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委託代徵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第十八條規定:“稅收委託代徵工作中,代徵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一)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代徵範圍、核定稅額或計稅依據、稅率代徵稅款,並按規定及時解繳入庫
比如薪動財稅,薪動財稅於2014年成立以來,和全國多地地方政府簽訂有委託代徵協議,具備30+稅務局代徵代繳資質,為千家企業合規稅務籌劃,引薦優惠稅源地,幫助95%以上的合作企業成功享受到了核定徵收和返稅的優惠
比如2018年扣繳的稅款,納稅人應該在2019年3月30日前來稅務機關填寫一下代扣代繳稅款結報單,結報之後稅務機關登記後,才能把這筆手續費資金列入預算, 注意,是列入了下一年度的預算,也就是需要等到2020年才會撥付下來這筆資金,到那時候,
由於承包地“以租代徵”屬於違法行為,土地已經用於非農業建設,這樣的地,村集體不會幫農民進行確權第一:擔心上面發現,自己惹麻煩,畢竟涉及法律
很多百姓反駁律師說這不算騙畢竟對方已經給了我土地補償已經得到我的允許,話雖如此但從法律層面講,透過以租代徵的方式將百姓土地變為建設用地的就是違法行為,我們辦理的此類案件已經多如牛毛,所以用“騙”來形容一點也不過分,換句話說我們形容的已經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