、山西河

曲縣和保德州。根據表8,可以估計岀山西汾州的7縣1州,50%的

役銀作為田賦的附加稅徵收。役併入田賦之後的稅收增長幅度很小,

浮動在13% (平遙縣)和22% (靈石縣)之間2。即使估算合併的程

度有20%的誤差(即意味著役的30%至70%能被攤入土地中),最

1《沂州志》3/1-32 ;《香河縣誌》4/1?3。

2這些資料見於《汾州府志》5/3~46。

田賦(一) 稅收結構 157

後稅額估算誤差也就7%左右,這是可以接受的。表8將在下一章中

給出,因為它同時也涉及了每畝的最終稅額(第四章)。

稅收合併的後果

對一條鞭法改革進行概括是很困難的事情。它包含著大量複雜

的、不一致的稅收法規與做法。20世紀50年代,中國大陸的一些

歷史學家毫無保留地堅持認為改革對窮人有利而損害了富人的利益,

任何批評改革的人,

“集中地反映了腐朽的地主階級的這種反動願望”

引自人民大學《明清社會經濟形態研究》頁170。這種教條言論只是

感情用事,而非理性思考。無可否認,一條鞭法改革有許多積極意義。

在鄉村公佈統一的稅率,以代替非正式稅收攤派,這是一個很大的

進步。取消實物稅和由納稅人親身應役,雖然保留了很多限制,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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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確實向較為現代的稅收結構邁進了一大步。改革至少澄清了地方

稅收賬冊。但即便如此,也難以確信一條鞭法是一個經濟公平的法令。

前面提到的歷史學家的結論是建立在過於簡單化的觀念之上,

認定改革前的役銀按丁派役,而一條鞭法將此稅收的主要負擔轉移

到土地所有者身上。他們沒有認識到,

“丁”從來不是一個簡單計算

的“人頭”數,而包含了許多對財產資格的考慮。累進稅制的原則,

恰如崔瑞德(。(:。恥血啟壯)已經指出的那樣,可以追溯到唐朝中期,

而正是一條鞭法終止了這一原則1。

到16世紀中期,累進稅制已不能維持下去。大土地所有者或是

把他們的財產分成更小的部分而分開登記,或是透過宣稱優免而逃

避差役,因此沉重的差徭通常就會落到財產較少的人身上。在同時

代的文人那裡,這個術語是指中戶,意即擁有大約100畝或更多的

1 7、而血(1如171而5臉,卩?24?

158 黃仁宇全集?卜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土地之戶,他們不屬於最低的收入階層。役的義務十分沉重,通常

連帶有很大的財政責任。如果官員將這些義務僉派到這一標準之下

的應徵者身上,將會是不明智的,因為他們無法全部履行這些義務。

巾於一條鞭法減輕了中戶的困難與生活的不穩定。改革是一個

好的改革。從管理者的角度來看,它也是對問題的一個可行性的解

決辦法。然而應當指出,改革並沒有將絕大部分差徭轉移到大土地

所有者身上,反而是將其擴充套件到大多數納稅人身上,包括那些可能

只有5畝地的小戶身上。改革的目的是將差徭分派到絕大多數納稅

人頭上,結果形成的統一稅率很低,以至於富戶發現它不值得逃避,

而真正的窮人也不會受到太大的損害。山東地方誌的編纂者擁護改

革,他說每年的稅費是“貧者日之庸金可具也”二甚至改革者也沒

有引用通常的經濟公平作為一條鞭法最主要的優點之一。

事實上,改革的影響因地區不同而有所差異,它依賴於當地的

情況和各縣的具體規定。有些州縣不願意完全地拋棄累進稅制原則,

而是修改了統一的稅率。順德縣創造出抽象的“丁”(第三章第一節),

就是其中的一個例子。而在北方的許多地區保留了有等級的“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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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另外一個例子。1607年,山東費縣從全縣23 775個丁中,每人

徵收了 0。13兩白銀,但其餘的4 320名沒有土地的“丁”

,被要求按

統一稅率的1/3納稅20 1606年,同在山東省的曹縣知縣堅持維持每

40畝納稅土地派納1 丁的做法七對地方“丁”額的固定化明紀源於

按等級估算的做法,它試圖保留一些關於“丁”的財產資格的考慮。

北直隸懷柔縣的財政賬目表明到1604年很少的“丁”已經無法透過

1《汶上縣誌》4/14。

2《沂州志》3/25。

3《天卜郡國利病8》15/180~2 ; I〉而-日II。(何炳棣),9〃。而〃炒戶叩〃屁詁〃。

卩?31?

田賦(一) 稅收結構 159

計算人頭得出I。這些折衷的辦法,都是對一條鞭法改革精神的偏離

和違背。一條鞭法改革的目標是普遍和統一,而不是簡單的經濟公平。

改革反對者的動機似乎很複雜。為縉紳的利益辯護很可能是其

中之一。例如何瑪(1474—1543年)批評改革,認為它損害了富人

的利益1 一個與眾不同的觀點由葛守禮(1505—1578年,1567年他

任了 6個月的戶部尚書)提出的,他帶著理想主義的色彩為累進稅

制原則進行辯護,認為這一稅制維護了小戶利益。應該強調,當一

條鞭法改革被引入北部中國時,它沒有侷限於改革各種徭役,而是

也涉及了對正賦的再分配。不同等級的田土的折算比率和加耗徵收,

早在一個世紀前已經在南方完成。但在北方卻仍然陌生。葛守禮的

論證表明,改革是在缺乏準備、沒有預先調查的情況下進行的二因

而不難設想,它將對那些擁有瘠田和相當數量成年男子的窮苦納稅

農戶而言,會產生多麼大的壓力。試圖去修補這種局面而引入的調整,

成為了改革並不總是公平的旁證。

整個改革,可以被描述為對不令人滿意局面的修補和調整。實

際上,其稅收改革觀念與財政結構格格不入。當這些潛在的矛盾繼

續存在時,就意味著所宣佈的為了平等而制定出來的統一稅率只能

是存在於數字意義之上。儘管表面上稅收的基礎很廣泛,但實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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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範圍很狹窄,因為此後稅收水平的進一步增長要受制於納稅人

的支付能力,這些納稅人的支付能力很差。換句話說,鏈條的強有

力性被它最弱的一環損害了。

我們已經提到了改革者缺乏深思熟慮。到16世紀晚期,即使是

根據所提供的不完整的資訊也可以知道,役銀在稅收中已經佔有相

I《懷柔縣誌》2/6。

2何琥的言論見於《天下郡國利病書》13/112。

3《皇明經世文編》278/8、110

160 黃仁宇全集?卜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當大的比例,在任何一個縣所列舉出的賬目中,很少有低於3 000兩

白銀的。在東南一些省份,除了少數的例外,役銀最少也達7 000兩

白銀,超過2() 00()兩也非罕見。即便如此,這些徵收也沒有包括所

有實際預計的開支,特別是地方的管理和稅收徵解費用。這將會在

下一章中一併討論。

帝國劃一的願望與地方自治的要求之間有很大沖突,稅收的合

並導致進一步去制定規章制度。儘管採用的不同方式,以及由之產

生的許多稅收原則已經被官方認可為法律,但所有的州縣仍然拘泥

於標準的賦稅名目。通常適用於所有地區的稅收方案,已由中央政

府依照王朝締造者及後來統治者的敕諭而創立,沒有任何稅收收入

能被取消。原則上,或者是由來自京師的明確法令,或者是經習慣

性做法,每項稅目都有其固定的額度。地方官員僅僅去設計出具體

的徵收方法。儘管各種專案能在實際徵收中進行合併,但它們在賬

冊中卻必須被單獨列出。稅收法規表面上整齊劃一,而在實踐中卻

變化多樣,在北方各縣發現的對待丁銀的方式,就已經證實了這一點。

考慮到與小數點後面數字的鬥爭,就可以瞭解到中央對地方官

員進行集權控制的後果是很嚴重的。不消說,為了外在的統一,稅

收結構通常過於犧牲理性。1590年,上海縣的賬目(見上)顯示,

該地區的丁銀從60 834 丁中徵收七一個較合理的辦法是將此項款

額全部放棄,並將財政負擔轉移到該地區120萬畝納稅土地中,其

所涉及的也不過是增加0。001兩白銀,或者說每畝少於1文錢。然

而,為了維持人頭稅的原則,同其他地方一樣,上海縣繼續徵收丁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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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顯然需要大量的繁雜文移和過多的管理費用。

事實是一條鞭法改革要求明確所有的雜項稅收,並認真地登入

1 丁錢按每人0。019兩白銀的比例徵收,60 834個丁僅有1 155。84兩白銀。見《上

海縣誌》3/24-250

田賦(一) 稅收結構 161

在冊。然而不可否認的是,改革在阻止鄉村稅收代理人濫用權力的

同時,乂為許多衙門吏胥操縱官府賬冊創造了機會。稅收結構實在

是積累廣太多的複雜性,這一點它本應該避免但卻沒能避免。

第四節!1! 稅收結構的進一步調整

兵餉

這一章討論的所有賦稅收入,包括現在的這部分,都是永久性

專案。一日。它們出現於賦稅賬目中,就希望被固定在那裡。儘管不

時會有一些小的調整,但徵收的總水平卻被認為是固定的。對此唯

一的例外專案是兵餉。

兵餉的出現始於抗倭戰爭。海盜在東南一些省份搶劫洗掠,暴

露了衛所制度的虛弱(第二章第三節),所以不得不招募自願者補

充軍衛,也很有必要組織新的作戰部隊,併為他們提供裝備,租用

或者立即修造船隻,所有這些事情都需要錢。而在16世紀50年代,

京師也受到了俺答汗入侵的威脅,國庫並無餘銀。朝廷只能授權南

方的軍事長官,儘可能地自己解決財政問題。

面對危機,沒有時間進行周密考慮。解決的辦法是兵餉。它採

用了對現有賦稅收入普遍加徵額外的費用,這種方法可行而且及時。

在某些情況下,現有的收入額度也同樣被拿出一部分以應付危機。

此外,許多新的收入來源,通常數額很少,而且徵收也很麻煩,也

因同樣的目的而出現。所有這些都不加選擇地被貼上“兵餉”的標籤。

162 黃仁宇全集?卜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嚴格地講,兵餉不是一種收入款項,而是為了一種特定開支而指派

