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麼事情是隻能女王(或者皇室)做而首相完成不了?
生王子。
皇家特權的種類
涉及立法機關的權力
國會的召集、中止和解散
[3]
以及選舉詔令
在國會劃撥必要的資金的領域為公民發放救濟金創造方案
為議案授予御準
[4]
反對議案在議會討論
[5]
靠
專利特許證
立法
[6]
靠
委員會命令
立法
[6]
組織創立特許狀,包括創立大學的
皇家特許狀
授予
所有成文法律、立法工具和
委員會命令
的釋出
涉及司法體系的權力
總檢察長與刑事訴訟程式的權力,包括進入撤訴程式(因而終止針對被告的案件)的權力
[6]
任命女王法律顧問
[6]
為向
樞密院司法委員會
提起的上訴授予特別許可
赦免被定罪的罪犯
免除或減少刑罰(恩赦)
創造新的普通法法院
涉及外國事務的權力
外交官的委派和接受
[7]
宣戰
[3]
媾和
[3]
條約的協商
對外國的承認
[8]
取得增加的領土的權利
[9]
涉及武裝力量和戰爭的權力
君主是皇家武裝力量的
總司令
[10]
武裝力量支付
[6]
關於武裝力量的控制、組織和部署的決定
皇家海軍的維持
[6]
敦促人們加入海軍的權力,政府相信它“完全動用,或許永遠”
[11]
任命和榮譽
大臣的任命和免職
[3]
為任何目的的皇家委員會和官員的任命
創立貴族
[3]
榮譽的授予
[3]
在緊急情況時期的特權
宣佈
緊急狀態
徵用船隻
[3]
在嚴重的全國性緊急情況的事件中的權力,包括開始、取得和破壞私有財產的權力
[6]
雜類特權
君主名號的選擇
市場特許經營權
[3]
嬰兒的監護
[3]
護照
的發放和撤回
[3]
採掘貴金屬
[3]
硬幣的鑄造
[3]
印花
[3]
對
無擁有者財產
的權利
[6]
被髮掘的寶藏
[3]
泰唔士河中未經標誌之天鵝之擁有權。
海豚、鱘、及長於二十五英呎的鯨魚之享用權。
特權的其它例子
在皇家特權下由聯合王國君主擁有的權力還有:
把一個外國國民驅逐出聯合王國
英國國教會
的主教和大主教的任命
聖經的英格蘭教會授權版
的印刷
許多所有種類的皇家基金會的司法權的行使
特權傳統上也包括職責,而不只是權利。這些職責中最主要的是國防和女王和平的維持。
對於君主授予榮譽的特權,在實踐中大多數英國騎士勳位在首相的建議下被授予。然而,君主保留授予
嘉德勳章
、
希斯爾勳章
、
功績勳章
、
皇家維多利亞勳章
和
皇家維多利亞勳鏈
,以及一同授予
紋章
的權利。
君主也免於在法院被起訴,雖然曾經依附於君主的豁免範圍已減少。(這種豁免的表面邏輯是女王在大多數刑事案件中直接地或間接地作為檢控權威出現在所
有法院和法案中:她因而不能起訴或檢舉她自己或裁判她自己的案件。然而,這種邏輯能被說成有缺陷,因為在裁判她自己的案件中作為原告或在民事訴訟中作為索
賠者似乎沒有問題。這種解釋大多通常出現在
君主豁免權
上的文字中,文字寫著“女王不能為非”,因而不能承擔違背契約或在侵權行為中的義務。)尤其,幾份
國會法案
允許君主的代理人(例如政府僱員)在法院被起訴。女王的女兒
安妮公主
實際上有刑事記錄(因為她沒有保持控制她的狗)。
雖然許多權力被包括在皇家特權內,但它們以經常不出現而顯著,雖然它們理論上可以被算在皇家特權下。尤其,英國君主無權剝奪個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正如這些權利被表明由
英格蘭基本法
派生出來的那樣。結果,君主無權在沒有
國會
的同意的情況下徵稅,而這顯然限制了君主的權力。
查理一世
透過皇家特權來源在不服從國會的認可的情況下籌資以向皇家行政部門撥款(如
船隻金
的徵收)的不成功的影響是
英國內戰
的起因之一。
特權在外國事務中的許多使用被叫作
國家法案學說
。由英國政府在國際和外國事務中行使的許多權力來自皇家特權,包括
主權豁免權
的授予。
更深奧的皇家特權還有:
命令臣民不能離開國家的權力
在開放和公共水域游泳的野生的未被標記的白
天鵝
的君主所有權
[12]
皇家魚類,即
鱘魚
、
海豚
、
鼠海豚
和
鯨
的皇家所有權
[13]
[14]
參加比賽啊,1926屆的
議會制國家的總統,君主,或者英聯邦國家的總督,並不是橡皮圖章。議會在信任案/預算案等重大決策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國家元首居中調停,視情況決定繼續談判或者重新選舉,期間還可以任命看守政府。
英聯邦國家普遍實行簡單多數制,總是兩大黨之一以40%票數拿下一院制國會多數,所以很少出現君主/總督需要調停的情況。而歐洲大陸普遍實行比例代表制,組建聯合政府談判幾個月,堪比教皇選舉,談判通常在總統府/王宮舉行。澳大利亞/紐西蘭實行大黨不能獨自獲得多數的選舉制度,澳洲還讓兩院共享預算權,於是就出現了1975年憲法危機,總督以預算無法透過為由(政府無法花錢等效於沒有議會信任,罷免工黨總理後,工黨國會議長寫信給女王要求罷免總督,給工黨領袖復職,此事件後澳洲規定總督有權同時解散兩院(之前參議院固定任期不能解散,也就是可以讓政府關門同時還不用承受再次選舉的風險)。
否決法案的權力:紐西蘭憲法學者認為總督有權否決可能破壞民主制度的法案,充當違憲審查的角色,由於總督相當於是總理任命的(大法官也是),勉強說得過去。君主這麼做在沒有違憲審查和多黨制衡的英國也可能說得過去(見《查爾斯三世》)。在比例代表制的歐洲大陸就完全沒有合法性,2008年盧森堡大公以道德理由拒絕簽署安樂死法案,總理 (後來擔任歐盟委員會主席的Jean-Claude Juncker) 召集國會修改憲法,廢除了大公的立法否決權。
不受任期限制
英國體制下雖然首相可以無限制連任,但是連任一詞說明還是有任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