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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信訪事項複查複核工作辦法

作者:由 依法行政 發表于 曲藝時間:2022-12-08

為維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信訪事項得到及時有效處理,制定本辦法。

一、機構職責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應成立信訪事項複查複核委員會(簡稱複查複核委員會),主任由黨委、政府1名副職擔任,副主任由信訪機構負責人擔任,紀檢監察、組織、法制和信訪事項涉及的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委員,可聘請專家、學者、律師、社會知名人士等擔任兼職委員,專、兼職委員具有同等權利。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工作部門也可成立複查複核領導小組,直接開展對本部門信訪事項的複查複核工作。

複查複核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信訪局,主任由信訪局局長擔任。具體承辦複查複核信訪事項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受理信訪事項複查或複核請求;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就信訪事項調查取證;

(三)審查信訪事項處理或複查意見,並提出複查或複核意見;

(四)向信訪人和被複查(複核)人(原處理或複查單位,下同)送達複查複核委員會作出的複查或複核決定書;

(五)監督被複查(複核)人依法履行信訪事項複查或複核決定;

(六)負責有關信訪接待、諮詢工作;

(七)辦理複查複核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涉法涉訴類信訪事項的複查複核,由各級黨委政法委按照中央政法委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二、受理條件

(一)信訪人不服信訪事項處理或複查意見,提出複查或複核申請;

(二)有具體的請求事項和事實根據;

(三)在《信訪條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四)屬於信訪事項的複查複核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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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屬於本級複查複核委員會或複查複核領導小組管轄。

三、案件管轄

(一)複查複核機關原則上是本級黨委、政府,應信訪人要求,也可以是上一級主管部門; (二)辦理、複查機關是垂直管理部門的,複查複核機關是其上一級主管部門; (三)辦理、複查機關是黨委、政府的,複查複核機關是上一級黨委、政府; (四)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複查複核信訪事項,由辦理、複查單位的上一級主(監)管部門複查複核。上一級主(監)管部門無權處理、需由國家機關處理的,由有權直接處理該信訪事項的國家機關複查複核。

四、辦理程式

(一)提出申請。信訪人請求信訪事項複查或複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證明,信訪事項複查或複核申請書(口頭形式申請的,工作人員要當場作好申請筆錄,並由信訪人確認),信訪事項處理或複查意見,相關證據、依據等材料。

(二)初(二)初步稽核。複查複核委員會辦公室收到信訪事項複查複核申請7個工作日內,要對以下內容進行初審:是否具備信訪人簽名的信訪事項複查(複核)申請書,是否有處理(複查)機關的處理(複查)意見書,原處理(複查)機關是否加蓋公章,申請事項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等。材料不完備的,複查複核機關應向信訪人及時指出,並由信訪人按要求補齊相關要件。

(三)決定受理。對符合規定應當受理的申請事項,經複查複核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批准受理,並於決定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信訪人送達受理通知書,向被複查(複核)人送達受理通知書、信訪事項複查(複核)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影印件。被複查(複核)人應於7日內提交書面答辨、原處理(複查)卷宗及相關證據、依據等材料;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事項,經複查複核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批准不予受理,並在決定不予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信訪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

(四)指定審查員。審查信訪事項處理或複查意見時應當成立審查小組,指定審查員對信訪事項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由3人以上單數工作人員組成,審查員原則上由信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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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和涉事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及其他專業人員擔任,並指定首席審查員。審查員名單應當告知信訪人及被複查(複核)人。

(五)申請回避。信訪人、被複查(複核)人接到複查複核機關受理通知書後或者在複查複核過程中,可以向複查複核機關提出承辦工作人員迴避的申請。承辦工作人員可以主動迴避,複查複核機關領導也可以決定承辦工作人員迴避。

(六)實體審查。審查小組採取查閱卷宗、聽取當事人陳述、實地調查核實等方法,掌握信訪人基本情況和信訪事項的基本內容、爭議焦點、現實狀況等,透過提請複查複核機關舉行聽證、組織專家學者諮詢論證、召開綜合協調會和調解會等形式,查明事實,化解矛盾。

