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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工程轉包合同》電子版

作者:由 晶珈科技 發表于 曲藝時間:202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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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工程轉包合同

協議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甲 方:

註冊登記號:

住 所:

法人代表:

聯絡電話:

乙 方:

註冊登記號:

住 所:

法人代表:

聯絡電話:

經過 公開招投標,乙方中標,現甲方同意將 綠化工程轉包給乙方施工。為保證該項綠化工程的順利完成,雙方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綠化工程轉包的事宜經過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特簽訂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_________

(二)工程地點:_________

(三)工程內容:_________

(四)施工範圍:

第二條 承包方式

乙方的承包方式為

第三條 承包費用

(一)綠化工程造價為 元;工程單價:在本工程招標價格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確定工程單價為: 元/㎡。

(二)付款時間: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應按工程總造價一次性付給乙方工程預付款_________元(大寫: 圓),在進行開工時再付工程預付款_________元(大寫: 圓)。待工程竣工驗收後按工程決算書結清,金額多退少補。

(三)付款方式:甲方可透過以下方式付款:(1)現金;(2)轉賬;(3)支票。乙方的賬戶資訊如下:

開 戶 行:

賬戶名稱:

賬 號:

(四)乙方應在收到上述款項所規定金額後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出具前述金額的正規稅務發票。

第四條 工程質量

(一)乙方按施工圖紙和設計技術說明書並根據國家有關的綠地工程施工、驗收規範要求進行施工,保證工程質量。

(二)乙方所使用材料、裝置及施工工藝符合設計要求。

(三)工程現場鹼土清挖到甲方規定的範圍和深度,底層平整壓實,誤差不超過±3㎝。乙方對甲方規定的鹼土清挖和排鹼管道鋪設要求負有監督責任,乙方一旦認可甲方的相關要求,即視為符合設計規範和要求,乙方須保證苗木成活率,並承擔工程質保責任。

(四)客土(種植土)回填設計要求:

(五)排鹼管道質量必須達標,外包無紡布不少於2層,包實包嚴,排鹼管道鋪設到位,符合規範要求;排鹼井定位合理,砌體符合標準,內外使用1:2。5水泥砂漿抹平抹嚴,上頂高出種植土上平 ㎝。通往汙水井內的排鹼管處必須抹實抹嚴。

(六)鋪設石子厚度不低於 ㎝,須整平。

(七)給水PVC管材質量符合國家標準,承受壓力不低於 kg,管線口徑變化合理,滿足給水需求。

(八)種植土須整平、沉實、苗木種植符合設計要求。

(九)種植土回填整形後達到甲方設計高程;綠地內原有汙水井及其他設施均加高或降低至綠地平面以上 ㎝。

(十)綠化養護管理期(保質、保量、保活期)為 年,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算起。

(十一)綠化養護管理期一年內,苗木成活率、三葉草覆蓋率需達到 %以上。

(十二)綠化養護管理期滿 年後,苗木成活率、三葉草覆蓋率達到 %以上,綠化工程相關設施完好率達到100%。

第五條 不可抗力

(一)本協議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預知、無法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地震、颱風、洪水、火災、戰爭或商事慣例認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於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的過程中遇到障礙或延誤,不能按規定的條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滿足下列所有條件,不應視為違反本協議: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是由於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前受阻方不存在遲延履行相關義務的情形;

2、受阻方已盡最大努力履行其義務並減少由於不可抗力事件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對方,並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的十五天內提供有關該事件的書面說明,書面說明中應當包括對延遲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原因說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終止或被排除後,受阻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並應儘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應可延長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期應當相當於不可抗力事件實際造成延誤的時間。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持續達三十日或以上時,雙方應根據該事件對本協議履行的影響程度協商對本協議予以修改或終止。如果一方發出書面協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內雙方無法就此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本協議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負責向有關部門報建。

(二)甲方負責工程現場遷佔工作,協調處理當地群眾關係,提供良好的施工環境。

(三)甲方按要求提交技術資料,包括施工圖紙、工程總平面圖等,進行技術交底,提供測量基線、水準基點。

(四)甲方及時提供綠化用水水源。

(五)甲方委派現場工地代表,加強與乙方的聯絡,負責質量檢查和監督,處理設計施工技術問題。對各工序進行隨時檢查和驗收,如發現有不合格工程,有權予以停工,並責成乙方無償返工。

