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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構建多元主體協同治理模式

作者:由 qinchai 發表于 曲藝時間:2023-01-03

我們要構建多元主體協同治理模式

要根據數字經濟的新特點重新設計、最佳化包括體制機制、法律法規在內的制度體系,明確不同治理主體的責、權、利關係,加強治理主體相互間的協同,建立多元主體協同治理體系。

第一,政府發揮主導作用。這主要是指政府在規範數字經濟發展、引領其他治理主體參與治理方面應積極發揮主導作用。根據政府的基本職能定位,其主要是透過制定數字經濟相關發展戰略、制定和實施法律法規、釋出行政指令等方式參與治理,但這種參與不是可有可無、輔助輔佐式的參與,而是既掌方向、又明底線的參與,不言而明,這種參與是主導式、引導式的參與。當然,此時的政府也不是大包大攬式的參與,很多時候政府不再直接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而是做好監督者和公共服務代理人的角色,監督各方、協調各方、服務各方,是主導、引領角色,而不是處處親力親為。在數字經濟時代,由於數字經濟產品和服務更新快、個性化強、知識含量高,已經超出了政府的供給能力範圍,因此精明的政府應逐漸遠離生產端,主動轉變自身職能定位,努力實現從“划槳人”向“掌舵人”的角色轉變,把重心轉移到服務數字經濟企業發展、營造數字經濟發展環境上。

第二,企業承擔主體職責。在數字經濟治理中,具有技術、人力和資源優勢的數字經濟相關企業,應遵守法律法規,嚴格加強企業管理,不斷加強企業自律,在政府戰略引領和法律法規規制下,全面承擔起數字經濟治理的主體責任。數字經濟治理在本質上與傳統網際網路治理還略有不同,傳統網際網路的主要治理物件是網際網路企業和網民,其治理重點也是規範網際網路企業和網民行為,政府透過硬性法律和道德規範約束企業行為和網民的言論,其主要障礙是網際網路網民數量龐大,而且很多資訊是脫敏的,很難第一時間掌握準確的主體資訊,一定程度上存在著技術解析時間過長等執法困難。數字經濟更強調資料的聚合,數字經濟企業也更多體現平臺企業的特點,數字經濟企業與傳統企業相比,具有收集、分析資料和從技術上管控平臺上各類個體的能力,因此數字經濟治理要求數字經濟企業承擔更大的責任,強化以數字經濟企業為中心開展治理活動,提高治理的效率和質量。

第三,社會廣泛參與。在數字經濟治理實踐中,行業組織、公眾等社會力量要積極參與到治理過程中。公民是數字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力量,他們既可能是數字經濟中的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也可能是消費者,從維護個人權益、匯聚群體智慧、加強社會監督的角度出發,公民已成為數字經濟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主體。特別是隨著以網際網路為代表的資訊科技的普及和公民意識的覺醒,公民自律以及參與社會治理的作用體現的越來越明顯。

第四,各方優勢互補協同共治。政府作為推動數字經濟發展、保護公共利益和企業、公民個體利益的首要責任主體,是公共權力的代表,其戰略規劃具有指引性特點,其法規政策和司法裁決又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特點,政府應在法律和戰略層面發揮重要作用。數字經濟企業要具體承擔絕大部分數字經濟治理活動,透過自身技術優勢靈活及時地解決廣泛存在的各類問題,還可以透過設計“企業規則”推動公民自治。公民和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具有獨立、廣泛和靈活的特點,尤其是在政府和企業均不宜或難以高效提供治理的領域,如在個體權益維護、行業規範發展等方面,可以在社會層面發揮“第三力量”的作用。總的來說,政府、企業和社會力量,要在職責明確、分工合理、協同互助的條件下,共同參與數字經濟治理。

標簽: 數字  治理  經濟  企業  主體