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房地產處置的問題?
一個是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一個人以歷史成本計量的資產的減值損失,兩者的處理肯定是不同的。
持有投資性房地產的目的有很多,比如持有出租並收息、持有待增值時出售。將原本出租的投資性房地產賣了,實際就相當於經歷了這兩個過程。
投資性房地產處置時將累計的公允價值變動調減(調增)營業成本,能夠在當期反應該項交易的全貌,包括收入、處置的實際成本、持有收租期間累計確認的損益。其類似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處置時的處理,將持有期間的累計變動轉入處置當期的投資收益,如此能在當期完整反應因持有該項投資所確認的全部投資收益,以及持有期間累計的變動。
而存貨在處置時為何不將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調增“營業成本”?
因為如果這樣做就相當於將資產減值損失轉回。而對於存貨資產減值損失的轉回是必須滿足特定條件的。對於已減值的固定資產的處置,就更明顯了,固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不得轉回。
第一個問題:這主要是由兩種資產的計量屬性不同導致的,存貨按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進行計量,公允價值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以公允價值計量,在沒有最終處置前都屬於未真正實現的損益,所以在處置時要轉出,存貨則不同計提的減值是相當於已實現的,因為計提的減值部分屬於不滿足資產定義的部分,透過計提減值相當於實現了,所以處置時不需要轉出了。
第二個問題:成本模式轉公允價值模式,是會計政策變更,視同一開始就採用公允價值模式核算,所以從最開始時點以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金額,在處置時要轉入其他業務成本。
在國家提出“房住不炒”的大前提下,想實現房價大漲的可能幾乎微乎其微,而作為未來多年的中長期投資,房產投資還是不錯的選擇。眾多企業也瞄準這一方向的投資,根據自身的資金計劃選擇黃金地段的房產進行投資,旨在房產投資領域實現一定的可觀回報。
會計學上就有一個“投資性房地產”的概念,本文將從初始計量與確認方式展開梳理敘述。
一、自行建造方式取得投資性房地產
確認條件
只有在
自行建造活動完成
的
同時開始
對外
出租
或者用於
資本增值
,才能在初始計量時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2。 會計處理(實際成本)
按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
借:投資性房地產 貸:在建工程/開發成本
按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貸:在建工程/開發成本
【注意】
① 成本模式下,“投資性房地產”沒有明細科目;公允價值模式下,“投資性房地產”有“成本”、“公允價值變動”明細科目;
② 自行建造投資性房地產實際成本=土地開發費用+建築成本+安裝成本+應予以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支付的其他費用+分攤的簡介費用等。
二、外購方式取得投資性房地產
確認條件
只有在
購入
的
同時開始
對外
出租
或者用於
資本增值
,才能在初始計量時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2。 會計處理(實際成本)
按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
借:投資性房地產 貸:銀行存款
按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貸:銀行存款
【注意】
① 成本模式下,“投資性房地產”沒有明細科目;公允價值模式下,“投資性房地產”有“成本”、“公允價值變動”明細科目;
② 外購投資性房地產實際成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可直接歸屬於該資產的其他支出;
③ 企業購入房地產,自用一段時間後再改為出租或者用於資本增值的,應當先將外購的房地產確認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
自租賃開始日或者用於資本增值之日
起,再從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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