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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哥拉原油購銷合同中文版

作者:由 博士說油 發表于 農業時間:2021-02-06

安哥拉原油購銷合同

合同號

賣方程式碼

:

日期

:

甲方,以下簡稱“賣方”

安哥拉原油購銷合同中文版

乙方,以下簡稱“買方”

安哥拉原油購銷合同中文版

買賣雙方在協商後已最終達成以下協議條款:

鑑於,分別代表賣方和買方執行本協議的每個代表人均表示自己擁有各自公司的全部許可權以執行本協議,並且賣方公司和買方公司各自同意受本文所述條款和條件的約束;

第1部分:確定質量與數量

第 1條:

石油的質量通常是在有關裝貨港向買方提供的型別和等級。

第2條:

交付給買方船隻的每種貨物的數量應由賣方在裝貨港以該港口慣用的方式進行岸上測量確定。應根據美國材料試驗協會工業處理(ASTM-IP)測量表對溫度變化進行校正。油中沉積物和水的量應按照美國材料試驗協會工業處理(ASTM-IP)規定的程式從貨物數量中扣除。所確定的數量和質量應適當地反映在根據本合同第5條簽發的證書中。

第3條:

應為取得交付到船舶的石油的代表性樣品做出規定。該樣品應在裝船後保留120天。如果買方在船隻抵達前至少5天以書面或電傳的方式提出要求,則賣方應在船長收到要求後,將密封的樣品交付給有關船長。

第4條:

由買方任命(由買方承擔費用),並向賣方事先通知,並得到賣方批准的獨立檢查員可以見證測量交付給船舶的石油的數量/質量。

本合同每年總出口數額為

——

桶,每3個月為一期,單價參照英國北海布倫特原油價格每桶下浮 美元。

第2部分

付款

第5條:

除非賣方另行通知,否則本合同項下每批貨物的付款應以美元支付給買方。

第6條:

對於本合同項下的每批交貨,買方應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保兌的、可轉讓的信用證,金額應涵蓋該批裝運的石油的預期價值。信用證的金額應包括指定的總數量加上在合同中商定的臨時價格基礎上的誤差百分比調整的價格。買方應安排由賣方可接受的銀行對該信用證適當保兌。買方應確保在買方指定的船隻到達裝貨港至少10天前,該信用證到達賣方。賣方以賣方可接受的方式妥善收到有關信用證的保兌函。因賣方未按本合同上述規定收到信用證而導致的船舶延誤,賣方概不負責。

第7條:

賣方應同意向買方指定的船隻供應燃油。買方應根據上文另行開立信用證,以支付燃油的預期價值。

第8條:

該信用證應具體說明買方開立信用證的財務基礎。

8。1 根據買方自己的信用額度,由信用證開證行開具。

8。2 由開證行接受的第三家銀行出具銀行保函,並在保函中宣告該銀行的名稱。

8。3 由第三方開立的以買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可以作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的基礎,在這種情況下,該第三方的名稱應被宣告。

第9條

: 上文所述的信用證付款應在賣方(直接向保兌行或向信用證保兌行的安哥拉代表處)提交相關單據時的到期日支付:

9。1。 商業發票正本加兩份副本。

9。2。 全套提單一式三份,以發貨人(安哥拉國家石油公司)賬戶(買方完整的註冊名稱)為抬頭,空白背書。上述提單應由船長或船東的授權代理人簽署。該提單上應註明“按協議支付保險費和運費”。

9。3。 數量和質量證書正本及兩份副本。

如果安哥拉國家石油公司認為在票據期限(即原油銷售合同及其相關信用證中提到的付款期限)內無法提交信用證單據條款中列出的單據,則應在合同到期日以賣方的電傳發票付款給信用證保兌行。

第10條:

如果賣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3條的規定以賣方可接受的方式收到信用證或付款,則賣方可拒絕交付貨物並推遲履行撤銷定單前有效(GTC)的任何義務。

第11條:

如果買方在合同到期日期未支付任何貨物的價值,買方應按合同規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12條:

無論付款的到期日是在星期六,星期日還是任何其他銀行或法定假日,付款價值仍須以到期日為準。但是,如上文所述,如果付款日期落在非銀行日,則可以在緊接著的銀行日付款,但應按照合同規定支付逾期日的利息。

第13條:

安哥拉國家石油公司標準信用證文字應視為原油銷售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14條:

買方應指示銀行接受賣方提交的有關單據,而不考慮信用證規定的有效期(注意:此為不平等條款,買方應慎重考慮)。

第15條:

買方承諾在收到賣方要求的情況下,立即通知安哥拉船舶代理商以立即修改/重新簽發提單,而該通知可能是必要的,目的是向賣方支付貨款。

第3部分:交貨

第16條:

賣方承諾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貨物用指定的、可接受的船隻分批交付,買方承諾從賣方處收取貨物。

第17條:

買方應在安哥拉海岸指定的裝貨碼頭接收由賣方提供的散裝石油。

第18條:

當油透過連線賣方管道或輸送軟管與船舶進油管的法蘭時,即視為交付完成,所有權轉移,此時賣方的責任終止,買方承擔一切損失、損壞、變質或收縮的風險。

第19條:

在船舶靠泊、裝貨和離港期間,由於船舶的任何汙染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包括石油、賣方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均由買方承擔。

第20條:

船舶應在到達時到達的任何安全地點或碼頭裝載貨物,該地點應由賣方指定和提供,但前提是船舶可以繼續安全地漂浮在該處或在該處離開。每艘船隻應在裝貨港隨時遵守所有適用的政府和賣方的規定。

第21條:

所有裝貨和進塢程式均應遵守不時生效的裝貨港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油庫使用條件和拖輪要求)。

第22條:

除非另有約定,定期合同項下可交付的石油數量應儘可能平均分配,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三個月(以下簡稱季度)一次。 買方應在每個季度開始前50天通知賣方,在該季度的每個月應逐步提高的油量。該計劃不得遲於有關季度開始前的30天。如果此後,買方未能在有關季度內提高約定的數量,買方有權自行決定暫停或終止合同,該暫停或終止合同不會引起任何索賠。以後的交貨,以及在隨後的任何季度中未提貨的交貨均由賣方自行決定。

第23條:

買方應在每月5號前向賣方提供下個月的裝船通知。除非賣方在15日之前透過電纜或電傳通知買方,否則此類提名應視為賣方可接受。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應相互同意安排一個可接受的日期或安排另一艘船來指定裝運。 這種提名可能包括被提名(TBN)。

第24條:

上文第4。8段所提述的提名應包括船名(TBN除外)、按等級分裝的油量,以及5天的裝卸範圍,然後經雙方協議應縮減至3天。

第25條:

買方應在船隻到達前不少於10天通知賣方船隻的最終到達日期,並就船隻、提單的製作和處理以及港口訂單作出書面指示。

第26條:

除非另有約定。買方可更換另一艘類似型號和尺寸的船隻,但應在船隻到達裝貨港至少5天前以電報通知賣方。 未經賣方同意,任何由此代替的船舶的預計到達日期,以及由此提運的油的數量和質量,不得與最後一次接受的預計到達日期、數量和質量有任何出入。

第27條:

買方應安排船隻提前7天透過無線電向賣方報告裝貨港,並在抵達裝貨港前72小時、48小時和24小時再次透過無線電向賣方報告預計到達日期和時間(ETA)。 如果該船的最後停靠港距離裝載港的航行時間少於7天,則該船應在離開其最後一個停靠港後立即向賣方報告。

第28條:

28。1 裝船應在雙方商定的日期範圍內到達,並按照裝貨港的習慣和“先到先得”的原則進行。如果船隻在上述時間之後到達,除非賣方通知買方其願意裝貨,否則賣方在任何時候都沒有義務裝貨。

28。2 對於在接受日期範圍之前到達的船舶,除非另有約定,準備就緒通知(N。O。R。)應在接受日期範圍的第一天的0。01小時開始接受。因此,裝卸時間應在約定日期範圍的第一天6點開始,或全部提前,以先發生的為準。如果賣方同意在可接受的日期範圍之前裝船,則根據本款規定,在有關合同期滿,計算買方可能在×年×月×日發生的滯期費時,應考慮在此情況下節省的裝卸時間。

28。3 對於在抵達時靠泊的船隻,應在引航員登船時提出準備就緒通知。否則,錨泊時應提交準備就緒通知。

第29條:

29。1 如果船舶在約定日期範圍內的最後一天之後到達,並提交了準備就緒通知(N。O。R。),則該船應等待適當的轉向,裝卸時間在裝貨開始前不得開始。

29。1 。如果由買方指定並經賣方確認的船舶未能在時間表約定的日期到達習慣錨泊區,則買方應按規定的比率賠償賣方滯期費。該條規定僅在賣方因延誤而向其他買方產生滯期費的情況下適用。