的收入。後文將會討論其全部的意義(第七章第二節)。在此只描述

它對分割田賦結構的影響。

有許多把兵餉攤入田賦的方法,例如在浙江會稽的山地,稅收

很輕。在戰爭期間,它的稅率被相應提高了 1。福建省對以前優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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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財產開始徵稅七許多地方的民壯折銀也被劃入兵餉賬冃中。對

正賦的直接額外徵稅也開始了,通常是以基本稅糧附加稅的形式進

行。然而最聰明的增稅策略,卻是所謂的“提編”

英語中沒有與此術語相對應的詞,在它的兩個字中,

“提”意即

舉起,

“編”意即組織。在16世紀50年代,即使大多數的役已經摺銀,

而多數州縣的納稅人仍然按5年至10年為一期,輪流服裡甲和均徭

之役。透過使用提編的辦法,軍事長官徵召那些按規定下一年服役

之戶在當年應役。實際上他們不要求提供物資或勞役,但他們卻需

要提供銀錢,上交給戰爭金庫。第二年,需要的役就被本應在第三

年輪應之戶來完成)它的意義在於,許多地方的丁銀已經部分地被

攤入地畝之中,因而提編相當於一個附加稅的附加稅。

整個程式極端龐雜,而且乂需要好多種農村地區稅收代理人,一些

人為當地政府徵收正賦項日,一些人為軍事當局徵收提編專案,另一些

人徵收裡甲和均徭,並與那些徵收正賦的明顯分開。何良俊以幽默的誇

張語氣進行批評:

“奔走絡繹於道路,誰復有種田之人哉?” 4這種荒唐

的情況是導致許多地方官員進行一條鞭法改革的原因。

沒有人會料想兵餉會長期存在,而是希望一旦戰爭結束,即將

1《會稽志》6/3。

2《漳州府志》5/51;《天下郡國利病書》26/51。

3 “提編”見《明史》78/826。它也在河南、山東和北直隸徵收,見《世宗實錄》頁

7574、 7859?7860、 8703。

4何度俊《四友齋》3/167、1730

田賦(一) 稅收結構 163

其取消。但實際上,軍事行動在海盜威脅已經減輕時,仍然緩慢地

持續了很多年,直到16世紀晚期,軍隊復員也只是部分的。由於募

兵的存在,所以兵餉只能保留。隨著時間的流逝,它早期的特殊性

逐漸消失。在絕大部分地區,它被合併成單一的附加稅,40% 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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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田岀。這樣,它就與民壯幾乎沒有什麼差別。但在理論上,至

少兵餉是為地方防務而徵收,而民壯一宜是後備力量。前者依地方

軍隊的實際軍事開支而定,可以調整;而後者則是地方定額稅收的

一部分。1572年,當沿海防務減輕後,福建漳平縣的兵餉被削減一

半,而民壯賬廿仍然如前不變七在賬目上,這兩項通常總是各自列出,

因而每個納稅人要繼續分別承擔兵餉與民壯。

然而,在以前的章節中,為了估算總的徵收水平,兵餉數字已

經和民壯數字合併,這是為了簡單起見。在描述徵收役的過程中間

介紹兵餉,將會產生不必要的複雜性。實際上,此項是對正賦的雙

層附加稅,正如表3中所顯示的那樣。

附屬附加稅

附屬附加稅實際上是一種固有的附加稅,按納稅地畝徵收,並

用農產品來支付,這可以追溯到王朝的早期。儘管與基本稅收相脫離,

它們也和其他型別的、由相應的管理原因而來的附加稅不同。在數

量上,它少得令人驚訝。

有一個普遍的錯誤觀念,即明政府徵收大量的棉花、棉布、絲

絹和緞匹,作為田賦的附加稅。這個錯誤理解來自於《明史》和《明

實錄》的記載,這些記載表明洪武皇帝下令帝國內所有的田主都要

拿出他們的一部分土地,用於生產麻、棉花和絲絹,所有的田賦都

1《漳州府志》27/28-290

164 黃仁宇全集?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要包括這些物品。如果田主沒有遵命,就必須以懲罰性的比例交納

棉花和織物。這條法令的確在明帝國建立之前的1365年就簽署了,

並於1368年得到重申七但到1385年,政府意識到不能透過強制手

段來增加這些經濟作物的產量後,就廢除了以前的命令2。至於絲的

生產,那些已經接受特定的土地種植桑樹的田主,要根據早期的法

令交稅。1385年確定的每個縣的絲絹份額因之而長期存在。這項徵

收被稱為“農桑絲絹”

,無處不在,但由於政府無法強制命令種植,

每個縣的數額都不太大,有的還可能相當小。除去這個小的份額,

田主是可以種他想種的任何東西的。而棉花甚至都沒有被提到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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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些絲絹生產已經專業化的地區,絲和絲織物大量出現在賦

稅冊籍中,地方誌中將這些專案作為基本的稅額清楚地列出。這些

地區以絲絹代替糧食來支付稅收,恰如他們在以前王朝所做的那樣。

這與“農桑絲絹”沒有任何關係。

浙江遂安縣即是其中之一例,它共有367 332畝納稅土地,稅

糧定額只有1685石,而它的絲絹是111 663兩,接近於10 000磅\

後者的價值接近於前者的4倍。同省的臨安縣稅糧額有11 362石,

而它的絲棉額為11 046兩。另外,它還要額外提供農桑絲棉(絹)

的份額,在1572年,這個份額只有2 517兩絲棉。既然每兩絲棉約

值0。04兩白銀,可知後者的價值約為100兩白銀二

在其他地區,農桑絲絹的收入少而且可以被忽略。1608年,山

東汶上縣從此項來源中收取了 419兩白銀50 1620年,河南中牟縣

因之也徵收了 1 100兩絲絹,它的33 320棵桑樹定額,顯然是由於

1《明史》78/823 ;《太祖實錄》頁0231、0541 ;清水泰次《社會經濟史》頁53。

2《大明會典》17/41。

3《遂安縣誌》1/49-540

4《杭州府志》30/17。

5《汶上縣誌》2/4。

田賦(一)一稅收結構 165

洪武早期的法令而遺留下來的I。此縣的農桑絲絹額的市場價值不到

50兩白銀。1562年,南直隸徽州府的農桑絲絹銀只是剛剛超過10兩,

平均每縣只交1兩到2兩七

另一種附加稅也是徵收絲絹,稱為“人丁絲絹”

。它只是在北直隸、

河南和南直隸的徽州府徵收,在前面已經提到,它的起源還搞不清楚。

很可能是來源於以前的王朝允許一些地方上交絲絹以部分替代差徭負

擔。《徽州府志》的編纂者爭辯說,在一定程度上,這種徵收實際上是

對賦稅原則的誤解,這可以追溯到王朝建立之前。他斷言這是戶部頒

布的一個不公正和錯誤的法令,它使該府每年要多花費6 146兩白銀%

棉絨和棉布從來沒有作為附加稅而徵收過。原棉叫做“提畝棉

花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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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川、陝西、山東和北直隸專門種植生產。按基本稅收估算,

每10斤棉花相當於1石糧食然而,令人迷惑的是,在一些地區,

稅糧定額有時也能部分地用棉花和棉布代納。例如,山西的基本稅

收沒有這兩種物品,然而它卻不斷地上交,以替代糧食。這構成了

實物折色,並減輕了稅收運輸的問題。

南方的幾個縣還交納麻作為附加稅,但份額不是平攤,而且它

的影響可以被忽略。更多的麻實際上是源於漁課(第六章第一節)。

附屬附加稅中唯一對納稅人有很大影響的是馬草。這種徵收只

限於山東、山西、陝西、河南和南北直隸,按每100畝納稅土地16

束草的比率徵收七在16世紀晚期,南方的官定比價是16束草大約

1《中牟縣誌》2/16。

2《徽州府志》7/63?64、?

3《遂安縣誌》1/49-543

4《大明會典》25/3。

5按照《太祖實錄》頁1067的記載,這項徵收始於1370年。各地額度見《大明會典》

25/34-380

166 黃仁宇全集?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值1石米’ 然而,這種附加稅負擔要比它表面上重一些,因為運

輸數量巨大的馬草是很困難的事情。其所佔總額的比例是很可觀的,

因為基本估算額通常很低。有一些縣,這項附加稅在基本稅額之上

額外增加了 20%0

這項附屬附加稅對戶部相當重要,因為即使它的分攤與増加額

度不一,而且額度變化很小,但它們穩定增長,成為不可或缺的現

金專案(第七章第一節)。實際上,馬草的改折收入要比所有鈔關的

收入還要多。

雜稅和無法徵收專案的併入

所有在此提到的專案,將會在第六章中重點討論。然而,在此

卻有必要提到它們,因為實際上,許多縣將它們合併到田賦中了。

一個原因是由於它們與那些已經合併到田賦之中的專案,在性質上

非常相似。同樣,它們數額很小,以至於無法進行單獨徵收。

他們的併入既不完全,也不統一,但有些地方已經簡單地將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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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專案新增到田賦專案中,好像將兩者合併已經得到了正當的授權2。

在這些專案中,有兩種上交工部。一種是“四司料價”

,四司是

指工部的四個分支機構。直到16世紀中期,工部的這四個司才偶爾

要求縣裡為他們提供銀錢,以幫助應付辦公開支。到1566年,它決

定每年都向各州縣永久徵收總計達500 000兩的白銀,成為這些部

門的固定預算,用作行政管理費用七儘管它可能被視為裡甲徵收的

變化形式,但對此項徵收卻並沒有減輕縣上對各部物資供應的責任。

1通常每束草折成0。3兩白銀。在中國南方,1石米打時可以賣到這個價錢。

2梁方仲《兩稅稅目》頁57~61;

3《大明會典》107/3-15 ;《徽州府志》8/11。

田賊(一) 稅收結構 167

另一種型別的支付,叫做“匠銀”

。最初地方登記的工用,都被要求

到首都去服無償徭役。1562年,這種徭役被完全改折,工部轉而命

令知縣一次性解納折銀‘

。因而它可以被視為均徭的變化形式。一

些府縣仍然能從匠戶中收錢,但大多數選擇了將其歸到徭役賬冃上。

隨著一條鞭法改革的推行,這種稅額也變成了一種雙層附加稅,因

為當他們歸入徭役時,後者的一部分卻順次併入田賦之中。

一個相當奇怪的專案是“戶口食鹽鈔”

