昏迷責任理賠實務
首先看看醫學相關定義和概念:
昏迷是完全意識喪失的一種型別,是臨床上的危重症。不是一個獨立的疾病,是
腦功能嚴重障礙的一種臨床症狀
。昏迷的發生,提示患者的腦皮質功能發生了嚴重障礙。主要表現為完全意識喪失,隨意運動消失,對外界的刺激的反應遲鈍或喪失,
但患者還有呼吸和心跳
。
病因:
腦出血、腦外傷、腦炎、中暑、中毒、癲癇等。
臨床表現分級:
淺昏迷:意識內容消失、痛刺激有防禦反射、呻吟、痛苦表情,反射存在
中昏迷:意識內容消失,劇烈刺激有防禦反射、反射存在,但弱
深昏迷:全身肌肉鬆弛,刺激無反應,所有反射消失。
格拉斯哥昏迷評分法
(GCS, Glasgow Coma Scale)是醫學上評估病人昏迷程度的方法,是由英國
格拉斯哥大學
的兩位神經外科教授Graham Teasdale與Bryan J。 Jennett在1974年發明的測評昏迷的方法。昏迷程度以三者分數相加來評估,得分值越高,提示意識狀態越好。
格拉斯哥昏迷指數的評估有:
睜眼反應
、
語言反應
和
肢體運動
三個方面,三個方面的分數加總即為
昏迷指數
。
評分結果:
昏迷的現場搶救原則:
其次,看看保險責任
: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意識喪失,對外界刺激和體內需求均無反應,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級(Glasgow coma scale)結果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經持續使用呼吸機及其它生命維持系統96小時以上。
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範圍內。
根據保險責任約定申請深度昏迷重疾責任,如滿足以下條件:
1、臨床上引起昏迷,格拉斯哥昏迷分級結果
5分或以下
。(可以病歷或是護理記錄上的格拉斯哥評分)
2、持續使用呼吸機及其他生命維持系統
96小時以上
。(醫囑下生命監護或是重症監護病房,使用呼吸機維持呼吸,且時間超過96小時)
3、除外酗酒或藥物監用導致的深度昏迷。
PS
:現在有些條款有昏迷的輕症責任,通常也是要求格氏評分在5分或以下,但在使用呼吸機及其他生命維持系統使用時間上較短,最少的是48小時。
第三,理賠材料:
1、保險合同;
2、被保險人身份證明材料、銀行帳戶資訊(如委託他人還需要提供受託人身份證明材料);
3、填寫索賠申請書;
4、醫療病歷(首程病歷、診斷證明、格低評分結果、持續使用呼吸機使用96小時記錄,可以是醫囑單也可以是護理記錄。其他能證明病情的相關檢查報告、治療記錄等)
最後
,深度昏迷重疾是根據其
臨床治療狀態
來確認賠付,需要有
96小時
的持續使用呼吸機記錄。
後續將繼續推出理賠實務系列,歡迎關注公眾號:
何止理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