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榴蓮的朋友,一旦吃了貓山王榴蓮過後,就會對其口感讚歎不已,欲罷不能,成為貓山王榴蓮的忠實粉絲
晚上我朋友就讓我去報警,直接帶我去了反詐中心,當時是晚上快八點,簡單錄了口供,也就是那人簡單問我幾句,自己在哪裡打,讓我寫出來打款銀行卡號,時間,然後上面查了一下,有幾個銀行卡別的地方也在查,當天晚上做了這些我就回來了,去了朋友的店,抱著我
其次,是否判決離婚是以客觀上,雙方是滿足了離婚所需要的法律要件為基礎,而不是以未來是否有和好的可能性為依據
然後看見馬路邊上有一輛插著鑰匙的電動車,於是等了個把小時沒人來,於是就騎著去了派出所,可是派出所非說我自首於是把我拘留了10天
不要說沒有監控就沒法辦案,以前沒有監控的時候公安照樣能辦這麼多案件,監控說到底就是個輔助手段,即便現在幾乎遍佈監控,但是僅靠監控來定案也是不可能的,還是要相信我們的公安機關,朝陽群眾以及所有人的主觀能動性
在這種情況下,就要重視自己在辦案機關形成的筆錄
我個人的看法是:關於第一點被告人沒有翻供,便推定被告人有罪的說法不成立,首先是這個案子辦案人員在訊問時,已經採取了誘供的方式,是否有刑訊逼供的情形,現在無法確定,因為當時辦案人員剛剛因涉嫌刑訊逼供等罪名被採取強制措施,在沒有被審判前不能確定
現在的娛樂圈因為吳亦凡這個刺頭需要對偶像明星以及後面資本開始大整改的了說實話,如果吳亦凡被洗白了,那隻能說明中國已經被資本所掌控了
1、如果有足夠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即使沒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還是會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個人感覺就是警察抓不到真兇了沒辦法隨便抓了個頂罪交差的,像這種性質的犯罪,無論如何如果證據確鑿都要判死刑立即執行了,死緩本身就是留有餘地的判法,另外,當時的報道說的很明白,這個案子除了口供沒有任何實質性的證據,所以說刑訊逼供屈打成招的可能性
2逼取口供成為辦案需要我國刑訴法第55條規定了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有罪
因此,如果某一同案犯的口供作為其他被告人的證人證言採用,那麼,在指控其本人犯罪時,就意味著該被告人自己的口供,也沒有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被告人口供審查標準進行認定的情況下,就直接採信,對該被告人本人來講,是明顯不公的
大量的司法案例證明,人在很多情況下都會做不利於自己的虛假口供,很多嫌疑人根本沒有能力確保口供記載的內容與自己供述的內容完全一致
如果說米蘭達是被拷打而做出口供,那麼最終勝訴我能夠理解,但是,就因為警察沒有告知他有權保持沉默和求助律師,原判就被推翻了
如果是審訊時的供述沒有改,到了審查起訴階段,可以在公訴人的訊問過程中陳述相關問題
單純廢除“破案率”還不能有力地防止刑訊逼供,“規範調查取證工作”、“強力推行網上執法辦案”、“切實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整治突出執法問題”、 “全面落實執法責任終身制規定”、“加強執法制度建設”、“建立執法管理長效機制”、“強化執法質量考評
如果當時的其他關鍵證據沒有及時取證,或者保管不善滅失,又因時過境遷無法補充的,則會因為證據不足,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存疑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