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為一名女性律師,我自己對待家暴的態度是絕對0容忍的,因為出軌等其他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帶給我們的主要是精神上和財產上的傷害,而家暴這種行為,帶給我們的不僅僅是精神和財產傷害,而是更直接的肉體傷害,我們很可能會在一次家暴行為之下直接喪命
我聽師傅講的時候很納悶,整個故事裡都沒說他媽,而且一般來講父母都是疼小的多些啊,怎麼在這件事裡他爸一直向著老大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在起訴離婚時,除了收集家暴的證據,還應該準備以下證據:身份關係的證據:結婚證、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子女撫養權的證據:陪同孩子玩耍的照片、影片等夫妻財產的證據:購房合同等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
您這個情況估計不會拘留男方,發生家暴行為後應該及時報警、驗傷等,情節嚴重的話才會拘留,一般的輕傷只會調解,如果再有類似情形發生一定要及時報警處理
第二方面:蒐集證據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比如對方存在家暴、婚外情的相關證據
一個可悲的事實就是:如果在婚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哪怕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與妻子強行發生性關係,也不構成強姦
所以這個事情應該分兩條來看,2015年前和2015年後,裁判文書閘道器鍵詞搜殺夫和殺妻分別12/58篇,總體“長期遭受家暴”變成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從輕量刑條件,而2015年前則呈現另一種情況,就是男方殺妻甚至可以因為“家庭內部問題”而成為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