第30條:

由於以下原因,為完成裝載,允許該船舶增加裝載時間:

30。1碼頭裝卸裝置故障或任何給油器的操作原因,以及船舶設施無法在允許的時間內接收貨物。

30。2由於賣方無法合理控制的情況,導致船舶到達泊位的延誤。

30。3安哥拉的星期天和其他法定假日和/或賣方和/或港口當局制定的可能會隨時禁止裝貨的法規與指示。

30。4 由於天氣條件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導致港口關閉。 在這種情況下,應在裝卸時間內加上港口關閉期間和港口重新開放或開始裝貨之前的關閉期間(以先發生的時間為準)。

30。5 船舶正在等待潮汐。

30。6 處理壓載物或排汙或加油。

30。7 船舶等待海關和出入境檢查。

30。8 船舶等待代理完成所有手續。

30。9 船上檔案的準備和提交時間不超過4小時。

30。10 等待信用證的澄清,修改和/或保兌的船隻。

第31條:

由於在裝貨港沒有處理壓載水的設施,在碼頭停靠的船舶應備有專用壓載水艙或清潔壓載水。

31。1 裝貨碼頭的壓載水應被認為是清潔的,在裝貨碼頭排放的壓載水含油量不應超過百萬分之15。但是,如果出現任何光澤,船長必須透過監控記錄向賣方證明,排出的壓艙物含油量不超過百萬分之15。

31。2船舶上如無監控系統,除隔離艙外的壓載水應被視為髒壓載水,並按髒壓載水處理。安哥拉國家石油公司的引航員將進行檢查,如果船上的壓艙水不符合條件,則壓艙水將被視為骯髒的壓艙水,不應排放,必須存放在單獨的壓載艙中,由船東或接收者承擔風險。

卸壓艙水最多允許6小時,超過6小時的時間應算作超額泊位佔用,並按照規定處理。

31。3應允許賣方按比例按以下時間安排部分貨物的裝卸時間:

超過320,000載重噸 64小時

250,000 到 320,000載重噸 56小時

200,000到250,000載重噸 48小時

少於200,000載重噸 40小時

31。4每增加一級荷載,應考慮增加2小時的餘量。

允許買方按比例分配以下貨物的泊位佔用時間:

超過320,000載重噸 54小時

250,000 到320,000 載重噸 48小時

200,000 到 250,000載重噸 42小時

少於200,000 載重噸 36 小時

泊位佔用從第一根纜索開始,到最後一根纜索結束。

第32條:

斷開軟管連線後,裝載即視為完成。

第33條:

規定的船隻應在裝載完成後立即騰出泊位。賣方因船舶未能及時撤離泊位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包括可能由於其他在裝貨港等待的船舶停靠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應由買方向賣方支付滯期費。任何此類滯期費應按下文規定的費率計算。

第34條:

如果裝貨港實際使用的擱置時間超過允許的擱置時間。根據本合同規定,賣方應按裝運港當局證明的時間向買方支付滯期費。這種滯期費應按以下規定計算,取較小者:

34。1 在買方根據本合同通知賣方或該船的名稱之日的市場條件下,以適用於該型別船隻的運費費率平均運價的條件下,在類似貿易中移動此類貨物。

34。2 如果正在裝船的船舶是租借的,則應按船舶租船合同規定的費率支付滯期費。

34。3 買方實際發生的滯期費。

34。5如果所使用的船舶歸買方所有或由買方租用,則適用的滯期費率應根據上述條款計算。

第35條:

買方應始終負責遵守和履行本合同中有關買方指定船隻的所有規定、要求和義務。

第36條:

買方應在合理條件下優先考慮安哥拉國家石油公司的石油運輸以及安哥拉的保險公司的貨物保險。為此,買方應直接與上述公司進行必要的安排。

第37條:

自提單之日起三個月內,如果安哥拉國家石油公司未正確記錄和接收到任何索賠,安哥拉國家石油公司都將不予考慮該任何索賠,此後,買方也不得提出任何索賠。

第4部分: 認證與檔案

第38條:

賣方應向買方提供賣方在裝貨港簽發的數量和質量證書,並電告所裝貨物的臨時數量和船隻開航日期。相關證書中規定的數量和質量應與發票和提單的數量和質量一致。該證書應被雙方接受,且為具有約束力和結論性的證書。

