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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未成年人殺了人,直到成年後才被抓到,需要負刑事責任嗎?

作者:由 鞠懷英 發表于 體育時間:2019-04-03

這個問題涉及到三方面的內容:

1。未成年人

2。刑事責任年齡

3。追訴時效

未成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7條明文規制:

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自然人的定義: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規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

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簡稱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負刑事責任而必須達到的年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明文規制: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另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範圍問題的答覆意見》中指出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對於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並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後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綁架人質後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為,依據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實施殺人行為的未成年人可能處於三個年齡段:

1。年齡<14週歲

2。14週歲≤年齡<16週歲

3。16週歲≤年齡<18週歲

追訴時效

追訴時效,是指刑法規定的、對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追訴時效的規定見於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第八節(時效):

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追訴時效的計算:

起點時間:犯罪之日(犯罪成立之日)

終點時間:審查、提起訴訟的時間

結論

1。實施殺人行為的未成年人年齡不滿十四周歲——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2。實施殺人行為的未成年人年齡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

(1)故意殺人——需要負刑事責任,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特例

—正當防衛致人死亡——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致人死亡——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過失致人死亡——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3)因為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人死亡——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3。實施殺人行為的未成年人年齡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

(1)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

~犯罪成立的時間到審查、起訴的時間不超過二十年——需要負刑事責任

~犯罪成立的時間到審查、起訴的時間超過二十年,司法機關認為必須追訴,且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需要負刑事責任

~犯罪成立的時間到審查、起訴的時間超過二十年,司法機關不認為必須追訴——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2)行為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犯罪成立的時間到審查、起訴的時間不超過十年——需要負刑事責任

~犯罪成立的時間到審查、起訴的時間超過十年——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3)行為成立其他犯罪

~犯罪成立的時間到審查、起訴的時間不超過追訴時效——需要負刑事責任

~犯罪成立的時間到審查、起訴的時間超過追訴時效——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4)行為成立正當防衛——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5)行為成立防衛過當——依照行為成立的具體罪名結合追訴時效具體判斷

參考:《刑法學》主編高銘暄馬克昌執行主編趙秉志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8月第8版

《中國民法學》主編譚啟平法律出版社2018年2月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