。它最早徵收於1404年。

起初它的目的不是為了鹽的專賣,而是為了確保寶鈔流通。允許每

個成年人每個月有1斤鹽的配額,強制納鈔1貫。未成年人的配額

和支付是其一半七從最初開始,這個計劃就沒有徹底施行過。到15

世紀晚期,也只在廣東和山西的部分地區由政府管理鹽的分配,而

且這些地方後來也完全停止了。16世紀早期,一些州縣仍然納鈔,

但實質上它們一錢不值。到16世紀晚期,各地都已折銀支付,成了

一種人頭稅,稅率很低。一些縣是每人每年納銀0。018兩,有的縣則

為0。0028兩3。因為它的徵收範圍不僅僅包括丁,也包括婦女和不成

丁的全部人口,所以戶口食鹽鈔還不能被看做是役的正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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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1548年,廣東順德縣將此項徵收轉變成人頭稅來徵收。

該縣僅登記了 26 011個丁,卻是按照41 656 口來徵收。這項收入全

年也不過717兩白銀。這項稅收的另外一個奇怪之處是,官吏並隨

宦不僅不享受優免,反而被要求納以雙倍\許多其他州縣也發現此

項收入總額實在太少,甚至不足以維持麻煩的徵收工作。例如山東

聊城縣,此項稅收僅為66兩白銀,因而沒有將其單列,而是攤入到

I《大明會典》289/10。

2《明史》81/899 ;《太祖實錄》頁()589?0590,, 3順德縣是每人0。018兩白銀。而淮安則是每人0。0028

兩,見《順德縣誌》3/18~19 ;

《淮安府志》(1627年)12/16~17。

4《順德縣誌》3/18~19。

168 黃仁宇全集?卜六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田賦之中I。

其他同樣攤入田賦的稅收,包括門攤稅、酒醋稅、房地契稅、漁課,

甚至還有一些商稅(見第六章)。這些專案的絕大部分都是產生於南

宋時期,當時稱為“經制錢”

、明朝確立了這些稅收專案,但從來

沒有認真對待。在王朝的早期,這些專案的份額已經被固定到寶鈔

“貫”上。當寶鈔失敗後,合理的解決辦法將是要麼調整份額,要麼

全部取消。由於這兩種方式都沒有被採納,唯一的辦法就只能是將

它們攤入田賦之中。表5顯示了他們的額度是如何折成白銀的3。

表5 1571年湖廣永州府的漁課和商稅定額

縣 漁課(兩) 商稅總額(兩)

零陵 32。87 未註明

祁陽 12。83 22。00

東安 5。54 3。09

道州 8。10 2。77

4。98 8。00

永明 1。78 19。54

江華 3。57 4。97

總計 69。67 6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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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幾項收入本應該與田賦相結合,但實際上卻是以其他的

名義徵收,因而有時會採取相反的辦法。

“蕩價”的字面意思是“溼

地的支付(III紅姑-珍配[)瑪皿利)”

,即是其中之一。在王朝早期階段,

將沿海地區的土地集體分給灶戶,稱之做“草場蕩地”

,這些保留地

為製鹽生產提供燃料。到15世紀早期,一些灶戶已經離開海邊,並

1《東昌府志? I 1/50

2王志瑞《宋元經濟史》頁141。

3《永州府志》9/11。

川賦(一) 稅收結構 169

將這些草地和相鄰的土地開墾為稻田,而它們仍然能享受稅收優免。

這些土地逐漸地變得肥沃起來,以至於官府最終決定向其徵收田賦,

而不是要求納鹽。但由於每個縣的田賦額和每個鹽場的收入已經固

定下來,這項專門的收入就沒有併入正賦,而是交給了鹽務管理部門,

以彌補鹽課的不足例如,1566年,南直隸的上海縣,其賬目上明

列向鹽務管理部門補納鹽課銀4 647兩2。對這部分田主的徭役估算,

是一個長期的管理性問題《皇明經世文編》357/1~6。作為食鹽生產者,

他們享有徭役優免,但作為真正的田主,他們必須承擔此項稅收負擔。

這些複雜性也同樣影響了財產轉移的登記和稅率的調整。在浙江和

南直隸明顯地發現,

“蕩價”對於田賦而言,是一個變數。其他的變

量還包括馬差(第三章第二節)、官米和蘆課(第六章第二節)。

1《明史》153/1864 ;朱廷立《鹽政志》7/69 ;《天下郡國利病書》6/120。

2《上海縣誌》4/19。

170 黃仁宇全集?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第四章

田賦(二)— 稅收管理

明代的稅收制度一經確立,就僵化不變,矛盾重重,極大地阻

礙了這一體系的運作。上一章已經對此進行了說明。儘管16此紀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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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田賦徵收的基礎較為廣泛,但明初所確立的事無鉅細的稅收評定

做法卻一直還起作用。附加的各種零散的稅額使得稅率十分複雜。

在估算每一個納稅人的負擔時,每一項國家的支出都必須單獨進行

考慮。這種方案即使在現代社會,充分利用計算機來輔助計算,都

很難施行。而在明代,這些事情讓地方政府疲於奔命。

而且,即使不可能保持理論上的絕對平等,但為「確保稅收有

一個廣泛的、普遍性的基礎,也很有必要保護單個納稅人,使其免

受不公平的做法和敲詐勒索的損害。但是,明王朝並沒有進行這方

面的努力,這就造成了雖然上層的稅收管理還比較穩定、合理,但

在下層卻是搖搖欲墜。如同其他的權力結構一樣,財政事務的責任

是沿著一種向上的方向,從下級部門到上級部門,從民眾到政府。

上級部門不對其下屬負責,他們甚至也不必去解決下屬部門的技術

性、細節性問題。這一制度的各種不切實際之處就這樣在最下層累

積起來,理論與實際嚴重脫節。

所有這些情況使得在稅收體系中無法推行連貫的經濟政策。其

田賦(二) 稅收管理 171

運作反而取決於通行的社會價值觀、地方紳士的權力以及習慣性做法。

田賦管理反映了傳統中國社會有許多自相矛盾之處。它既不是一個完

全有秩序的、和諧統一的社會,同時也不是完全沒有理性的社會。稅

收法律依據情況的不同,有時候非常僵化、嚴格,有時候又非常寬鬆。

現代的對於明代管理腐敗進行批評的人們力圖造成這樣一種印

象,那就是這些腐敗完全是明朝官僚反人民的一個巨大的陰謀。這

既不是事實,也是不公平的。在下文中,我們將會看到有許多明朝

的官員在其施政過程中都是盡力去實現公平與公正。事實上,在他

們的著述中已經把大多數陋習揭露出來了。但是他們的努力無法彌

補基本制度的缺陷。

第一節地方政府的稅收管理

徵稅準備

從來沒有哪一個國家一次性徵收全年的土地稅,這樣不僅對納

稅人來說是一項難以承受的財政負擔,而且對於管理物資與資金的

地方政府來說也有巨大的壓力。明代的稅收分幾次交納,通常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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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少於4次

在16世紀,稅收的最後截止期限依地區不同而不同,要:視地

方習慣而定。但地方官員為了管理上的方便總是進行一些小的變動,

以便他們能夠在截止期限內完成稅收解運。賦稅的大宗通常是主要

1梁方仲《一條鞭法》頁52?53。

172 黃仁宇全集?|?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作物收穫後立即徵收,在這時候,土地所有者最容易籌集到現錢。

南方的大多數縣,徵收開始於農曆十月末,相當於公曆11月或12

月初。而在山西的一些地方,徵收開始於農曆年初,但先期交納的

兩部分為“丁站”之役,而田賦的大宗卻是在夏秋兩季徵收1在山東,

役銀在農曆五月徵收,有時也在六月,這時小麥和大麥已經收穫2。

在長江三角洲,徵收時間比較複雜,每石平米(見第三章第二節)

同時包括白銀、棉布、糧食,長運和地方對撥費用也包括在內。例如,

在嘉定縣,平米一石,先徵銀0。33兩,秋末起徵。明年農曆正月之初,

徵北運米,這包括為京師徵收的漕糧。然後輪流徵收解運地方的本

色或折色,這部分數量不大。所有這些都必須在陰曆三月、四月完成,

有時拖到五月,這樣就使得稅收徵納不會拖到農忙季節。棉布或者

其替代物,在其收穫後徵集七

為了防止運輸漕糧到北京的船隻由於春天的洪水而耽擱,朝廷

分別於1564年和1570年兩次下令要求漕糧務要在年底之前終兌完

畢七這給地方官員造成了相當大的困難,他們不得不相應地修改稅

收徵納時間表。

每個納稅戶的稅額依據實徵冊來計算。至少理論上要求算出一

個極其精確的比率,以保證同本縣稅額完全相符七從1583年起,

所有各省和直隸各府都編輯了《賦役全書》6。《賦役全書》羅列了所

1《天下郡國利病書》17/70。

2《汶上縣誌》8/61。《上海縣誌》4/19。

3《天下郡國利病書》6/16。

4《大明會典》27/35。

5《天下郡國利病書》7/21 ;《杭州府志》28/28/6 ;《上海縣誌》3/25?26 ;《穆宗實錄》

頁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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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賦役全8》的準確纂修時冋還不好確定。1628年,畢自嚴在其奏文中認為《賦役

全8》的編纂已冇40年。見孫承澤《夢餘錄》35/24。因此可以推算1583年左右

就已經開始編寫《賦役全書》了。

田賦(二)— 稅收管理 173

冇的賦役及耗派專案,一直到縣一級。其目的是固定十年內的年度

預算,下次編輯再行修改。然而,固定的預算也只是一個指導性方針,

實際徵收時每年都要調整。

在每一個縣,漕糧、南糧、北邊糧以及對撥地方的額度都差不

多是固定的。任何一項稅收都可以部分折納銀兩。折納的數量與折

納比率由上級部門決定,有時候也必須修改。解運方式與折率的變

化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到地方一級的徵收,每一個納稅戶的數額也要

重新計算。

在浙江的一些地區,知縣對納稅田土進行分類,下等瘠田的稅

收永久折銀。僅在一些縣的中心地區的納稅田土還部分地收納實物,

因此還受折納比率的影響I。

地方坐辦和額外的裡甲需索也同樣影響到稅收分攤。因為在原

則上,每一種稅收都必須平攤到每一個納稅人、每一畝納稅田地之中。

南直隸徽州府的“坐辦”很多,數額雖小,但很頻繁。為了減少文

移之煩,知府要事先從罰贖金中拿出資金先行動支抵解。這些小額

徵需料價積累到一定數量,知府就會把它們合併分派到下屬各縣。

同時,府裡還要多徵收額外之費以彌補府庫預先墊付的費用。因為

這一做法有違常規,1557年,巡撫下令將其廢除。從那以後,凡坐

辦一應錢糧,立即逐項行縣,府衙派徵於每個稅戶的期限通常為兩

個月\

徵稅準備過程中需要大量的文書工作,這主要集中在縣一級。

1558年的法令規定每一納稅戶事先要從知縣處得到錢糧文冊(被稱

做“由帖”