第39條:

除非買方另行通知並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否則每次裝運的單據應由賣方按本合同附件的規定簽發和分發。如果買方在準備上述附件“ B”中所列檔案的副本或分發時,要求進行任何變更,則買方應至少需要在船舶到達之前10天將變更通知賣方。

第5部分:收費與到期

第40條:

雙方理解,本協議項下提供的石油不應在安哥拉共和國繳納任何稅收、費用或任何性質的費用或許可證費用。但是,本合同所指定船隻的買方和/或代理應負責支付港口費以及與船隻在安哥拉裝貨港使用的服務相關的所有費用。在任何情況下,賣方均不負責支付在安哥拉共和國境外產生的任何稅款,徵款或費用。

第6部分: 不可抗力

第41條:

一方當事人由於不可抗力原因導致不履行合同條款,不視為其不履行義務。就本節而言,不可抗力是指超出合理控制範圍或當事方的任何事件,並且應包括(但不限於)戰爭、內亂、罷工、風暴、潮汐波、洪水、流行病、爆炸、火災、閃電或地震。

第42條:

如果由於賣方無法控制的原因而導致其在有關裝貨港的輸油能力降低或減弱,則賣方有權酌情決定減少或中止交貨,這種減少或中止無論如何將不會導致買方的任何索賠。

第7部分:管轄

第43條:

本合同受安哥拉共和國法律管轄並依其解釋,雙方應服從安哥拉共和國主管法院的唯一管轄。

第8部分:通知

第44條:

與合同相關的任何通知或通訊均應採用書面形式,並應視為在通常需要的時間屆滿時送達,掛號郵件或預付電報、電傳或無線電臺(視情況而定)已送達,以合同中規定的地址為準,或在各方不時透過書面通知為此目的指定的其他地址。

第9部分: 轉售

第45條:

買方承諾不將交付給買方的部分或全部石油在安哥拉境內出售或使他人出售。

第10部分: 目的地

第46條:

本合同項下出售的石油用於出口到合同規定的目的地,或此後經賣方批准的任何其他目的地。

第47條:

為此,買方應在合理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向賣方提供由目的港有關港口/海關當局簽發的貨物卸貨證明書正本。

第48條:

買方承諾,本合同項下交付給買方的石油不得運入賣方為此目的不時限制進入的區域。在合同簽訂之日,該限制適用於南非共和國。

第49條:

買方不遵守第12。2和12。3款中規定的行為,應視為違反合同。在這種情況下,賣方有權自行決定中止或終止合同,並且這種中止或終止不會引起買方的任何索賠。

第11部分: 轉運與分批裝運

第50條:

除非賣方另有協議,否則禁止根據合同出售的石油進行轉運和部分運輸。

第12部分: 燃料倉

第51條:

買方視燃料倉的供應情況而定,承諾在合同規定的指定裝卸碼頭對根據合同指定提貨的船隻進行加油,賣方可在其中提供加油設施。任何此類起降裝置的適用價格應與安哥拉國家石油公司當前在相關碼頭上燃料庫官方價格相一致。

第13部分: 保密性

第52條:

合同雙方均承諾將合同內容嚴格保密。

第14部分: 合同違約

第53條:

買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條款,以及未履行的任何附件或買方對上述條款的任何偏離,均應視為買方違反了合同。在這種情況下,賣方有權自行決定中止或終止本合同,並採取其他適當措施來贖回其權利。

第15部分:驗證和變更

第54條

:本合同應在賣方和買方的正式授權代表簽字後生效。對本合同條款和條件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加,應在經買賣雙方書面確認後生效。

第16部分: 合同期限

第55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1年,即 ——- 。

第17部分: 簽署合同

第56條:

茲證明,雙方已在以下籤署,並已接受和批准本合同的所有約定、條款和條件。

56.1

本購銷合同的每一頁均由買賣雙方簽字。

56.2

如下所示,買賣雙方在簽字頁上簽字蓋章,簽訂本合同。

這樣,各方均接受並批准了本合同的所有條款和條件。

甲方,賣方:

公司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蓋章

名稱:

乙方,買方:

公司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蓋章

名稱:

----------------

專欄簡介:

博士說油,石油院校科班出身,有近10年政府和能源央企工作經驗,對中石油中石化組織架構以及業務運轉都比較熟悉。接觸原油和成品油市場多年,行業資源豐富。目前有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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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賣方  買方  本合同  裝貨  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