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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內是否有健康檢查的異常(包括血液檢查、B超檢查、病理檢查等) 是否屬於概括性條款?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體育時間:2017-08-26

近一年內是否有健康檢查的異常(包括血液檢查、B超檢查、病理檢查等) 是否屬於概括性條款?明亞總監劉迎春2017-08-26 18:46:56

謝邀請。

健康檢查的異常,這條問詢,其實很簡單,開啟每一年的體檢報告,第一頁上,會概括出本次體檢中的一些異常指標。

這些異常指標,是需要告知的內容。

近一年內是否有健康檢查的異常(包括血液檢查、B超檢查、病理檢查等) 是否屬於概括性條款?秦曉璐2017-08-28 09:51:06

謝邀。

1、保險公司的健康告知確實是很細的,應該說沒有一條身體上的異常訊號可以去躲過告知的,但是話又說回來了,即使您說的這一條就是一年內的健康檢查有異常,異常項不少,也不代表是會拒保或者加費等的,保險公司核保人員會核保的。但是明確一點不是說健康告知多,保險公司就認為此人的風險就高很多的,這兩者沒有必然關係。

近一年內是否有健康檢查的異常(包括血液檢查、B超檢查、病理檢查等) 是否屬於概括性條款?i保不保2017-08-28 10:31:15

《合同法》 第39 條第1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 按照對方的要求, 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的法條規定。

《保險法》 第19條

“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 被保險人責任的;

( 二)排除投保人、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這一法條規定,承擔著判斷格式條款及概括性條款公平性及合法性的法益指引, 但它們自身也都是概括性條款。概括性條款在保險合同中運用廣泛, 基於控制承保風險之需要, 起到“總括兜底”功能, 所有保險產品的免責條款在一定方式列舉後都會採取結構兜底型概括性條款的方式來“關門” 。

在保險實務中,容易引起就理賠糾紛的概括性條款主要是:

無具體內容的概括性條款

此類條款無限擴大投保人告知義務範圍和內容, 近似於“無限告知” 。 健康險問詢表中的“

有無其他疾病”

、“

你是否還有其他可能影響投保人承保和費率釐定等判斷的問題

” , 覆蓋所有可能問題, 與《保險法》 確立的“詢問告知” 制度相違背, 存在“保險人濫用概括性條款損害投保人利益” 的風險。

有一個實際案例:

被保險人趙某投保一款大病保險, 1年後體檢時被確診患有胃癌, 向醫生說明血糖偏高的病症, 醫生在手術時使用胰島素以防患於未然。 後保險人以投保時隱瞞重要情況為由拒賠, 趙某認為投保時代理人並未詢問既往病史, 而且自己也並不是糖尿病患者, 只是血糖偏高, 血糖偏高不屬於“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 保險人認為趙某未如實陳述投保單中“其他” 填項, 隱瞞重要病史, 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人提供的投保單上印製的“其他” 填項, 屬於無具體內容的概括性問詢方式, 不屬於投保人如實告知範圍及事項, 判決保險人承擔給付20 萬元保險金責任。

近一年內是否有健康檢查的異常(包括血液檢查、B超檢查、病理檢查等) 是否屬於概括性條款?保之書-熊大2017-08-29 13:58:51

法律檔案我也寫了,實際案例我也不說了,講點一些現實的情況。

日常體檢,將會越來越常態化

保險公司核保理賠的資料也將越來越完善

並且現在所謂的大資料時代,連開房都能有辦法查出來的資訊年代

體檢的一些異常就不要去隱瞞什麼

體檢異常比較嚴重的,基本醫生都會提醒你注意該治療了

剩下的指標,可能並不是什麼大事

既然如此,投保時不如如實告知一下

事前處理總比事後有糾紛的好

除了記錄不容易隱瞞之外,個人的感知有時也會暴露一些問題

建議還是如實告知

近一年內是否有健康檢查的異常(包括血液檢查、B超檢查、病理檢查等) 是否屬於概括性條款?董志明2017-08-29 18:04:56

謝邀,可以理解成概括性詢問,包括範圍較廣,血液檢查、B超檢查、病理檢查等屬於特別列明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