,有時也稱為“青由”)3,其形制標準由戶部確定。但因

1浙江會稽縣在16世紀60年代推行這種方法。見《會稽志》5/4~11。

2《徽州府志》8/20~21。

3關於這些錢糧文冊,見《大明會典》20/13?14 ;《天下郡國利病書》6/64、66 ;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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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瑞集》頁72 ;《會稽志》7/12-130

174 黃仁宇全集?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為各地稅收法規不一,無法對各縣統一標準,因此地方官員有必要

製作他們自己的錢糧文冊1。另外,各戶發給青由之後,其一時加派,

也要一例均派,知縣另給印信小票,解釋加派的性質、加派的授權

部門及折納比率2。一箇中等的縣大約有20 000納稅戶,人口多的縣

可能超過100 00。戶,但是一個縣稅收部門的吏書人員一般不會超過

6人(實際上,除了文書職役之外,還有非正式的幫手,可參見第四

章第四節)。

知縣的事務性工作很多,包括確定稅率、配合上級部門安排稅

糧解納、僉派民間稅收代理人、分派稅收解運、調整稅收期限、進

行稅收聽證。知縣總是過多地忙於這些事務,很少去關注稅收過程

中一些技術性、細節性問題。錢糧文冊通常是留給書算手一類文書

人員去準備,但對其又缺乏監督。這些下層吏書長年操持部門的日

常事務,蠹橐其中,作弊錢糧,這是明代行政管理上的一個突出特點,

也成為弊孔多端的重要原因3。大約在1582年,趙用賢(1535—1596年)

考察了其故鄉南直隸常熟縣的情況後指出有些小戶土地被洪水沖毀,

錢糧應予開除,但如果他不重賄“世主其籍”的猾胥,則要照納無誤七

由於地方政府缺少辦事人員,稅收程式又相當複雜,因此缺乏

一個實際有效的方法去檢查錢糧文冊是否與農村實際情況相符。16

世紀晚期,一些地方官員開始進行改革,同時也力圖保持本地區的稅

收穩定。他們知道任何對稅收的重新調整,總是為那些里胥及收兌諸

人斂財受賄大開方便之門,從而損害了納稅人的利益。要想避免這種

情況,只有進行專門的改革,並且在嚴格的監督管理之下實施。

“一

1《西園聞見錄》33/14。

2《大明會典》20/14。

3《日知錄集釋》3/79-80 ;何良俊《四友濫》3/184。

4《皇明經世文編》397/7。

田賦(二) 稅收管理 175

條鞭法”的改革實際上就是想永久地固定這些稅收賬目。當稅額被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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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為“一條鞭銀”之後,大多數地方官員是反對任何進一步的對錢糧

文冊的修改,唯恐破壞稅收穩定。儘管一些官員認為這一改革有很多

問題,但他們也感到相對於改革之前,情況有了很大的進步I。某些

地方宣稱稅收無論“加編”

,還是“稍減”都會產生危害2。在王朝最

後的25年中,因為《賦役全書》已經刊行,稅收冊籍勒石為記3,所

以許多縣都力圖固定“丁”的數量(見第三章第三節),這部分反映

了求穩的願望。

然而,正如已經論述的那樣,期望的穩定只能維持很短的時間。

稅收賬目固定不變只可能在行政管理簡單明瞭的地區有效果。但在

中國南部和中部發達地區,由於有許多外來因素的干擾,賦稅徵收

變得相當複雜,這種想法根本不切合實際。

稅收代理人

在“一條鞭法”的早期研究中給人們造成了這樣一種印象:在

16世紀晚期,人民依次來到縣衙門前繳納賦稅,自己包封銀兩,親

自投入木製的銀櫃中,而不受官方監督者的干涉這種描述當然有

一定的依據,包括浙江會稽縣、南直隸淮安府等地的地方誌中都有

如此的描述5。

“木櫃”的使用後來又從南直隸擴充套件到山東、山西、

河南及北直隸。然而,這種有秩序的投納稅銀並不代表全部內容,

1《天下郡國利病書》16/34。

2 同上,8/56。

3人們常常提到冊勒於石之事,但詳情還不確知。可參見:梁方仲(一條鞭法》頁64;《開

化縣誌》3/6。

4梁方仲《一條鞭法》頁59。

5《會稽志》7/6-12 ;《淮安府志》(1573 ) 4/13。

176 黃仁宇全集-卜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勺稅收

這些記述都忽視了明代賦稅徵收過程中不可避免出現的各種高壓、

殘暴和欺詐行為。

事實上,高壓手段在當時是一種必不可少的徵稅手段,即使是

中等水平的稅收也是如此。一些納稅人要完成稅收十分困難,而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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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戶又採取拖欠的辦法來逃避他們的義務。一般來說,想百分之百地

完成稅收是很難實現的事情,在16世紀後期,即使完納稅收80%也

被認為是很大的成績1。1570年,僅未收之稅銀總額就超過200萬兩2。

當然,由於對小戶的稅收減免,可能降低了這一問題的嚴重性,但是

這樣的辦法在16世紀是很不切合實際的。

如果一人拖欠稅糧,他可能被抓捕、鞭打。歸有光(150—1571年)

就說過有許多人為此被鞭樸致死3。顧炎武記述了山東和陝西許多民

眾因為不能在最後期限內完納稅收而自盡的事例七當然,大多數

官員避免採用如此極端的辦法。當16世紀70年代張居正掌權之時,

逋賦者要被控告(第七章第三節),但是張居正的這種做法受到同時

代許多人的批評,最為有名的是王世貞七問題的嚴重之處在於許多

積年逋賦者多為富戶,他們捐納官身以免除縣官的體罰與拘捕,州

縣官只好將這類事情向上一級政府報告。但這樣的事例上報太多,

除了顯示州縣官自己的無能外,不會有什麼效果。比較有效的辦法

就是沒收拖欠者的家產。在西方,通常都是採取這種方法,但是在

傳統中國仁愛政府的觀念支配下,這種辦法很少採納。而且,這些

拖欠者都很狡猾,他們一般也交納部分稅收,並不全額拖欠,同時

許諾以後會補交餘額。

I《穆宗實錄》頁1039 ;《西園聞見錄》32/19 ;葉夢珠《閱世篇》6/1。

2《穆宗實錄》頁1169 ;《皇明經世文編》278/10。

3歸有光《全集》頁218。

4顧炎武《文集》1/15~16。

5焦玆《獻徵錄》17/94。

山賦(二) 稅收管理 177

在這種情況下,地方官員不得不自己想辦法來解決這些問題。

通常的辦法是進行道德上的訓誡,知縣親自勸說本縣紳衿大戶按時交

納稅收,期望這一小部分有聲望的人的行動能夠帶動其他人去效仿。

16世紀30年代,南直隸的一位巡撫曾下令如果誰逋欠稅糧超過50

石,則由各戶自己進行解運1568年,松江府曾經試行過一種辦法,

就是分立官甲,將有官方身份的納稅戶分成一組,要求他們作為一組

來完成本折錢糧,但這種辦法的結果沒有記錄下來。山西某州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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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中記載了多種催科之法,其中有一種方法是“勾牒已具而故稽之”

民戶畏牒之或下,則趕緊輸納,其實抓捕勾牒未必真正使用)

對於賦稅拖欠,會在一段時間內進行迫徵。但是拖欠二三年後,

就不能再指望拖欠者們補交欠稅了。對於逋賦者,拋開人道主義考慮,

鞭打、關押他們是很少有用的。這些累積起來的欠稅成為最新賦稅

徵收中的一個巨大的障礙,所以只能蠲赦逋賦。這種事情在明代後

期是很常見的3。皇帝可能下令蠲免某年以前的逋賦,這可能由於地

方官的申請而適用於某個特定的地區,也可能適用於整個帝國。此外,

像皇子出生、立太子以及新皇登基之時,按慣例都要蠲免賦稅。

所有這些都鼓勵了逋賦行為。守法者按時納稅,後來卻發現這

些賦稅被蠲免,但交上去的賦稅既不能退還,也對下一次納稅沒有

任何好處七另一方面納稅人總是希望皇帝慷慨,能夠蠲免逋賦,所

以拖欠不交。在這種情況下,逋賦行為會蔓延開來。某地曾上報說

當地一些納稅人共同請人代杖延挨,不肯納糧\

很顯然,在一條鞭法改革初期,它的推動者們希望將所有納稅

1《西園聞見錄》33/17。

2《天下郡國利病書》6/92、17/70。

3葉夢珠《閱世篇》6/1 ;龍文彬《明會要》下冊頁1018?1020。

4葛守禮《葛端肅公集》2/18。

5《天下郡國利病書》6/89。

178 黃仁宇全集-卜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人口置於文官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取消鄉村中的中間代理階層。

如果這個宏偉計劃能夠實現,很可能有深遠的影響。然而,在實際

生活中,每一件事例都反映岀這一中間階層要麼是被完整地保留下

來,要麼是以新的形式出現。因為他們雖然是造成了縣級財政赤字

的重要原因,但他們也是賦稅徵收中不可或缺的代理人。在這裡適

用的原則是集體責任制。在面對20 000戶潛在的逋賦者時,知縣需

要得到幫助,他只能去依靠僉派的200名左右的稅收代理人來管理

農村的稅收,透過他們來向鄉村催徵稅糧。南直隸武進縣,是試行

稅收改革的先進地區,早在1542年就開始實行“自封投櫃”辦法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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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賦稅,到1573年,就被認為已經完成了一條鞭法的改革,將均徭

與正賦合併。即使這樣,它也從來沒有全部取消所有稅收代理人,

到了 1603年,一些原來被取消的稅收代理人又重新出現|。

稅收代理人的分派與職能

明代後期,賦稅徵收實際上是一種兩頭管理,地方政府管理文

書工作,民間代理人進行實際運作。1584年,上海縣組織編派情形

如下:

