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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江南宗族”(一)

作者:由 陸土根 發表于 體育時間:2022-07-09

一、對南方宗族認知的偏見

長期以來,學界對江南是否存在較為強盛的宗族組織,一直有模糊不清的認識,一個很容易誤導人的說法是,認為近古以來,漢人社會的宗族組織是“南盛於北”,然而,這種說法忽略了南方社會內部巨大的差異性。

在明清地域社會的研究中,因為各種原因,華南社會,與太湖社會(即太湖平原,中日學者通常稱為“江南社會”,西方學者則多模糊的稱為“長江下游社會”),總是被研究的最多的兩個南方地域。“華南學派”基本是從西方人開始的,這和廣州長期一口通商的歷史,華南族群的海外移民史都有很大關係,導致西方人對這一片的“南方中國”最為熟悉,例如英國學者佛利德曼對於中國宗族的研究即以華南社會為落腳點。

而對於太湖社會,國內本土研究的最多,這是因為這一帶明清經濟文化最為發達,儲存下來的史料也最為豐富完整,國內學者的“江南研究”涵蓋面很廣,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而關於江南宗族的部分,則多是以蘇州府為中心。以較大士紳地主組織的城鎮“義莊宗族”展開,從而容易形成江南宗族組織發達的印象。

在一般人的直觀印象裡,宗族則與“村落械鬥”“華麗祠堂”聯絡在一起,而這較為符合華南社會宗族發展的形態,因而也有福建、廣東宗族發達的觀點;而對於江南地區的宗族,則多是“科舉世家”“地方望族”的印象,從而認為這裡的宗族也很發達;也有些人認為江南宗族發達,是因為魏晉時期開始,中原士族進行了歷次南渡(永嘉、安史、靖康),而目的地也大多在江南;還有些人,則根據徽州、溫州宗族較強的印象來證明整個江南地區均有較強的宗族。

應該說,這些觀點都或多或少存在片面。華南社會的情況不能代表整個南方,溫州、徽州的情況也不能代表太湖平原,而太湖社會城鎮中的“義莊宗族”“地方望族”也與華南社會村落中的宗族相去甚遠,中古時期的“士族”與明清的宗族亦有相當的不同。出現這些誤解,乃是因為對於明清宗族的定義,以及各地區域村落的具體形態,都沒有特別準確的認知。

二、庶民宗族的興起過程與具體含義

明清的所謂宗族,發軔於宋,而最終形成於明嘉靖的“大禮議”事件以後。在宋以前,中國的家庭組織都是相當小家庭化的,至父母去世必定分家,故而以古人生育年齡和人均壽命,最多隻有成年三代,大多隻有兩代,這也可視為一種共財組織的邊界,古人稱為“房過三代必走人”。

祭祀祖先則以每個小家庭中家長的高祖為限,也就是近祖,參祭人員的範圍顯然相對小家庭要大一些,考慮到人均壽命,大概就是同一高祖下的最低三代小家庭,這可以視為一種共祭組織的邊界,在很多地方稱為“門子”。

祭祀始祖有家祭和墓祭兩種方式,家祭就是在某家堂屋中擺放祖先牌位進行祭祀,這又被稱為家堂,墓祭則是去近祖安葬的墓地進行,古人稱為“人過五代必遷墳”,意思是五代以後,已經超出高祖,不再祭祀,近祖墓地就要另起了。

不過,這一時期,“五代”只是一種理想態,往往規定官僚的祭祀代數要比庶民大一些,官僚的祭祀代數也不一定到達高祖,所以實際代數都會小一些。另外,只有官僚可以建造家廟進行廟祭來祭祀近祖。

宋代開始,因為儒家理學的發展,以及農業發展造成的鄉居人口的增多,官方逐步開始有意利用宗族來推進鄉村社會的自治,並由科舉制度建立以後興起計程車紳群體在各地主導構建,傳統社會“皇權不下縣,縣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倫理,倫理靠鄉紳”的印象,即是從這時候開始的。此時,宗族組織逐步開始有構成村治組織的傾向。

明代開始,庶民可以建立家廟祭祀,但祭祀範圍依然同前,嘉靖“大禮議”事件後,官僚和庶民皆被允許祭祀遠祖,不過只有官僚可以在家廟中進行。雖然這一規定沒有允許庶民建立家廟祭祀遠祖,但亦無法查究外人無法進入的官僚建造的家廟,是否允許同族庶民進入祭祀遠祖,因此,實際上是為庶民建立家廟祭祀遠祖大開方便之門。

