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裡做婚內財產協議比較有效呀?
你這是說的代寫協議,還是公證協議?
民法典規定,結婚時簽訂的協議如果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是自願簽訂的,並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婚內財產協議,只有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共同簽署就可以了,就是有效的,不需要到哪裡去辦理
一般委託擅長婚姻領域的律師擬訂,有關事項可參考拙文:
蘇州律師杜哥:婚內財產協議(夫妻財產協議) 該怎麼寫?如何才有效?
婚內財產協議可以夫妻兩人簽訂,必要的時候到公證處辦理公證。
但是要確保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無效的夫妻財產協議有哪些特徵:
1、採用“如果離婚的話,房子歸女方所有……;提離婚的一方,不分財產……”的形式書寫,為財產的分配設立了前提條件。夫妻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此,離婚協議是附條件生效的協議,即以夫妻雙方離婚為生效前提。在未能成功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夫妻雙方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2、“孩子的撫養權歸女方”,這樣約定孩子撫養權及人身關係的條款,同樣會被認為是不單純的財產協議而導致不能生效。
3、約定了男方的淨身出戶條款,因為顯失公平很可能被認定為不能生效。
4、約定了登記在男方名下的房產A歸女方所有,卻沒有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也沒有約定辦理過戶登記的時間和條件,後男方反悔,對女方維權是極大的不利條件。
5、“如果男方出軌……則房子、車子歸女方所有……”,以出軌為前提,也將是不能生效的。
有效的夫妻財產協議最顯著的特點是:單純。
“單純”體現在幾個方面,首先是命名,清晰明瞭,以財產為關鍵字,比如:財產協議書、夫妻財產協議、財產約定等。
其次是協議全文中杜絕“離婚”二字,同時採用樸實無華的文字,避免華麗辭藻堆砌,成就冷漠無情的協議一份。
最為重要的是,婚內財產協議中的任何條款均不涉及前提條件,只約定財產的歸屬,簽署後注意嚴密儲存。
至於公證,公證並不是必須的,只要夫妻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內容與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且符合夫妻財產協議有效的條件,則夫妻雙方簽字便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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