這個縣被分成56個區,平均每個區約有12個裡。每個區設有“總

催” 一名,他的職責是瞭解其監管之下所有納稅戶的情況,催辦他

們按時交稅七每十天,他要上報知縣,報告稅收情況,如果延誤拖欠,

就會被加之篷楚。在其他時間裡,他要去巡察裡甲及各個納稅人戶。

然而,他很少親自管理稅收。

在56個區中,有44個區必須負擔運往北京的漕糧。裡甲完成

1《天下郡國利病書》7/10?11、18、34~37。

2《上海縣誌》4/4;《天下郡國利病書》6〃5~76。

田賦(二) 稅收管理 179

初步的徵收後,由各區僉派的“收兌”統一將錢糧遞運到碼頭,交

由運軍解運。中轉倉庫和短距離的運輸的船隻則由地方政府提供,

但是進行修理和維持的費用也要由收兌負責,同時收兌還要自己出

錢僱用簿記人員。平均每一個收兌要負責1 300石到1 40()石漕糧的

徵收工作,而且也要承擔裡甲逋賦的賠補。收兌只有從運軍處得到

收訖單據,才算完成義務。軍士亦以收據來勒索收兌,一旦其要求

得不到滿足,則拒開收據’

此外,還要僉派33名稅收解運人(聽解)從事遠距離的解運與

稅銀徵收。還要從中僉點8人在縣府管理銀櫃,稱之為“櫃頭”或“銀

頭” 2。我們必須強調即使納稅戶親自到縣衙交納銀錢,也不能認為

是“官收”七這一程式只是能夠使縣級行政管理部門更加嚴格地控

制這些稅銀。納稅戶交納的大小不一的白銀都必須重新熔化鑄成橢

圓形的銀錠,以便解運,其標準根據支付額不同而不同。在上級部門,

必須要求有額外的銀兩來彌補缺額,這稱為“滴補”

。州縣官也常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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榨取“火耗”

,這在後文還會論述七當每個納稅戶包封銀兩投入木

櫃中,他也就履行了自己對政府的義務。大量銀兩隨後被交由櫃頭

保管,進行重鑄,補足短缺。在許多地區,即使銀兩被安全地存入

縣庫中,櫃頭也不能算是完成了任務七作為“稅收解運人”

,只有

大宗銀兩被解運出去,所有各項徵收任務完成之後,他們才算完成

工作。在上海縣,每一個“櫃頭”在其任內徵收大約1 000兩白銀,

自己就要費銀四五十兩6。

1《上海縣誌》4/4 ;《天卜郡國利病書》6/87。參見《皇明經世文編》438/20。

2《上海縣誌》4/5。

3這種說法是山樑方仲在《一條鞭法》中提出的。見該書59頁。

4《皇明經世文編》438/20。

5《開化縣誌》3/35?38。

6《天下郡國利病書》6/89?90。

180 黃仁宇全集?卜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除去櫃頭以外,其他的“聽解”要親自解運“白糧”和“官布”

到南京和京師(第三章第二節已有詳述),按慣例,官布由裡排按照

規定價格從官方指定的機戶領買1。

上面提到的職位總共有133個,由知縣僉派,

“選田多、淳謹者”

為之。每一職位儘可能由一個納稅戶獨充,但通常是由四五戶朋充。

服役的時冋為一年,但每次都是提前五年指定,這樣這一地區所有的

中等之戶都要輪到。例如,櫃頭一職常常是由一個擁有300到400畝

土地的納稅戶來充當,或者是合起來能夠擁有這些土地的各戶朋充2。

除去上面提及的代理人外,知縣還任命一個全縣的“總書(或

縣總)、上海縣與另外兩縣的總書,輪流作為“府總”

。總書,與其

他的稅收代理人不同,他沒有財政責任,其職責更多的是進行協調,

領導總催和收兌,確定從錢櫃解送銀兩的時間表。供役這個職位可

以得到很多的不正當收入,因而為許多人所熱衷。縣誌中記述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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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人不惜“捐數百金”謀取“總書”這個職位3。

以上介紹了上海縣整個稅收代理人網路,包括了裡甲之上的各

類民間輔助人員。這不是什麼獨特的體制,在相鄰的華亭縣與青浦縣

也有同樣的網路\這種代理體制在常州府武進縣可能是最為完備,

在那裡,要從收兌中選派糧長人役解送白糧到京師七僉點民間代理

人也不侷限於南直隸。16世紀晚期的浙江海鹽縣每歲輪161人為糧

長6。山東在進行一條鞭法改革時,曾試圖僱募商人代理稅收職役,

但是從曹縣、東阿、汶上各縣及青州府的推行過程就可以看岀這個計

1《天下郡國利病書》6/81。

2《上海縣誌》4/4?5 ;《天下郡國利病10 6/74、90。

3《上海縣誌》4/6。

4《天下郡國利病8》6/83、85。

5 同上,7/23、34、36-370

6《天下郡國利病書》22/15。

用賦(二)-— 稅收管理 181

劃最後不光彩地失敗了七東昌府在1587年推行一條鞭法時,也有民

間稅收代理人,透過1600年出版的地方誌中的記載,我們可以知道

這項職役與上海縣沒有什麼太大的差別2。在17世紀初,汪應蛟(1628

年去世,1621-1622年任戶部尚書)曾報告說北直隸的一個州任命了

多達300到400人作為銀頭負責徵稅3。香河縣在裡甲之上大約有50

名農村稅收催辦人二儘管任命府總、縣總並不是很廣泛,但我們可

以知道1581年進行土地清丈之時,在南直隸武進縣、寧國府和松江府,

浙江杭州府,北直隸香河縣,以及山東省都設有這一職位七

在16歐紀晚期,除府總、縣總之外,對其他稅收代理人的指

責與抱怨並不是很多。資料似乎顯示出大約1570年以前賦稅徵收過

程中有很多弊端,但是從這時以後,賦稅徵收已經有了很大的改進。

這些新的稅收代理人多被描寫為中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他們不是

這一體制的惡徒,而是其受害者。這種情況形成的部分原因是當時

推行的地方稅收改革(見第三章第三節)。各種“力差”的取消使得

許多中等之家得到解放,但現在他們又被僉派為稅收輔助人員。

當時的許多文人對於稅收代理人表現岀很大的同情,他們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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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稅收催辦者並非自己有錯卻常常受到“血杖之苦”深為憤慨6。一

位知縣在1609年寫道:

“敲樸愈多,而負課愈甚。

” 7勢力之家行為

傲慢,故意將催辦者拒之門外。許多催辦者被僉派之後四五年還不

能脫掉干係。同樣,對於收兌、櫃頭及聽解諸人,時人也有一樣的

1《天下郡國利病書》15/152、169、178, 16/34。

2《東昌府志》12/42~43。

3汪應蛟《奏疏》。

4《香河縣誌》4/19。

5《上海縣誌》4/6 ;《杭州府志》28/6 ;《香河縣誌》4 / 19 ;《皇明經世文編》397/8 ;

《天下郡國利病書》6/76、91,7/34, 9/49,16/47。

6《天下郡國利病書》6/75。

7 同上,6/76。

182 黃仁宇全集?卜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同情,很明顯,這種無償僉派職役的結果,導致了他們的破產‘

由於強迫中等之家賠付短缺,這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稅收陋習。

然而,很難感覺到普通人戶能夠從中得到什麼好處。一條資料很清楚

地顯示出在1570到1590年間,稅收催辦者已經有“奸巧”的名聲,

他們被指責私侵納稅戶錢糧入己七儘管實行“木櫃”制度,但一些

納稅戶投納銀兩還是繼續依靠總催或者其他等中間代理人員,這顯示

出徵收賦稅過程中人的因素還是非常重要的3。許多地區也同上海縣

一樣,稅收催辦人有權為地方政府徵收各種雜色款項,諸如為址方水

利建設專案量派賦役等\歸根到底,來自於上層的壓榨都要由最下

層民眾來承擔,越朦朧不清,就越不能進行抵制。張居正在1576年

曾說到:

“勢豪積猾,畏縱不問,反責下戶貧民包賠’賦稅’

” 5很清楚,

僅僅認為“自封投櫃”就能夠為納稅人提供法律保護是很天真的想法。

稅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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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田賦的一部分被要求用白銀來折算時,實際上就是繳納白

銀。沒有證據顯示清代地方的稅收常以銅錢來代替白銀。顧炎武所

說的由於不能在截止期限到來之前完稅而自盡的事例,本意是為了

證明不發達的省份即使在17世紀也不適合稅收折銀的觀點6。他提

到山東德州府是唯一的以銅錢支付部分稅收的地方。在16世紀後期,

白銀十分短缺,一些管理者擔心稅糧折銀可能會壓低當地的糧食價

格。例如,在浙江崇德縣,糧食產量無法滿足本地的需要,當收穫

1《皇明經世文編》503/1~私

2《天下郡國利病書》6/75。

3 同上,7/1?

