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屢禁不止的酒後駕駛現象?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屬於什麼行為
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項將醉酒駕駛機動車這一行為定義為犯罪收錄至刑法分則罪名之中,從此,酒後駕駛成為違法或犯罪行為。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原文
下面,我們先來看一組資料:
本組資料的檢索路徑為:透過使用北京新橙科技有限公司旗下Alpha系統檢索,設定如下關鍵詞:“酒後駕駛”、時間範圍【2010 年-2019年】、北京市範圍、刑事案件、一審程式、案由【危害公共安全罪】
自2010年至2019年十年間,可以清楚看到被公訴的案件數量呈增長態勢(2019年未囊括全年案件,因此未實際納入趨勢對比)
主要被檢察院起訴的罪名是: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分別為11423件和406件,在總共11848件涉及酒駕的犯罪中分別佔比96。41%和3。43%。可以說是頭部犯罪兩大俠了。
什麼是醉酒駕車?
首先記住兩個關鍵性數字:
20
和
80
然後我們來看標準(以下所稱酒精濃度為血液檢測值):
飲酒駕車——大於等於20mg/100ml 且小於80mg/100ml
醉酒駕車——大於等於80mg/100ml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會導致什麼樣的法律評價?
我們分三個部分來講述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法律評價:
關於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針對駕駛證的處理
駕駛員的治安處罰
駕駛員的刑事處罰
為了便於大家快速理解,筆者整理瞭如下思路:
包含治安處罰、刑事處罰、其他行政處罰的不同並行後果
上圖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思維拆解和重組,原文引用在下方,方便各位對照理解: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關於酒後駕駛機動車,刑法裡有哪些條文罪名涉及?
1、交通肇事罪
關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能夠以本罪名定罪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3號,20001121)中的有關規定,總結起來就是:
首先,構成交通肇事,因為肇事行為致使
一人
以上重傷,肇事方對本次交通事故負有
全部或者主要
責任。
其次,滿足上述條件的前提下,還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酒後
或吸毒後
無證駕駛
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失靈的車輛
明知車輛無牌證或已報廢
嚴重超載駕駛
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此處可不是“肇事逃逸”)
2、危險駕駛罪
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指引對於適用這個罪名的一般理解為,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以本罪定罪處罰,如果有下面幾種情形的,則應當從重處罰(即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結果加重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並負全責或主要責任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同時沒有構成其他犯罪
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的
高速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
駕駛有乘客的營運車輛
嚴重超員、超載或超速駕駛
無證駕駛
使用偽造或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等行為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依法檢查,同時沒有構成其他犯罪的(如果有妨害公務罪等其他情形,
數罪併罰
)
曾經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前科劣跡)
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名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法發[2009]47號,20090911)中,針對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
部分案例中,確實存在行為人酒後駕駛發生交通肇事,出於逃逸或其他目的不顧他人安危
繼續駕駛車輛,造成較為嚴重的後果,此種情況下,應當以本罪名定罪量刑。
通常涉及到醉酒駕駛引發的相關罪名,要多久才能有判決結果?
隨著認罪認罰制度的大力開展,涉及到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等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一審刑事案件,北京地區適用速裁程式30天以內結案的達到3358件,佔比達90。93%。
可以說,在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前提下,絕大部分此類案件通常能夠在1-3月內結案。
交通事故型作為常見常發刑事案件型別,還有許多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討之處,第一版首先放出,如果您對此類刑事案件還有什麼想知道或者感興趣的問題,歡迎在評論區留下問題,筆者會在後續版本更新中新增解答。
誠子律師,刑事辯護律師,80後,警校畢業生,原“老”刑警,執著於那個“紅”本和法律事業的夢想。希望把嚴謹、有趣的法律條文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講給你聽。
做一個有溫度的法律人,大概是誠子孜孜以求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