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判我贏?
作者:由 小Z老撕 發表于 體育時間:2022-04-24
根據法律規定,有以下情況時,可以解除財產保全:
1、訴前申請財產保全的,在保全措施採取後,利害關係人15日內未起訴的;
2、被申請人向依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
3、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
4、被申請人申請複議,法院據此作出新裁定,撤消原財產保全裁定的;
5、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
6、對被申請人的財產予以凍結、查封或者扣押是有期限的,一般情況下,一次凍結的有效期為6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如果期限屆滿,而人民法院有沒有裁定繼續採取保全措施的,原保全措施自動解除。
需要儘快去根據保全財產進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
第一百六十五條人民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條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解除保全的情形以及法律規定的型別就是以上幾種,對方如果想解除保全且你又未申請的情況下,很有可能是對方提供了擔保。假如對方提供了擔保解除保全,對你申請執行也不會造成太大的影響,你不用太過擔心。
以上。
只要你不主動解除,不脫保全,就不會有太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