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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本殺”遊戲中的著作權問題探析 | 律師實務

作者:由 申浩律所 發表于 書法時間:2022-01-14

“劇本殺”遊戲中的著作權問題探析 | 律師實務

“劇本殺”遊戲起源於西方的派對遊戲“謀殺之謎”,玩家根據門店所提供的劇本,進行角色扮演和推理,是當下深受年輕人歡迎的沉浸式娛樂專案。透過“劇本殺”這個名字,我們也不難看出,該遊戲的核心顯然是“

劇本

”,而劇本在著作權意義上即為一種文字作品。

“劇本殺”遊戲流行後,圍繞著劇本,出現了大量的著作權相關問題,其中包括劇本著作權歸屬、盜版等問題。對於“劇本殺”的玩家來說,玩“劇本殺”的過程不同於“讀一本書”,書可以反覆閱讀,而“劇本殺”玩過之後已知劇情結果,玩家極少重複體驗,因而經營者與創作者均較為關注其合法權益。

而針對這一行業,更是在不久前公佈的《上海市密室劇本殺內容備案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中,監管部門也要求劇本殺經營單位在申請備案時提交版權合法性宣告。故本文將圍繞劇本著作權問題展開相關討論。

“劇本殺”遊戲中的著作權問題探析 | 律師實務

若要經營“劇本殺”遊戲,首先當然得有劇本,而劇本從哪裡來,這是所有“劇本殺”遊戲經營者必須考慮的問題。劇本的來源無非是兩種方式,一是購買現成的劇本,二是自己進行創作,接下來我們就對上述兩種方式逐一進行分析。

(一)“購買”劇本

此處“購買”的劇本是指“購買”已創作完成的劇本,如果“購買”的是待創作的劇本,可能會涉及委託創作的問題,故不在此處討論。而我們通常所說的“購買”,在著作權意義上,其實又分為如下兩種情形。

1. 劇本的著作權許可使用

許可使用應該是當下劇本最常見的來源,目前市場上所謂的

獨家本、城市限定本、盒裝本,

其實質均為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其中獨家本即是指

在一個城市僅有一個授權名額,

而城市限定本則是指

在一個城市僅有少數幾個授權名額,

盒裝本則

無授權名額限制,

故這三種劇本中,盒裝本的價格最便宜,獨家本則最為昂貴,目前一個獨家本的價格可能要上萬人民幣。

著作權許可使用中最重要的當屬許可使用合同的簽訂,許可使用合同中通常需要明確約定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是否專有使用權、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和期間以及許可使用費用等內容。當然我們也應當注意到,

“劇本殺”遊戲經營者如果僅僅是單純的提供劇本給玩家使用,不涉及使用劇本進行表演等行為的,實質上並不涉及著作權許可使用的問題,

就如同某飯店購買一批圖書放在店內供顧客閱讀,該行為並未落入著作權專有權利的控制範圍。基於此,

如果“劇本殺”遊戲經營者購買了獨家本和城市限定本等劇本的,其與賣家的約定並不僅限於著作權許可使用,應當是一個綜合性的合同,就獨家使用等內容予以明確約定,

如此方能保障“劇本殺”遊戲經營者的利益。

2. 劇本的著作權轉讓

劇本著作權的轉讓也是一種可行的取得劇本著作權的方式,著作權轉讓合同通常需要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作品的名稱、轉讓的權利種類和地域範圍、轉讓價金、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違約責任等。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權的轉讓僅限於著作財產權,著作人身權則無法轉讓,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

著作權轉讓合同中,對於轉讓權利種類和地域範圍的約定尤為重要,合同中應當

儘可能將所轉讓的著作權權利種類全部列明,

以免產生爭議,同時對於

地域範圍的約定也應當具體明確。

(二)創作劇本

由於“劇本殺”遊戲的走紅,市場競爭也變得日趨激烈,玩家們不再滿足於市面上披露發售的劇本,在此背景下,越來越多的“劇本殺”遊戲經營者開始選擇創作劇本,創作的方式主要包括委託創作、職務創作、合作創作等,當然可能也包括經營者自行創作,但該等創作方式沒有太多的特殊性,故此處不做討論。

1. 委託創作

關於委託創作作品的規定,主要見於《著作權法》第十九條: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透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簡單來說,即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則權利歸屬於受託人。實踐中,確實有不少當事人會忽視本條規則,在委託創作的過程中對權利歸屬約定不明,甚至未簽訂合同,從而導致委託人的利益無法得到很好的保障。

當然,並非當事人未約定,委託人的利益就完全無法得到保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按照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委託作品著作權屬於受託人的情形,委託人在約定的使用範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範圍的,委託人可以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範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注:此處的第十七條即為前文的第十九條,因該司法解釋未隨新的《著作權法》一併修訂)具體到本文所討論的場景中,

如果委託人(“劇本殺”遊戲經營者)可以證明委託作品的目的是為了在“劇本殺”遊戲門店中使用,則即便著作權權利歸屬於受託人(創作者),但經營者仍可在門店中免費使用該等委託創作作品。

2. 職務創作

實踐中,存在一些“劇本殺”遊戲經營者透過僱傭寫手的形式為其進行劇本創作,該等情形中就有可能涉及職務作品的認定。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職務作品又可分為普通職務作品和特殊職務作品,前者是指自然人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排除特殊職務作品),該等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另外,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而特殊職務作品則是在普通職務作品基礎上,又增加了一些限定條件,主要分為三種情形:一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二是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工作人員創作的職務作品;三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不難看出,本文所討論的劇本若要構成特殊職務作品,只能透過第三種情形,即由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普通職務作品和特殊職務作品最大的區別便是前者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單位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而後者的著作權直接歸屬於單位,但作者享有署名權。

