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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尼姑的風流韻事

作者:由 艾尼森先生 發表于 曲藝時間:2018-06-12

尼姑下山是什麼劇

在大家的觀念裡,尼姑跟和尚都是出家之人,都應該遠離七情六慾的,但是畢竟尼姑也是女人,是女人總歸有一些生理需求,當她們產生生理需求的時候都是怎麼解決的呢?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了解下明代尼姑的風流韻事吧。

在佛教經典中,一般稱尼姑為“優婆夷”,民間則俗稱“師姑”。而在明代正統的法律條文或典章制度文書中,則稱之為“尼僧”或“尼姑”。

如明代的法律條例規定:“凡寺觀庵院,除見在處所外,不許私自剏建增置,違者杖一百還俗,僧道發邊衛充軍,尼僧女冠入官為奴。洪武六年(1373)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許為尼姑女冠”。嘉靖六年(1527)奏準,“尼僧道姑,發還原籍出嫁。其庵寺房屋土地,盡數入官。這是官方記載稱出家皈依佛教女子為“尼僧”或“尼姑”之例。

尼姑屬於一群脫離塵俗、皈依佛門的出家人,理應不再留戀紅塵,並與世俗隔絕,在庵院中與青燈、佛卷、木魚為伴,過一種清修的生活。從明代的史料記載來看,在整個尼姑群體中,確實不乏恪守佛門規矩之人。

尼姑出家:逃避還是宗教虔誠

在論及尼姑出家原因之前,不妨將明代官方對尼姑出家年齡所作的規定稍作梳理。關於女子出家為尼的年齡,明代的法律作了基本的規定,並與男子出家為僧的年齡限制大有差別。洪武六年(1373)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許為尼姑女冠”。建文三年(1401),更是將女子出家的年齡上升到59歲。

與此相應,明朝廷對男子出家的年齡限制卻大有不同。如洪武二十二年,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民年二十以上者,不許為僧”。換言之,男子出家必須是在20歲以下。這是要求幼年或少年方可出家為僧。這種在年齡上的兩反規定,究其用意而言,顯然就是為了使尼姑、僧人能安於清修,並保持佛門庵院的宗教純潔性。

需要引起關注的是,自明代正統以後,出家為尼者已不再遵守朝廷的法律規定。如在北京的一些寺廟中,私自剃度為尼的婦女日漸增多。根據史料的記載,這些婦女“有因不睦六親,棄背父母夫男,公然削髮為尼”。可見,其中女尼的來源,既有已婚的婦女,亦有未婚的少女。究其出家的原因,顯然很多是因為家庭內的矛盾。每當遇到令節或每月的朔望,她們在寺院內傳經說法,“誘引男婦,動以千計,夜聚曉散”。

僧尼出家,大多不是出於“初心”

從上面的闡述不難發現,僧尼出家,大多不是出於“初心”,而是一種被迫或無奈之舉,顯然缺乏純真的宗教虔誠情感。如果轉而分析尼姑出家的原因,那麼明末清初人陸衡所作的分析也堪稱一針見血。他說:“每見人家婦女,或喪夫,或無子,即有夫有子,而別有不得已,輒忿然出家,薙去其發。

這就是說,在出家為尼的群體中,多為“喪夫”或“無子”的婦女。至於那些“有夫有子”的婦女出家,她們的出家當然有其“不得已”之處,只好“忿然出家”。一句“忿然出家”,更是道出了其逃避家庭或世俗的心態。當然,節婦、貞女出家為尼更是當時的世風。

婦女為了守節而出家為尼

婦女為了守節而出家為尼,在當時的史料中可以得到廣泛的印證,試舉三例如下:

其一,蘇州府吳江縣有一座守貞庵,在震澤鎮觀音橋內。明隆慶年間,巡宰楊忠之妻節婦毛氏建。據吳名函《隆慶庚午守貞庵建觀音閣碑記》雲:“忠,武林人。在任病亡。其妻毛氏哀毀過禮,結廬矢志,事死如生,依倚為尼,而居者焚修日盛。”

其二,蘇州府崑山縣靈峙庵,舊名水月庵,明萬曆末年念印禪師開山。念印禪師,是舉人傅衝之妹,歸有光之兒媳。傅氏年19而寡,於是剃髮徑山,募置馬園蔬圃為蘭若,初構三楹,繼建禪堂、韋馱殿、淨業樓、二桂堂。崇禎十五年(1642)示寂,塔葬於放生池北。念印禪師有弟子三人,均為士大夫家族女子。一位是顧文康公六世孫女,字仁風;一位是張泰符女,字無歇,一位是錢約齋女,字妙光。

