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最高法施行《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肯定“知假買假”者賠償請求權後,2016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又認為“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能夠證明消費者系以營利為目的專門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對於消費者的懲罰性賠
現在法律沒有禁止“知假買假”不能索賠,為了遏制食品安全問題,也曾活躍一批“職業打假人”專門知假買假進行索賠
1、“打假這件事,本身就能實現正義,跟動機無關”————-王海剛從事這個行業時,我認為打假就是找茬,我們像流氓,挨家按戶收取保護費,不給保護費我就幹你,直到遇見了真正的打假人才改變了我對打假人的看法我生活在三線城市,在淘寶最熱的時候開了一家
知假買假的敲詐,則是明知道買了會侵害自己的法益,還去做,但其實也可以理解為自動放棄了自己的法益,然而這樣子去維權是沒有邏輯道理可言的,所以司法實踐中才有 知假買假不能索賠的情況,但是為了規限制造商,又有個例外,好像是食品藥品知假買假也可以索
還有其他各種密不可宣的原因,總之對待真偽問題,大部分拍賣公司或裝迷瞪,或矇在鼓裡,或唯利是圖等,還是要靠自己在拍賣前的預展親自上手看一看摸一摸,以自己的眼力為準,就算走眼了也只能當做自己技不如人打眼交了學費了
其認為消費者是與經營者相對應的概念,只要消費者不是批次購買並再行倒賣的,都屬於消費者,且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其只是表述了經營者有欺詐行為,並未列出消費者因為此欺詐行為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換言之,第五十五條並未對消費者
1“維權”為名敲詐錢財 “職業打假人”天津被逮今年3月2日,犯罪嫌疑人孫某某夥同他人在天津市濱海新區上海道“某某進口商品超市”內買走價值2000多元的沒有中文標籤的進口食品和化妝品後,威脅店主如果不給商品價格十倍的賠償就向市場與質量監督管理
職業打假行為,起源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其中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