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作主要工作內容
1。熟悉與專案有關的各類檔案。
2。施工前認真審閱工程設計圖紙、設計說明,就工程設計圖紙中的問題與建設單位及設計院工程師溝通,充分理解建設單位意圖和設計思想,提出合理化建議,對工程功能及系統組成做到全面、深入的瞭解和掌握。
3。根據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積極參加工程施工招標工作,協助建設方選擇有能力、有經驗的承包商。
4。認真稽核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質量保證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的佈置、勞動人安排,工具材料準備、預製成、半成品的生產等,確保工程質量符合設計和規範與工程建設總進度。
5。參加由建設單位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協助建設方組織設計圖紙會審工作,作好圖紙設計交底,使總承包商及全體施工管理人員瞭解工程設計意圖和要求。
6。督促總承包單位認真做好作業前的技術交底,使每個施工人員清楚各自工作的具體要求。
7。對各專項系統的主要裝置、器材,監理工程師要親自監督校驗調整,掌握系統裝置的詳細資料、消除隱患。
8。收到設計檔案後編制監理規劃,並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天前報建設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9。參加由建設單位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並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10。檢查施工單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11。檢查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12。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施工單位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
13。檢查施工單位的試驗室。
14。稽核施工分包單位資質條件。
15。查驗施工單位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
16。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17。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裝置質量證明檔案的有效性和符合性,並按規定對用於工程的材料採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18。稽核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並報委託人稽核、批准。
19。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並報建設單位。
20。經建設單位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21。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採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標準;
22。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
23。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
24。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25。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26。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並報建設單位。
27。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檔案並報建設單位。
28。承擔工程保修階段的服務工作時,應定期回訪。
29。對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應安排監理人員進行檢查和記錄,並應要求施工單位予以修復,同時應監督實施,合格後應予以籤認。
30。對工程質量缺陷原因進行調查,並應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協商確定責任歸屬。對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核實施工單位申報的修復工程費用,籤認工程款支付證書,同時報建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