(七)審查小組評議。評議由首席審查員主持,全體審查員參加。在實體審查的基礎上,審查小組全體成員應對申請複查複核的信訪事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定性是否準確、程式是否合法、處理是否恰當、手續是否完備等進行評議,實事求是地發表評議意見,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民主表決。首席審查員宣佈審查小組評議結論,提請本級信訪事項複查複核委員會合議,作出決定。

評議的所有內容由記錄員記錄,全體審查員簽名,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審查小組成員對各自的評議意見負責。

(八)複查複核委員會合議。對審查小組提交的信訪事項複查複核評議意見,複查複核委員會應當召集相關人員進行合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民主表決,作出結論。合議時,由複查複核委員會主任(也可授權副主任)主持,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可以邀請審查小組成員、有關單位人員和專家學者列席。複查複核委員會主任宣佈合議結論。 合議的所有內容由記錄員記錄,出席委員簽名,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委員應對合議的各自意見負責。

(九)製作複查複核意見書。複查複核合議結論作出後,複查複核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於10日內製作信訪事項複查或複核意見書,由複查複核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簽發,加蓋印章後送達信訪人和被複查(複核)人。複查複核意見應當於決定受理信訪事項複查或複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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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送達及存檔。複查複核意見書形成後,應當於7日內直接送交信訪人、被複查(複核)人。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採用掛號或特快專遞等方式郵寄送達,並保留郵寄存根。直接送達時,信訪人、被複查(複核)人拒絕接收的,留置送達,並在複查複核辦理卷宗中予以說明。因信訪人下落不明或其他原因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送達完畢後,複查複核機關歸檔儲存有關材料。

五、辦結標準

(一)事實清楚。信訪事項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的人員、信訪問題的前因後果清楚,事情發展過程、證據材料、處理結果等清楚明瞭。

(二)證據充分。認定事實的證據材料充分,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各種證據之間相互印證,沒有矛盾。

(三)定性準確。透過對具體問題的具體分析,對信訪事件的性質、情節及後果,逐項作出正確的判斷和結論,不誇大、不縮小,不籠統抽象。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正確。以事實為基礎,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處理問題。

(五)程式合法。受理、登記、稽核、作出複查複核意見、送達等工作程式合法、合規。 (六)手續完備。受理、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完整、手續齊全。 (七)處理恰當。透過調查核實作出的複查複核意見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沒有政策規定或政策規定不明確的,要從實際出發,妥善處理。

六、複查複核結論

(一)維持處理(複查)意見。

信訪事項處理或複查意見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應予以維持。主要包括:

1、信訪人的訴求已經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予以妥善處理的;

2、信訪人的訴求沒有政策規定或政策規定不明確,但在不引發攀比的情況下,已經合情合理妥善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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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訪人的訴求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4、信訪人的訴求或檢舉揭發的事項缺乏事實根據的;

5、其他應予維持的情形。

(二)撤銷或變更處理(複查)意見。

信訪事項處理或複查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並責成被複查(複核)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信訪事項處理或複查意見,或者直接變更。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政策等依據不當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超越或濫用職權的。

複查複核委員會責成被複查(複核)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信訪事項處理或複查意見的,被複查(複核)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信訪事項處理或複查意見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信訪事項處理或複查意見。

七、信訪事項終結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訪事項終結。

1、信訪人接受信訪事項辦理或複查、複核意見的;

2、信訪人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向複查複核機關提出複查或複核請求的;

3、信訪事項已有了複核結論的。

(二)終結的信訪事項辦理或複查、複核意見,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執行。辦理或複查、複核部門應當督促落實。

(三)信訪事項處理終結,承辦單位應及時將終結的信訪事項辦理或複查、複核意見分別送本級、上級和省級信訪機構備案。

(四)信訪事項處理終結,信訪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不再受理。

標簽: 複查  複核  信訪  事項  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