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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男孩弒母:我們用未成年人保護法,縱容了犯罪!

作者:由 王望望 發表于 體育時間:2018-12-30

“你把你媽媽殺了,你認為錯了沒有?”

“錯了……但是我又沒有殺別人,我殺的是我媽媽。”

難以想象,這話出自一個年僅12歲男孩的口中。

這件事發生在12月2日,湖南沅江六年級的男孩小吳因不滿母親管教後心生怨念,拿刀弒母。

並在接受詢問時撒謊稱,母親是自殺,直到警察盤問時才承認是自己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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弒母的原因是什麼?

就因為母親長期對他打罵式的教育,十分恨她,所以殘忍的捅了母親二十多刀。

細思極恐!

這足以令我們警醒,是不是我們太過忽視孩子的犯罪教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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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越來越低齡化。

•2017年,河北定州四少年因瑣事殺人焚屍案。其中3人藉以打撲克為由騙另一名男孩到某小區樓頂天台進行毆打,隨後勒死病焚燒。

•15歲男孩捅死全部室友,後稱:我知道未成年人殺人不會判死刑。

•桂林翠竹路拋屍案,因為酒後矛盾,郭某和陳某對黃某懷恨在心,伺機報復,便夥同其他8名未成年人將黃某殺害,隨後拋屍桂林市象山區翠竹路。警方經過多方調查取證,鎖定了11名被告人,其中有8名未成年人,年紀最小的僅14歲。

從今時今日的生理發育來講,未成年人早熟現象已經越來越普遍。12—17歲未成年人生理機能已接近成年人,當14歲之前的未成年人明白了自己受到法律的保護,可以“肆意妄為”的時候,問題就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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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未成年人犯罪會接受什麼制裁呢?

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中的規定:公民年滿18週歲以上承擔完全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等8種犯罪的,才負刑事責任;

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犯罪真的會受到嚴懲嗎?

2003 年至 2015 年,全國檢察機關經審查不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16 萬餘人,不捕率為 14。8% ;不起訴 5 萬餘人,不訴率為 4。4% 。

而在 2017 年前 11 個月,全國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捕、不訴率已上升至 33.4% 和 18.4% 。

不難看出,我們對未成年人犯罪還是過於容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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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某種程度來說,正因為相關法律不夠健全,這相當於變相縱容了未成年人的犯罪,因為他們的“犯罪成本”非常的低。

未成年人由於心理還不夠成熟,正是需要法律的約束和引導規範的時候。

考慮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並不成熟,在立法上有所區別,固然無可厚非,但在法律執行層面同樣“寬容”,則是有違法治精神的“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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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中,我們的確更多的是在包庇孩子,甚至縱容了以後的犯罪。

曾經著名的李剛和李天一事件,把中國父母慣有的寵愛式教育體現的淋漓盡致。

• 2010年10月16晚21時40分許,在河北大學新區超市前,一牌照為“冀FWE420”的黑色轎車,將兩名女生撞出數米遠。被撞一陳姓女生於17日傍晚經搶救無效死亡,另一女生重傷,經緊急治療後,方脫離生命危險,現已轉院治療。肇事者口出狂言:“有本事你們告去,我爸是李剛。”2011年1月30日,河北保定李啟銘交通肇事案一審宣判,李啟銘被判6年。

• 2013年2月22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釋出通報稱,2013年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報警稱,2013年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區一酒吧內與李某等人喝酒後,被帶至一賓館內輪姦。接警後,分局立即開展工作,於2013年2月20日將涉案人員李冠豐等五人控制。該五人因涉嫌強姦罪被刑事拘留。

要不是平時過分的溺愛,孩子怎麼會如此狂妄目無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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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為家長缺少了實際性的教育,更多時候只是覺得孩子只是可以被原諒的小打小鬧,所以覺得無足輕重,讓孩子形成了“我犯怎麼樣的錯都無所謂,反正有父母給我頂著”的意識,最後才會導致無法挽回的下場。

父母只能做孩子一時的保護傘,孩子自己才是自己一生的港灣。

一個網友的留言說的就很不錯,“共建一個溫馨的家是每個家庭成員的責任,孩子也不能排除在外,責任感的培養不能因年齡而忽視。”

12歲男孩弒母:我們用未成年人保護法,縱容了犯罪!

我們總說要保護未成年人,這固然沒錯。

但當保護變成了縱容,就得引起我們的深思了。

我們保護的,是善良無害的青少年,還是窮兇惡極的殺人犯?

說是要保護未成年人,可是未成年人免責並不是他們的保護傘!

對壞人最好的幫助,就是讓他們認清現實:犯罪就是需要付出慘痛的代價!誰也不例外!

未成年也不該是犯罪的開脫。

這不是犯錯,是犯罪!

標簽: 未成年人  犯罪  14  2013  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