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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濤:如何認定夫妻債務“共債共籤規則”中的合意?

作者:由 中國民商法律網 發表于 美食時間:2022-10-19

《夫妻債務解釋》確立的“共債共籤規則”寫入民法典後,成為民法典時代我國調整夫妻債務認定的重要規範,這一規則適用的關鍵前提是夫妻合意的認定。在司法實務中,當面對合意表示不明確、配偶方“單純知情”、舉債方代簽等“合意瑕疵”時,“共債共籤規則”存在認定標準模糊及裁判恣意的問題。

對此,浙江警察學院葉濤副教授在《民法典時代夫妻債務“共債共籤規則”中的合意認定》一文中,從司法裁判中的合意認定分歧出發,梳理出當前“共債共籤規則”中合意認定的主要困境,並就合意認定製度構建提出解決思路與建議。

一、“共債共籤規則”中合意認定的裁判分歧與困境分析

(一)“共債共籤規則”中合意認定的裁判分歧

“共債共籤規則”中合意認定的裁判分歧主要有:

其一,因配偶方的簽字意思不明確導致合意認定爭議。

在一些借款協議中,配偶方雖然在協議上簽字,但以保證人、見證人、擔保人等不同身份落款簽字。或配偶方未在借款協議上簽字,卻在保證等從協議上簽字,由此產生爭議。

其二,對配偶方事後追認的合意認定缺乏明確認定標準。

事後追認也是合意構成的重要方式,但實務中對“某特定行為能否構成有效追認”存在爭議,比如共同還款、透過配偶方收還款等。

其三,合意認定存在“同意”向“知情”的過渡趨勢。

配偶方的“單純知情”是否構成夫妻合意存在較大裁判分歧,司法實踐表現出合意認定標準由“同意”向“知情”的擴張現象。

其四,舉債方代簽時能否構成夫妻合意的認定不一。

夫妻單方對外舉債時,舉債方代簽的現象多有發生。配偶方通常主張對舉債並不知情,而債權人則主張對代簽不知情,故產生爭議。

(二)“共債共籤規則”中合意認定的困境分析

“共債共籤規則”存在適用難題。

其一,夫妻團體的合意表示困境。

夫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團體屬性,且具有倫理、情感、秘密性等特徵。妥當協調夫妻團體與個體意思表示的關係,成為準確適用“共債共籤規則”的難題。

其二,主觀認定標準的規則難題。

“共債共籤規則”的待證事實為主觀事實,證明物件的主觀性必然帶來合意認定的難題,以及適用規範本身還不夠明確。

其三,社會利益衡量的角度偏差。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涉及夫妻團體關係、維護夫或妻各自利益與保障第三人交易安全的多重利益與價值判斷問題,對各方利益及背後價值平衡的角度偏差或不同導致了夫妻合意判斷的困境。

二、“共債共籤規則”中合意認定的基本思路

(一)“合意瑕疵”並不意味著合意之否定

“合意瑕疵”不意味著合意絕對不成立,若過於強調夫妻合意表示的形式正當性,會導致違背夫妻團體意志或者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實質非正當結果。對於夫妻合意表示不明確的“合意瑕疵”,此時屬於一種合同漏洞現象,需根據意思表示的解釋規則予以明確。對於配偶方“單純知情”的合意瑕疵,需探知“配偶方知情”是否可推定為夫妻團體的舉債合意。對於配偶方被代簽的“合意瑕疵”,應當平衡債權人與配偶方的利益。

(二)配偶方的核心利益是知情權,非同意權和決定權

夫妻合意認定中的利益平衡點是配偶方的知情權保護,

配偶方的知情權是同意權和決定權的基礎:

其一,對外舉債可視為一種市場行為,配偶方對舉債方的舉債行為是否有利於夫妻團體利益難以預判,在此狀況下對配偶方利益的最大保護應當是保障知情權,使其處於知曉舉債事實的法律地位,同時也避免損害交易效率。其二,“共債共籤規則”源自於對《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質疑。對該條的質疑觀點所論述的不公正判決,主要是配偶方對舉債事實不知情而事後被認定為共債,而非配偶方知情時的負債行為。

(三)合理考量分配債權人和配偶方的風險防範義務

債權人的審慎注意義務與配偶方的風險防範義務是相對的,必須作一定的利益衡量。“共債共籤規則”中合意認定原則應當是尊重配偶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當債權人已經盡到審慎注意義務,而風險發生的主要責任在配偶方時,則應傾向於對債權人信賴利益的保護以維動態交易安全,構建債權人有理由相信夫妻雙方是存在“共同意思表示”的合意推定製度。

三、“共債共籤規則”中合意認定的路徑構建

“共債共籤規則”中合意認定的路徑構建應當從以下四個維度展開:

