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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違約金二三事

作者:由 沙凡律師 發表于 書法時間:2022-05-01

上週小沙律師簡單的跟大家說了一下關於違約金的相關法律規定,這周就關於買賣合同違約部分的內容擴充套件一下給大家說一說。

1、定金罰則與違約金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以上是我國《民法典》中關於定金的相關規定,大家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定金合同或條款屬於踐行合同,所謂踐行合同,簡單來說就是,需要履行才能生效。也就是說,定金只有付了才會生效。

那麼如果在一份合同裡既履行了定金條款,又約定了違約金,是否能夠同時主張呢?答案是不行的,在我國,定金罰則與違約金排除適用,其實原因很簡單,如果二者同時適用,數額可能會遠遠超過因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這就加重了對違約方的懲罰,可能使非違約方獲得

不當得利

2、逾期付款,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違約金,事後能否主張呢?

答案是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於本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這一條說的很明確,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違約金,事後是可以主張的,但是如果雙方有對賬單等材料明確數額的情況下,相當於買受人已經承認了具體的債權數額,此時就無法主張了。

以上,就是本週的全部內容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標簽: 定金  違約金  付款  約定  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