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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臉茅臺?勁酒“茅鋪”商標被駁回!

作者:由 知協 發表于 體育時間:2022-07-11

“勁酒雖好,可不要貪杯喲”,一句場景化的廣告詞,飛遍大江南北,打響了勁酒品牌。

經由六十餘年的發展,中國勁酒已經從單一的白酒發展到以保健酒為主,擁有保健酒、白酒和中醫藥三大業務。

勁牌有限公司名下更是有“中國勁酒”和“毛鋪苦蕎酒”兩大品牌,“勁牌”和“毛鋪”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撞臉茅臺?勁酒“茅鋪”商標被駁回!

此前,勁牌公司申請註冊一件“茅鋪”商標,結果被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商標局駁回。為此,勁牌公司上訴至法院,近期法院審理結果公佈。

據瞭解,勁牌公司於2019年3月申請註冊第36782094號“茅鋪”商標(簡稱訴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3類的“果酒(含酒精);開胃酒;利口酒”等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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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局審理認為,訴爭商標與貴州茅臺公司名下在先註冊的第14817143號“茅MOU”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一)、第8951419號“茅”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二)和第14758358號“茅”(簡稱引證商標三)構成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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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局按照規定,對訴爭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勁牌公司不服,上訴稱,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區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與其名下的馳名商標“毛鋪”構成近似,應予其所持有,請求法院判令商標局重新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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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查明,訴爭商標與三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構成同一或類似商品,這一點勁牌公司也明確認可。爭議的焦點在於訴爭商標與三引證商標是否近似。

訴爭商標由“茅鋪”構成,三引證商標都含有“茅”字,雙方商標在漢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關公眾在隔離比對狀態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區分,應認定為近似商標。若共存於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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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對於勁牌公司主張的訴爭商標與其名下馳名商標“毛鋪”構成近似,應予其所持有,法院認為並非本案訴爭商標獲准註冊的當然依據,不予支援。

在訴爭商標提出註冊申請時,三引證商標已被初步審定公告,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進行審查,訴爭商標同他人在類似商品上已經初步審定的商標構成近似,不予公告,法院駁回了勁牌公司的訴訟請求。

標簽: 商標  訴爭  勁牌  引證  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