尼姑中存在抱有宗教虔誠而出家者

當然,在明代的尼姑中確實存在著一些抱有宗教虔誠而出家者,明代名僧蓮池大師的妻子湯氏即為一例。蓮池大師是晚明佛教界的一代高僧,他的出家時間可以追溯到嘉靖四十四年(1565)。

蓮池夙志方外,鑑於父母尚在,不敢離而出家。父母雙亡之後,就力酬所願,當時其妻子湯氏才19歲。再加之前面的兒子殤亡,為此“憶子輿之規,疑未決”。蓮池已而念風燈石火,時不我延,毅然薙染出家。他的妻子湯氏則回到孃家,與自己的母親生活在一起,齋戒禪誦。不久其母亡故,湯氏孑然寡居。當時同族之人替她立後嗣,最後選中三侄文彬。

湯氏亦脫簪珥為尼僧。出家之前,對嗣子文彬說:“茲無所事,後不後我,固無害。彼生而養,死而服、而殯、而祭,世法也。吾學佛,存資缽衲,歿歸(門中者)維耳,夫何求哉!”為此,將所有田產房屋散給群侄,而將自己的住宅分給嗣子文彬。至於湯氏自己,則“從鄰僦舍,繩樞蓬門,夕燈晨香,闃如也”。湯氏出家為尼之後,法名袾錦,與蓮池一同師從關中南五臺性天和尚。

何以會出現這種現象?究其原因,有些尼寺,本來就是貴族家庭姬妾出家之處,這些大家族出來的削髮之尼,難免塵根不斷,甚至做出與人淫亂的醜事。如北京英國公宅東有一尼姑庵,就是他家退閒姬妾出家之處,門禁相當嚴慎,一般之人也不敢進入。但並非所有的尼寺都有如此嚴厲的門禁,有些也並不禁止一般男子進入禮拜。這些男子進入尼寺之後,就不免為裡面那些不安分的尼姑所惑,甚至被人養在寺中,直至死亡。

這決不是虛言,完全可以拿發生在永樂與天順年間的兩件事情加以證實。永樂年間,有工匠在修理一座尼寺時,在寺裡發現了纏棕帽,帽上還有水晶纓珠。工匠就將寺中所得之珠拿到市上出售,被主家發現而告到衙門。官員在審問此案時,問工匠珠子的來處,工匠就如實交代,才知有一少年因為偷入尼寺,而為縱慾尼姑所留,最後死於色慾。為了隱瞞事實,屍體無法運到外面,就只好將其肢解,埋在牆下。

明朝尼姑的風流韻事

尼姑屬於一群脫離塵俗、皈依佛門的出家人,理應不再留戀紅塵,並與世俗隔絕,在庵院中與青燈、佛卷、木魚為伴,過一種清修的生活。從明代的史料記載來看,在整個尼姑群體中,確實不乏恪守佛門規矩之人。

明代儒佛道三教合流思想的盛行,乃至佛教的世俗化,無疑對尼姑的清修生活造成很大的衝擊,隨之而來的則是尼姑不再跼蹐於庵院一隅,而是走出庵院,進入民間,與民間閨房女子或家庭婦女結緣,進而成為民間婦女與外界交通的媒介。更有甚者,尼姑在與世俗民間交往的過程中,戀世情結日深,宗教情感日淡,進而出現了超脫佛門樊籬的“淫尼”,這不僅是明代宗教史上的新動向,更是明代社會演進歷程中出現的新的歷史轉向。

明代的法律條例規定:“凡寺觀庵院,除見在處所外,不許私自剏建增置,違者杖一百還俗,僧道發邊衛充軍,尼僧女冠入官為奴。”洪武六年(1373)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許為尼姑女冠”。建文三年(1401),更是將女子出家的年齡上升到59歲。嘉靖六年(1527)奏準,“尼僧道姑,發還原籍出嫁。其庵寺房屋土地,盡數入官。”這是官方記載稱出家皈依佛教女子為“尼僧”或“尼姑”之例。

