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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別人的應收賬款--保理業務

作者:由 詩與星空 發表于 旅遊時間:2017-08-25

我在前文中提到一家叫華信國際的成品油銷售企業,大量收購別人的應收賬款從事保理業務的例子:

壞賬準備,財務人員的良心賬

有知友諮詢保理業務的事宜,在此我詳細說一下保理業務的風險。

先放一句結論:

商業保理對於現階段成品油銷售企業沒有任何好處,只有巨大的風險!

——經評論區提醒,保理業務的風險存在於特定的一些行業,本文特指成品油銷售行業。

那麼,什麼是保理業務?

收購別人的應收賬款--保理業務

收購別人的應收賬款--保理業務

目前國內常見的保理業務指的是賣方將其向買方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或其他原因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銀行等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由保理商為賣方提供應收賬款保理融資、商業資信調查、應收賬款管理催收或壞賬擔保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保理業務的優點:

(1)對賣方來說,能解決企業抵押擔保不足,融資困難的問題;為客戶提供有競爭力的付款條件;加速現金迴流,最佳化財務報表

(2)對於買方來講,能夠獲得更為優惠的付款條件;

(3)對於保理商(銀行)來講,能改變傳統的信貸投放方式,增加資金投放渠道;拓展服務領域,擴大盈利空間,是一種金融創新。

保理業務存在的風險:

作為商業保理這樣一種尚在成長中的新興的金融服務模式,法律法規約束上存在空白或漏洞、監管跟不上勢所必然。這也導致了目前的商業保理成為企業經營貿易風險的高發地帶之一:

保理具有巨大的迷惑性。保理實際上是一種債權轉讓,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債權轉讓只需要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即可生效,生效後原債權人即喪失債權人地位。即賣方通知買方應收賬款轉讓後,該筆貨款的權利人不再是賣方,而是保理商,此時賣方喪失了貿易合同要求買方付款的權利。買方應按照保理商的指示付款而不是賣方,這是保理業務最容易迷惑人的地方。

一旦賣方無法按期還款或保理商有理由相信賣方無法按期還款的,則會引發法律糾紛甚至訴訟,買方將成為第一被告,被要求承擔保理責任(該責任高於實際貸款金額餘額),按照保理金額向保理商支付貨款;賣方為第二被告,要求賣方償還貨款及其利息。

此外,違規的保理業務視情節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可能涉及騙取貸款罪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

前文提到的華信國際,是一家成品油銷售企業,而這個行業,恰恰是保理業務案件頻發的。以下是一起該行業的真實案例:

2013年下半年以來,受國家緊縮金融政策和行業風險的影響,銀行對貿易融授信規模大幅壓縮,大宗商品行業風險從煤炭、鋼材延伸到能源石化貿易產業,諸多民營私企老闆因為互聯互保、聯保聯貸,資金鍊斷裂“跑路”,多起購銷保理業務訴訟浮出水面。

2014年4月,某公司收到法院傳票,某銀行起訴該公司要求支付應收款3000萬。銀行稱A公司(A公司為該公司外採供應商)已將三份購銷合同項下對該公司享有的3000萬元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銀行,該公司已經收取《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並在簽收回執上蓋章確認,請求該公司支付應收款3000萬元,並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等相關費用。

經核查外採合同、採購單據、發票、銀行轉賬記錄,該公司已經將3000萬應收款支付給A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但是由於該公司相關經辦人員不熟悉保理業務,未經公司法律部門稽核,在《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上簽字,想當然認為該公司已經把款項給了A公司,不需重複支付貨款。

法院審理認為:A公司與銀行的保理業務合法有效,該公司在《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簽字,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判令該公司償還銀行3000萬應收款,並承擔案件的訴訟費。

為什麼該公司已經支付了購油款,還要向銀行再次支付呢?由於該公司與A公司的買賣協議已經被另外的保理業務合同法律關係吸收,所以該公司因按照保理業務流程償還應收款。至於該公司已經支付給A公司的3000萬貨款,可以另案起訴A公司,但A公司已經資不抵債,即使起訴也無法挽回損失。

目前保理業務在部分行業(煤炭、鋼鐵、成品油等)的風險極大。因此,國企央企對該業務嚴防死守。

收購別人的應收賬款--保理業務

收購別人的應收賬款--保理業務

(某桶油的內部風險提示檔案)

收購別人的應收賬款--保理業務

收購別人的應收賬款--保理業務

(某桶油標準合同文字中禁止辦理保理業務的字樣)

標簽: 保理  賣方  業務  公司  應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