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不到位,我們該怎麼辦?
自從《公司法》將原來的註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後,出資不到位(主要指股東承諾投資的錢未兌現)的情況就越來越多,常見的情況如:
有的股東為了取得公司控制權,認繳了大部分的股權,但實際並沒有打算投多少。
有的股東想著,如果專案發展的順利,就多投點錢,如果不順利就拍拍屁股走人。
如果我們是老老實實做生意、實打實出資到位的股東,遇到上面這些出資不到位的股東該怎麼辦呢?
No.1
約定合理的出資時間
根據《公司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股東在出資不到位的情況下,可能會受到相應的懲罰。
那麼如何去判斷股東是否履行出資義務,其中最重要的條件就是出資時間。
實踐中,股東一般事先商量好各自投多少錢,然後再去註冊公司。但註冊公司時,常常只交一部分錢,剩下的可能會口頭約定一兩年之內交。
問題就在這個口頭約定。在中國這個人情社會里,很多人知道口頭約定風險很大,但也不好意思提籤書面協議,因為那樣會被認為是不夠大氣,不信任朋友。同時,在公司註冊時,對章程中“出資時間”一項未引起足夠重視,約定的很隨意,比如10年,甚至更長。有的乾脆直接找代辦機構去註冊,寫多少自己都不知道。
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發展中缺資金,需要股東把當初約定的錢交到位,有的股東可能就會以“出資時間”未到來抗辯。
所以
在註冊公司時,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合理的出資時間。
當然,如果公司已經註冊好,並且約定的出資期限較長,也不是完全沒有辦法。
此時可以透過修改章程來變更出資期限
。但此種方法也有侷限性,因為修改章程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如果有大股東持反對意見,就無法透過修改章程來變更。
No.2
限制出資不到位股東的權利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從《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可以看出,
股東如果超過出資期限,仍未將認繳的出資實繳到位,則公司可以透過章程或股東會的形式限制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權利。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透過股東會進行決議,是否應當排除出資不到位的股東的表決權?
這個問題很有趣,試想在開股東會的時候,出資不到位的股東(假設其持股超過50%)說我不同意限制我的權利,那其他股東該怎麼辦呢?
如果真的是這樣,那只有小股東出資不到位的時候,大股東可以限制小股東的權利;而大股東出資不到位的時候,小股東卻不能限制大股東的權利。
若如此,司法解釋的使用範圍將被限制在只能限制出資不到位的小股東,這無疑將極大的削弱該法條的應有範圍和權威性。
所以筆者認為,
在表決限制出資不到位股東時,應該排除出資不到位股東的表決權。
No.3
解除股東資格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從司法解釋可以看出,股東如果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公司可以透過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這裡有三點需要注意:
第一,只有完全沒有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也就是一元錢都沒有出,或者把全部出資都轉走的情況下才能解除股東資格。
所以想要解除股東資格,條件是相當苛刻。
第二,程式上一定要先行催告,並且要給予合理期限。但是“合理期間”究竟是多久,這裡並沒有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參考《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三十日”,也就是至少給三十日的寬限期。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擬除名股東的表決權是否應當排除。
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2014)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1261號】中明確指出,對於擬除名股東的股東會決議,該未出資股東不具有表決權,且無論其是否為控股股東。
No.4怎樣主動防範股東出資不到位
有朋友說,如果真的出現股東出資不到位的情況,感覺處理起來還挺麻煩,能不能夠在創業或者投資之前就進行一些約定,如果以後發生出資不到位的情況,就按照約定處理。
鑑於此,這裡就和大家分享一些主動防範的方法。
1)
最好在大家資金都到位的情況下,再去註冊公司。
2)
如果承諾的資金不能一次到位,那麼需要約定明確的出資期限。
3)
如果股東未按期出資,除需要按時繳納出資外,還需向其他股東支付高額的違約金。例如將違約金約定為出資金額的10%,同時給股東造成損失的還需賠償損失。
4)
直接約定如果股東未按期出資的,限制其表決權、提案權、分紅權等權利。
我曾經遇到過這樣的情況,公司有三個股東,大股東認繳了80%的股權,但是一分錢都沒出,剩下兩個股東分別認繳了10%的股權,錢都到位了。結果兩個出了錢的股東要聽一個沒出錢的股東,同時沒出錢的股東比出了錢的股東分紅還多。
所以如果能在章程里約定一些限制股東權利的條款,那麼就不會出現這種尷尬的局面了。
5)
如果股東在公司任董事、監事或高管,那麼直接約定當該股東未按期出資時,公司可以免去其董事、監事、高管的職務。
6)
可以約定如果股東未按期出資,則其他股東可以購買其未出資部分的股權,或者購買其全部股權。
關於購買價格,這裡需注意的是,未出資部分的股權到底有沒有價值?
我們認為,雖然這部分股權沒有實際出資,但這部分股權仍然有相應的表決權、分紅權等股東權利,所以這部分股權肯定是有價值的。
有朋友問,如果這部分股權有價值,怎麼去計算他的價值呢?
比如說,我們以公司的淨資產來計算股權轉讓的價格。假設公司註冊資本100萬,其中大股東認繳80萬,佔股80%,但只實繳了30萬,小股東認繳了20萬,佔股20%,實繳了20萬。企業經過2年的經營,目前公司的淨資產已經達到了1000萬,此時如果要購買大股東全部股權,購買價格怎麼去計算呢?
公司淨資產1000萬,大股東佔股80%,那麼大股東股權的價值就是800萬。要注意的是,雖然公司的淨資產是1000萬,但公司仍然有50萬註冊資本沒有實繳,所以最好在股權轉讓協議中明確由誰來繳納這部分出資。
關於購買出資不到位股東股權的風險,可以看我之前的一篇文章《開公司,註冊資本到底是多點好,還是少點好?(續)——-瑕疵出資股東的股權到底能不能買?》
7)
現實中,股東出資不到位,不僅僅是股東實力的問題,還有可能是股東人品的問題,如果其他實繳出資的股東不願意在和此股東合作,那我們還可以約定退出條款。
具體可以這樣約定,如果股東未按期出資,則其他按期出資的股東可要求未按期出資股東購買其股權。
關於購買價格,可以按照淨資產計算,或按照原始出資價格計算,或以最近一次融資的價格計算,或找評估公司評估等等。那麼具體選擇哪一種呢,這裡舉兩個例子,方便大家理解。
比如你是一個重資產的企業,可以按照淨資產來計算股權轉讓價格。
比如你是一個輕資產的企業,如諮詢公司,可以按照原始出資價格計算。
或者你也可以約定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計算方式,然後以計算出來較高的一種為準。
8)
如果企業因解散或破產而進入清算程式,未按期出資股東不享有剩餘財產的分配權。(效力有一定爭議)
關於股東是否可以放棄剩餘財產的分配權的問題,我將在今後的文章中論述,這裡不再展開。
上面說的這些防範方法,不一定都要,股東之間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同時最好寫入章程裡,如果有工商部門不認可的條款,也可以將該條款寫入股東協議中。關於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的效力問題,可以看我之前的文章
《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哪個效力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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