與此相應,明朝廷對男子出家的年齡限制卻大有不同,如洪武二十二年,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民年二十以上者,不許為僧”。換言之,男子出家必須是在20歲以下,這是要求幼年或少年方可出家為僧。這種在年齡上的兩反規定,究其用意而言,顯然就是為了使尼姑、僧人能安於清修,並保持佛門庵院的宗教純潔性。

婦女一旦出家為尼,就不再塗脂抹粉,在穿著上也不可豔麗旖旎,以便與她們的清修生活相應。清初學者尤侗認為,出家是一種違揹人性之舉,最後難免會出現超脫佛門清規的行為。他說:“夫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今使舍酒肉之甘,而就蔬水之苦;棄室家之好,而同鰥寡之衰。

此事之不近人情者。至於怨曠無聊,竊行非法,轉陷溺於淫殺盜之中,不已晚乎?”在明代的官方法律條文中,對尼姑犯奸有懲治條例,如弘治七年(1494),明孝宗下令,“僧道尼姑女冠有犯奸宣淫者,就於本寺門首枷號一個月,滿日發落”。即使如此,在明代的女尼中,還是出現了與世間俗人私通的現象,如饒州有一女尼,與士人張生私通,最後還嫁給了張生。

有人專門就此事贈一詩,雲:“短髮蓬鬆綠未勻,袈裟脫卻著紅裙。於今嫁與張郎去,羸得僧敲月下門。”

有些尼寺,本來就是貴族家庭姬妾出家之處,這些大家族出來的削髮之尼,難免塵根不斷,甚至做出與人**的醜事。如北京英國公宅東有一尼姑庵,就是他家退閒姬妾出家之處,門禁相當嚴慎,一般之人也不敢進入,但並非所有的尼寺都有如此嚴厲的門禁,有些也並不禁止一般男子進入禮拜。這些男子進入尼寺之後,就不免為裡面那些不安分的尼姑所惑,甚至被人養在寺中,直至死亡。

永樂年間,有工匠在修理一座尼寺時,在寺裡發現了纏棕帽,帽上還有水晶纓珠,工匠就將寺中所得之珠拿到市上出售,被主家發現而告到衙門。官員在審問此案時,問工匠珠子的來處,工匠就如實交代,才知有一少年因為偷入尼寺,而為縱慾尼姑所留,最後死於縱慾。為了隱瞞事實,屍體無法運到外面,就只好將其肢解,埋在牆下。

又天順年間,常熟有一位到京城參加會試的舉人,閒來出遊,七天沒有回家,無人知道他去了哪裡。其實,也是到了一所尼寺,被群尼所留,每天早上,尼姑開門出去,到了晚上再偷偷攜帶酒餚回到寺中,與這位舉人飲酒取樂,所以根本無人知曉。一天,舉人起了懼怕之心,於是跳牆出來,已是“臞然一軀矣”,身子瘦得令人難以相認。

明代尼姑的世俗化傾向,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

其一,尼姑不再拘囿於庵院的清修,而是留戀塵世的繁華,不僅在穿戴上模仿世俗婦女,而且與民間婦女多所交往。如當時南京一些“尼之富者”,不僅“衣服綺羅,且盛飾香纓麝帶之屬”,而且“淫穢之聲,尤腥人耳目”。又如在趙州,在每年的四月八日、二十八日,各寺的尼姑就作會,“富愚赴會施供”。明人歸有光也有下面的揭示:“尼媼往來富貴家,與婦人交雜膜唄,尤數從寡婦人遊。”

其二,尼姑在與世俗交往過程中,不再堅守佛門清規戒律,而是薰染了很多“淫汙”習氣。

如明代史料揭示道:“又南京尼僧,視別省為尤盛,淫汙之俗,視別省為尤劇。尼僧外假清修,內實淫恣,有暗宿奸僧,袈裟莫辨,誘招女婦入庵禮佛,恣肆姦淫者,有群諸惡少,竊伏庵院,誘婦女禮佛,潛通姦宿者。”可見,這些尼姑不僅自己“暗宿奸僧”,而且引誘婦女進入庵院,“潛通姦宿”。

尼姑的戀世情結顯然僅僅存在於部分的尼姑群體之中,尚未構成尼姑的普遍現象,換言之,尼姑的世俗化行為儘管已經較為風行,但她們中的大多數人既然已經出家,就不再留戀世俗的情感生活,更遑論與和尚結為配偶!

標簽: 尼姑  出家  尼寺  明代  尼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