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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好保證金賬戶

作者:由 王團結 發表于 曲藝時間:2016-02-18

金錢質押可以說是最安全的質押,流動性最強,但是近兩年隨著經濟糾紛的增加,很多債權人、法院找不到其他執行財產,就把眼光盯到了銀行保證金身上,有的法院野蠻執法,強行扣劃銀行保證金,導致銀行質押權形同虛設,資金安全受到挑戰。

一、問題的緣起——保證金屢被扣劃

案例

2009年4月7日,農發行安徽分行與長江擔保公司簽訂一份《貸款擔保業務合作協議》。雙方約定:甲方(長江擔保公司)向乙方(農發行安徽分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甲方在乙方開立擔保保證金專戶,擔保保證金專戶行為農發行安徽分行營業部,賬號尾號為9511;甲方需將具體擔保業務約定的保證金在保證合同簽訂前存入擔保保證金專戶,甲方需繳存的保證金不低於貸款額度的10%;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動用擔保保證金專戶內的資金。上述協議簽訂後,農發行安徽分行與長江擔保公司就貸款擔保業務進行合作,長江擔保公司按照協議約定繳存規定比例的擔保保證金,並據此為相應額度的貸款提供了連帶保證責任擔保。自2009年4月3日至2012年12月31日,該賬戶共發生了107筆業務,其中貸方業務為長江擔保公司繳存的保證金;借方業務主要涉及兩大類,一類是貸款歸還後長江擔保公司申請農發行安徽分行退還的保證金,部分退至債務人的賬戶;另一類是貸款逾期後農發行安徽分行從該賬戶內扣劃的保證金。

2011年12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張大標訴安徽省六本食品有限責任公司、長江擔保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過程中,根據張大標的申請,對長江擔保公司上述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1495。7852萬元進行保全。該案判決生效後,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將上述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1338。313257萬元劃至該院賬戶。農發行安徽分行作為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2012年11月2日被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異議。

隨後,農發行安徽分行向張大標、安徽長江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提起保證金質權確認之訴案,要求確認對長江擔保公司在該行開設的擔保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享有的質權,法院應停止對該賬戶內資金強制執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3月28日做出 (2012)合民一初字第00505號民事判決:駁回農發行安徽分行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農發行安徽分行提出上訴。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於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皖民二終字第00261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2)合民一初字第00505號民事判決;二、農發行安徽分行對長江擔保公司賬戶(賬號尾號9511)內的13383132。57元資金享有質權。

安徽省高階法院認為:第一,雙方之間協商一致,長江擔保公司需設立專戶並按照貸款額度的一定比例繳存保證金;長江擔保公司沒有履行保證責任,農發行安徽分行便具備了從專戶中扣劃相應款項進行優先受償的權利。所以合意符合質押合同的一般要件。第二,保證金專戶開立後,長江擔保公司已按要求繳存保證金,該賬戶亦未作日常結算使用,符合金錢以特戶形式特定化的要求。第三,涉案賬戶在使用中,賬戶內資金根據業務的發生雖處於浮動狀態,但均與保證金業務相對應,故仍符合特定化的要求。

這個案例刊登在最高法院第11批指導性案例當中,由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透過 並於2015年11月19日釋出。對於指導性案例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場明確,“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並可以作為裁判文書的說理依據加以引用”,其它任何形式的案例則無此明確、權威的裁判指導作用。指導性案例由於特有的“應當參照”之價值,由指導性案例裁判理由衍生而來的裁判規則自然擁有了一般性效力。

二、保證金賬戶的種類

在銀行的各種保證金中,法律規定比較明確的是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法院只能凍結,不能扣劃,各級法院都會執行此項規定。但是除此之外,銀行還有其他各種形式的保證金,比如開發商階段性擔保保證金、擔保公司保證金、聯保保證金、商業承兌匯票貼現保證金、信用證議付保證金等。這些保證金,有的是擔保自身債務的,有的是擔保他人債務的。各地法院執行不一,有的參照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執行,只凍結,不扣劃,其目的是對被執行人施加壓力,讓他另外籌集資金還款,等到保證金解凍時再划走;有的則把保證金視同普通存款,野蠻執法,無視銀行的質押權,強行查封、扣劃。目前法律對保證金賬戶執行的規定主要有下面幾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5條(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85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案件時,依法可以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凍結和扣劃的某項資金屬於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應當提供有關證據予以證明。……”

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凍結、扣劃問題的覆函》(銀條法[2000]9號):“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是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向銀行申請承兌而備付的資金,……我們認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有關規定,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但不應扣劃。”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5年5月5日施行)第24條:“(三)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有價證券由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託管機構名義持有的,按照該機構登記的實際投資人賬戶名稱判斷。”

三、如何防止保證金被扣劃

1

、實現貨幣動產的特定化

保證金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存單,一種是保證金賬戶。存單的賬號是唯一的,這是毫無疑問的的特定化。但是對於保證金賬戶是否具有特定化的特徵,法院有不同意見。按照人民法院的理解,保證金賬戶應具備三個條件:

(1)賬戶特定化。在開設時,應與其他一般賬戶相分離;在管理時,進行區別管理,專人負責。

(2)賬戶內資金保持特定化。賬戶內資金應保持相對固定,不能任意浮動,除非數筆業務的保證金均存在此賬戶,單筆保證金隨著擔保功能的發揮而變動。

(3)保證金賬戶的使用特定化。賬戶內資金不能用作日常結算業務,資金的使用只能與保證金設立目的相符合時方可動用。

在“上訴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訴被上訴人北京康港興隆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便因中行河北分行在涉案保證金賬戶內扣劃了部分手續費,最終認定中行河北分行未能實現特定化而喪失了質押優先權。

2

、移交債權銀行佔有

根據《物權法》第208條的規定,出質人應將質押動產移交質權人佔有。移交佔有就是將對質物進行控制和管理的權能交給他人。如果以存單出質,那麼存單或開戶證實書要移交到銀行;如果以保證金賬戶出質,賬戶的控制權應在銀行,出質人只能存入不能支取。

3

、以明確形式示明擔保意圖

應以書面形式明確銀行以該賬戶特定化貨幣作為保證金,質押擔保銀行特定債權等內容。然而實踐中很多銀行在做相關業務時存在著種種行業慣例,如簽訂《承兌協議》、《業務合作協議》、《貸款協議》等合同,這些雖然沒有“質押”字樣,但卻有關於達成質押的書面合意,這符合質押合同的實質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院的指導案例即案例三對此點已經進行了確認。

四、如何實現保證金權利

儘管最高院己經發布了指導性案例,但是這種問題主要出在執行這一程式性環節,而不是出在審判環節。上面的案例針對的是擔保公司保證金,其他型別的保證金能否同樣適用?在最高法院出臺統一的司法解釋之前,銀行既要防止保證金被扣劃,也要在保證金被扣劃時採取救濟措施。

實踐中存在以下三種主要的救濟方式:(1)提起執行異議;(2)提起確權之訴;(3)等待受信人授信逾期之後再起訴受信人。第一種,執行異議是針對查封保證金賬戶的法院執行庭提起,但是有的法院執行庭拒絕受理,認為實體性的權利不能透過執行程式解決。第三種方式,等到受信人授信逾期之後起訴,正常情況下法院可以判定銀行享受質押權,但是如果受信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他們也不願自己出現不良信用記錄,而且訴訟耗時耗力,實際上加重了銀行的訴訟成本。第二種方式可以在授信正常的情況下提起,而且有和第三人對簿公堂的機會,倒不失為解決問題的好辦法。

標簽: 保證金  擔保  賬戶  扣劃  農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