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軒鴻基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私募基金合規該何去何從

作者:由 徐卉 律師 發表于 書法時間:2022-08-12

整理彙總:徐卉律師金融訴訟團隊(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

2020年6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釋出公告,通報了“軒鴻基金”案的最新進展。

軒鴻基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私募基金合規該何去何從

說起這位被採取強制措施的董事長肖建海,其實是個年輕有為的“85後”。

根據天眼查資料顯示,肖建海畢業於北京外國語大學金融專業,目前還在清華五道口金融學院讀EMBA。14年曾於“第三屆中國財經峰會”榮獲“年度中國商業影響力人物”,16年又因為“熱心公益”,榮獲“鵬城慈善捐贈個人銀獎”。

在資本版圖領域,肖建海的“脈絡”還算乾淨,現擔任法人的公司有6家,直接控股的也只有4家:

軒鴻基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私募基金合規該何去何從

從公開資訊中可見,

這位肖總在二十一歲的時候,就早早創辦了軒鴻集團的前身——“軒鴻置業”,當時做的是房地產專案的併購收購和升級改造,也就是倒騰樓改、賺中間價。

而因為入場時間完美,及市場相關業務的空缺,軒鴻發展較快,在此後的十二年裡成功把觸手從物業併購、酒店延伸到了萬千資本的歸宿——金融業。根據公司自己的宣傳資料,其私募基金的管理資金規模已經超過了100億。就產品種類而言,畢竟在地產江湖浸淫了十二年,其理財產品的佈局也大多以地產類專案為主。

根據公開資訊顯示,軒鴻集團旗下有兩傢俬募公司,一為“軒鴻基金”,成立於14年1月,機構型別為“其他類”;另外一家“軒鴻資本”成立於13年11月,屬於證券投資類基金,兩家公司的法人均為肖建海。

這家公司的產品問題還是比較多的。先說最基本的產品備案吧,軒鴻基金在中基協登記的產品僅有5只,其中地產專案的產品只有三隻。而根據投資者的報案書,軒鴻未兌付的理財產品有26只之多,存在非常明顯的資料出入。這裡給大家科普一點,私募發的私募產品,未必都是要備案的,它們可以透過“有限合夥型”的形式繞開備案機制。

以下面的“軒鴻-深圳坂田高新園物業併購投資基金”為例,這隻規模5000萬的私募產品,年化收益在11%-12。5%之間,但產品名字卻無法在中基協的公示資訊裡找到。

而在這次爆雷的26只問題產品裡,就有23只沒有備案。。。說到底,

產品不備案,就能為資金的“使用”擺脫限制,為諸多“操作”大開方便之門。雖說備案本身不能保證產品安全,但不做乃至“逃避”備案,其本身的合規風險就不容忽視。

根據投資人爆料,在此次出事的相關產品裡,就出現了“底層資產失實,資金投向“去向不明”的問題。根據投資者給深圳經偵的報案書顯示,作為一家出身於地產的私募,軒鴻五年來發了39期贖樓產品,平均規模在8000萬元左右,但公司本身卻沒有與之對應的業務團隊;不僅如此,軒鴻產品的底層資產也有虛假編纂之嫌,其宣傳材料裡的前海公寓、坂田美食城、高檔小區、學位房等實物資產,全部宣稱無法退出。為此,投資人提出質疑,軒鴻私募產品的部分底層資產是否真實?

根據知情人士爆料,作為一個靠地產起家的金融集團,軒鴻近年來“置業”的興趣並不大。目前能明確的只有前海世貿的三棟商鋪,及22套前海嘉裡的商務公寓。

軒鴻基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私募基金合規該何去何從

同時此前,公司的解決方案也不夠誠意。雖然不跑路還保兌付,但專案進展極慢。肖總年紀輕輕卻深諳太極圓轉的真意,很多投資者興沖沖地折騰一番。。。但力氣都打在了虛處,沒能逼出對手的真正破綻。具體來說,肖總計劃用自己的資產來墊資,這類資產囊括了商鋪、住宅、寫字樓、棚改專案,總價值在5。3億左右,表面上可以稍解燃眉之急,但在方式方法上有些“異想天開”。他居然想讓投資者自己“成立一個公司”,來代持其提供的資產。。。在得到眾人的一致否決後,又退而求其次,企圖讓那些餘錢較多的“冤大頭”把房產買下來,以得到大筆現金緩衝。

而一拖再拖之後,便出現了文章開頭那一幕。

現如今:基金、資管計劃等行業一片哀嚎,頗有大規模走P and P 的老路,基金管理人失聯、違約、延期兌付的情況屢屢發生。就此問題做如下簡要分析,以便投資者更好的維護自身利益。(如需詳細瞭解,可搜尋 財經圈徐卉律師團隊,進一步溝通)

一、投資者這邊需要做的:

私募基金的人數有嚴格的限制。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隻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即契約型基金不得超過200人,合夥型基金不得超過50人。但不少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投資者對“私募基金”的誤解,突破或變相突破私募基金“少數人”限制,向不特定多數人宣傳、募集資金。更有甚者,有的管理人以高利回報作為誘惑,以“私募基金”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違法行為。