(一)探知夫妻合意的合同解釋路徑

對於簽字不規範及追認不明確的情形,應適用合同解釋路徑。

對於簽字不規範情形,

當配偶方簽字身份為見證人或證明人等,此時簽字僅為證明債權成立並無共同受債務拘束的意思表示,不宜認定為配偶方與舉債方存在合意。當配偶方簽字身份為保證人或者擔保人等,該簽字有願意承受債務的意思,通常應認定存在夫妻合意。對於其他簽字不規範,重點要把握配偶方是否有反對舉債的意思表示。無法解釋時,不能認定構成合意。

對於追認不明確情形,

重點應分析特定行為是否構成對債務的接受。若配偶方存在合同履行行為,則可推定為有效追認的意思表示。非合同履行行為無法認定構成有效追認,如舉債方借用配偶方銀行卡代為還款。

(二)配偶方“知情+不反對”的合意推定路徑

當配偶方對舉債知情,但未作出反對意思表示的,應視為配偶方同意舉債,確立配偶方“知情+不反對”情形下的合意推定製度:

第一,配偶方對舉債的事前知情。

首先,配偶方應當知曉舉債協議的成立事實與基本內容。其次,配偶方對舉債事實知情是指事前知情,事後知情應適用事後追認規則。

第二,配偶方未對舉債事實作出反對意思表示。

首先,配偶方對舉債沒有表示異議,或者協議本身沒有配偶方反對意思表示內容。其次,這種反對意思表示應在合理期間作出。再次,配偶方在夫妻關係正常期間知情且未反對。最後,在舉證責任上,若債權人或者舉債方證明配偶方知曉舉債事實,但配偶方無法提出其他抗辯證明,則配偶方應承擔不利後果。

(三)債權人信賴利益保護下的合意推定路徑

債權人信賴利益保護的合意推定製度,主要適用於代簽的場合,應當明確以下適用條件:

第一,債權人信賴保護的限度要求。

債權人產生信賴利益的原因應當是符合信賴利益保護的權利外觀,而非夫妻關係。權利外觀的認定可參照表見代理的相關制度理論。債權人應當證明有其可信賴的配偶方對舉債方的授權行為,以及配偶方存在可歸責性。

第二,冒名代簽行為不適用信賴利益保護。

債權人的信賴利益保護不是沒有限度的,不能對配偶方的風險防範義務作過高要求。舉債方冒名代簽的行為是配偶方難以預料與控制的,故無法形成形式上的權利外觀。

(四)夫妻合意推定規則的限制適用

為避免對配偶方過度苛責及利益不當侵害,上述兩項合意推定製度應受到適用限制:

第一,應區分雙務有償協議與單務無償協議。

對於單務無償協議,應當限制上述兩項推定製度的適用。首先,單方無償協議不存在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增益可能性,本質上不符合夫妻團體意志及配偶方內心真意,因而,對於配偶方知情的單方無償協議不能適用合意推定。其次,基於債權人信賴利益保護的夫妻合意推定,不能苛責配偶方對“合意瑕疵”情形承擔風險防範義務,而應當把相關風險防範責任施加於純獲利益的債權人。

第二,應區分商事協議與民事協議,限制商事活動中的適用。

在商事協議中,應對夫妻合意表示形成機制及債權人的風險防範義務提出更高要求,對合意表示提出更嚴格的形式要求,配偶方單純知情、舉債方違背配偶方意志代簽的,不能推定為夫妻合意。

四、結論

未來民法典的解釋與適用應對夫妻債務“共債共籤規則”作如下處理:

第一,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中,應當綜合考量交易習慣、行業慣例以及合同有關條款、使用的詞句以及當事人事後履行合同行為等來探知舉債方與配偶方是否存在舉債合意。

第二,若債權人或舉債方有證據證明配偶一方事前對舉債知曉且未提出異議的,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舉債合意。但是夫妻雙方處於感情破裂、協議分居等夫妻關係非正常存續期間,不得推定夫妻有共同舉債合意。

第三,若舉債方透過配偶方事前授權行為共同舉債的,債權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則推定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是舉債方的冒名代簽行為不得推定為夫妻有共同舉債合意。

第四,對於單方無償協議和商事協議中的舉債,應當對夫妻雙方共籤形式與承諾內容作嚴格要求,此時不得適用前述第二、三點的夫妻合意推定。

本文選編自葉濤:《民法典時代夫妻債務“共債共籤規則”中的合意認定》,載《法治研究》2020年第5期。本文未經原文作者稽核。

【作者簡介】葉濤,浙江警察學院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

民商法律網原網站連結:《葉濤:如何認定夫妻債務“共債共籤規則”中的合意?》

文獻連結:《民法典時代夫妻債務“共債共籤規則”中的合意認定》

文字編輯:張緒延

標簽: 合意  配偶  舉債  夫妻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