(六)甲方按合同規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七)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的綠化工作,不得無故阻礙或拖延綠化工程的程序。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自行組織施工隊伍和施工機械,並加強管理,確保文明施工。

(二)乙方須服從甲方管理與制度,相關問題與甲方及時溝通,搞好協調與配合。

(三)乙方須按圖紙要求施工,及時配備機具、材料、組織技術力量和勞動力。

(四)乙方施工中的隱藏工程經甲方驗收合格後方可進入下道工序,未經驗收進入下道工序,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工,由於停工或返工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需按施工圖紙規範要求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乙方不得中途退出,若乙方中途退出,除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外,不得以已經完成的工程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力(甲方不對上述工程支付任何費用)。

(六)乙方需指定工程負責人,按規定處理技術、質量等一切有關問題。

(七)乙方在施工過程中,須愛護施工現場的公路路面、路緣石、排水管道、排水檢查井、供水管線、人行道、路燈、線杆、電纜、光纜等相關設施,若有損壞,須及時按有關標準進行修復,並承擔相關費用。

(八)在工程質保期內,若栽植苗木及相關設施出現質量問題,由乙方及時、無償進行補植和保修,並全部承擔因此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相關責任。乙方不予補植和保修的,甲方可委託其他施工單位予以補植和維修,相關費用從甲方未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支付或由乙方直接支付。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被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二)如乙方無法按本協議完成綠化工程安裝的,應向對方支付相當於協議總金額的 %的違約金;甲方有權直接從應支付的相應協議金額中扣除,並有權解除本協議。如甲方要求乙方繼續履行本協議義務,則乙方應在甲方要求的時間內完成工作。

(三)如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按協議規定向乙方支付協議金額,每遲延一天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相當於延期付款額 %的違約金。

(四)如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保密條款,則另一方有權要求其承擔相當於協議總金額 %的違約金。

(五)如因一方行為侵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該方應負責處理並承擔所有責任。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六)本協議所稱之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協議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訴訟或仲裁費用、以及合理的調查費、律師費等相關法律費用。

(七)如非自然因素導致合同某方違約,違約方除向另一方繳納本合同綠化工程造價3‰的違約金處罰外,還應承擔另一方因此所造成的相關損失和責任。 九、安全責任 乙方須加強安全教育與管理,強化安全意識,如發生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甲方概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第九條 通知和送達

(一)本合同的一方發給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檔案或申請均應以書面形式透過掛號郵寄、特快專遞、傳真或專人送交的形式發出。掛號信件或特快專遞的交寄日以郵戳為準。

(二)通知、檔案或申請按照以下方式視為送達和生效:

1、以掛號方式發出的,發往內地地區的,發出後第四日視為送達;發往港、澳、臺及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發出後第七日視為送達。

2、以特快專遞形式發出的,發往內地地區的,發出後第三日視為送達;發往港、澳、臺及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發出後第六日視為送達。

3、以傳真方式發出的,以發件方式傳送後打印出得傳送確認單所示時間視為送達。

4、如果以專人送交的方式,則在接收人工作人員簽收或遞出人員將有關檔案置留於接收人的地址時,視為送達。

(三)根據本合同發出的上述通知、檔案或申請應送達下列地址和號碼:

甲 方: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變更時,需在變更前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因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十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簽署、修訂和終止以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 法律。

(二)因本協議引起或者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以協商方式解決。協商應在一方向另一方送達關於協商的書面要求後立即開始;如果十日內雙方未能透過協商解除爭議,則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

2、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 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並可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其他有權機構強制執行。除非仲裁裁決有不同規定,敗訴方應支付雙方因仲裁所發生的一切法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三)訴訟或仲裁進行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協議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應繼續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協議通知與送達條款送達與仲裁或強制執行仲裁裁決有關的傳票、通知或其他檔案。本協議通知與送達條款中得任何規定均不應影響一方以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送達上述傳票、通知或其他檔案的權利。

(五)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效的,本條依然有效。

第十一條 合同的效力

(一)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竣工結算後,同時失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其它問題,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可另行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及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其他約定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_________年 月 日 年 月

標簽: 乙方  甲方  協議  工程  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