投資者會發現有時候購買基金不用進行風險評估,網上籤署合約即可。這種操作是不合規的。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並制定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網際網路上以私募基金名義的詐騙行為時有發生,不法分子騙取投資者錢財後,往往立刻揮霍一空或逃之夭夭,投資者損失慘重。

投資者在投資前透過各種手段對募集資金基金進行調查瞭解,可以仔細審視基金宣傳推介的渠道、語言和行為方式,檢視是否存在公開宣傳、向不特定物件募集等情況。還可以多方瞭解基金管理人過往業績、市場口碑以及誠信規範情況等。

投資者在認購私募基金產品後,應當持續關注私募基金產品投資、執行情況,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投資者若發現重大風險,要及時向監管部門或基金業協會反映。如果發現你買的或準備購買的私募基金產品沒有備案,那不管它是否透過有限合夥繞開了備案機制,都最好應該立即停止購買。正如文章中所說,說到底,產品不備案,就能為資金的“使用”擺脫限制,為諸多“操作”大開方便之門。雖說備案本身不能保證產品安全,但不做乃至“逃避”備案,其本身的合規風險就不容忽視。

投資者不能盲目相信所謂的官方宣傳,現實中虛假宣傳、誇大宣傳、誤導性宣傳比比皆是,拉上“政府平臺”“國企背景”“銀行保險合作”等大旗的手段層出不窮。監管也發現,非法集資的“偽私募”一般透過大量招聘低學歷人員,採取“底薪+提成”的方式激勵其兜售所謂的“私募基金產品”;銷售人員往往為了高比例提成收入,透過召開宣傳推介會、陌生拜訪、微信宣傳等方式公開宣傳產品高息、保本,誘導投資者。投資者請務必牢記,榮譽光環無法變現,不能成為投資的理由,也不能彌補投資損失;企業形象不等於經營能力,外表光鮮亮麗,內部實則千瘡百孔。投資時,不能只看宣傳效果,也不能盲目輕信所謂的政府背景,更不能直觀的透過外在表象判斷企業實力。投資者面對強大的宣傳攻勢,要多一分懷疑,少一分僥倖,切記“衝動就是魔鬼”,只要抵住“公開宣傳”第一波攻勢,非法集資也許便離你很遠、很遠。

二、私募管理及發行方在基金退出或清盤時需要注意的:

近年來經濟下行,專案投資難以退出的情況時有發生,基金存續期屆滿時可能會面臨投資者因基金業績未達預期,想要早日收回投資款而不同意延期,但專案在短期內無法退出,且清算方案未能滿足投資者訴求,投資者拒絕配合清算的困境。實務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聯跑路、各方無法就私募基金清算達成一致等情況時有發生。為解決私募基金清算難的問題,深圳市私募基金協會於2019年9月5日釋出了《深圳市問題私募投資基金退出操作參考(試行)》及《<深圳市問題私募投資基金退出操作參考(試行)>解讀》,供符合範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參照執行,儘可能地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基金到期但專案未能退出,對於尚未退出且難以退出的專案,管理人應積極主動地維護基金的利益。就暫未能變現的基金財產,管理人需謹慎判斷能否透過非訴訟的方式進行處置,如股權投資專案能否尋求其他投資方進行收購或由標的公司大股東籌措資金進行回購等。若私募基金在短期內難以透過非訴訟的方式退出,管理人需及時透過訴訟、仲裁的方式解決,防止專案方轉移資產導致專案回款難以實現。在此過程中,我們建議管理人及時將相關處置情況披露給投資者。

若基金合同中約定了非現金分配的情形,或投資者在清算時一致同意非現金分配,管理人也可以將未變現的基金財產分割後分配給投資者,但需注意是否會突破標的公司法定人數上限,股東不符合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分配定價的公允性等。進行非現金分配時,管理人應協助各投資者辦理所分配資產的轉讓登記手續,並協助各投資者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受讓該等資產所涉及的各類相關義務。若投資者不配合辦理非現金分配的手續,管理人還可以透過訴訟、仲裁的方式促使投資者予以配合或由法院出具司法文書促使相關部門協助執行。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9年12月23日釋出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2019年12月)》規定,管理人在私募投資基金到期日起的3個月內仍未透過AMBERS系統完成私募投資基金的展期變更或提交清算申請的,在完成變更或提交清算申請之前,協會將暫停辦理該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申請。同時,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基金合同到期、公司及合夥企業經營期限到期,需及時進行清算。基金管理人應積極組織基金清算,謹慎盡責地採取必要措施推動基金投資退出,清點、處置並分配基金資產。否則,管理人可能面臨違反法律法規、自律規則及基金合同,被監管機構及投資者追責的風險。若管理人怠於履行投後管理義務、遲遲不組織清算,導致專案後續更難退出、基金資產遭受更大的損失,將很可能引發投資者糾紛。

【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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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卉律師團隊(金融經濟訴訟),畢業於985高校法學碩士,擁有財務管理、法學雙學位,同時具備qi貨、證券、基金、會計從業資格等金融類資質,專注研究,並曾處理多起疑難複雜、新型的金融類糾紛。從事法律工作多年,有豐富的訴訟和非訴辦案經驗。

標簽: 私募  基金  投資者  軒鴻  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