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犯了什麼罪?會判刑嗎?
高空拋物罪。
高空拋物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規定的新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自今年的3月1日起實施,該罪名作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高空拋物罪,2021新增罪名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高空拋物罪】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會判刑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嫌高空拋物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高空拋物罪】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具體判例:
被告人韓俊傑,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於安徽省臨泉縣,漢族,初中文化,裝修工,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臨泉縣,住紹興市上虞區。因本案於2021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現羈押於紹興市上虞區看守所。
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檢察院以紹虞檢刑訴〔2021〕6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俊傑犯高空拋物罪。本院適用刑事速裁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李雪明、孫瑜出庭,指控:2021年3月,被告人韓俊傑承接紹興市上虞區曹娥街道銀河新村16幢303室的舊屋翻新裝修業務。同月11日8時30分至10時30分,被告人韓俊傑為貪圖便利,在未設立警示標誌、未採取防護隔離措施的情況下,多次將部分帶有釘子的木板等建築垃圾從三樓窗戶拋擲至一樓小區公共區域。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韓俊傑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韓俊傑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並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韓俊傑犯高空拋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韓俊傑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後即日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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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新《刑法》修正案來說,涉嫌高空拋物罪,如果屬於想象競合,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高空拋物在生活中一直處於一個熱點,經常能夠在新聞中看見因為高空拋物社會和個人造成的各類損傷,高空拋物在立法上也逐漸被重視,高空拋物者除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外,若構成犯罪還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2021年3月1日生效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了高空拋物罪,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對於第二款意思是,如果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