4 同上,6/76-770

5《神宗實錄》頁1211;《皇明經世文編》325/8。

6顧炎武《文集》1/15~16。

田賦(二) 稅收管理 183

後徵收川賦時,納稅戶寧願典當糧食籌集白銀交稅也不願意賣掉糧

食。當各戶自產的絲織品上市時他們就可以有錢支付當息贖糧七

眾所周知,實際徵銀的小數位有一個固定的標準。1661年,當

清朝政府清理長江三角洲地區的逋欠錢糧時,官方甚至列出小至

0。001兩或者()。0007兩白銀的欠稅2。這似乎表明計算的精確程度達

到小數點以後的四位數。這種做法很可能就是開始於明代。

火耗也稱“耗銀”

,其起源同樣不很清楚。17世紀中期,顧炎

武提到火耗“蓋不知起於何年” \毫無疑問,由於上級政府要求全

額完納折銀,因此火耗也就成為必要。金屬熔化後再重新鑄造總是

有耗損,一般為2%。歸有光曾提到在16世紀50年代,蘇州府稅銀“火

耗”按3%徵收,這個比率還比較合理七1562年,當海瑞任浙江淳

安知縣時,當地的慣例是耗銀為5%,他將其降至2%。這樣做的實

際結果是使得一些費用有了節餘,但其他方面則有虧賠七

整個16世紀,這種不正規的額外費用受到廣泛批評0 1594年,

一位監察御史說納銀0。1兩,耗銀就達0。05兩,增加了 50% 6。當然,

這可能是一個比較特殊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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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化和鑄造白銀會有損耗,這由櫃頭負責賠付。地方官員並無

正當的理由去徵收正稅以外的耗銀。然而,裡甲正役並不足以保證

地方政府經費預算。16世紀中期以前,地方政府還能夠比較自由地

支配罰贖銀錢,此後,這部分費用也逐漸上納給中央政府(見第六

章第二節)。官員們只好加徵耗銀。不過,在許多地方,知縣僅僅要

I《皇明經世文編》397/19 ;《汶上縣誌》8/6 ;《天下郡國利病書》18/22、22/310

2葉夢珠《閱世篇》6/4。

3顧炎武《文集》1/15。

4歸有光《全集》頁217。

5海瑞《海瑞集》頁49、179~180。

6《西園聞見錄》32/26。

184 黃仁宇全集?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求銀頭支付像額外的公家買辦、迎送上官以及他們自己出巡的費用\

因此,在16世紀的最後25年間,

“耗銀”不再是一種額外的支

出項目,而是成為一種收入來源。官吏們開始利用這部分錢來貼補他

們的俸祿。這部分費用留存於縣的部分被稱做“常例”

,供納上級政

府(包括府衙)的部分被稱做“羨餘”

。這既不是合法的收入,也不

是絕對的非法,它既被官場上所接受,也為一般民眾視為當然2。盡

管銀頭還要對這些費用承擔總的責任,但這些額外的銀兩是要從納稅

戶中榨取。耗銀是作為一種慣例而附加徵收,並不正式地記入賬目之中。

有一些零星的資料顯示,甚至在17世紀早期,地方官員透過這

種方式得到的資金並不很多。一位浙江省的官員對通行的做法有如

下的描述:銀兩從“銀櫃”中取出後存放在縣庫中,直到要解運之時,

才熔鑄白銀成錠。當管理縣庫的吏員完成任務後,他要按50兩扣除

1兩的習慣將所扣之銀兩交給知縣\顧炎武在17世紀中期就提到火

耗“正賦之加焉十二三,而雜賦之加焉或至於十七八矣”七

稅收解運

一直到16世紀中期,除漕糧以外,稅收多為民解。然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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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紀六七十年代,越來越多的稅糧運輸開始由地方政府接管,這

是當時改革的一部分。紹興府在1568年推行一條鞭法改革,宣佈今

後凡至白銀500兩以上就要差佐貳、首領官等解運,達到白銀300

兩到500兩之間則由殷實候缺吏員解運七在長江三角洲,官布的解

I《天下郡國利病書》6/89 ;《開化縣誌》3/320

2海瑞《海瑞集》48貝以後。也參見「11理-蜘負‘口(崔同祖),心?辺心”

,[)。26。

3《開化縣誌》3/30~37。

4顧炎武《文集》1/16。

5《會稽志》7/10?,

山賦(一) 稅收管理 185

運也曾一度由政府負責。蘇州府的吳縣為此還專門置田一塊,指定

其收益作為解運官布的費用1。

當然,並不是所有這樣的改革都能取得成功。因為地方政府的工

作人員常常不足而無法完成所有各項解運任務。1573年的一條法律更

是禁止知縣派遣諸如蔭醫、武職等輔助人員作為解運人2。解運的費

用也是一個問題。甚至在17此紀早期,浙江衢州府各縣還沒冇資金

解運稅銀到省城,而從當地到省城的距離才250英里七而另外一個

影響改革的實質性障礙就是普遍存在的腐敗行為,這在京師卜分盛行。

在首都各接收倉庫的所有的工作人員都向地方解運人索取錢財,

這是公開的秘密七交納白銀比較簡單,銀的純度由銀匠與解運人共

同保證。而實物稅收則要由內府宦官監收,他們可能因為不滿意其

個人所得,藉口質量次而拒絕接受解運來的物品。在倉庫進行交接

時,解運人和接收者之間由專門攬納之人進行操作。任何解運人都

恐怕其貨物被定為低等,但是拿出一定的費用就可以確保順利交納。

16世紀後期,在稅收解納過程中聲名狼藉的攬納之人是武清伯李偉,

他是萬曆皇帝的外祖父七

在張居正在任的最後幾年中,他試圖設法消除這個最後的障礙,

包括李偉的影響(見第七章第三節)。但效果僅是暫時性的,解運

人的命運總是難以預料,充滿了危險。1600年,嘉定縣典史因解

送的官布不中額而繫獄於北京6。1621年,山東巡撫要求民間解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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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由官方解運人代替,但其中有一個縣對官解比民解好的觀點提岀懷

1《吳縣誌》9/29。

2《大明會典》38/7。(當為28/7。— 譯者注)

3《開化縣誌》3/31。

4《西園聞見錄》32/18 ;《天下郡國利病書》6/79、82。

5《明史》330/3367 ;《神宗實錄》頁1495。

6《天下郡國利病書》6/20。

186 黃仁宇全集?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疑’ 一些官員實際上還認為由精明的民間代理人解運更為周全。一

旦官布在北京被拒絕接收,不僅官方解運人要被拘禁,同時數以千

匹的棉布也要被退回起運地,納稅戶不得不再重新交納新布。如果

解運人是僉派而來的,則只由他自己承擔責任。

相比而言,這一改革在山東、河南等北方各省推行較為成功,

因為這些地區解運的距離較近2。同時,官解稅銀要比官解實物更為

成功。在南直隸松江府,供應北京宮廷的物資一直釆用民解。在一

些地方,上供棉布改由官解之後,卻行之不繼,不得不又改回民解3。

在一些沿海地區,解運者還要履行其他職責。這些地區要負責

海島軍衛的供應補給。海島懸崖峭壁,進入十分困難,而且本地糧

食供應匱乏。通常情況下,知縣要以一定數量的銀兩而不是糧食交

給解運人,希望他們能夠解決供應問題七

第二節影響一般管理的因素

稅糧定額和相關因素

16世紀晚期,帝國政府的稅收管理改革十分有限。戸部所面臨

的主要問題是缺乏明確完整的土地統計資料。有明一代,從來沒有

1《天下郡國利病書》15/183。

2汪應蛟《奏疏》9/6。

3《天下郡國利病書》6/82。

4同上,6/21 ;《常州府志? 5/180

田賦(二)— 稅收管理 187

系統地進行過土地清丈。洪武皇帝零散進行的土地清丈(見第二章

第二節)以及張居正在1581年所進行的全國性土地清丈(對於其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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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性將在第七章第三節進行全面論述)都沒有以任何統一的標準為

指導,也沒有確切的結果。這樣獲得的資料似乎從來也沒有彙編成

全國性統計資料,戶部也無法依據這些資料進行徵稅。對戶部來說,

唯一可利用的統計資料是1587年出版的《大明會典》所記錄的1578

年的統計資料。然而這些資料並不準確七

田土面積資料的缺乏很容易造成逃稅行為,當然這也不是最嚴

重的問題。據記載,只有湖廣及福建沿海地區有一些成片的土地不

交納賦稅2,這些地方可以看做是管理的邊緣地區。而在其他地區發

現沒有登記的田土則是一些孤立的事例。盡責的地方官員總是不斷

地向逃稅之人催徵稅糧,可是也有一些欺隱田糧之人因為有官方身

份,總是設法挫敗知縣的努力。知縣在催徵無效之後,可能將他們

的名字連同其田產記載在地方誌中,以此顯示出法律執行鬆弛決不

是普遍存在的\

一個更緊要的問題是稅收的重新分派。地方官員總是有一種或

I《大明會典》的資料來源自於《萬曆會計錄》,《萬曆會計錄》編纂於1582年,隨後立

即印行。現在在芝加哥大學和哥倫比亞大學可以透過縮微膠捲看到該書,但是缺失

第3卷和第6卷。透過張學顏的序言可以看出,該書的土地數字不包括1581年的

土地清丈結果。它主要是依據官方檔案和早期各地的出版物,也包括一些私人著作。

雖然這部著作包括了一些有用的內容,但是編者本人都認為其中的土地資料並不充

分(該書4/99?100、9/87有這方面的說明。— 譯者注)

2張學顏《萬曆會計錄》4/100 ;《天下郡國利病書》25/41,26/122。

3 1519年,一位詹事府主簿在常熟縣擁有52畝土地,他的名字被知縣記錄在地方誌中,

同時知縣將他自己的名字籤於其後。大約在1584年,嘉興知縣在地方誌中紀載了這

樣一個人,他在兩縣交界地帶擁有1 000畝土地,卻對兩縣都不納稅。在這部地方

志中,知縣還附加記述了他成功地使另外一些縉紳地主為他們的3 340畝地產納稅。

見《常熟縣誌》2/42 ;(天下郡國利病書》12/30。(《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12冊

30頁無此內容。應該載於原編第22冊30頁,嘉興縣也當為嘉善縣。一譯者注)

188 黃仁宇全集?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另一種冊籍,而中央政府乂缺乏進行大規模稅收調整所必需的、全

面性的統計資料。地方定額稅收從14世紀晚期開始就很少進行調整,

所以這種地區定額還是當時課稅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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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賦稅額以糧食石為標準,但各地不一。南直隸松江府3個縣

的田賦加在一起與整個廣東省持平,而廣東有75個縣、1個州。上

一章中我們也注意到上海一個縣的稅糧定額是福建漳州府的3倍,

而漳州府包括10個縣。陝西紫陽縣則更為極端,它是最窮的地區之

一,每年的田賦收入是341石糧食,不到上海縣的千分之一‘

到16世紀,一方面,人口密度、農業生產力和經濟發展的地區

不平衡不斷擴大;另一方面,各地的稅糧定額卻是200年以前確定

下來的,這既不能反映不平衡的情況,也不適合進行重新調整。稅

收制度過於陳舊,失去了調節經濟的活力,甚至已經不適應經濟的

發展。每一縣的田賦固定,類別也不變,又因為府州縣官一般在任

時間不長,因此當地的田主總會在稅收管理中佔據上風。

貨幣制度也是弊竇百出,中央制定的計劃難以執行。在宋代,

銅錢被確立為統一的財政標準,即使在元代,早期也是以銅錢來估

算田賦。需要徵收實物時,是按照銅錢來估算,一些地方誌記載了

這樣的情況二這就使得稅收賬目容易統一。明朝計算稅額,則主要

以糧食為計算標準,這其實是一種倒退。當16世紀田賦的大部分以

銀折納時,這種估算標準在賬目上引起了很多混亂。各地糧食價格

以白銀來計算有很大不同,也有季節性波動。在15世紀,當稅收折

銀時,為了暫時的方便而沒有考慮糧食的價格,從而造成了一些混亂。

在16世紀,當各式加耗、加派及役部分地攤入田賦之中時,我們很

難說財政標準是白銀“兩”還是糧食“石”