職務作品的認定中需要注意幾個問題,首先是

創作人員必須與單位存在勞動或僱傭關係,

但這種僱傭關係並非是指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而是廣義上的僱傭,包括

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僱傭亦屬於此範圍

。其次是作品

必須因履行職務行為的需要而創作

,打個比方,一家“劇本殺”遊戲門店的前臺非常熱愛寫作,其利用上班間歇創作了一個劇本,該等劇本就不能認定為是職務作品,因為其前臺的工作崗位顯然並不包含劇本創作的工作任務。

3. 合作創作

合作作品在劇本中可能涉及的並不多,因為劇本的創作涉及較多的個人構思和情感,合作創作的劇本其劇情的統一性、連貫性等可能難以得到保障。構成合作作品,有兩個核心前提,

一是合作作者必須有共同創作的合意

,例如曹雪芹和高鶚的紅樓夢,通說認為並不構成合作作品,因兩人並未達成合作創作的合意,僅僅是高鶚在曹雪芹的基礎上續寫;

二是合作作者必須實質性參與創作

,而不包括僅僅提供物質條件、諮詢意見或其他輔助工作。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並透過協商一致來行使著作權權利,但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許可他人專有使用、出質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另外,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分割使用在純文字劇本中可能難以適用,但是

如果是劇本帶有插畫,且該等劇本構成合作作品的話,則文字作品部分和美術作品部分的作者可以就其各自創作的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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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著作權侵權,如果沒有特別說明,即是指直接侵權,即侵犯著作權專有權利。劇本的著作權侵權主要分三種類型討論,分別是劇本作者侵權、劇本賣家侵權、“劇本殺”經營者侵權。

(一)劇本作者侵權

劇本作者侵權主要涉及到兩種情形,

一是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作品作為劇本素材

,其中包括使用文字作品、美術作品或其他作品等,例如作者未經許可使用了他人創作的人物插畫用作劇本角色配圖。

二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抄襲”,

“抄襲”行為可能構成對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著作權權利的侵犯。

(二)劇本賣家侵權

劇本賣家侵權的表現形式主要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

售賣“盜版”

,在網際網路及電商平臺高速發展的背景下,當前的“盜版”主要還是來自於線上,在線上售賣“盜版”劇本顯然要先透過數字化的方式複製劇本,然後再透過網路向買家傳送,所以線上售賣或者免費提供“盜版”劇本,均侵犯了著作權專有權利中的複製權和資訊網路傳播權。而如果賣家線上下售賣“盜版”劇本,則侵犯了複製權和發行權。

(三)“劇本殺”遊戲經營者侵權

“劇本殺”遊戲經營者的侵權認定似乎是三種侵權型別中最複雜的,究其原因,主要還是因為包括著作權在內的智慧財產權,並非天然權利,其背後涉及公共政策、利益平衡等,所以與人們直觀的價值理念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人們通常直觀的認為“劇本殺”經營者使用了“盜版”劇本,即構成著作權侵權,但是正如前文所述,

著作權侵權是指侵犯著作權的專有權利,而“使用”“盜版”劇本並不一定侵犯著作權專有權利

如果“劇本殺”經營者透過線上購買電子版劇本,再下載列印的,則侵犯了複製權,但若其透過線下直接購買劇本,則並不構成著作權侵權,因為其只有購買的動作,而

著作權中並沒有任何一種權利控制純粹的購買行為

。如果“劇本殺”經營者將“盜版”劇本帶回其門店使用,而該等使用行為僅限於提供給玩家使用,並不涉及其他行為的話,則該等行為亦並不侵犯著作權,因為

經營者提供劇本給玩家以及玩家使用劇本的行為並未落入著作權專有權利的規制範圍內

。但是

若門店的DM(主持人)或NPC(非玩家角色)存在對劇本的表演行為,則可能構成對錶演權的侵犯

那麼,是否意味著只要“劇本殺”經營者避免出現列印劇本或表演劇本的行為,就對其使用“盜版”劇本束手無策了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根據最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於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複製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且該條款的適用

目前學界傾向於認為“不以被訴侵權人必須被認定為自己實施了未經許可複製等侵犯著作權或鄰接權的行為為前提,而只要是相關複製品來源於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即可”【1】

【1】王遷,《商家在經營“劇本殺”中使用盜版的定性問題》,《中國版權》雜誌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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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本殺”遊戲中的劇本,看似普普通通的一個文字作品,但其牽涉的著作權問題不可謂不廣,且貫穿了整個上下游生態鏈。目前“盜版”劇本的泛濫如果不能得到及時遏制的話,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影響原創作者的創作動力以及行業的健康發展,而打擊“盜版”需要集合全社會的力量。相關的電商平臺應當積極主動清理售賣“盜版”劇本的商家,被侵權的作者也應主動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利,而最重要的是,我們的“劇本殺”遊戲經營者們應當主動遠離“盜版”劇本,雖然短期內成本可能節省了,也不一定有人來主動追責,但是粗製濫造的“盜版”劇本必然難以帶來良好的玩家體驗,其被市場淘汰只是時間的問題。我們把這些問題交給法律來解決,也同時交給市場來抉擇。

本文作者: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侯峰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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