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中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間,張魯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企業專案開發協調、職務調整、商品銷售等方面為他人或單位謀取利益,先後收受或索取棗莊市某房地產公司、張某、黃某等18家單位和個人財物,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