至此,各地紛紛大興建造家廟之風,同時正式將這種庶民祭祀遠祖的家廟,稱為祠堂,為區別於祭祀名賢的公祠,則又稱為宗祠。不過,因為至清代中後期,宗祠已經遍佈全國,幾乎成了祠堂建築的主體,所以在今天,我們提到祠堂,一般都是指宗祠。

伴隨著祠堂建造熱潮,明清的庶民宗族正式興起,接下來是便是族譜的編纂,族產的歸集,以及族長、族約等制度的建立,有些地方還設立族學。由於同一遠祖的族人數量往往太過龐大,許多地方還將宗族分為更小的房、支,建造房祠、支祠等。

今天我們看到的普通人的家譜,基本都成稿於明嘉靖以後,儘管許多家譜將宗族歷史追溯到很久以前,但基本都是不可信的;而土改時期,許多地方統計佔比不少的族田,亦基本是從明嘉靖以後開始,經過歷代積累的結果。

庶民宗族的建立進一步強化了宗族組織向村治組織的演進過程,在庶民宗族強盛的地區,單姓村大量湧現,一個村落便是一個宗族,他們都是本村始遷祖這位遠祖的子孫,同村即同族,族長即村長。

祠堂也成為村治同時也是村落本身的中心,是進行村落政治生活的場所,不僅祭祀祖先,同時藉助祭祀事務延展到更多的領域,有著宣貫道德倫理,協商公共事務,仲裁糾紛矛盾的功能。即在這些地區,宗族組織已經轉變為宗族村落。

三、宗族村落的具體形態和判斷標準

宗族村落的出現,標誌著明清庶民宗族逐漸走向成熟。在宗族村落,宗族組織完成了從天然的血緣組織到祭祀組織,再到經濟(共財)組織,政治(村治)組織的轉變。有較多宗族村落的地區,也往往是宗族組織較強的地區。

小家庭的範圍和共財範圍一致,宗族同理,因此,其又可以看做是一種小家庭的擴大,但小家庭並不消亡,它依然保留自己的財產,由此形成

私產(家產)和公產(族產)

之分。透過這種設計,宗族又和小家庭彼此區別而又共存,形成

“小家庭—宗族(村落)”的共財雙層結構

在漢人社會傳統的家庭觀念中,共財總是和共居高度聯絡在一起,小家庭的成員是共居的,因此,宗族村落亦是高度共居的,換言之,宗族村落從外部的地理形態看,一定是一個聚居的形態。

宗族村落在地理形態上是聚居的,而在姓氏格局上自然為單姓。宗族村落共有一部分財產,因此在土地所有上,其一般有著較高比例的族田。

宗族村落祭祀村人共同的遠祖,並且由此延伸出其他村治事務,因此在祭祀方式上,更公共的祠堂所進行的祠祭必定代替在小家庭住所內部的家堂進行的,不出五代的家祭,也代替雖也屬於公共場所,但往往都在村外的祖墓所進行的墓祭,換言之,宗族村落必定在村內設有完備的祠堂。

和共財類似,宗族村落中,以宗族為單位祭祀遠祖,和以三代小家庭的規模祭祀高祖以下的祖先並行不悖,由此形成遠祖(始遷祖)和近祖(高曾祖彌)之分。構成“門子—宗族(村落)”的共祭雙層結構。

近祖祭祀依然有家祭,以“門子”為單位,在某家家堂設定牌位進行家祭,只是在超出代數界限後,將牌位移送至祠堂,與遠祖牌位放在一起。

近祖的墓祭和家祭很類似,也是以“門子”為單位,到近祖祖墓進行祭祀,這裡包含著高祖以下的所有祖先。

在非宗族村落,小家庭的近祖家祭、墓祭也同樣延續,也會視情形出現遠祖墓祭。士紳還會較多的修建祠堂進行祠祭,但祭祀物件沒有那麼嚴格,從遠祖到近祖都有可能。

無論是在宗族村落還是非宗族村落,士紳的小家庭還會相對庶民家庭,更有大家庭化的趨向,即會在更大的範圍內共有一部分財產,但這種範圍很小,也不會出“門子”。

標簽: 宗族  祭祀  村落  小家庭  遠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