。1578年,湖廣佈政使司

1張學顏《萬曆會計錄》9/62。

2對元代的稅收評估可見於《徽州府志》7/18。

川賦(二) 稅收管理 189

應該解運102 400石糧食協濟貴州,該銀30 720兩\ 1591年,臨汾

縣徵秋糧48 449石,該銀49 769兩二

在16世紀晚期,各級部門要求進一步折納稅糧,固定其比率。

一般而言,管理賦稅徵收機構和支出機構的任何部門都有權釋出折

收命令。例如,只有中央政府能夠要求折收解運的漕糧,因為漕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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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接收者由其直接監管。但是各省巡撫管理其本省軍衛和諸縣,可

以將後者向前者對撥的稅糧進行折納3。16世紀後期,儘管折納比

價一般接近地方糧食價格,但是折納比價的增加,有些是永久性的,

有些是暫時性的,有些是由中央政府確定的,有些是由省級官員確

定的,即使管理者本人也會對此不知所措。有時,同樣的稅收被分

成兩部分,每一部分有一個單獨的折率。一些事例顯示出地方當局

向納稅人徵稅時,准許他們按照指定的比率或者交糧,或者納銀,

由於所有這些細節性資料的混亂,財政單位又多達1200個,因此我

們可以理解中央政府為什麼不能保持完整的記錄。試圖發現田賦折

銀的全國性賬目是根本不可能的。

因此,只要定額稅糧作為全國性賬目的唯一財政標準,糧食“石”

就沒有絕對的價值。銀兩有普遍價值,但卻不是賬目標準。同時又

缺乏對全國田土數量的準確掌握,所以在京師的朝廷並不瞭解各地

的實際納稅能力,也不清楚當前的稅收徵集水平。這使得正稅稅率

的增加變得十分困難。在這種情況下,增加稅收的辦法通常是重新

調整額外的裡甲徵索或者重新調整加耗。但這些辦法只會使稅收結

構更加複雜,而且增加的收入零星分散,數額不大。

1張學顏《萬曆會計錄》14/17。

2《臨汾縣誌》4/2。

3例如,在1586年。南直隸巡撫下令上海縣折納稅糧40 000餘石。見《上海縣

志》3/20 0

4 1579年,杭州府允許納稅戶進行選擇。見《杭州府志》29/21、36、56。

19() 黃仁宇全集?「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勺稅收

由土地佔有、土地租佃及農產品價格所引起的複雜情況

16世紀後期的土地佔有與使用情況的資料十分缺乏。根據當時

許多文人的記述以及許多現代學者的研究,長江三角洲地區被看做

是明代後期土地所有權最集中的地區。然而從16世紀一直到今天,

對於當時確切的情況還是有很大爭議。而其他地區資料更少,所以

現在還是主要討論這一地區的情況。

中國大陸的學者們,根據一些保留下來的當時人的一些隨機記

載,認為在16世紀晚期、17世紀早期的長江下游地區,一個或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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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佔有的土地總面積相當於一個大縣的全部土地面積。這樣的情

況實在是令人驚駭七這些說法與當時的社會經濟情況有很大出入,

1這些結論主要是依據當時的一些作品的記述。諸如“骨腴萬頃”、“田連郡縣”之類的俗語,這

些話語都是一些文學語言,不能照宇面意義來解釋。

按照這些研究,徐階(1503—1583 )據說是有山240 000甫(見《明清社會經濟形態的研究》

一書中王方中的記述,見該書頁132),或者是400 000畝土地(吳聡,《海瑞集》序言,頁7 )。

而董其昌(1556-1637年)則據說有100萬畝土地(《明清社會經濟形態的研究》頁132)。另

一條經常引用的記述是張居正寫給南直隸巡撫的信,在信中,張居正認為蘇松地區的某些大地

主(或他們中的幾個人)佔有土地達700萬畝,稅糧達20000石(《皇明經世文編》327/12 )。

徐階確實是一個大地主。他的絕大多數財產是透過一些“投獻契約”得到的。實際的土地

所有者將土地契據交給徐家,並交納名義上的地租,同時依靠徐階在京師的影響,使他們能夠

免除官府的差役負擔。上面提到的土地畝數相當於一箇中等或小縣的土地數,這一數字源於其

敵意者的描述,可能被誇大了。房兆楹在為“明代人物傳記計劃”寫徐階的傳記時,給這一數

字加了括號。在與現代的學者討論這件事時,房教授認為這種投獻行為是非法的,所以不可能

確知實際情況。

董其昌家族在松江府臭名昭著。他的兒子與下層人士進行不公平的交易,從他們身上敲詐

錢財。這引起民眾騷動,並燒燬了董家的房子。這一事件在民間廣為流傳。而上文所說的畝數

也是源於此種傳說,值得懷疑。謝國楨在《明清之際黨社運動考》(上海,1935)中記述了這

個故事,見該書頁270-2730

張居正的記述明顯有技術上的錯誤。在蘇州府和松江府,交納20 000石稅糧要有土地是

70 000畝,而不是700萬畝,這似乎是張居正用錯了頃(100畝)和畝。這一錯誤已經被《皇

明經世文編》的編者注意,王方中在《明清社會經濟形態研究》一書的132頁也注意到這件事。

但傅衣凌卻沒有注意到這一問題,可參見《明清農村社會經濟》頁82。— 譯者注

田賦(二)— 稅收管理 191

與上個世紀末制定的稅收法規有很多矛盾之處。下面的事實就應該

引起充分的注意:

(3)16世紀70年代,在張居正與南宜隸巡撫的來往信件中,就

提到長江三角洲地區最大的地主擁有7() ()00畝土地(參見上一段的

注1)0這些鉅富已經在巡撫的監控之下1。

(^)在常州府,最富有的地主據說有田20 000畝或更多2。

(0)1610年,華亭縣的殷實大戶田餘2 000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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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1611年,青浦縣知縣在當地進行了一次嚴格的清田行

動。發現實際上所有的大塊田產都已被分割成為小的部分,分別登記,

這部分田土達160088畝。在公佈清丈結果之時,他依據田土面積而

進行分等,範圍從250畝到2 500畝不同二

(,)1636年,大學士錢士升(1633—1636年在任)指岀,在整

個長江三角洲地區,許多富家只擁田數百畝。有田數千畝之戶不超

過富家總數的40% (富家大概為有田200畝以上之戶)。而擁田超過

萬畝者則十分罕見七

3)葉夢珠在17世紀60年代寫的著作中指出在17世紀中期,

華亭、上海、青浦三縣中還沒有人擁有土地超過10 000畝。只是此

後才出現這樣的大地主6。

(8)1661年,當清朝以違法拖欠錢糧為由懲處長江三角洲地區

紳衿地主時,其所提到的未完錢糧的文武紳衿共13517人七

1《皇明經世文編》327/12 ;張居正《書牘》3/5、3/210

2《天下郡國利病8》7/17。

3 同上,6/79。

4當時的知縣是王思任,1610—1611年在任。他的清丈行動記錄被編纂成一本書。

顧炎武曾引述了該書序言,見《天下郡國利病書》6/97~99 ;《松江府志》38 / 15。

5《明史》251/2846。時人認為錢士升誠實公正。

6葉夢珠《閱世編》6/1?8。

7《清聖祖實錄》3/3。

192 黃仁宇全集?卜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上面的事實連同許多地方誌中的訕載,似乎顯示出16|甘紀土地集

中的程度雖然很顯著,但在最近的研究中卻被誇大了。沒有證據顯示

出在南直隸的這四個府中,任何單獨一戶能夠佔有土地超過70(XX)畝。

在整個地區,擁有土地超過10 000畝之戶也就一二十個。絕大多數的

大地主,他們擁有的土地在50()畝到2 00()畝之間。擁有5()0畝或更多

土地的田主,其土地面積總和能佔到全縣可耕地面積的25%以上。這

部分土地所有者只佔全縣人口的一小部分,每一縣不太可能超過1(XX)

戶,一般接近500戶。

除了大土地所有者以外,也有相當數量的中等土地所有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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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產在1()()畝到500畝之間。僅在上海縣,在5年之內被僉派為農

村稅收代理人的中等之家就不下1 000人(見第四章第一節)。小戶

則數量更大,蘇州府登記的納稅戶有597 019戶,常州府登記的有

234 355戶七儘管還無法確知他們之中有多少戶沒有土地,不過有

證據顯示出許多租佃農民也有自己的小塊土地,最近又發現了更多

的這類事例。甚至在17世紀60年代,當土地所有權更加集中的時候,

租佃農民也有瘠田3到5畝一 2。

從管理的角度來看,極少數特別富有的大地主相對容易進行管

理0 1570年,海瑞任南直隸巡撫,他能夠強令在其轄區內最大的地

主— 徐階退川一半。在兩個人來往的信件中,儘管沒有列出具體

的數字,但顯示出巡撫的目標至少部分地實現了七當王思任這個無

所畏懼的官員在1610年出任青浦縣知縣時,他威脅那些詭寄、花分

土地於他人名下而逃避稅收代理差役之人要沒收他們的土地,這一

1大量中等地主的存在有其原因。按照潘光旦的研究,在浙江嘉興府4 91個望族,

每一族冇戶數以百計。在明代後期和清代前期,他們的聲望一直保持200餘年。見

潘光旦《明清兩代嘉興的望族》。稅戶的數雖見於《南畿志》3/2。

2葉夢珠《閱世篇》1/18。

3海瑞《海瑞集》頁431-4320

山賦(二) 稅收管理 193

威脅有很大成效’

官員們發現最難於管理的群體是那些次於鉅富的一般大地主們,

他們擁有成千上萬畝土地,勢力很大,有礙公正。而且他們數量很

多,難於對付。不僅他們自己逋欠賦稅,還常常為其親友提供保護傘。

按照馮琦(1558—1663年)的觀點,少數有勢力的縉紳地主並非稅

收管理中最大的障礙。但是他接著說:

“吳中撫臺之難,倍於兩浙者,

獨以催科一事耳。催科事難,不在士大夫,亦不在民,難在以民而

託之士大夫” 2。

小戶的存在使得稅率的調整非常困難,稅率提高更是如此。盡

管當時稅率並不高(見第四章第三節),但任何輕微的變動都可能對

依靠稅後收入維持生計的小戶有很大影響。1583年,蘇州府嘉定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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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漕糧被永久折納銀兩,這對於土地所有者而言有莫大好處。按照

規定,每畝地不到0。05兩白銀,又由於地方負責的稅糧解運費用亦

得奏免,因而實際的利益還要多一些。這樣一個小的變化使得當地

田價倍增,一些原先賣掉土地的人也趕緊回贖他們的田產,導致了

民間訟爭頻繁。一些小戶無疑也捲入訟爭之中,因為一些資料顯示

出有些買主不習置對、不能與辨,文化水平不高七因此,我們不難

想象出同樣程度的稅率上升亦會導致相同程度的社會後果。

對於小戶而言,另一個困境是他們易受農產品價格波動的影響。

唐順之( 1507—1560年)在16世紀中葉寫的文章中就揭示岀當時每

1石米的價格從銀0。7兩上升到0。9兩。很顯然這是與倭寇作戰的影響。

他也提出江南“平價”為每石米0。5兩白銀,這與其他資料顯示出來

的價格基本相符,這也是16世紀大部分時間的基本情況。唐順之還

1《天下郡國利病書》6/97~99。

2《西園聞見錄》33/13。

3《天下郡國利病書》6/14、15、24~26、35、61。

194 黃仁宇全集一十六四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明確提岀糧食每石折銀應該被限制在0。5兩到0。7兩之間到16世

紀晚期,絕大多數專案的折銀還是保持了這個標準。然而,這個所

謂的“平價”沒有考慮地區性、季節性及年度波動。上文已經提到

糧食剛剛收穫之後,其價格通常會下降。根據上報,1580年左右的

南直隸,每石米的價格僅為0?3兩2。首輔申時行的話也肯定了這一

上報,他說:“米價甚賤,率米三石易銀一兩。

” 3 土地所有者為了交稅,

不得不在低價時賣掉農產品,這樣他最後支付稅收額差不多為其預

想的兩倍。當農產品價格嚴重下降的同時,國家乂加增稅收,這常

常會導致農業用地的價格急速下降,小戶便會陷入困境,不得不以

低於正常年份收入的價格賣掉他們的田產。這些事情聽起來似乎是

不可能的,但葛守禮曾報告說山東發生過此類事情七大約一個世紀

後,葉夢珠提到長江下游地區也發生過類似的事情。1663年,原來

每畝可值5兩白銀的田地當時僅值0。5兩。而這時,每石米最低價格

為銀0。6兩七當然,這些說法可能有誇大的成分,對此要持有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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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態度。但是,有一點很清楚,那就是農業缺乏保障,小戶根本無

法應付來自農產品價格下降和稅率提高的雙重擠壓。

按照一般的觀點,長江三角洲地區租佃比重是很高的,但是論

據並不充分。持這種觀點的人經常引用顧炎武的記述,顧炎武提到

17世紀的蘇州府“有田者什一,為人佃作者十九” 6,這句話的意義

相當含糊。在徵收田賦之時,無疑要考慮田主的回報。《順德縣誌》

中就明確地指出了這一點(見第三章第一節)。1643年出版的蘇州府

1唐順之《文集》9/24。也參見《皇明經世文編》261/8~9 ;彭信威《貨幣史》頁

457-4610

2《皇明經世文編》397/9。

3《西園聞見錄》32/22。

4葛守禮《葛端肅公集》13/19、14/15。

5葉夢珠《閱世篇》1/18?19。

6顧炎武《日知錄集釋》4/56。

山賦(二)— 稅收管理 195

吳縣的地方誌中記載:

“上田歲入不過一石二斗,除納本折糧銀外,

民餘不過染鬥有零。

” I第一個數字提到的“石”可能是指去皮稻米,

否則將與通行的徵收比率和一般的稅收慣例不相符。這一記載顯示

出每畝的產量約為2。4石,這與同一地區觀察到的其他情況相吻合2。

按照通常的主佃五五比率分成之後,地主的稅前收益是1。2石。大體

上,某些地區的田賦在每畝一0?4石到0。5石之間。僅僅相當於全部收

益的20%。但是從地主的角度來看,就相當於其收益的40%。

那些小戶命運也降臨到了地主身上,這樣的稅率已經很高,任

何進一步的上升將會是無法承受的。蘇州被公認為整個帝國稅率最

高的地區。即使是1643年,在明朝滅亡前夕,仍然是田賦較重的地區。

但以上的事例也顯示出當地的田賦在整個明代並沒有增加很多。

有時候,納稅人也採用一些特別的辦法來阻撓管理。

”6世紀,

在福建和江西的一些地區,風行一種奇特的土地租佃方式,通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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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為“一田三主”

。它起源於外居地主的一種做法。外居地主為了減

輕納稅的義務及其附帶的役,將土地以較低的價格名義上“賣”給

第二個人,但同時他自己還可以從這塊土地上得到一定額度的地租。

這個所謂的買主被看成是實際的土地所有者,他必須承擔所有的政

府義務,同時也要向原主提供收益,這部分收益是不納稅的。第二

個層次的人也不親自耕種田地,而是將這塊土地永久地租給某個佃

戶。這種契約關係保留了好兒代人仍然有效。每一層次的人都是這

一連環中必不可少之人。第一層次的人被稱做“業主”

,第二層次的

人被稱做是“大租主”

。佃戶有時被稱為“糞主”

,因為他們出力於土,

諸如施糞于田地,或者是因為其向所有者交納了一部分押金,因而

他們也宣稱對土地有永久所有權。佃戶除了得到一定的糧食分成以

1《吳縣誌》9/14。

2《常熟縣誌》4/13。

196 黃仁宇全集?十六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外,如果沒有他們的同意,也不能轉讓土地‘

這種訂立契約由他人納稅的做法一經出現,就可能會超出這種

三重關係。在16世紀六、七十年代,福建漳州府的一些“大租主”

儘管自己本身就是一個稅收代理人,但還要為另外一個稅收代理人

提供保證。後者接受固定糧額,幾乎不足以交納稅收和少量的管理

費川。因為他們很少能夠及時、足額辦納糧差,他們就成為了地方

官員一直無法解決的難題。他們被戲稱為“白兌”

,字面的意義就是“空

手納稅戶” 2。

1572年左右,漳州府制定出一個方案,重新確定分散的土地所

有權。其原則是要求一塊納稅田土只有一個業主,那種奇特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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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及稅收管理體系必須廢除。要麼是由一個層次的人購買其他層

次人的權利,要麼對田產進行分割。然而,這一計劃並沒有推行下去。

1581年的土地清丈之後,省級官員們不過是試圖去登記所有有關各

主以便分派其稅收。但根據1612年的上報,可以知道即使第二個計

劃也沒有能夠在任何地方推行\在福建,像這種土地佔有與使用形

式也存在於政和、南平、沙縣、永安、邵武、龍溪、漳浦、長泰、南靖、

平和及澄海諸縣,當然各地形式也有不同。傅衣凌已經公佈了許多

發現於延平府永安縣的土地契約文書,證明了這種土地佔有制度不

僅存在於明代,而且至少還延續到19世紀晚期七

“一田三主”充分暴露岀稅收管理上的無能。地方官員三年的任

期過短,不足以使他們能夠充分地瞭解地方情況、總結經驗,以應

付已經存在了幾個世紀的習慣。實際上,納稅人與徵稅人是在玩捉

I《天卜-郡國利病書》26/85、88-89 ;傅衣凌《農村社會》頁25、45?46、51~59。也

町參看清水泰次《福建力農家經濟》。

2《天下郡國利病15》22/88~89。(當為16/88~89。— 譯者注)

3 同上,26/890

4這些文書的時間分別是1808年、1812年、1863年、1891年,見傅衣凌《農村社會》

頁 53~59。

田賦(二) 稅收管理 197

迷藏,很難指望稅收水平的調整能夠真實反映土地使用者的實際支

付能力。稅收水平不是取決於土地的生產能力,也不取決於地主的

糧食收益,而是取決於輔助管理者的收入所得。

納稅人在進行田產轉讓時如何推收稅糧也會對稅收有很大影響。

一個富有的田主從其田產中拿出一小塊土地岀賣,價格可能很低,

但條件是買主要承擔賣主絕大部分的稅收負擔。相反,富戶可能高

價購買一大片鄰居的土地,但卻只負擔很少部分的稅額。透過這一

連串的交易,一個大土地所有者只是交納象徵性的稅收,而沉重的

糧差則落到小戶身上。如此奸巧行為削弱了普通民眾的納稅能力,

導致了逋欠賦稅的增加,進而影響到了稅糧徵收。在整個16世紀,

這種做法的害處已經得到公認,官僚集團為此經常進行討論1。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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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似乎也已經擴充套件到整個帝國,但南方明顯要比北方普遍,這是

由於稻米產區土地佔有和糧差徵收有很大的複雜性。依據作者本人

的經歷就能夠證明在田產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稅收與地畝相分離的習

慣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時還通行於中國的某些地區。

第三節徵收水平

省直稅糧定額(糧食石)

省直稅糧定額可見於《大明會典》,該書同時記錄了田土總數。

I《明史》78/825 ;《世宗實錄》頁2803-2806 ;(皇明經世文編》366/20、397/1 ;《天

卜-郡國利病書》17/111。

198 黃仁宇全集?「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勺稅收

因此稅率可以很容易計算出來。町見表6。

表6 1578年省直稅糧定額(石)

省份

田土總數

(畝)

稅糧總額

(糧食石)

平均稅率

(每畝石)

浙江 46 696 982 2 522 627 0。054

江西 40 115 127 2 616 341 0。065

湖廣 221 619 940 2 162 183 0。009

福建 13 422 500 851 153 0。063

山東 61 749 899 2 850 936 0。046

山西 36 803 927 2 314 802 0。032

河南 74 157 951 2 380 759 0。032

陝西 29 292 385 1 735 690 0。059

四川 13 482 767 1 082 544 0。076

廣東 25 686 513 999 946 0。039

廣西 9 402 074 371 696 0。039

雲南 1 799 358 142 690 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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