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0月,謝某澤夥同李某六等人租賃南陽市文化路銀基大廈5號樓1209室作為“天豐實業”有限公司的辦公地點,對外經營高息放貸業務,被告人李某六負責財務賬目,被告人謝某澤負責員工使用和收放款,被告人王某坡、齊某偉、史某芳、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