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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王沿民因受賄、挪用公款罪一審被判十七年

作者:由 中新看點 發表于 農業時間:2022-12-03

記者從黑龍江省高階人民法院瞭解到,7月12日,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透過遠端影片系統,對哈爾濱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王沿民受賄、挪用公款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依法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沿民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百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百萬元。對凍結、查封、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沿民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及孳息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沿民利用擔任哈爾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下稱哈爾濱市建委)主任助理、哈爾濱市建委副主任、哈爾濱市松北區區長、哈爾濱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哈爾濱市建委主任、哈爾濱市道里區委書記、哈爾濱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工程承攬、專案協調、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353萬餘元。2015年,被告人王沿民利用擔任哈爾濱市建委主任職務上的便利,透過下屬企業以虛假購房方式挪用公款人民幣1899萬餘元借給他人使用。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上述挪用款項本息返還1900萬元。

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沿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鑑於被告人王沿民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自願認罪認罰;贓款贓物大部分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全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王沿民表示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